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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推荐:争鸣这篇《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12个误区》,读来让人震撼和感动。梳理得如此清晰,叙述得如此坦诚,归纳得如此系统,理性中蕴含着澎湃的热情,冷峻中洋溢着对孵化器事业的执著和专注。现如今,诉诸文字,我们已习惯四平八稳,私下谈论才口齿生风观点犀利,原因大家心知肚明。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事业正处历史性发展机遇,从硬到软,回归内涵,强化服务,提升功能已形成共识,真做,做到,做好,却远非说说这么简单,不但需要创新,再创业,更需要痛苦的蜕变,心甘情愿地脱胎换骨,积极主动地自我革命,以及必需的奉献精神和必要的风险意识。特别推荐,期待同仁们读后有所感悟启发,并形成文字发至laofan5188@vip.sina.com。
我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始于1987年,以武汉东湖创业中心的成立为起点和标志,至今已有20个年头。20年来,国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得到很快的发展,各地成立了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时至今日,一方面,很多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这个事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概念还不知晓,向公众传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知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另一方面,一些人尽管知道科技企业孵化器这个词汇,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学内涵还缺乏正确的理解,在认识和实践中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些片面的、错误的认识,直接影响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加以澄清。
企业孵化器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末的美国。在不同的国家,对孵化器有不同的解释和追求目标。美国著名的孵化器专家拉卡卡认为,孵化器是一种为培育新生企业而设立的受控制的工作环境。美国国家企业孵化器协会(NAIA)认为,企业孵化是一个商业企业发展的动态过程,孵化器孵化年轻企业,在它们非常脆弱的启动时期帮助其生存并成长;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内行管理帮助,将企业引向融资之道,为危机企业暴露风险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美国的孵化器培育的对象主要是“新生企业”和“年轻企业”。它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可以为在孵企业进行商业化战略发展或原创型开发提供短期、廉价使用的物理空间;二是具有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与创业咨询的运行体系。
中国最早出现、目前数量最多的企业孵化器是科技企业孵化器,这些年还出现了其他类型的企业孵化器。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来讲,其意义、性质、定位、作用等都是有特定涵义的。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期间发展纲要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连接知识源头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桥梁,是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是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强大支撑力量,是现代高新技术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内容。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通过为新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科技部的这个解释,尽管文字不长,但定义科学、涵义深刻且富有中国特色。
科技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这个解释包括以下要义:(1)从培育对象看,必须是“新办”的“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已经产业化的大企业和非科技型企业不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的对象。(2)从培育的项目看,必须是科技成果项目,一般化的项目、传统项目不是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的项目。(3)从培育的途径看,除了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外,要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单一的支持不行,没有服务更谈不上支持。(4)从培养的考核指标看,关键是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5)从培养的价值目标看,有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家3个目标。
科技企业孵化器有自己特有的功能体系,主要包括:市场定位功能,帮助在孵企业把握市场,并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功能,在研究开发和产业之间起“接力”作用,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产业培育功能,使中小科技企业加速成长,尽快产业化、规模化;要素集成功能,将资金 、技术、人才、信息、管理、市场等各种资源加以整合和集成,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新价值观的功能,努力形成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促使人们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观念、合作协作精神的转变和形成,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识上至少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之一: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作什么菜都有可以放的筐。
近几年,出现了很多冠以孵化器名义的机构和组织。与孵化器名称和业务相关的主要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专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孵化有限公司、创业广场、科技创业城、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国有企业孵化器、妇女发展孵化器、再就业孵化器、青年创业孵化器、专利商标孵化器、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创业培训支持中心、经济创业服务中心、信息产业园、国际科技合作园、创意设计产业园、都市型工业产业园、楼宇经济创业园、创业工作坊等。必须指出,这些名称中,有些根本就是拉大旗作虎皮、挂羊头卖狗肉;有的是属于具有孵化色彩的为新生企业或创业者创造条件的广义概念上的一般孵化器。真正意义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是自封的,是有专门界定的,是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现在,一些机构和组织都想法往科技企业孵化器靠,其真正目的是想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特有的政策,是想争取政府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支持。不划清冒牌孵化器和真正意义上的孵化器的界限、不弄清一般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区别,让冒牌孵化器和其它孵化器一样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待遇,不仅会带来理论上模糊,而且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直接危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的贯彻执行,偏离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正确方向。
误区之二:把科技企业孵化器视作任何地方都可以建的组织机构。
如果说建设以培养新生企业和提供创业条件为目标的一般孵化器在选址上受各种环境条件制约较少的话,那么,科技企业孵化器绝不是任何地方都有可以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受内部条件和外部支撑条件的制约。内部条件包括孵化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孵化管理队伍、孵化资金等。一般来说,内部条件通过努力还有可能实现,而外部支撑环境是能不依人的意志随便改变的。外部条件主要有:创新资源和基础服务支撑环境(包括基础设施、交通通信及毗领的资源、工业的组合和集中、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源、人才源等);中介服务支撑环境(包括风险投资、人才交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技术研究机构、行业共性技术中心、管理咨询机构、专利商标税务会计类事务所等);制度支撑环境(包括政府支持科技企业的各种法规文件、社会保障制度、产业组织法律规范、资本市场法规等);文化社会价值支撑环境(包括企业家的示范效应、对经验和成绩的认可、社会对失败的宽容、对企业家精神的鼓励、雇员工作的流动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等)。这些外部支撑环境不是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具备的。现在,一些经济不发达、交通不方便、创新资源不丰富的地方的领导不顾本地的实际,人有我也必须要有,头脑发热追赶时髦,盲目决策仓促上马,贪大求洋攀比档次,一哄而上建设孵化器。其结果往往是定位不准确,功能不配套,机制不科学,政策不完善,队伍不健全,服务不到位,搞得不伦不类;孵化器成了“企业收容所”、“传统工业大杂坊”,“物业管理公司”、“收租房东”。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宗旨,而且劳民伤财,浪费宝贵的资源。
误区之三: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成‘形象、政绩工程’。
任何一个孵化器都会有一定的形象,都会有一定的工程量,搞好了会有口皆碑、众人叫好。但是如果把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一个“概念”来炒作,作为“应景文章”来编写,作为“作秀工程”来建设,搞些起名字、挂牌子的动作,只开场不演戏、只务虚不务实、重外表轻内在、重排场轻功能、重数量轻质量、重眼前轻长远,不在政策支持上动脑筋、不在资源整合上想办法、不在优质服务上下功夫、不在功能完善上做文章、不在项目甄选上花气力、不在综合协调上做工作,最终只会是热闹一阵子,不了了之;不但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受影响,而且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误区之四:把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主要是孵化技术的场所。
企业孵化器是依靠国家和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孵化器的定位应该是孵化企业,而不是孵化技术。纯粹的技术研发可以在技术转移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地方进行。当然孵化科技型企业离不开对转化技术成果的支持。但孵化出的企业比技术更加重要,技术要靠企业这个载体来进行转化和产业化。技术问题只是被孵化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还有管理问题、市场问题、资金问题、人才问题、创新问题和持续发展问题等等。孵化器就是要为企业解决这些问题。企业孵化器不仅本身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还要为孵化企业创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环境,这是核心,也是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方向和宗旨。把孵化技术作为孵化器的主要任务,势必以一概十、以偏概全,弄错了重点和关键点。
误区之五: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定位于一般意义上的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种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一种综合型的服务体系,是一种受控制的工作环境,是一种政府的制度性安排、是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是由硬件设施、共享空间、政策支持、创投资金支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多方位多层次多内容的共享性个案性服务、项目源头、创业团队、孵化管理服务团队、其他外部支撑环境等所组成的特殊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要素、功能、工作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其工作的全部。而且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还有直接服务、间接服务、中介服务,有偿服务、无偿服,政策服务、环境服务、培训服务、资金服务、财务服务、硬件服务等不同划分,其服务内容是十分宽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做、要做中介服务工作,但更多、更重要的是要做科技中介服务的整合工作。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同于风险投资、人才交流、管理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孵化器的工作局限、等同于中介服务,既是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整个服务内容的曲解,也是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整体功能的割裂,更是对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的误导。
误区之六: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为创业企业在寻求资金支持方面提供帮助,甚至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应建立天使孵化资金、创业基金、种子资金。但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是专业的典型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除了要有风险投资的支持手段、途径外,还有很多其他业务功能。在构建创业风险投资支撑体系中,科技企业孵化更多的也只是起带头、整合、协调、服务的作用。即便孵化器自身建立投资功能,其业务范围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是有区别的。孵化器的投资对象锁定为在孵企业,而不是孵化器外的企业,专业投资公司则没有这种限制;孵化器建立投资功能的立足点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孵化服务,而专业投资公司主要进行的是投资业务,关注的是投资回报和增值。我们提倡在孵化科技型企业的过程中孵化器跟风险投资紧密结合,因为两者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风险投资以资本的方式培育着企业,而孵化器则注重构筑创业的基础和良好的环境及提供系列化的服务。两者结合得越紧,孵化的成功率越高。结合的方式有3种:一是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入场,孵化器以优惠价格提供场所;二是孵化器的种子基金、创业基金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投资机构;三是由孵化器与其它企业出资组建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器在对入驻企业的资金支持方面都可有所作为,但无论如何,切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因为两者的经营范围、业务功能、主要作用、价值取向等都是有很大区别的。
误区之七: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成安排人员的好地方。
孵化器需要管理人员,但不是什么人都有可以充任孵化器的管理人员的。作为孵化器的管理者,如果没有企业成长方面的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在企业入驻前,你如何把好关,选择“好苗子”、“好种子”,选择“有潜力、有成长性的初创企业”?企业入驻后,你凭什么去指导、去服务创业者?要想成为培育创业企业家的指导者,没有知识、经验、素养、吃苦精神是不行的。现在的问题是,在有的地方仍还没有改变“上一个项目、投一笔钱、任命一批干部”的工作模式,乱点鸳鸯谱、滥竽充数、安插关系户等现象仍然存在;另外,频繁更换孵化器的负责人和骨干,造成了工作断层和不连贯。至于把孵化器作为政府某个部门或开发园区的附属机构,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视作次要人员进行管理和享受待遇,无疑都将极大挫伤孵化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总之,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作玩弄人事游戏的地方,势必搞砸科技企业孵化器。
误区之八:把科技企业孵化器视作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部门。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运作得好,无疑能推动和促进一个地方的招商引资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引进项目、甄别选择项目的任务,其本质是招才引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招商引资。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作主要的招商部门并规定考核指标,是弄错了对象搞错了标准。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明确的认定办法,有专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孵化器的评价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财务上能独立生存的在孵企业数量、能够独立走向市场且产品产业化的毕业企业数量等。如果把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到账外资、外资项目数量等作为对孵化器的考核要求,势必让孵化器管理人员偏离主业,“荒自己的田种别人的地”,该做的没做好,不该做的做不好。
误区之九: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办成产业速成的催化区。
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有其固有的规律。各种要素综合作用发挥得好,各方面的工作做得好,科技成果就转化得好,成功率就高。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营造环境、创造条件的目的,就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但是,急功近利、人为拔苗助长,把孵化器当作催化器、放大器,短时期内就要孵化器培育出亿元企业或上市公司,都是不现实的。有的地方,把已经产业化的企业放到孵化器内挂靠,让这些企业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表面上孵化器的技工贸收入总量大了,但实际上并没有推进科技进步,也没有给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必须明白,孵化器的得意之作一般不在在孵企业中,因为在孵期间是不可能有重量级的大企业的;孵化器的成功与贡献应该是毕业企业,而且是毕业后能够市场化、规模化、高效化的大企业。因此,应该功夫放在孵化器内,结果放在孵化器外;孵化器内育好苗,孵化器外收成果。
误区之十:把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视作管理多头化。
投资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是孵化器发展的必然趋势。孵化器可以办在一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办成各种形式,可以办成各种规模,可以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但只要是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从政府宏观管理层面上来讲,就不能多头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计划的组织、科技项目的评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等,是专业性、政策性、连续性都很强的管理工作。做好这样工作,只能有一个牵头管理部门,不能什么部门都来管。同样,即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也不能由多个下属机构来管理。越位、错位、多头管理势必造成指挥混乱、导向混乱、政策混乱、统计混乱,只会给下边添麻烦。
误区之十一:把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解决就业岗位的主要吸纳地。
办好科技企业孵化器,肯定能安排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但是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作吸纳就业岗位的主阵地,并对其解决就业岗位进行硬性指标考核,就大失偏颇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进驻对象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和“中小型”决定了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可能产生大批量的就业岗位。对孵化器在解决就业岗位方面的期望不应该是企业孵化期,而要着眼于企业毕业后二次创业的发展期。
误区之十二: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办成经济效益至上的获利单位。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的基础设施,是政府的产业化服务平台,是社会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的战略价值取向,是政府的制度性安排。公益性、服务性、支持性是公办孵化器的基本特征。国家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投资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并不推脱政府应扮演主角、主挑重担的责任。国家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走企业化运作之路,并不是号召孵化器把赢利作为第一要务。对孵化器要不要赢利、能不能赢利、怎样赢利,国家鼓励探索和实践,但始终强调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性,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目前在中国,公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是数量过剩,而是需要从实际出发加快建设相适应的孵化器。即便是起步较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没有到都需要转制为民营的时候。在现阶段,离开了财税政策和政府背景的支持,或一旦政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停奶断血”,无论是公办的、民办的,还是多元投资兴办的孵化器,能生存发展得好的极为鲜见。因此,现在就把孵化器作为一种赢利的产业,想通过举办孵化器发大财,是脱离中国国情的幼稚想法,其结果只会使孵化器走偏方向。
以上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有的属于领导层面,有的属于操作层面。还有一些认识偏差,如把孵化器等同于标准厂房和工业楼宇、把一般的培训服务中心当作孵化器等,限于文章篇幅,这里不再一一剖析。非常高兴的是,自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以来,全国正出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新的热潮。本文的观点未必全面、准确,只是想通过对一些问题的探讨来共同防止片面认识对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的干扰,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人。)
我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始于1987年,以武汉东湖创业中心的成立为起点和标志,至今已有20个年头。20年来,国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得到很快的发展,各地成立了各种类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时至今日,一方面,很多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这个事物、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概念还不知晓,向公众传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知识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另一方面,一些人尽管知道科技企业孵化器这个词汇,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科学内涵还缺乏正确的理解,在认识和实践中存在着很多误区。这些片面的、错误的认识,直接影响着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加以澄清。
企业孵化器的概念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末的美国。在不同的国家,对孵化器有不同的解释和追求目标。美国著名的孵化器专家拉卡卡认为,孵化器是一种为培育新生企业而设立的受控制的工作环境。美国国家企业孵化器协会(NAIA)认为,企业孵化是一个商业企业发展的动态过程,孵化器孵化年轻企业,在它们非常脆弱的启动时期帮助其生存并成长;孵化器为企业提供内行管理帮助,将企业引向融资之道,为危机企业暴露风险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美国的孵化器培育的对象主要是“新生企业”和“年轻企业”。它有两个主要特征:一是可以为在孵企业进行商业化战略发展或原创型开发提供短期、廉价使用的物理空间;二是具有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与创业咨询的运行体系。
中国最早出现、目前数量最多的企业孵化器是科技企业孵化器,这些年还出现了其他类型的企业孵化器。但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来讲,其意义、性质、定位、作用等都是有特定涵义的。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期间发展纲要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连接知识源头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桥梁,是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是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的重要载体,是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强大支撑力量,是现代高新技术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核心内容。
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定义,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质量的若干意见》指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通过为新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帮助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培养成功的企业和企业家|。”科技部的这个解释,尽管文字不长,但定义科学、涵义深刻且富有中国特色。
科技部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这个解释包括以下要义:(1)从培育对象看,必须是“新办”的“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已经产业化的大企业和非科技型企业不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的对象。(2)从培育的项目看,必须是科技成果项目,一般化的项目、传统项目不是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的项目。(3)从培育的途径看,除了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外,要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支持”。单一的支持不行,没有服务更谈不上支持。(4)从培养的考核指标看,关键是降低创业者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5)从培养的价值目标看,有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家3个目标。
科技企业孵化器有自己特有的功能体系,主要包括:市场定位功能,帮助在孵企业把握市场,并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力;成果转化功能,在研究开发和产业之间起“接力”作用,以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产业培育功能,使中小科技企业加速成长,尽快产业化、规模化;要素集成功能,将资金 、技术、人才、信息、管理、市场等各种资源加以整合和集成,形成资源的优化配置;更新价值观的功能,努力形成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促使人们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观念、合作协作精神的转变和形成,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值观。
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识上至少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之一: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作什么菜都有可以放的筐。
近几年,出现了很多冠以孵化器名义的机构和组织。与孵化器名称和业务相关的主要有: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软件园、专业孵化器、科技创业孵化有限公司、创业广场、科技创业城、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基地、、技术创新中心、国有企业孵化器、妇女发展孵化器、再就业孵化器、青年创业孵化器、专利商标孵化器、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创业培训支持中心、经济创业服务中心、信息产业园、国际科技合作园、创意设计产业园、都市型工业产业园、楼宇经济创业园、创业工作坊等。必须指出,这些名称中,有些根本就是拉大旗作虎皮、挂羊头卖狗肉;有的是属于具有孵化色彩的为新生企业或创业者创造条件的广义概念上的一般孵化器。真正意义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是自封的,是有专门界定的,是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现在,一些机构和组织都想法往科技企业孵化器靠,其真正目的是想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特有的政策,是想争取政府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项资金的支持。不划清冒牌孵化器和真正意义上的孵化器的界限、不弄清一般孵化器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区别,让冒牌孵化器和其它孵化器一样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待遇,不仅会带来理论上模糊,而且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直接危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政策的贯彻执行,偏离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正确方向。
误区之二:把科技企业孵化器视作任何地方都可以建的组织机构。
如果说建设以培养新生企业和提供创业条件为目标的一般孵化器在选址上受各种环境条件制约较少的话,那么,科技企业孵化器绝不是任何地方都有可以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受内部条件和外部支撑条件的制约。内部条件包括孵化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孵化管理队伍、孵化资金等。一般来说,内部条件通过努力还有可能实现,而外部支撑环境是能不依人的意志随便改变的。外部条件主要有:创新资源和基础服务支撑环境(包括基础设施、交通通信及毗领的资源、工业的组合和集中、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技术源、人才源等);中介服务支撑环境(包括风险投资、人才交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技术研究机构、行业共性技术中心、管理咨询机构、专利商标税务会计类事务所等);制度支撑环境(包括政府支持科技企业的各种法规文件、社会保障制度、产业组织法律规范、资本市场法规等);文化社会价值支撑环境(包括企业家的示范效应、对经验和成绩的认可、社会对失败的宽容、对企业家精神的鼓励、雇员工作的流动性、投资者的积极参与等)。这些外部支撑环境不是任何一个地方都有具备的。现在,一些经济不发达、交通不方便、创新资源不丰富的地方的领导不顾本地的实际,人有我也必须要有,头脑发热追赶时髦,盲目决策仓促上马,贪大求洋攀比档次,一哄而上建设孵化器。其结果往往是定位不准确,功能不配套,机制不科学,政策不完善,队伍不健全,服务不到位,搞得不伦不类;孵化器成了“企业收容所”、“传统工业大杂坊”,“物业管理公司”、“收租房东”。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宗旨,而且劳民伤财,浪费宝贵的资源。
误区之三: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成‘形象、政绩工程’。
任何一个孵化器都会有一定的形象,都会有一定的工程量,搞好了会有口皆碑、众人叫好。但是如果把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一个“概念”来炒作,作为“应景文章”来编写,作为“作秀工程”来建设,搞些起名字、挂牌子的动作,只开场不演戏、只务虚不务实、重外表轻内在、重排场轻功能、重数量轻质量、重眼前轻长远,不在政策支持上动脑筋、不在资源整合上想办法、不在优质服务上下功夫、不在功能完善上做文章、不在项目甄选上花气力、不在综合协调上做工作,最终只会是热闹一阵子,不了了之;不但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受影响,而且影响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误区之四:把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主要是孵化技术的场所。
企业孵化器是依靠国家和政府提供的优惠条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孵化器的定位应该是孵化企业,而不是孵化技术。纯粹的技术研发可以在技术转移中心、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地方进行。当然孵化科技型企业离不开对转化技术成果的支持。但孵化出的企业比技术更加重要,技术要靠企业这个载体来进行转化和产业化。技术问题只是被孵化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还有管理问题、市场问题、资金问题、人才问题、创新问题和持续发展问题等等。孵化器就是要为企业解决这些问题。企业孵化器不仅本身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还要为孵化企业创造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发展环境,这是核心,也是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方向和宗旨。把孵化技术作为孵化器的主要任务,势必以一概十、以偏概全,弄错了重点和关键点。
误区之五: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定位于一般意义上的中介服务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一种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是一种综合型的服务体系,是一种受控制的工作环境,是一种政府的制度性安排、是一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是由硬件设施、共享空间、政策支持、创投资金支撑、包括中介服务在内的多方位多层次多内容的共享性个案性服务、项目源头、创业团队、孵化管理服务团队、其他外部支撑环境等所组成的特殊区域。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要素、功能、工作内容包括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其工作的全部。而且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还有直接服务、间接服务、中介服务,有偿服务、无偿服,政策服务、环境服务、培训服务、资金服务、财务服务、硬件服务等不同划分,其服务内容是十分宽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身应做、要做中介服务工作,但更多、更重要的是要做科技中介服务的整合工作。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同于风险投资、人才交流、管理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把孵化器的工作局限、等同于中介服务,既是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整个服务内容的曲解,也是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整体功能的割裂,更是对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的误导。
误区之六: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作创业风险投资机构。
科技企业孵化器必须为创业企业在寻求资金支持方面提供帮助,甚至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应建立天使孵化资金、创业基金、种子资金。但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是专业的典型意义上的风险投资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除了要有风险投资的支持手段、途径外,还有很多其他业务功能。在构建创业风险投资支撑体系中,科技企业孵化更多的也只是起带头、整合、协调、服务的作用。即便孵化器自身建立投资功能,其业务范围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是有区别的。孵化器的投资对象锁定为在孵企业,而不是孵化器外的企业,专业投资公司则没有这种限制;孵化器建立投资功能的立足点是为了更好地进行孵化服务,而专业投资公司主要进行的是投资业务,关注的是投资回报和增值。我们提倡在孵化科技型企业的过程中孵化器跟风险投资紧密结合,因为两者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风险投资以资本的方式培育着企业,而孵化器则注重构筑创业的基础和良好的环境及提供系列化的服务。两者结合得越紧,孵化的成功率越高。结合的方式有3种:一是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入场,孵化器以优惠价格提供场所;二是孵化器的种子基金、创业基金与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出资组建新的投资机构;三是由孵化器与其它企业出资组建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和孵化器在对入驻企业的资金支持方面都可有所作为,但无论如何,切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因为两者的经营范围、业务功能、主要作用、价值取向等都是有很大区别的。
误区之七: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成安排人员的好地方。
孵化器需要管理人员,但不是什么人都有可以充任孵化器的管理人员的。作为孵化器的管理者,如果没有企业成长方面的理论修养和实践经验,在企业入驻前,你如何把好关,选择“好苗子”、“好种子”,选择“有潜力、有成长性的初创企业”?企业入驻后,你凭什么去指导、去服务创业者?要想成为培育创业企业家的指导者,没有知识、经验、素养、吃苦精神是不行的。现在的问题是,在有的地方仍还没有改变“上一个项目、投一笔钱、任命一批干部”的工作模式,乱点鸳鸯谱、滥竽充数、安插关系户等现象仍然存在;另外,频繁更换孵化器的负责人和骨干,造成了工作断层和不连贯。至于把孵化器作为政府某个部门或开发园区的附属机构,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视作次要人员进行管理和享受待遇,无疑都将极大挫伤孵化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总之,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作玩弄人事游戏的地方,势必搞砸科技企业孵化器。
误区之八:把科技企业孵化器视作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部门。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运作得好,无疑能推动和促进一个地方的招商引资工作。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引进项目、甄别选择项目的任务,其本质是招才引智,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招商引资。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作主要的招商部门并规定考核指标,是弄错了对象搞错了标准。国家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明确的认定办法,有专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孵化器的评价主要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财务上能独立生存的在孵企业数量、能够独立走向市场且产品产业化的毕业企业数量等。如果把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到账外资、外资项目数量等作为对孵化器的考核要求,势必让孵化器管理人员偏离主业,“荒自己的田种别人的地”,该做的没做好,不该做的做不好。
误区之九: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办成产业速成的催化区。
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培育,有其固有的规律。各种要素综合作用发挥得好,各方面的工作做得好,科技成果就转化得好,成功率就高。通过科技企业孵化器营造环境、创造条件的目的,就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但是,急功近利、人为拔苗助长,把孵化器当作催化器、放大器,短时期内就要孵化器培育出亿元企业或上市公司,都是不现实的。有的地方,把已经产业化的企业放到孵化器内挂靠,让这些企业享受孵化器的优惠政策,表面上孵化器的技工贸收入总量大了,但实际上并没有推进科技进步,也没有给政府增加税收收入。必须明白,孵化器的得意之作一般不在在孵企业中,因为在孵期间是不可能有重量级的大企业的;孵化器的成功与贡献应该是毕业企业,而且是毕业后能够市场化、规模化、高效化的大企业。因此,应该功夫放在孵化器内,结果放在孵化器外;孵化器内育好苗,孵化器外收成果。
误区之十:把科技企业孵化器投资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视作管理多头化。
投资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是孵化器发展的必然趋势。孵化器可以办在一切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有各种投资主体,可以办成各种形式,可以办成各种规模,可以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但只要是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从政府宏观管理层面上来讲,就不能多头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科技计划的组织、科技项目的评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等,是专业性、政策性、连续性都很强的管理工作。做好这样工作,只能有一个牵头管理部门,不能什么部门都来管。同样,即便科技主管部门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也不能由多个下属机构来管理。越位、错位、多头管理势必造成指挥混乱、导向混乱、政策混乱、统计混乱,只会给下边添麻烦。
误区之十一:把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解决就业岗位的主要吸纳地。
办好科技企业孵化器,肯定能安排一定数量的就业岗位;但是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当作吸纳就业岗位的主阵地,并对其解决就业岗位进行硬性指标考核,就大失偏颇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进驻对象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和“中小型”决定了孵化器的在孵企业不可能产生大批量的就业岗位。对孵化器在解决就业岗位方面的期望不应该是企业孵化期,而要着眼于企业毕业后二次创业的发展期。
误区之十二:把科技企业孵化器办成经济效益至上的获利单位。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的基础设施,是政府的产业化服务平台,是社会的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创建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国家的战略价值取向,是政府的制度性安排。公益性、服务性、支持性是公办孵化器的基本特征。国家鼓励社会各种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投资多元化形式多样化,并不推脱政府应扮演主角、主挑重担的责任。国家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走企业化运作之路,并不是号召孵化器把赢利作为第一要务。对孵化器要不要赢利、能不能赢利、怎样赢利,国家鼓励探索和实践,但始终强调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性,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目前在中国,公办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是数量过剩,而是需要从实际出发加快建设相适应的孵化器。即便是起步较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也没有到都需要转制为民营的时候。在现阶段,离开了财税政策和政府背景的支持,或一旦政府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停奶断血”,无论是公办的、民办的,还是多元投资兴办的孵化器,能生存发展得好的极为鲜见。因此,现在就把孵化器作为一种赢利的产业,想通过举办孵化器发大财,是脱离中国国情的幼稚想法,其结果只会使孵化器走偏方向。
以上这些认识上的误区,有的属于领导层面,有的属于操作层面。还有一些认识偏差,如把孵化器等同于标准厂房和工业楼宇、把一般的培训服务中心当作孵化器等,限于文章篇幅,这里不再一一剖析。非常高兴的是,自2006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以来,全国正出现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新的热潮。本文的观点未必全面、准确,只是想通过对一些问题的探讨来共同防止片面认识对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的干扰,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事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常州钟楼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副局长、常州钟楼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