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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既有效缓解刑事被害人及亲属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又彰显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施在各地、各部门仍是不均衡的。本文拟从检察视角对刑事被害人救助有关问题略陈浅见,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 刑事被害 人救助制度 检察环节
作者简介:薛丽婷,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研究方向:检察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51-01
所谓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人身伤残或死亡、且又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损害赔偿、使自己和其供养的近亲属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时,由国家通过法律程序,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被害人(近亲属)物质弥补救助的制度。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既有效缓解刑事被害人及亲属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又彰显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一、我国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律依据及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的义务。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国家财力的稳步雄厚,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落实,在我国实施被害人救助制度已具备了充分条件。
二、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角色定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贯穿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刑事诉讼环节,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对此笔者认为,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在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上,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三、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规范
(一)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前提的规范
检察机关被害人救助制度应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刑事案件发生后,对被害人的赔偿首先应由被告人来承担,检察机关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只有在加害人确实无力赔偿,而被害人因此失去基本生活保障、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才启动检察机关被害人救助制度。
(二)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的规范
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为不捕不诉案件的被害人,具体为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形而不捕不诉的案件的被害人;在救助对象上,救助的对象不应限于暴力犯罪的被害者,而是在广泛的范围内给予被害者补偿,既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也包括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救助对象应界定为: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并无法及时得到其他社会救助从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
(三)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的规范
(1)对造成被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残疾补助费、受其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具体金额考虑参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2)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支付丧葬费、受其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3)伤残补偿金、死亡补偿金和死者生前应该抚养或者赡养人的费用;(4)重大财产损失,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必要的生活、救助费用等。
(四)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的规范
(1)救助事项的告知程序。应规定由办案人员主动告知;(2)申请程序。应当尊重自愿原则,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不能由办案机关主动提出。申请救助权利人,包括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身体严重伤残的刑事被害人,或因刑事犯罪而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3)救助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害人有没有取得犯罪人赔偿,被害人有没有从保险公司等机构获得救助,被害人实际上遭受的损失情况多少,被害人自身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等;(4)审批程序。办案机关审批以后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可以做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办案机关申请复议。
(五)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规范
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来源当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资金来源(如罚没收入、社会捐款)为辅。救助金采取一次性现金发放形式,根据个案情况设定限额。
(六)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原则的规范
1.公开性原则,救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等要公开,确保救助工作公正、有序。
2.及时性原则,有些刑事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就需要得到救助,以解决医疗、生活困难,因此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作出决定的周期不能太长,使特困刑事被害人尽快摆脱困境。
3.有效性原则,救助应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而实施,不拘泥于形式,旨在保障被害人在诉讼期间的最低生活、医疗救治等需要,确保在检察环节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4.有限性原则,即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救助金一次性发放,之后生活仍困难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七)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救助后可以向加害人主张追偿权
检察机关支付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后,在补偿金额范围内,对加害人或者其他应负赔偿责任的人享有代位追偿权,这样有利于避免申请人双重收益,也利于防止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劳东燕.事实与规范之间——从被害人视角对刑事实体法体系的反思.中外法学.2006(3).
[2][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关键词 刑事被害 人救助制度 检察环节
作者简介:薛丽婷,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研究方向:检察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9-051-01
所谓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因受犯罪行为侵害而遭受人身伤残或死亡、且又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损害赔偿、使自己和其供养的近亲属生活陷入严重困境时,由国家通过法律程序,在一定范围内给予被害人(近亲属)物质弥补救助的制度。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既有效缓解刑事被害人及亲属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的精神痛苦和实际困难,又彰显党和政府的温暖和关怀,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平正义,具有积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效果。
一、我国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法律依据及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正性。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救助就成为国家的一项必要的义务。随着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国家财力的稳步雄厚,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落实,在我国实施被害人救助制度已具备了充分条件。
二、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实施救助的角色定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贯穿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刑事诉讼环节,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对此笔者认为,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机关之一,在检察环节的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上,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三、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规范
(一)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前提的规范
检察机关被害人救助制度应是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补充。刑事案件发生后,对被害人的赔偿首先应由被告人来承担,检察机关并没有代替加害人进行赔偿的义务。只有在加害人确实无力赔偿,而被害人因此失去基本生活保障、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才启动检察机关被害人救助制度。
(二)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对象的规范
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对象为不捕不诉案件的被害人,具体为因犯罪嫌疑人死亡等情形而不捕不诉的案件的被害人;在救助对象上,救助的对象不应限于暴力犯罪的被害者,而是在广泛的范围内给予被害者补偿,既包括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也包括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救助对象应界定为:因他人犯罪行为遭受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并无法及时得到其他社会救助从而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
(三)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的规范
(1)对造成被害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残疾补助费、受其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具体金额考虑参照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2)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支付丧葬费、受其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3)伤残补偿金、死亡补偿金和死者生前应该抚养或者赡养人的费用;(4)重大财产损失,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必要的生活、救助费用等。
(四)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的规范
(1)救助事项的告知程序。应规定由办案人员主动告知;(2)申请程序。应当尊重自愿原则,充分尊重被害人意愿,不能由办案机关主动提出。申请救助权利人,包括因刑事犯罪行为造成身体严重伤残的刑事被害人,或因刑事犯罪而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3)救助调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害人有没有取得犯罪人赔偿,被害人有没有从保险公司等机构获得救助,被害人实际上遭受的损失情况多少,被害人自身有无责任和责任大小等;(4)审批程序。办案机关审批以后应当根据调查情况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可以做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办案机关申请复议。
(五)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的规范
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来源当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其他资金来源(如罚没收入、社会捐款)为辅。救助金采取一次性现金发放形式,根据个案情况设定限额。
(六)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原则的规范
1.公开性原则,救助的范围、条件、对象等要公开,确保救助工作公正、有序。
2.及时性原则,有些刑事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就需要得到救助,以解决医疗、生活困难,因此救助程序不能过于繁杂,作出决定的周期不能太长,使特困刑事被害人尽快摆脱困境。
3.有效性原则,救助应针对被害人的具体情况而实施,不拘泥于形式,旨在保障被害人在诉讼期间的最低生活、医疗救治等需要,确保在检察环节刑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4.有限性原则,即对被害人的救助只能解决其紧急生活困难,不能作为其生存或生活的方式,救助金一次性发放,之后生活仍困难的,应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体系。
(七)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救助后可以向加害人主张追偿权
检察机关支付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后,在补偿金额范围内,对加害人或者其他应负赔偿责任的人享有代位追偿权,这样有利于避免申请人双重收益,也利于防止加害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劳东燕.事实与规范之间——从被害人视角对刑事实体法体系的反思.中外法学.2006(3).
[2][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