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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修辞同义是就词语使用状态而言,是针对具体的某个义项来分析的,所以要么是“同”,要么是“异”。对具体语境中的某组修辞同义词,认同和别异是各有偏重的。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具体语境中的一组修辞同义词究竟是在“同”的义项上发生了关系,还是在“异”的义项上发生了关系。古人“对文则别,散文则通”,可借用来帮助我们确定修辞同义词在具体语境中的使用义是取“同”还是取“异”。
关键词:修辞同义关系;“同”;“异”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152-03
三年前,我曾给李艳红女士的《<汉书>单音节形容词同义关系研究》写过序,其中说:
在语言学界,同义词的研究是个非常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课题。说它重要,因为它是语言表达中以情设词、同义替换的有效修辞手段;也是注释家解读文本、编辑字典辞书时同义相训的基本方式;更是类聚词语、描写词语系统的客观依据。说它复杂,因为首先,“同义”的概念不专指“词”而言,也可以指同义字(例如某字跟某字的构意相同《说文》叫“同意”)、同义语(例如成语和谚语之间可以同义)、甚至同义修辞(例如不同的表达方式可以同义),这些关系如何处理比较麻烦;其次,即使就“词”而言,有的“同义”是指词的义素而言,有的“同义”是指词的义位而言,有的指一个义素或义位而言,有的指多个义素或义位而言,有的指贮存状态下的固定意义而言,有的指使用状态中的临时意义而言,有的指复合词的参构语素义而言,有的指整个复合词的合成词义而言,这些不同的“同义”常被混为一谈;再次,所谓“同义”并不真正相同,总是有“异”存在的,甚至研究同义词的重点并不在“同”而是在“异”,那么如何辨别各种不同的“异”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最后还有个词音和词性的问题,由此又引出跟同源词的关系等等。
可喜的是,这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一直有人在研究,今天呈现在大家面前的《〈诗经〉修辞同义词研究》就是程国煜先生奉献给学术界的一项新成果。程先生2006年曾来北京师范大学访学,在确定研究课题时跟我商量,我就建议他做这个题目。尽管我对“修辞同义词”并没有什么研究,但凭语感觉得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诗经》中有许多词语的语境表达义应该近同,却无法按照一般的同义词沟通理解,我想应该可以从修辞的角度加以阐释。程先生接受我的建议,一年访学结束,写成《〈诗经〉修辞同义词研究》的论文,刊发于《励耘学刊》总第5期(2008)。那篇论文已就《诗经》修辞同义词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了探讨,作为访学成果,我很满意。没想到几年后,程先生来信说他把论文扩展成了一部专著,希望我能给他写个序。我一看稿件,竟然从论文的1.5万多字扩充到了专著的25万多字,这令我既高兴又惊讶。专著在原来论文的基础上全面论述了《诗经》修辞同义词的有关问题,“上篇”不仅有诸如修辞同义词跟词汇同义词的关系、《诗经》修辞同义词的研究方法、《诗经》修辞同义词的形成基础与基本类型、《诗经》修辞同义词的构组与辨释、《诗经》修辞同义词的修辞作用等着眼“修辞”的论述,而且有从《诗经》修辞同义词看古汉语同义并列复合词、从《诗经》修辞同义词看古人的认识能力等内容,基本形成了描述《诗经》修辞同义词的自足框架。更为难得的是,“下篇”按照《诗经》修辞同义词的基本类型列举了全部词例,每组修辞同义词例都包括构组和辨释两项内容,这样翔实的材料分析,大大增加了专著的分量。
当然,这部书稿在标题拟定、行文表述方面还不太精致,有关问题的讨论及材料分析上也可能见仁见智,但它以专书为研究对象,又以专著的形式来展现,第一次从修辞和词汇相结合的角度正式提出专书修辞同义词的问题,第一次描述《诗经》修辞同义词的基本面貌并穷尽性地提供全部材料,这种开创之功是值得肯定的。有了这个基础,我们再深入讨论某些问题就会方便得多。下面就《诗经》修辞同义的认“同”和别“异”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通常所说的同义词,是就储存状态而言,即两个词的数个义项中,只要各有一个义项相同,就算同义词。储存状态下的同义词的认同别异是针对词的全部功能的,所以一组同义词既要“认同”,也可以“别异”。而修辞同义词则与此不同,它是就使用状态而言,是针对具体的某个义项来分析的,所以要么是“同”,要么是“异”,“同”时要说明该组词“同”的是什么义,为什么能同义;“异”时要说明它们的不同意义各是什么,为什么要共现使用。可见对具体语境中的某组修辞同义词,站在理解赏析的角度,认同和别异是各有偏重的。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具体语境中的一组修辞同义词究竟是在“同”的义项上发生了关系,还是在“异”的义项上发生了关系。
古人有所谓“对文则别,散文则通”,可以借用来帮助我们确定修辞同义词在具体语境中的使用义是取“同”还是取“异”。“对文”就是一组词相对出现,即在不同的语位上共现,这时它们的意义是不同的。“散文”就是一组词的某个成员单独出现,但在这个成员的语位上可以换用同组的其他成员,那么替换使用的一组词表达的应该是同一个意义。就《诗经》而言,异位共现的修辞同义词和同位换用的修辞同义词都有,分析时应区别对待。例如:
(1)去其螟螣,及其蟊贼。(《小雅·大田》)
(2)于以盛之?维筐及筥。于以湘之?维锜及釜。(《召南·采蘋》)
这是两个含有异位共现修辞同义词的例句。例(1)的“螟、螣、蟊、贼”四词的上位义相同,都属于害虫,所以在害虫的意义上可以看作一组同义词。但在句中使用的不是它们的共有义“害虫”,而是互有区别的专名义。《毛传》:“食心曰螟,食叶曰螣,食根曰蟊,食节曰贼。”可见“螟、螣、蟊、贼”分别指吃植物心、叶、根、节的不同害虫。这里之所以共现,是因为这些害虫共同侵害田间的幼苗,一一列出同一对象的不同侵害者,可以显示害虫之多和稼穑之苦,强调其“异”才能体会作者使用这组同义词的修辞目的。例(2)的“筐”与“筥”、“锜”与“釜”也分别属同类同义词。《毛传》:“方为筐,圆为筥。”则“筐”与“筥”同属竹制容器。《毛传》:“锜,釜属,有足曰锜,无足曰釜。”《说文段注》:“锜,三脚釜也。”则“釜”与“锜”同属锅类器物。尽管“筐”与“筥”、“锜”与“釜”属于同类同义词,但在句中的使用义仍然是各自的专名义,否则“及”作为并列连词就无法落实。这些类属相同的同义词由于在句中占据着不同的语法位置,各自表达不同的专名意义,作为修辞同义词来分析时,应该强调其“异”,才能体现修辞的本意。 某组同义词如果处于同位换用的语境,那其修辞取义则在于“同”,强调的是共同的意义特征。例如:
(3)葛之覃兮,施于中谷,维叶萋萋。黄鸟于飞,集于灌木,其鸣喈喈。
葛之覃兮,施于中谷,维叶莫莫。是刈是濩,为絺为綌,服之无斁。
(4)緜緜葛藟,在河之浒。终远兄弟,谓他人父。谓他人父,亦莫我顾。
緜緜葛藟,在河之涘。终远兄弟,谓他人母。谓他人母,亦莫我有。
緜緜葛藟,在河之漘。终远兄弟,谓他人昆。谓他人昆,亦莫我闻。
例(3)是《诗经·周南·葛覃》的前两章。其中前三句结构、语意都相同,只是第二章将第一章相同位置的“萋萋”换成“莫莫”。例(4)是《诗经·王风·葛藟》的全部三章,其中第一章的“在河之浒”在第二、第三章分别换成“在河之涘”“在河之漘”。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同位换用”语境。用以替换的词语本来是潜在的,每次只能出现一项;而《诗经》用重章叠咏的方法将可以替换的词语分章列出,就整个诗篇来说好像是“对文”共现,但就单章来看,仍然是“散文”式的替换用法。所以这种重章同位换用的词语一般应该意义相同。例(3)《毛传》:“萋萋,茂盛貌。”朱熹《诗集传》:“莫莫,茂密貌。”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广雅》:‘莫莫,茂也。’莫莫犹言萋萋,故训为茂。”可见“萋萋”与“莫莫”属于同义换用。例(4)《毛传》:“水厓曰浒。”《说文·水部》:“涘,水厓也。”《说文·水部》:“漘,水厓也。”可见“浒”“涘”“漘”也属于同义换用。为什么要在不同章段换用同义词语,就需从修辞上解释了。一则求变化,二则为叶韵,所以如此之类的同义换用是有特殊的修辞目的的。对这种分章换用的同义词语如果从词义上硬生生地辨析其“异”,似乎没有必要。
以上所论同义词实际上离开《诗经》语境仍然成立,只是用在《诗经》中另有修辞效果,这就是程著所说的“语境词汇同义词”。《诗经》中还有不少“语境临时同义词”,更需要从修辞上说明其“同义”的实质和所以同义之“理据”。例如:
(5)萚兮萚兮,风其吹女。叔兮伯兮,倡予和女。
萚兮萚兮,风其漂女。叔兮伯兮,倡予要女。
(6)彼美淑姬,可与晤歌。
彼美淑姬,可与晤语。
彼美淑姬,可与晤言。
例(5)《郑风·萚兮》是《诗经》中最短小的诗,共二章八句。其中第一章的“风其吹女”第二章同位换用为“风其漂女”。《毛传》:“漂犹吹也。”“漂”与“吹”八竿子打不着,应该是“飘”的通假字。“飘”怎么会与“吹”同义呢?这就是语境临时赋予的。但语境临时赋予也应该有某种理据,不能无缘无故就说“某犹某”。其实“飘”是“吹”的结果,风一吹,树叶就飘起来,所以“飘”包含着“吹”义,所以作者把“飘”用在跟“吹”相同的语位,所以毛传说“飘犹吹也”。这可以解释为因果相关而临时产生的同义。但这种同义与其看作字面的替换,不如看作字面意义的加合,即“飘”字面上对应于“吹”,而实际上并不是为取代“吹”,诗人要表达的意思应该等于第一章“吹”和第二章“飘”词义的加合,也就是说,第一章的“风其吹女”和第二章的“风其飘女”都是指风把树木的枯叶“吹得飘落”。这样来理解“吹”与“飘”的意义关系和修辞作用,则不仅能满足求变化、协音律的需要,而且使表义更为丰富生动,也许更符合诗意。那么“飘”与“吹”的同义就不是词义的相同,也不完全是为了替代,而是换用相关词语以便把相关词语加合起来表达同一个意思。例(6)是《陈风·东门之池》中三章的各两句,说“语”“言”同义,大家能接受,而说“歌”与“语”“言”同义,则缺乏训诂依据。实际上也需要将“歌”与“语”“言”合起来理解,才可能符合诗意。“可与晤歌”“可与晤言”“可与晤语”并没有分别解释的必要,而是总体表达或者都是表达“可以跟他一起唱唱歌、说说话”的意思。当然,“歌”与“语”“言”之所以能够合起来理解,也是因为它们同类相关。这种分言合解式的修辞同义现象在《诗经》中并不少见,其原理有点像“互文”,甲句包含着乙句的意思,乙句包含着甲句的意思,甲乙句合起来理解才能得到完整的意思。
除了相关加合的同义形式外,《诗经》中的语境临时同义还更多地表现为同类概括。即分章列举同类的具体事物,实际表达的是从具体事物概括出的抽象类属义。例如:
(7)孑孑干旄,在浚之郊。素丝纰之,良马四之。彼姝者子,何以畀之?
孑孑干旟,在浚之都。素丝组之,良马五之。彼姝者子,何以予之?
孑孑干旌,在浚之城。素丝祝之,良马六之。彼姝者子,何以告之?
这是《诗经·鄘风·干旄》的全文。其中“旄、旟、旌”如果“对文”的话,是古代三种不同的旗帜:旄,用旄牛尾做装饰的旗帜;旟,用鸟隼图画做装饰的旗帜;旌,用五色羽毛做装饰的旗帜。而在此诗中分置三章,各自属于“散文”,其义可通。就是说,该诗并不强调三种旗帜的区别,而是取它们的共属概括义:旗帜。那为什么不直接用通名或表示上位概念的词语?这就有修辞同义的妙处了:除一般同义替换所具有的变化、叶韵等作用外,概括起来理解还兼有举例或不确定的模糊效果,即“像旄、旟、旌之类的旗帜”。同样的道理,尽管“郊、都、城”各有其义,但都属于市区外的地域,《尔雅·释地》:“邑外谓之郊。”陈奂《诗毛氏传疏》:“周制,乡、遂之外置都、鄙,都为畿疆之境名。”城,本指城墙,亦属市区外围。诗句“在浚之郊”“在浚之都”“在浚之城”并非要精确区分具体位置,只是概言在城外某个地方而已,所以只取“郊、都、城”的类属概括义:郊外。“纰”重在缝合,“组”义为交织,“祝”(通“属”)义为用线连接,三词本不同,但在重章“素丝纰之”“素丝组之”“素丝祝之”的语境中,其实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所以当取其共属概括义:缝制。究竟旗帜上的装饰是怎么缝制的,可能是“纰”,可能是“组”,可能是“属”,也可能都是,也可能都不是而是另外某个近似的方式,模糊表意即可,不必认真追究。其实“良马四之”“良马五之”“良马六之”也是同一个意思,皆指良马很多,而不是一会儿四匹马,一会儿五匹马,一会儿六匹马。凡此类重章同义,如果拘泥字面原义,辨析彼此差异,可能失去诗章修辞的含蓄模糊之美。当然,《诗经》的重章叠句往往同义,但不必尽为同义。如“何以畀之”与“何以予之”同义,都是指拿什么东西送给他;可“何以告之”则是拿什么话来向他诉说。“告”之与“畀、予”,我们无法找到同义的理据,就不能强以“语境”加之。所以说《诗经》的章法句法可以为修辞同义创造语境,但不能为词语同义提供理据,因而这样的语境同义不是必然的。
总而言之,从词汇的角度来分析词语的同义关系,针对的是词语的全部功能,故可认其“同”而辨其“异”,“同”“异”共存于词际之间。而从修辞角度来理解词语的同义关系,则是针对某个具体意义,所以要根据实际使用语境或求“同”而舍“异”,或取“异”而略“同”。一般来说,“对文”(对立使用)取其“异”,“散文”(单独使用)求其“同”。“散文”之“同”,或替换同义,或加合同义,或概括同义,已经不限于“词”的层面。这些修辞同义关系所体现出来的不同于一般词汇同义的特点,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
关键词:修辞同义关系;“同”;“异”
中图分类号:H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3)04-0152-03
三年前,我曾给李艳红女士的《<汉书>单音节形容词同义关系研究》写过序,其中说:
在语言学界,同义词的研究是个非常重要而又十分复杂的课题。说它重要,因为它是语言表达中以情设词、同义替换的有效修辞手段;也是注释家解读文本、编辑字典辞书时同义相训的基本方式;更是类聚词语、描写词语系统的客观依据。说它复杂,因为首先,“同义”的概念不专指“词”而言,也可以指同义字(例如某字跟某字的构意相同《说文》叫“同意”)、同义语(例如成语和谚语之间可以同义)、甚至同义修辞(例如不同的表达方式可以同义),这些关系如何处理比较麻烦;其次,即使就“词”而言,有的“同义”是指词的义素而言,有的“同义”是指词的义位而言,有的指一个义素或义位而言,有的指多个义素或义位而言,有的指贮存状态下的固定意义而言,有的指使用状态中的临时意义而言,有的指复合词的参构语素义而言,有的指整个复合词的合成词义而言,这些不同的“同义”常被混为一谈;再次,所谓“同义”并不真正相同,总是有“异”存在的,甚至研究同义词的重点并不在“同”而是在“异”,那么如何辨别各种不同的“异”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最后还有个词音和词性的问题,由此又引出跟同源词的关系等等。
可喜的是,这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一直有人在研究,今天呈现在大家面前的《〈诗经〉修辞同义词研究》就是程国煜先生奉献给学术界的一项新成果。程先生2006年曾来北京师范大学访学,在确定研究课题时跟我商量,我就建议他做这个题目。尽管我对“修辞同义词”并没有什么研究,但凭语感觉得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为《诗经》中有许多词语的语境表达义应该近同,却无法按照一般的同义词沟通理解,我想应该可以从修辞的角度加以阐释。程先生接受我的建议,一年访学结束,写成《〈诗经〉修辞同义词研究》的论文,刊发于《励耘学刊》总第5期(2008)。那篇论文已就《诗经》修辞同义词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了探讨,作为访学成果,我很满意。没想到几年后,程先生来信说他把论文扩展成了一部专著,希望我能给他写个序。我一看稿件,竟然从论文的1.5万多字扩充到了专著的25万多字,这令我既高兴又惊讶。专著在原来论文的基础上全面论述了《诗经》修辞同义词的有关问题,“上篇”不仅有诸如修辞同义词跟词汇同义词的关系、《诗经》修辞同义词的研究方法、《诗经》修辞同义词的形成基础与基本类型、《诗经》修辞同义词的构组与辨释、《诗经》修辞同义词的修辞作用等着眼“修辞”的论述,而且有从《诗经》修辞同义词看古汉语同义并列复合词、从《诗经》修辞同义词看古人的认识能力等内容,基本形成了描述《诗经》修辞同义词的自足框架。更为难得的是,“下篇”按照《诗经》修辞同义词的基本类型列举了全部词例,每组修辞同义词例都包括构组和辨释两项内容,这样翔实的材料分析,大大增加了专著的分量。
当然,这部书稿在标题拟定、行文表述方面还不太精致,有关问题的讨论及材料分析上也可能见仁见智,但它以专书为研究对象,又以专著的形式来展现,第一次从修辞和词汇相结合的角度正式提出专书修辞同义词的问题,第一次描述《诗经》修辞同义词的基本面貌并穷尽性地提供全部材料,这种开创之功是值得肯定的。有了这个基础,我们再深入讨论某些问题就会方便得多。下面就《诗经》修辞同义的认“同”和别“异”问题谈一点个人的看法。
通常所说的同义词,是就储存状态而言,即两个词的数个义项中,只要各有一个义项相同,就算同义词。储存状态下的同义词的认同别异是针对词的全部功能的,所以一组同义词既要“认同”,也可以“别异”。而修辞同义词则与此不同,它是就使用状态而言,是针对具体的某个义项来分析的,所以要么是“同”,要么是“异”,“同”时要说明该组词“同”的是什么义,为什么能同义;“异”时要说明它们的不同意义各是什么,为什么要共现使用。可见对具体语境中的某组修辞同义词,站在理解赏析的角度,认同和别异是各有偏重的。这就需要首先弄清楚具体语境中的一组修辞同义词究竟是在“同”的义项上发生了关系,还是在“异”的义项上发生了关系。
古人有所谓“对文则别,散文则通”,可以借用来帮助我们确定修辞同义词在具体语境中的使用义是取“同”还是取“异”。“对文”就是一组词相对出现,即在不同的语位上共现,这时它们的意义是不同的。“散文”就是一组词的某个成员单独出现,但在这个成员的语位上可以换用同组的其他成员,那么替换使用的一组词表达的应该是同一个意义。就《诗经》而言,异位共现的修辞同义词和同位换用的修辞同义词都有,分析时应区别对待。例如:
(1)去其螟螣,及其蟊贼。(《小雅·大田》)
(2)于以盛之?维筐及筥。于以湘之?维锜及釜。(《召南·采蘋》)
这是两个含有异位共现修辞同义词的例句。例(1)的“螟、螣、蟊、贼”四词的上位义相同,都属于害虫,所以在害虫的意义上可以看作一组同义词。但在句中使用的不是它们的共有义“害虫”,而是互有区别的专名义。《毛传》:“食心曰螟,食叶曰螣,食根曰蟊,食节曰贼。”可见“螟、螣、蟊、贼”分别指吃植物心、叶、根、节的不同害虫。这里之所以共现,是因为这些害虫共同侵害田间的幼苗,一一列出同一对象的不同侵害者,可以显示害虫之多和稼穑之苦,强调其“异”才能体会作者使用这组同义词的修辞目的。例(2)的“筐”与“筥”、“锜”与“釜”也分别属同类同义词。《毛传》:“方为筐,圆为筥。”则“筐”与“筥”同属竹制容器。《毛传》:“锜,釜属,有足曰锜,无足曰釜。”《说文段注》:“锜,三脚釜也。”则“釜”与“锜”同属锅类器物。尽管“筐”与“筥”、“锜”与“釜”属于同类同义词,但在句中的使用义仍然是各自的专名义,否则“及”作为并列连词就无法落实。这些类属相同的同义词由于在句中占据着不同的语法位置,各自表达不同的专名意义,作为修辞同义词来分析时,应该强调其“异”,才能体现修辞的本意。 某组同义词如果处于同位换用的语境,那其修辞取义则在于“同”,强调的是共同的意义特征。例如:
(3)葛之覃兮,施于中谷,维叶萋萋。黄鸟于飞,集于灌木,其鸣喈喈。
葛之覃兮,施于中谷,维叶莫莫。是刈是濩,为絺为綌,服之无斁。
(4)緜緜葛藟,在河之浒。终远兄弟,谓他人父。谓他人父,亦莫我顾。
緜緜葛藟,在河之涘。终远兄弟,谓他人母。谓他人母,亦莫我有。
緜緜葛藟,在河之漘。终远兄弟,谓他人昆。谓他人昆,亦莫我闻。
例(3)是《诗经·周南·葛覃》的前两章。其中前三句结构、语意都相同,只是第二章将第一章相同位置的“萋萋”换成“莫莫”。例(4)是《诗经·王风·葛藟》的全部三章,其中第一章的“在河之浒”在第二、第三章分别换成“在河之涘”“在河之漘”。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同位换用”语境。用以替换的词语本来是潜在的,每次只能出现一项;而《诗经》用重章叠咏的方法将可以替换的词语分章列出,就整个诗篇来说好像是“对文”共现,但就单章来看,仍然是“散文”式的替换用法。所以这种重章同位换用的词语一般应该意义相同。例(3)《毛传》:“萋萋,茂盛貌。”朱熹《诗集传》:“莫莫,茂密貌。”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广雅》:‘莫莫,茂也。’莫莫犹言萋萋,故训为茂。”可见“萋萋”与“莫莫”属于同义换用。例(4)《毛传》:“水厓曰浒。”《说文·水部》:“涘,水厓也。”《说文·水部》:“漘,水厓也。”可见“浒”“涘”“漘”也属于同义换用。为什么要在不同章段换用同义词语,就需从修辞上解释了。一则求变化,二则为叶韵,所以如此之类的同义换用是有特殊的修辞目的的。对这种分章换用的同义词语如果从词义上硬生生地辨析其“异”,似乎没有必要。
以上所论同义词实际上离开《诗经》语境仍然成立,只是用在《诗经》中另有修辞效果,这就是程著所说的“语境词汇同义词”。《诗经》中还有不少“语境临时同义词”,更需要从修辞上说明其“同义”的实质和所以同义之“理据”。例如:
(5)萚兮萚兮,风其吹女。叔兮伯兮,倡予和女。
萚兮萚兮,风其漂女。叔兮伯兮,倡予要女。
(6)彼美淑姬,可与晤歌。
彼美淑姬,可与晤语。
彼美淑姬,可与晤言。
例(5)《郑风·萚兮》是《诗经》中最短小的诗,共二章八句。其中第一章的“风其吹女”第二章同位换用为“风其漂女”。《毛传》:“漂犹吹也。”“漂”与“吹”八竿子打不着,应该是“飘”的通假字。“飘”怎么会与“吹”同义呢?这就是语境临时赋予的。但语境临时赋予也应该有某种理据,不能无缘无故就说“某犹某”。其实“飘”是“吹”的结果,风一吹,树叶就飘起来,所以“飘”包含着“吹”义,所以作者把“飘”用在跟“吹”相同的语位,所以毛传说“飘犹吹也”。这可以解释为因果相关而临时产生的同义。但这种同义与其看作字面的替换,不如看作字面意义的加合,即“飘”字面上对应于“吹”,而实际上并不是为取代“吹”,诗人要表达的意思应该等于第一章“吹”和第二章“飘”词义的加合,也就是说,第一章的“风其吹女”和第二章的“风其飘女”都是指风把树木的枯叶“吹得飘落”。这样来理解“吹”与“飘”的意义关系和修辞作用,则不仅能满足求变化、协音律的需要,而且使表义更为丰富生动,也许更符合诗意。那么“飘”与“吹”的同义就不是词义的相同,也不完全是为了替代,而是换用相关词语以便把相关词语加合起来表达同一个意思。例(6)是《陈风·东门之池》中三章的各两句,说“语”“言”同义,大家能接受,而说“歌”与“语”“言”同义,则缺乏训诂依据。实际上也需要将“歌”与“语”“言”合起来理解,才可能符合诗意。“可与晤歌”“可与晤言”“可与晤语”并没有分别解释的必要,而是总体表达或者都是表达“可以跟他一起唱唱歌、说说话”的意思。当然,“歌”与“语”“言”之所以能够合起来理解,也是因为它们同类相关。这种分言合解式的修辞同义现象在《诗经》中并不少见,其原理有点像“互文”,甲句包含着乙句的意思,乙句包含着甲句的意思,甲乙句合起来理解才能得到完整的意思。
除了相关加合的同义形式外,《诗经》中的语境临时同义还更多地表现为同类概括。即分章列举同类的具体事物,实际表达的是从具体事物概括出的抽象类属义。例如:
(7)孑孑干旄,在浚之郊。素丝纰之,良马四之。彼姝者子,何以畀之?
孑孑干旟,在浚之都。素丝组之,良马五之。彼姝者子,何以予之?
孑孑干旌,在浚之城。素丝祝之,良马六之。彼姝者子,何以告之?
这是《诗经·鄘风·干旄》的全文。其中“旄、旟、旌”如果“对文”的话,是古代三种不同的旗帜:旄,用旄牛尾做装饰的旗帜;旟,用鸟隼图画做装饰的旗帜;旌,用五色羽毛做装饰的旗帜。而在此诗中分置三章,各自属于“散文”,其义可通。就是说,该诗并不强调三种旗帜的区别,而是取它们的共属概括义:旗帜。那为什么不直接用通名或表示上位概念的词语?这就有修辞同义的妙处了:除一般同义替换所具有的变化、叶韵等作用外,概括起来理解还兼有举例或不确定的模糊效果,即“像旄、旟、旌之类的旗帜”。同样的道理,尽管“郊、都、城”各有其义,但都属于市区外的地域,《尔雅·释地》:“邑外谓之郊。”陈奂《诗毛氏传疏》:“周制,乡、遂之外置都、鄙,都为畿疆之境名。”城,本指城墙,亦属市区外围。诗句“在浚之郊”“在浚之都”“在浚之城”并非要精确区分具体位置,只是概言在城外某个地方而已,所以只取“郊、都、城”的类属概括义:郊外。“纰”重在缝合,“组”义为交织,“祝”(通“属”)义为用线连接,三词本不同,但在重章“素丝纰之”“素丝组之”“素丝祝之”的语境中,其实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所以当取其共属概括义:缝制。究竟旗帜上的装饰是怎么缝制的,可能是“纰”,可能是“组”,可能是“属”,也可能都是,也可能都不是而是另外某个近似的方式,模糊表意即可,不必认真追究。其实“良马四之”“良马五之”“良马六之”也是同一个意思,皆指良马很多,而不是一会儿四匹马,一会儿五匹马,一会儿六匹马。凡此类重章同义,如果拘泥字面原义,辨析彼此差异,可能失去诗章修辞的含蓄模糊之美。当然,《诗经》的重章叠句往往同义,但不必尽为同义。如“何以畀之”与“何以予之”同义,都是指拿什么东西送给他;可“何以告之”则是拿什么话来向他诉说。“告”之与“畀、予”,我们无法找到同义的理据,就不能强以“语境”加之。所以说《诗经》的章法句法可以为修辞同义创造语境,但不能为词语同义提供理据,因而这样的语境同义不是必然的。
总而言之,从词汇的角度来分析词语的同义关系,针对的是词语的全部功能,故可认其“同”而辨其“异”,“同”“异”共存于词际之间。而从修辞角度来理解词语的同义关系,则是针对某个具体意义,所以要根据实际使用语境或求“同”而舍“异”,或取“异”而略“同”。一般来说,“对文”(对立使用)取其“异”,“散文”(单独使用)求其“同”。“散文”之“同”,或替换同义,或加合同义,或概括同义,已经不限于“词”的层面。这些修辞同义关系所体现出来的不同于一般词汇同义的特点,值得我们继续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