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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了打击“恶意欠薪”、严重扰乱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行为,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增加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恶意欠薪”正式写入刑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刑,标志着我国对劳动者最大程度的保护,用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对P县近三年来非公企业恶意欠薪犯罪情况的调研,归纳非公企业恶意欠薪犯罪的特点、分析产生犯罪的原因及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预防和减少非公企业恶意欠薪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非公企业 恶意欠薪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作者简介:胡志坚,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68
近年来,非公企业恶意欠薪犯罪在P县陆续发生,存在一定的危害后果和社会稳定隐患。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P县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4件4人,案件审结移送法院起诉后,法院均做出了有罪判决。案件数虽然不多,但该类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曾引发多起群体性讨薪事件,被拖欠工资的务工人员曾多次到镇政府、县政府上访。同时,近年来因讨薪引发的社会治安、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非公企业恶意欠薪案件的特点
(一)涉案行业集中
大部分欠薪单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查办的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皮具、服装加工行业有3起,占该类案件总数的75%。皮具、服装加工是P县的传统产业,从事制革、皮件和服饰加工的企业较多,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发生欠薪企业的员工主要为外来务工人员,犯罪主体主要为本地的非公企业主或负责人。
(二)涉案人数和数额逐年递增
2013年的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9名,拖欠工资6.5万元;2014年的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15名,拖欠工资17.1万元;2015年的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26名,拖欠工资60.3万元;2016年的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139名,拖欠工资144.5万元。每年的案件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案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和拖欠工资数额却大幅攀升。
(三)犯罪方式均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主或负责人关闭手机等所有联系方式,逃到外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这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共同特点。其中有的企业负责人逃到外地,刚开始还能与其企业的员工和劳动监察部门联系,之后不久就关闭手机等所有联系方式逃匿了;有的企业负责人则是突然消失,失去所有联系,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也只能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四)被拖欠的工资款难以追回
发生欠薪时,企业基本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些企业的厂房是租赁的,生产设备要么不值钱,要么已被其债务人搬去抵债,企业主或负责人也基本没有个人财产,使得企业员工即使通过司法途径也很难拿到应得的报酬。查办的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除了杨某某的亲属在案件侦查阶段支付了大部分工资、应某某的亲属在案件起诉前支付了16%左右的工资外,其余案件中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均未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二、非公企业恶意欠薪犯罪发生的原因
发生恶性欠薪案件,既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守诚信的原因,也有劳动者自身存在的问题。此外,当前经济环境下实体经济运行困难也是原因之一。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
自《劳动法》实施后,我国又相继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却不尽人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仍然不高,自觉守法意识不强,甚至一些用人不知道连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什么法律、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犯,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缺乏基本的认识。恶意欠薪案件中,基本上都存在用人单位不按时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如一年只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几个传统节日结算支付工资,平时以预支生活费的形式支付。工资不按时支付、长期拖欠为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埋下了重大隐患。
(二)用人单位诚信不高
据P县劳动监察部门统计,2013年至2015年期间,劳动监察部门共受理拖欠职工工资投诉案件845起,涉及职工人数4956名,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共追回工资金额7986.5万元,结案率为99%左右,这些欠薪企业在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大多履行了支付工资的义务。由此可见,大部分的欠薪企业是“有能力支付”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直到被劳动者举报,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支付工资给劳动者。这也反映出一些企业主的诚信较低,没有按照书面合同和当初口头约定按期支付工资待遇,随意侵犯劳动者权益。
(三)劳动者维权意识差
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大部分属于外来务工人员,大都来自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差,面对权益受损时候选择忍气吞声,不懂得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工资被拖欠一两个月不敢去要,直到企业主或负责人找不到了,才去劳动部门投诉,一些情绪激动的人组织一大批工友去镇政府、县政府上访;甚至有一些极端的人采取以跳楼、自杀相威胁进行讨薪。
(四)实体经济经营困难
当前,我国进入转型发展阶段,新常态下对传统经济模式产生了较大影响,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面临破产危险,部分低端的制造业、加工业经营困难。近年来,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也增加了传统加工业的生存压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非公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商业决策失误,投资经营失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在趋利的情况下,少数不诚信的用工单位、企业铤而走险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 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中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监察执法力量薄弱
当前劳动监察执法队伍疲于应付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缺乏执法力量对企业进行主动全面的劳动监察;其次,劳动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执行力。没有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依赖当事人的主动配合。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顺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比较重视,打击力度较大,相对而言,对恶意欠薪案件重视度不够。司法实践中存在劳动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沟通不顺畅,衔接不到位的情况,导致有时出现欠薪案件已经判决了劳动监察部门还不知道的情形。
四、预防和减少恶意欠薪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联合监管
建立劳动监察部门与街道、社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其他部门联合监督的协作机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街道、社区对自己所属辖区内的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比较了解,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企业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是否变动,这些都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监控,企业的纳税情况也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一旦发现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拖欠税款等问题时,相关部门及时告知劳动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对可能有欠薪风险的企业重点进行巡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通过劳动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联合监督,不仅可以解决劳动监察力量薄弱的问题,也使得劳动监察部门掌握了更多的企业动态信息。同时,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和完善行刑衔接制度
司法机关与劳动、信访等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适时监督劳动部门对欠薪案件的登记办理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重点监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移送案件的立案情况和侦查活动情况。劳动部门将涉嫌欠薪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备案。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涉及职工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欠薪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指导劳动部门先期取证,固定证据,为将来可能的案件侦办工作打好基础。法院应为欠薪案件开辟“执行绿色通道”,对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做到快立、快执。此外,司法机关与劳动、信访等政府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有关司法、执法办案情况,及时作出研判,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扩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覆盖范围,建立工资发放报备制度
近年来,为有效遏制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各地相继建立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此后,建筑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大幅减少。除建筑领域外,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也招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因此有必要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特别是租赁场地经营的企业和已经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通过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长期依法按时发放工资的企业适当降低缴纳保证金比例鼓励守法行为。同时,建立工资发放报备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求其每月必须把劳动者签名的工资发放登记表报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对不能及时上报工资发放登记表的单位,劳动监察立即进行执法检查,以切实杜绝欠薪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守法意识
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劳动部门联合司法机关、工会等部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要深入基层、深入乡镇、深入社区、深入企业,使用人单位自觉形成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要加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被拖欠的工资。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使用人单位认识到,恶意欠薪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
(五)加强对企业实体经济的扶持
政府要制定政策,鼓励诚信、依法经营行为。完善对企业实体经济的金融扶持力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优惠政策,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低端产业向中高端产业发展。作为企业自身,在现今的经济大环境下应积极寻求创新及改革,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竞争力,从根本上预防欠薪事件的发生。
五、结语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解决恶意欠薪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但需要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也有赖于我国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
[2]周贤日.欠薪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
[3]许杏彬.恶意欠薪治理机制研究.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4]堵久虎、程颖.恶意欠薪法律适用分析.法制与社会.2015(9).
[5]郭杰.我国企业欠薪的现状、原因及其治理措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6).
关键词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非公企业 恶意欠薪 用人单位 劳动者
作者简介:胡志坚,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68
近年来,非公企业恶意欠薪犯罪在P县陆续发生,存在一定的危害后果和社会稳定隐患。2013年6月至2016年6月期间,P县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4件4人,案件审结移送法院起诉后,法院均做出了有罪判决。案件数虽然不多,但该类案件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曾引发多起群体性讨薪事件,被拖欠工资的务工人员曾多次到镇政府、县政府上访。同时,近年来因讨薪引发的社会治安、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稳定。
一、非公企业恶意欠薪案件的特点
(一)涉案行业集中
大部分欠薪单位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查办的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中,皮具、服装加工行业有3起,占该类案件总数的75%。皮具、服装加工是P县的传统产业,从事制革、皮件和服饰加工的企业较多,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发生欠薪企业的员工主要为外来务工人员,犯罪主体主要为本地的非公企业主或负责人。
(二)涉案人数和数额逐年递增
2013年的郑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9名,拖欠工资6.5万元;2014年的杨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15名,拖欠工资17.1万元;2015年的应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26名,拖欠工资60.3万元;2016年的朱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涉及被害人139名,拖欠工资144.5万元。每年的案件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案件涉及的劳动者人数和拖欠工资数额却大幅攀升。
(三)犯罪方式均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企业主或负责人关闭手机等所有联系方式,逃到外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是这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共同特点。其中有的企业负责人逃到外地,刚开始还能与其企业的员工和劳动监察部门联系,之后不久就关闭手机等所有联系方式逃匿了;有的企业负责人则是突然消失,失去所有联系,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也只能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四)被拖欠的工资款难以追回
发生欠薪时,企业基本上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些企业的厂房是租赁的,生产设备要么不值钱,要么已被其债务人搬去抵债,企业主或负责人也基本没有个人财产,使得企业员工即使通过司法途径也很难拿到应得的报酬。查办的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除了杨某某的亲属在案件侦查阶段支付了大部分工资、应某某的亲属在案件起诉前支付了16%左右的工资外,其余案件中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均未拿到被拖欠的工资。
二、非公企业恶意欠薪犯罪发生的原因
发生恶性欠薪案件,既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守诚信的原因,也有劳动者自身存在的问题。此外,当前经济环境下实体经济运行困难也是原因之一。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
自《劳动法》实施后,我国又相继制定了《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法律制度已基本建立。但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却不尽人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仍然不高,自觉守法意识不强,甚至一些用人不知道连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违法什么法律、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劳动者对自己的权利是否被侵犯,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缺乏基本的认识。恶意欠薪案件中,基本上都存在用人单位不按时给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如一年只在端午节、中秋节、春节等几个传统节日结算支付工资,平时以预支生活费的形式支付。工资不按时支付、长期拖欠为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埋下了重大隐患。
(二)用人单位诚信不高
据P县劳动监察部门统计,2013年至2015年期间,劳动监察部门共受理拖欠职工工资投诉案件845起,涉及职工人数4956名,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共追回工资金额7986.5万元,结案率为99%左右,这些欠薪企业在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后大多履行了支付工资的义务。由此可见,大部分的欠薪企业是“有能力支付”而恶意拖欠职工工资,直到被劳动者举报,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整改,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支付工资给劳动者。这也反映出一些企业主的诚信较低,没有按照书面合同和当初口头约定按期支付工资待遇,随意侵犯劳动者权益。
(三)劳动者维权意识差
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大部分属于外来务工人员,大都来自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村,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差,面对权益受损时候选择忍气吞声,不懂得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如工资被拖欠一两个月不敢去要,直到企业主或负责人找不到了,才去劳动部门投诉,一些情绪激动的人组织一大批工友去镇政府、县政府上访;甚至有一些极端的人采取以跳楼、自杀相威胁进行讨薪。
(四)实体经济经营困难
当前,我国进入转型发展阶段,新常态下对传统经济模式产生了较大影响,部分高耗能、高污染的行业面临破产危险,部分低端的制造业、加工业经营困难。近年来,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也增加了传统加工业的生存压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一些非公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者商业决策失误,投资经营失败,造成严重亏损,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在趋利的情况下,少数不诚信的用工单位、企业铤而走险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 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中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监察执法力量薄弱
当前劳动监察执法队伍疲于应付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缺乏执法力量对企业进行主动全面的劳动监察;其次,劳动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执行力。没有没有查封物品、冻结账户等强制措施,调查取证依赖当事人的主动配合。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顺
近年来,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等案件比较重视,打击力度较大,相对而言,对恶意欠薪案件重视度不够。司法实践中存在劳动监察部门与司法机关沟通不顺畅,衔接不到位的情况,导致有时出现欠薪案件已经判决了劳动监察部门还不知道的情形。
四、预防和减少恶意欠薪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一)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作用,联合监管
建立劳动监察部门与街道、社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政府其他部门联合监督的协作机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街道、社区对自己所属辖区内的企业的日常经营状况比较了解,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企业的经营主体、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是否变动,这些都需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严格监控,企业的纳税情况也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一旦发现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拖欠税款等问题时,相关部门及时告知劳动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其他部门获取的信息,对可能有欠薪风险的企业重点进行巡查,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通过劳动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联合监督,不仅可以解决劳动监察力量薄弱的问题,也使得劳动监察部门掌握了更多的企业动态信息。同时,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和完善行刑衔接制度
司法机关与劳动、信访等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如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适时监督劳动部门对欠薪案件的登记办理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重点监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移送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了解移送案件的立案情况和侦查活动情况。劳动部门将涉嫌欠薪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备案。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或涉及职工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欠薪案件,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指导劳动部门先期取证,固定证据,为将来可能的案件侦办工作打好基础。法院应为欠薪案件开辟“执行绿色通道”,对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做到快立、快执。此外,司法机关与劳动、信访等政府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有关司法、执法办案情况,及时作出研判,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扩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覆盖范围,建立工资发放报备制度
近年来,为有效遏制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发生,各地相继建立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此后,建筑领域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大幅减少。除建筑领域外,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也招收了大量的农民工,因此有必要将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扩大到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特别是租赁场地经营的企业和已经发生过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通过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对长期依法按时发放工资的企业适当降低缴纳保证金比例鼓励守法行为。同时,建立工资发放报备制度,对发生过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要求其每月必须把劳动者签名的工资发放登记表报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对不能及时上报工资发放登记表的单位,劳动监察立即进行执法检查,以切实杜绝欠薪事件的发生。
(四)加强劳动法制宣传,提高守法意识
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守法意识。劳动部门联合司法机关、工会等部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要深入基层、深入乡镇、深入社区、深入企业,使用人单位自觉形成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要加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索要被拖欠的工资。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使用人单位认识到,恶意欠薪不仅仅是违法行为,也可能涉嫌犯罪。
(五)加强对企业实体经济的扶持
政府要制定政策,鼓励诚信、依法经营行为。完善对企业实体经济的金融扶持力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优惠政策,解决企业经营发展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同时,政府要积极引导低端产业向中高端产业发展。作为企业自身,在现今的经济大环境下应积极寻求创新及改革,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完善企业管理制度,提高竞争力,从根本上预防欠薪事件的发生。
五、结语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解决恶意欠薪问题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但需要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也有赖于我国劳动监察部门执法力度的加强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特别程序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
[2]周贤日.欠薪保障法律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11.
[3]许杏彬.恶意欠薪治理机制研究.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2013.
[4]堵久虎、程颖.恶意欠薪法律适用分析.法制与社会.2015(9).
[5]郭杰.我国企业欠薪的现状、原因及其治理措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