浅议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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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但从目前侦查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的人员都比较少,侦查监督工作往往力不从心。因此在总结侦查监督工作经验的同时,很有必要探索新的侦查监督方法,并借助外部力量完善侦查监督工作,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
  关键词:侦查监督;证据;改进
  
  法律监督权是宪法赋与检察机关的一项基本权力,对侦查机关的监督和制约是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公民基本人权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措施。近年来关于侦查机关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事件的报导时有出现;而侦查机关有案不立、消极侦查、侦而不结、搪塞应付的情况也不鲜见。这两种情况的出现不但严重的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制造了一些冤假错案,还使得人们对法律逐渐推动了信心,激化了社会矛盾。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虽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进行了监督,但由于受到监督人员、方法、侦查机关办案方式等客观因素的制约,有时并未收到良好的效果,佘祥林案、赵培武案、赵作海案等案件中检察机关也进行了侦查监督但效果并不理想,以至于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过程中不但要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提高业务水平,而且要充分利用外部条件,扩大监督的主体和范围,从程序、实体等各个方面加强对侦查机关的监督,着力解决侦查机关违反办案程序、暴力取证、消极侦查等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的问题。
  
  一、加强对证据的审查
  
  审查证据是侦查监督部门开展批准逮捕工作的基本内容,证据的合法与否,决定了证据的效力,从而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工作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慎重对待。
  (一)谨慎对待言词证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当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口供)的取得成本相对而言成本最低,且在通常情况之下口供是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案情。有些侦查机关的侦查水平和手段较为落后,获取其他证据存在困难,而上级部门又要求限期破案,于是便严重依赖言词证据,认为口供是证据之王,迷信于口供,以至为了获取口供而不惜刑讯逼供。因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对于以言词证据为主的案件的审查应当格外慎重,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必要时还应询问侦查人员的办案过程,并要求其提供讯问时的录音录像。一旦发现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立即报请相关部门立案侦查;要依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审查,在审查逮捕期限内无法依据现有证据认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并向侦查机关说明理由。
  (二)对其他证据也不能掉以轻心
  除言词证据外的其他证据具有固定性的特征,一般来说较为准确可靠,但依然存在虚假和取得程序不合法的可能性。现阶段错误率较大的是鉴定结论,有时候三个不同的鉴定机构能做出三个不同的鉴定结论,而在人身伤害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诉讼过程中人身伤害的鉴定结论对案件结果的走向往往起着决定性的结论。因此侦查监督部门不但要慎重的审查各类证据,还要广泛的涉猎各种知识,对明显有误的证据应该能够分辩得出。
  
  二、探索改进侦查讯问程序,减少非法言词证据的产生
  
  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基本是都是秘密进行的,其操作过程的不公开性决定了侦查监督部门很难监管到位,一些地方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验,取得了一些经验,值得我们予以借鉴。
  (一)讯问时邀请律师到场参与监督工作
  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在2002年、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于2003年都尝试了请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到达讯问现场参与讯问,监督侦查机关办案的做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律师到达讯问现场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办案进度、增加了诉讼成本,但律师在场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了口供质量,杜绝了刑讯逼供的发生,消除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疑虑,改变了以往部分侦查人员对口供过分依赖,不注意侦查业务的钻研,不文明讯问的情况。不但保证了言词证据的准确性,还迫使侦查人员积极的学习侦查技巧,改变依赖言词证据的习惯,提高了获取其他各类证据的水平。
  (二)用录音录像保障审讯的合法性
  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重大冤假错案莫不与刑讯逼供直接相关。正是由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在完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缺乏外部监督的特点,有相当多的犯罪嫌疑人在被移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或法庭公诉时,推翻其在侦查讯问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并把翻供的原因归咎于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讯问上。如果讯问时采用全程录音录像,不但犯罪嫌疑人会以正常的心态面对和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消除其怕挨打的恐惧感,而且可以促进侦查人员的讯问方式侦查方式的转变,进而推动侦查模式的转变,杜绝刑讯逼供、诱供的发生,即使是犯罪嫌疑人想要翻供,也没有翻供的理由。
  
  三、充分发挥外部监督力量的作用
  
  侦查监督是一项系统的工作,仅靠检察机关内设的侦查监督部门的日常工作,很难达到良好的效果,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强化侦查监督。
  (一)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制定法律法规和人事任免的权力,可以以法律的形式将律师参与讯问和讯问时录音录像等侦查监督新措施确定下来,还可制定违法办案追究制度,对涉及刑讯逼供、消极办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如果能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侦查监督工作将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 积极推广信息员制度建设
  去年,我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后,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聘请了近百名信息员,我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也聘请了二十多名信息员。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在居住地宣传检察机关职能,收集有关信息,今年以来该批信息员共向检察机关反映了三十多条关于侦查部门违法侦查、有案不立等侦查监督信息,扩大了检察机关的信息来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积极与侦查监督工作
  人民群众是司法制度的直接感受者,合法的侦查活动才能打击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如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合法的积极参与侦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值得考虑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特别是案件当事人积极的向检察机关提供侦查监督线索;还要主动的从人民群众中收集关于侦查监督的信息,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行动态的监督,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
  由于侦查监督工作的复杂性,我们在侦查监督工作难免会出现一些监督不到位的地方,可以相信随着我们的监督手段和方法的不断改进,侦查监督工作将越做越好,成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道牢固屏障。
  
  参考文献:
  [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2]杨秉发:《刑事侦查学》,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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