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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的广袤地域中,繁衍出组成我们这个不同文化、不同文明的多民族的国家,但整体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还是以汉文化和以汉语记录为主的。笔者选取从宪法的角度来分析“汉语”和“普通话”法定名称使用的应有之规定,来分析“汉语”和“普通话”名称使用的孰优孰劣,以便于维护国家之统一和领土完整。从宪法规定的通用语使用上,可使各民族形成广泛的认同感,不从语言文字名称的使用上给以极端势力和分离势力利用作为其宣传的口实。
关键词:普通话;通用语;宪法
一、宪法中关于通用语的规定
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作为一个历史上长期就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长期以来各民族的和睦、包容、团结、亲密相处并共同发展一直是这个国家历史发展的主流。但现如今基于不同地域间、民族间、文化间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使得目前我国出现了在解放初期并不突出的,以民族、信仰、地缘问题为借口的,利益诉求的问题。与此同时,极端势力和分裂势力假以民族和宗教之外衣,诉求政治目的之意图也日益凸显。本文笔者只是选取宪法中关于语言文字的规定,来分析“汉语”和“普通话”名称使用的孰优孰劣,以便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不给以极端势力和分离势力以借口。
在我国,可以明晰的是宪法中,早就已经确立了关于通用语言文字之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的部分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分析可见,在《宪法》中,其实已经明确规定了,各民族语言是平等的,不存在主次之分,同时,立法上亦不存在歧视和偏重。
二、社会发展现状分析
语言文字作为社会发展中各民族的特殊标志要素,对于民族识别和民族认同感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在法律实践中,一定要充分认识法定通用语,对国家民族认同感的影响。
我国虽是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但我国的人口主体和文化主体长期以来,在历史的发展中都是以汉语和汉文化作为传承的载体。自然而然,整个国家的历史记录主要也是以汉语文记录为主的。但作为学术研究的执笔者,万万不能忽视在少数民族中也有的民族是拥有其自身的语言文字的优美文学和造就过其自身民族璀璨历史的。如果有意无意的忽略这种现实存在,那么就会给以少数民族以强加历史和文化同化之感,就容易被分离势力所利用。
与世界文明的发展相一致,强势文化成为主流和主体,弱势文化削弱或消亡,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国《宪法》本身就以汉语为母语进行制订,也可见在我国“汉语”既是主体民族的语言,也是中国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可以想见,汉语在我国各民族语言中所处的强势地位,和执牛角之势是不言自明的。但目前国家如果有意从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视角来展望,虽《宪法》已经把各民族之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均列为平等,但可想见既然是法律地位平等的,那如西藏、新疆就会提出双语教育的必要性问题;既然是平等的,那就应当给予当事者选择的自由,学亦可不学亦可。对此笔者所要探究的,确也是本文主旨之所在的,即探讨“汉语”和“普通话”名称之合理使用。
三、法律规定之不足
在我国,汉族是人口主体,汉文化自然为主流文化,这本无可厚非。但作为一个多民族且各民族均有特色文化历史的国家,对其所容纳的多个民族区域自治单位,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视角探究,把我国主体文化文字的称谓直接以“汉语”概之,是十分值得商榷的。
汉语,字面含义即汉族使用的语言亦包括文字。自治区之少数民族中部分当事者不以自己有机会学习两种不同文化为傲,反而简单思之,在学习和使用汉语时,发出为什么要学习其他民族语言的慨叹。不能仅以国家好的意图来解释,其便于少数民族工作学习方便,其说服力并不明显。问题存在的根源确为,若该少数民族不离开自治区,其生活工作确实并未显现出不会汉语的不便之处。所以,给人一种被动受教的感觉。
四、“普通话”在《宪法》中名称应用的详细辨析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不仅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存有语言的隔膜,就汉族本身而言,非同一地域之间,同为汉语的差异也让听者匪夷所思如入云雾之中。基于现实国情,国家管理者必定需制定统一的通用语,即现今名曰“普通话”。
作为对外交往的首要,我国将自身的语言考试命名为“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这一称谓也是值得学术界来商榷的,诚然《宪法》已有规定,假使外国某君学会了我国之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否可在入学工作上,也给予等同汉语之待遇呢?如果少数民族语言不能作为我国的语言考试标准,那“平等”又如何体现。所以,此处在对外交往中,“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的名称笔者认为也是不恰当的。修正的办法也十分简便,改为“中国普通话考试”即可。事实上,“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考试内容,就是以普通话为主,不涉及其他汉族方言内容,这样的修正也更为恰当。
总之,从《宪法》角度分析,在我国《宪法》中明确我国“普通话”作为通用语的名称,对于淡化通用语的族际问题,明确通用语不同于其他民族语言的法定用语的法律地位也是非常之必要的。这不仅是一个名称的改变,更为重要是在增加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感、语言认同感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向豫 . 当代中国语言政策分析.吉林大学.2014.
[2]刘艳. 新疆内高班学生语言使用及语言态度调查.中央民族大学.2009.
[3]杨玉. 云南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认同与语言态度研究.上海外国语大学.2013.
作者简介:
马杨(1982 ~ )男,回族,河北省张家口人,辽宁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闻倩(1991 ~ )女,汉族,河北省唐山人,辽宁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关键词:普通话;通用语;宪法
一、宪法中关于通用语的规定
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作为一个历史上长期就是由56个民族组成的多民族国家,长期以来各民族的和睦、包容、团结、亲密相处并共同发展一直是这个国家历史发展的主流。但现如今基于不同地域间、民族间、文化间的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也使得目前我国出现了在解放初期并不突出的,以民族、信仰、地缘问题为借口的,利益诉求的问题。与此同时,极端势力和分裂势力假以民族和宗教之外衣,诉求政治目的之意图也日益凸显。本文笔者只是选取宪法中关于语言文字的规定,来分析“汉语”和“普通话”名称使用的孰优孰劣,以便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不给以极端势力和分离势力以借口。
在我国,可以明晰的是宪法中,早就已经确立了关于通用语言文字之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条的部分规定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分析可见,在《宪法》中,其实已经明确规定了,各民族语言是平等的,不存在主次之分,同时,立法上亦不存在歧视和偏重。
二、社会发展现状分析
语言文字作为社会发展中各民族的特殊标志要素,对于民族识别和民族认同感的形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说,在法律实践中,一定要充分认识法定通用语,对国家民族认同感的影响。
我国虽是一个由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但我国的人口主体和文化主体长期以来,在历史的发展中都是以汉语和汉文化作为传承的载体。自然而然,整个国家的历史记录主要也是以汉语文记录为主的。但作为学术研究的执笔者,万万不能忽视在少数民族中也有的民族是拥有其自身的语言文字的优美文学和造就过其自身民族璀璨历史的。如果有意无意的忽略这种现实存在,那么就会给以少数民族以强加历史和文化同化之感,就容易被分离势力所利用。
与世界文明的发展相一致,强势文化成为主流和主体,弱势文化削弱或消亡,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国《宪法》本身就以汉语为母语进行制订,也可见在我国“汉语”既是主体民族的语言,也是中国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可以想见,汉语在我国各民族语言中所处的强势地位,和执牛角之势是不言自明的。但目前国家如果有意从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视角来展望,虽《宪法》已经把各民族之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均列为平等,但可想见既然是法律地位平等的,那如西藏、新疆就会提出双语教育的必要性问题;既然是平等的,那就应当给予当事者选择的自由,学亦可不学亦可。对此笔者所要探究的,确也是本文主旨之所在的,即探讨“汉语”和“普通话”名称之合理使用。
三、法律规定之不足
在我国,汉族是人口主体,汉文化自然为主流文化,这本无可厚非。但作为一个多民族且各民族均有特色文化历史的国家,对其所容纳的多个民族区域自治单位,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视角探究,把我国主体文化文字的称谓直接以“汉语”概之,是十分值得商榷的。
汉语,字面含义即汉族使用的语言亦包括文字。自治区之少数民族中部分当事者不以自己有机会学习两种不同文化为傲,反而简单思之,在学习和使用汉语时,发出为什么要学习其他民族语言的慨叹。不能仅以国家好的意图来解释,其便于少数民族工作学习方便,其说服力并不明显。问题存在的根源确为,若该少数民族不离开自治区,其生活工作确实并未显现出不会汉语的不便之处。所以,给人一种被动受教的感觉。
四、“普通话”在《宪法》中名称应用的详细辨析
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不仅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存有语言的隔膜,就汉族本身而言,非同一地域之间,同为汉语的差异也让听者匪夷所思如入云雾之中。基于现实国情,国家管理者必定需制定统一的通用语,即现今名曰“普通话”。
作为对外交往的首要,我国将自身的语言考试命名为“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这一称谓也是值得学术界来商榷的,诚然《宪法》已有规定,假使外国某君学会了我国之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是否可在入学工作上,也给予等同汉语之待遇呢?如果少数民族语言不能作为我国的语言考试标准,那“平等”又如何体现。所以,此处在对外交往中,“中国汉语水平考试”的名称笔者认为也是不恰当的。修正的办法也十分简便,改为“中国普通话考试”即可。事实上,“中国汉语水平考试”考试内容,就是以普通话为主,不涉及其他汉族方言内容,这样的修正也更为恰当。
总之,从《宪法》角度分析,在我国《宪法》中明确我国“普通话”作为通用语的名称,对于淡化通用语的族际问题,明确通用语不同于其他民族语言的法定用语的法律地位也是非常之必要的。这不仅是一个名称的改变,更为重要是在增加少数民族的国家认同感、语言认同感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向豫 . 当代中国语言政策分析.吉林大学.2014.
[2]刘艳. 新疆内高班学生语言使用及语言态度调查.中央民族大学.2009.
[3]杨玉. 云南少数民族大学生民族认同与语言态度研究.上海外国语大学.2013.
作者简介:
马杨(1982 ~ )男,回族,河北省张家口人,辽宁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闻倩(1991 ~ )女,汉族,河北省唐山人,辽宁大学,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