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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有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增强居民消费能力,确保广大职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以实地调研数据为依据,文章从河北省企业工资分配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分析了影响河北省职工工资增长的原因,并据此提出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企业职工; 工资增长; 集体协商; 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2)09-163-002
2012年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是构建和谐河北、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重要内容。为此,河北省在全国率先颁布《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省政府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特殊岗位津贴和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措施,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必须看到,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过低,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幅缓慢,工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等情况,影响了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和谐,亟待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一、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
为了解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状况,我们对保定、石家庄、唐山、衡水等地数十家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共向职工发放500余份问卷。调查资料统计显示,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88%的职工主要靠工资维持家庭日常生活。
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该领域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低且增长缓慢
据河北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河北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166元,比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42452元低了近万元。河北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从2008年至2011年分别为23.8%、14.6%、13.8%和11.9%。可见,我省企业职工不仅工资低,而且增长速度慢且呈逐年下滑之势。73.5%的受访者月工资在3000元以下,绝大多数受访职工对目前的工资收入情况感到不满。
2.企业内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
据调查,企业内部存在着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层与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资本、管理要素报酬过高、劳动报酬过低的现象。企业普通职工的工资往往只能达到社平工资标准,而企业高管大多实行年薪制,收入水平达到普通职工的十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3.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工资增长结构严重不合理
企业经营者自行确定劳动定额、超时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例如,劳动定额畸高,职工必须加班加点才能得到基本工资;压低计件工资单价,职工尽管加班加点,但工资仍然低微;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存在着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重扣减职工(主要是农民工)收入的现象等。
4.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存在缺陷,职工法律维权意识低
调查中我们发现,首先,部分企业有意规避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资金周转困难时,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或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在农林牧渔业职工中反映较为强烈,据调查,该行业有46%的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仍有不少企业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特别是建筑行业最为严重。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为由,不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甚至在因企业原因停工、职工生病治疗,女工产假等时期,都以计件工资为依据,以“不干活当然没有工资”为由拒付工资。
再次,部分企业存在规避支付社会保险问题。不少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五险一金”部分或全部地计入到工资之中,导致扣除个人缴费后,部分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另有一些企业只给部分职工参保,或者只认缴部分险种,有的还随意提高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这实际上都侵害了劳动者合法的经济权益。
最后,经过调查发现职工法律维权意识不足。只有8%的受访职工表示对关系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非常了解,69%了解一些,19%不了解,有8%则是完全不知晓。这也是许多职工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合理的运用法律进行维权的重要原因。
二、影响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原因
1.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过低
初次分配是在企业单位内部进行的的分配,如果在初次分配的过程中有重大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则再通过政府的再分配就很难改进或扭转。河北省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较低,普通职工并未享受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利益。国民生产总值的初次分配比例失调,必将扩大收入差距,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2.产业结构导致收入差距扩大
企业职工收入增长最快的应当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如烟草、电信、石油、电力、煤气、金融业等,这些行业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能够较便捷的获取高额利润,从而导致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职工工资的明显差异。而农林牧渔等产业,由于生产效率低下、产品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等因素,使从业者收入较少。从河北经济年鉴来看,近五年我省职工工资总额总体有所增加,但主要是因为国有经济单位工资增加所致,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明显。以2010年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例,工资最少的为农林牧渔业,最高(烟草制造业)和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差额高达60818元。
根据“河北经济年鉴——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0年)”数据整理
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就目前河北省的情况来看,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大部分企业管理层或企业主缺乏民主意识,不愿意开展协商,普通职工处于弱势地位,只有被动接受的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2007年通过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全国首个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文件,但实际上大多数企业并未执行此条例,即使已经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中,员工也不敢真正以此为据和企业争取提高工资水平,而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尤为明显,工资谈判实质上变成了企业单方决定。 4.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力不够
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政府对市场干预能力有限。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等方式。但是,政府的政策调控毕竟是相对间接的,其中只有最低工资标准,对有效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意义不大;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又缺乏强制力,对大量非国有企业很难进行约束,不能促使企业形成长效的工资增长机制。
三、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措施
1.加强宏观调控,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1.1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各级、各地政府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策略,加大力度解决工资收入分配问题,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增长,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广大职工真正享受到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成果。
1.2健全并落实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提高低收入者工资水平。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力度,根据经济增长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及时、合理、有效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尽量确保最低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城镇居民平均消费价格上涨幅度。
1.3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垄断企业工资水平的管理,适度控制过高性收入。规范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改革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在经营者工资确定标准中,除考虑其责任和贡献外,把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现状纳入考核内容,凡是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的,则不予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适度加强和改变对垄断企业工资分配的控制和管理,改变垄断行业工资水平过高、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以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
2.积极推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使职工工资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利润增长协调一致的变动过程,这一过程离不开劳资双方的共同协商、相互促进,因此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实现途径。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合作博弈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利益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协调的结果可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双赢”的目标。调研过程中,近半数的职工希望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弥补个人力量的局限性,有效改善工资水平。
2.1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首先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这是解决集体协商谈判主体资格、也是真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一个重要前提。调查显示,许多企业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作为职工权益“代言人”的工会主席,绝大多数从企业内部产生。有些企业的工会主席直接由老板的亲属或者老板授意的管理人员担任,这样工会很难赢得职工的信任,真正发挥作用。工会制度改革,可尝试通过社会招聘,选举职业化工会主席,直接接受上级工会的管理,不再依附于企业。使工会能够与企业经营者平等对话,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利益的代表。
2.2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还要有一支知法律、懂管理、会核算的企业工会协商谈判队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沟通协商能力的代表,对于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必不可少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集体协商的代表培训,帮助协商代表增强责任意识、掌握谈判知识,提高协商能力,切实发挥集体谈判的作用。
2.3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要特别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作用。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可以解决企业工会所处的依附地位,使其难以有效地开展协商对话的问题;有利于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低,职工难以形成有实力的工资集体协商一方的主体问题;有利于解决高新技术人员和农民工二者间部分群体职业流动性大,普遍缺乏民主意识,缺乏通过工会组织主张集体话语权的问题;有利于保证企业一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3.加大法制宣传,强化保障措施
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工工资分配政策,加大力度宣传贯彻《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度,增强管理者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创造良好的氛围。另外,对于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全面建立并完善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欠薪报告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等,保证劳动者实现“劳有所得、劳资相当”的权利,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经济利益。
2012年河北省民生调研课题《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研究——以保定市为例》(课题编号:201201135)研究成果。
①2012年河北省大学生“调研河北”社会调查活动《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状况调研》成果。
参考文献:
[1]河北省2004—2011年统计年鉴. 河北省统计局.
[2]胡放之,王龙.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研究[J].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3
[3]胡放之.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例促进经济健康发展[J]. 贵州社会科学,2009.6.
[4]谢慧知.完善我国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交通大学,2009.
[5]夏敬哲,胡晓微.影响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限制性因素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7)
关键词:企业职工; 工资增长; 集体协商; 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2)09-163-002
2012年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职工工资收入增长,是构建和谐河北、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的重要内容。为此,河北省在全国率先颁布《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省政府采取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加特殊岗位津贴和发布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等措施,促进了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但是也必须看到,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在国民总收入中的比重过低,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增幅缓慢,工资总体水平仍然偏低等情况,影响了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和谐,亟待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一、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现状
为了解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状况,我们对保定、石家庄、唐山、衡水等地数十家企业进行实地调研,共向职工发放500余份问卷。调查资料统计显示,工资是企业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88%的职工主要靠工资维持家庭日常生活。
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该领域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1.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低且增长缓慢
据河北省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河北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6166元,比全国城镇在岗职工的年平均工资42452元低了近万元。河北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速度从2008年至2011年分别为23.8%、14.6%、13.8%和11.9%。可见,我省企业职工不仅工资低,而且增长速度慢且呈逐年下滑之势。73.5%的受访者月工资在3000元以下,绝大多数受访职工对目前的工资收入情况感到不满。
2.企业内经营者与普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
据调查,企业内部存在着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层与普通职工之间收入差距过大,资本、管理要素报酬过高、劳动报酬过低的现象。企业普通职工的工资往往只能达到社平工资标准,而企业高管大多实行年薪制,收入水平达到普通职工的十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
3.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秩序混乱,工资增长结构严重不合理
企业经营者自行确定劳动定额、超时加班、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例如,劳动定额畸高,职工必须加班加点才能得到基本工资;压低计件工资单价,职工尽管加班加点,但工资仍然低微;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存在着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双重扣减职工(主要是农民工)收入的现象等。
4.职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存在缺陷,职工法律维权意识低
调查中我们发现,首先,部分企业有意规避最低工资标准问题。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或资金周转困难时,支付职工工资低于或相当于最低工资标准。这种情况在农林牧渔业职工中反映较为强烈,据调查,该行业有46%的职工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仍有不少企业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特别是建筑行业最为严重。一些企业以计件工资为由,不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甚至在因企业原因停工、职工生病治疗,女工产假等时期,都以计件工资为依据,以“不干活当然没有工资”为由拒付工资。
再次,部分企业存在规避支付社会保险问题。不少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五险一金”部分或全部地计入到工资之中,导致扣除个人缴费后,部分职工工资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另有一些企业只给部分职工参保,或者只认缴部分险种,有的还随意提高职工个人缴费的比例,这实际上都侵害了劳动者合法的经济权益。
最后,经过调查发现职工法律维权意识不足。只有8%的受访职工表示对关系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非常了解,69%了解一些,19%不了解,有8%则是完全不知晓。这也是许多职工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不能及时合理的运用法律进行维权的重要原因。
二、影响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的原因
1.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过低
初次分配是在企业单位内部进行的的分配,如果在初次分配的过程中有重大的社会不公正现象,则再通过政府的再分配就很难改进或扭转。河北省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较低,普通职工并未享受到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利益。国民生产总值的初次分配比例失调,必将扩大收入差距,影响劳动者的积极性,进而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2.产业结构导致收入差距扩大
企业职工收入增长最快的应当是一些垄断性行业,如烟草、电信、石油、电力、煤气、金融业等,这些行业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能够较便捷的获取高额利润,从而导致垄断行业和其他行业职工工资的明显差异。而农林牧渔等产业,由于生产效率低下、产品市场化程度有待提高等因素,使从业者收入较少。从河北经济年鉴来看,近五年我省职工工资总额总体有所增加,但主要是因为国有经济单位工资增加所致,行业间工资水平差距明显。以2010年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例,工资最少的为农林牧渔业,最高(烟草制造业)和最低行业年平均工资差额高达60818元。
根据“河北经济年鉴——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10年)”数据整理
3.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健全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就目前河北省的情况来看,并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大部分企业管理层或企业主缺乏民主意识,不愿意开展协商,普通职工处于弱势地位,只有被动接受的义务,没有讨价还价的权利。2007年通过的《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是全国首个为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文件,但实际上大多数企业并未执行此条例,即使已经建立起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中,员工也不敢真正以此为据和企业争取提高工资水平,而这种现象在民营企业中尤为明显,工资谈判实质上变成了企业单方决定。 4.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力不够
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政策不完善,政府对市场干预能力有限。政府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等方式。但是,政府的政策调控毕竟是相对间接的,其中只有最低工资标准,对有效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意义不大;职工工资增长指导线又缺乏强制力,对大量非国有企业很难进行约束,不能促使企业形成长效的工资增长机制。
三、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措施
1.加强宏观调控,切实保障职工利益
1.1将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机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各级、各地政府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策略,加大力度解决工资收入分配问题,将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确保职工工资水平与经济发展保持同步增长,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让广大职工真正享受到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成果。
1.2健全并落实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提高低收入者工资水平。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力度,根据经济增长水平和物价指数等因素,及时、合理、有效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并尽量确保最低工资增长幅度不低于城镇居民平均消费价格上涨幅度。
1.3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和垄断企业工资水平的管理,适度控制过高性收入。规范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改革经营者年薪制办法,在经营者工资确定标准中,除考虑其责任和贡献外,把普通职工工资增长现状纳入考核内容,凡是普通职工工资增长未达到工资指导线的,则不予兑现经营者年薪收入。适度加强和改变对垄断企业工资分配的控制和管理,改变垄断行业工资水平过高、工资增长过快、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以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
2.积极推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是在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使职工工资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利润增长协调一致的变动过程,这一过程离不开劳资双方的共同协商、相互促进,因此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重要实现途径。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合作博弈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利益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协调的结果可调动劳资双方的积极性,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双赢”的目标。调研过程中,近半数的职工希望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弥补个人力量的局限性,有效改善工资水平。
2.1进行工资集体协商,首先要建立健全工会组织。这是解决集体协商谈判主体资格、也是真正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一个重要前提。调查显示,许多企业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作为职工权益“代言人”的工会主席,绝大多数从企业内部产生。有些企业的工会主席直接由老板的亲属或者老板授意的管理人员担任,这样工会很难赢得职工的信任,真正发挥作用。工会制度改革,可尝试通过社会招聘,选举职业化工会主席,直接接受上级工会的管理,不再依附于企业。使工会能够与企业经营者平等对话,成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利益的代表。
2.2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还要有一支知法律、懂管理、会核算的企业工会协商谈判队伍。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沟通协商能力的代表,对于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必不可少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加强对集体协商的代表培训,帮助协商代表增强责任意识、掌握谈判知识,提高协商能力,切实发挥集体谈判的作用。
2.3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要特别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作用。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可以解决企业工会所处的依附地位,使其难以有效地开展协商对话的问题;有利于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低,职工难以形成有实力的工资集体协商一方的主体问题;有利于解决高新技术人员和农民工二者间部分群体职业流动性大,普遍缺乏民主意识,缺乏通过工会组织主张集体话语权的问题;有利于保证企业一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的规定。
3.加大法制宣传,强化保障措施
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职工工资分配政策,加大力度宣传贯彻《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配套规章制度,增强管理者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同时提高企业职工的法律维权意识,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创造良好的氛围。另外,对于违反最低工资标准、拖欠职工工资等行为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企业拖欠工资的违法成本。全面建立并完善工资支付重点监控制度、欠薪报告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等,保证劳动者实现“劳有所得、劳资相当”的权利,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经济利益。
2012年河北省民生调研课题《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研究——以保定市为例》(课题编号:201201135)研究成果。
①2012年河北省大学生“调研河北”社会调查活动《河北省企业职工工资分配状况调研》成果。
参考文献:
[1]河北省2004—2011年统计年鉴. 河北省统计局.
[2]胡放之,王龙.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研究[J]. 湖北工业大学学报,2009.3
[3]胡放之.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比例促进经济健康发展[J]. 贵州社会科学,2009.6.
[4]谢慧知.完善我国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北京交通大学,2009.
[5]夏敬哲,胡晓微.影响我省企业职工工资增长的限制性因素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