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上市公司治理中,英美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的监事会制度具有同质性,独立董事的作用基本上可以通过监事会实现,在某种程度上,后者的监督力度更大,因此,没必要全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我国监事会监督乏力的原因并不在于公司机关设置的错误,而在于没有严格依照专门监管机构的理念界定其具体制度,也没严格行使监督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督体制不必重构,但需加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