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屿的法律地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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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的岛屿制度规定,在为世界各国解决岛屿争端提供法律依据的同时,由于其规定比较模糊,使得各国在依据该条规定处理关于岛屿法律地位等实际问题时理解不一。本文结合我国南海的永兴岛,对岛屿的法律地位进行探讨,提出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相关内容的分析和解释。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岛屿制度;岛屿;永兴岛
  中国在1996年发表声明宣布了部分海岸的直线基线。其中第二组基线是由环绕南海北部的西沙群岛的28个基点组成。此后引起一些国家及国际法学者的关注。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表示这种确定直线基线的方法,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关于直线基线只能适用于"海岸线极为曲折或紧邻海岸的一系列岛屿"的规定。有学者指出,依照西沙群岛的地理条件,中国无权在西沙群岛使用直线基线方法来确定领海基点。若中国不能使用直线基线的方法在西沙群岛海域确定领海基线,就只能按照《公约》第八部分"岛屿制度"第121条的规定来确定相应海域。第121条规定,那些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岛屿可以获得和陆地一样的法律地位,不仅可以享有领海、毗连区还可以享有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然而,那些不能够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的岩礁就不能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无疑关系着沿海国巨大的政治、经济利益。西沙群岛中以永兴岛为代表的这些岛礁是否符合《公约》关于岛屿的规定,进而享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公约》中的岛屿制度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和解释。许多国家在处理岛礁法律地位的实践中面临类似的困惑处境,有些国家间甚至由于对是"岛"或是"礁"的认定产生矛盾和争议,《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也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一、岛屿制度的确立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部分的岛屿制度由第121条构成,包括三款: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 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本条的第3款,由于表述宽泛、模糊,使得各国在实践中遇到的许多具体问题难以得到明确的指示。
  岛屿制度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最终形成。传统国际法对于岛屿是否有自己的海域并没有明确的规定,1982年《公约》则明确规定岛屿原则上拥有自己的海域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此外,有一个例外条款即"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即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这一条款实际上是采用了罗马尼亚代表在1973年海底委员会的会议上提出的提案来判定岛屿所能拥有的海域范围。这一条款也明确区分岛屿与岩礁的标准是能否居住和有无经济生活而非岛屿面积大小。
  1978年召开的第七期会议和1982年最后一期会议上,与会国又就《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存废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日本、法国、英国等大力支持废除第121条第3款。日本认为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并没有就是否可以居住对岛屿做区分,而且实践中许多宣布享有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国家也未对此做区分,因而以岛屿是否能居住来定义是否享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并不合适。英国还提出如此的区别对待在国际法上并无依据,且可能会引起各国的冲突。
  与此同时,前苏联、韩国、丹麦等国则反对废除《公约》第121条第3款。韩国和前苏联都认为,此款为各国长期谈判和相互让步妥协取得的宝贵成果,不应废除。
  尽管许多国家反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但最后还是得以保留。最终,包括日本、法国在内的130个国家赞成通过《公约》并签署加入。
  二、关于岛屿制度的主张
  《公约》121条第3款的规定,由于提出时间较短,既无国家实践又无法理依据,法律条文也不完善,因而在实践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鉴于此,各国际法学者对此条文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一) 关于"维持人类居住"的主张
  挪威奥斯陆大学国际法专家马里厄斯·格杰特内斯认为,确定能否维持人类居住,关键是看岛屿能否提供淡水、食物和人类居住的场所,是否拥有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的足够资源;灯塔看护人、气象人员和驻岛的科研工作者,都不能作为维持居住的证据。印尼大使贾拉尔提出,人类无食物和住房就不能生活,故而有三种情况可作为判断能否"维持人类居住"的标准:一是岛屿或岩礁上是否有淡水供应;二是岛屿上能否生长食物;三是附近是否有材料建造庇护所。
  美国学者约翰·M·范戴克和罗伯特·A·布鲁克斯认为,《公约》的宗旨就是使有稳定居民的岛屿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因为这些周围的海域是岛上居民赖以生存的区域。如果让那些根本无人居住的岩礁拥有自己的海域,就违背了《公约》的宗旨。另外,范戴克还提出"维持人类居住"的岛屿的具体标准即可以维持至少50人的永久性居住。
  (二) 关于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主张
  除对"维持人类居住"的激烈讨论外,各海洋法学者对《公约》第121条第3款中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理解也不尽相同。对这一内容的争论,也形成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所谓岛礁可以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指不能依靠外部资源,只能依靠岛上既有自然资源维持岛上居民的经济生活。目前来看,这一观点并非主流观点。
  大多数的学者认为,岛上居民的经济生活可以借助岛礁以外的资源。乔纳森·I·查尔尼认为,所谓维持经济生活所需的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也应包括目前存在于争议海域中的资源。而且这种维持经济生活的条件不仅是现存的条件,也可以是预期的条件。只要从海洋资源中所获取的收益可以满足为了获取此种资源所花费的设备、人工以及进口能源、食物和水源所需的费用,就可被认为符合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规定。   越来越多的海洋法学家认为,若岛上的娱乐或者科研等设施可以为岛屿带来经济利益,也应属于可以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情况。如,建在岛上的灯塔或其他的导航设备,其对航运的价值使得他们可以间接创造经济价值,因此也应属于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之列。乔纳森·L·海法兹认为,诸如海洋公园或环境保护区等环保设施,属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叙述情况,因为海洋公园等设施可以带来经济利益,满足岛上居民的经济生活。另外,从环保角度考虑,为了肯定其对海洋环境的保护作用,因环保而建的设施不仅不应该被取消管辖海域,相反应给与更多的海域。
  三、永兴岛对《公约》的适用及永兴岛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永兴岛对《公约》的适用
  永兴岛是中国西沙群岛的主岛,也是南海诸岛中最大的岛屿。岛上居民不足一千人,饮用水、蔬菜、水果、厕纸等都依靠补给船每月四次来补给。岛上的经济来源,除传统海洋渔业生产外,还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电讯业、物资供销业等等。随着永兴岛建设的发展,诸如旅游等其他产业日益发达。
  永兴岛是南海诸岛的一个代表。永兴岛是否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所界定的岛屿,关键在它能否"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永兴岛除传统渔业外,目前的海产品加工业、旅游业、交通运输业等产生的经济利益足以支撑起日常所需的饮用水等补给的支出。所以,永兴岛满足维持"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条件,属于《公约》所界定的岛屿,应当拥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二)永兴岛建设的几点建议
  2012年7月24日由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三沙市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在三沙市永兴岛举行。三沙市的设立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广泛关注,被认为是加强对西南中沙群岛及其海域管辖、维护我国南海权益的重大举措,也必将成为南海诸岛建设的一个典范。因此,永兴岛的进一步建设规划也显得愈加重要。在永兴岛建设的过程中除了考虑加强海洋管理和其在发展海洋经济等方面的作用外,还必须考虑到其独特的国际法地位,以《公约》为指导,合理建设。永兴岛,作为符合《公约》意义的岛屿,在建设过程中,不仅不应破坏使其符合《公约》第121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维持其自身经济生活的"功能",还应实施一些措施来强化此种"功能"。
  1. 保持优势渔业产业
  永兴岛所在西沙海域,一直是中国渔民的传统渔场,渔业是永兴岛的支柱产业。西沙海域的渔业资源虽然十分丰富,但近年来,岛屿附近的渔业资源有不断减少的趋势,这与外界的非法捕鱼、炸鱼,以及岛上居民的粗放式作业有关。因此若要巩固永兴岛的优势渔业产业,势必要改变以往的粗放式作业方式,加强渔民间的合作,以及通过政府和大型公司的帮助,以永兴岛为基地发展远洋捕捞产业。2012年5月,西沙渔业交通码头一期主体工程顺利竣工,标志着我国在南海岛礁渔业资源开发及渔民生活保障等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2. 发展高端旅游产业
  永兴岛上的旅游资源丰富,总体可以分自然风光和人文风光两类。目前,政府与专家学者都大力倡导发展永兴岛的旅游业。海岛旅游无疑可以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也可以成为满足《公约》所称的维持"其自身的经济生活"的途经之一。但永兴岛独特的生态环境决定发展旅游业必须有规划的进行。目前为止,永兴岛仍未开始发展旅游产业。通向永兴岛的唯一途径还是一月四次的补给船,船票不对外发放,若想登岛还需要提前开取介绍信。除官方途径外,还有一些渔民用自家渔船私自开通一些西沙旅行路线,途经永兴岛周围海域。这种无规制的旅游线路应被禁止。受客观环境的影响,永兴岛的旅游业应着眼于"高端旅游",相对传统的"大众旅游"而言,其特点一是产品的高端化,二是消费的理性化,三是生产的专业化,四是旅游产品的品牌化。必须在保护永兴岛生态的基础上,打造高品质、高品格和个性化的精品旅游。
  3. 加强环保设施建设
  今年海南三沙市永兴岛污水处理及管网工程、西沙群岛垃圾收集转运工程正式动工建设。污水处理厂与垃圾收集转运工程,是三沙市开工建设的第一个基础设施项目。垃圾收集转运工程将在永兴岛建设一座垃圾转运站、8座垃圾收集房,在赵述岛、北岛、羚羊礁、鸭公岛等岛屿建设6个垃圾收集房,同时配置相关设施及道路绿化等。该项目完工后,西沙群岛上述岛屿垃圾将做到日产日清。
  此项环保设施可以节省向外运输、清理垃圾的成本,减轻永兴岛的经济负担。永兴岛的环保设施不仅能解决本岛的环保问题还能惠及周围岛屿,使得这些环保设施有可能为永兴岛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此外,永兴岛还致力于海岛能源、水资源一体化方案,这些方案可能为永兴岛解决电力资源的缺乏问题。目前,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已与海南方面达成初步意向,并将于近期组织技术团队进行现场调研和技术方案论证。虽然只是"初步意向",但却说明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无疑是永兴岛发展一个重要方向。
  由于《公约》是一部通过各国协商一致达成谅解的、全面调整国家在海洋各区域从事各项活动的"海洋宪章",难免有折中和妥协的内容,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照顾各方利益,《公约》的某些条文采用了模糊的措辞,使其规定变得模棱两可,处于不同立场或利益的国家可以从不同角度理解这些规定,《公约》第121条第3款就属于这种情况。这种不足甚至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使各国在实施《公约》时难以避免各种实际问题。《公约》的这些不足和缺陷,经过世界各国的不断实践,终将被修订和完善。
  参考文献:
  [1]See Tan Townsend Gaul, Preventive Diplomacy and Pro-Activity in the south China Sea[J],Contemporary Southeast Asia,vol.20,no.2, August 1998, p.179.
  [2]Jon M. Van Dyke & Robert A. Brooks, "Uninhabited Islands: Their Impact on the Ownership of the Oceans' Resources", 12 Ocean Dev. & Int'l L.265, 286 (1983).
  [3] Jon Van Dyke & Dale Bennett, "Islands and the Delimitation of Ocean Spac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1993 Ocean Y.B. 54, 79.
  [4]http://gb.cri.cn/40151/2012/08/28/6351s3827154.htm 最后访问于2012年10月20日。
  作者简介:杨凤亮,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立新居委会工作人员;徐向欣,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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