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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分析我国知情权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在该方面的相关经验,笔者从事前和事后两个角度分别提出了解决知情权问题的措施,包括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及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相关主体的法律意识,降低司法救济的成本等,期待我国消费者的知情权能实现质的飞跃。
关键词 消费者 知情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1.0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最终以三鹿品牌破产而告终。2010年8月,一则“圣元奶粉疑致女婴性早熟”的报道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关注,最终却只是虚惊一场。同样的奶粉事件,却有完全不同的结局。由此可见,我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消费者并没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在信息机制如此不对称的今天,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知情权始终无法得到确实的、完整的保护。
一、知情权的概念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做了明确的规定。所谓“知悉”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在不明了商品情况时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即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地记载或说明该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能使消費者一目了然,即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二、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
(一)知情权的内涵过于狭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对消费信息的真实性作了规定,而对于影响消费抉择至为重要的准确性、充分性、适当性没有做出规定。在许多情况下,仅凭一个知悉真情权,消费者的权益是难以得到保护的。消费者知情权不仅要保障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还应该保障其准确性、充分性、适当性。
(二)政府的责任追究机制缺乏。
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更加需要国家的保护。但在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从财政、税收角度考虑,反而扶持生产者,漠视保护消费者的职责,政府的职能定位出现严重偏差。此外,各个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与大局意识;个别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甚至毫无作为;对违法者的追查不彻底;侧重于事后处罚,而忽略更重要的事前防范措施等现象也并不少见,政府的执法水平存在严重问题。
(三)司法救济途径不畅,成本过高。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解决争议的几种途径,但大部分人却选择沉默,主要是因为司法救济的成本过高,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偿失。门槛过高的诉讼程序设置反而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主张,让公众对消费者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产生怀疑甚至丧失信心,最终导致法律的威信扫地。
三、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措施
(一)事前监管与预防。
1、完善立法。
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知情权,将知情权写入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只是表现为一项隐性的权利,但我们不能说它否定公民知情权的存在。从我国的国情看,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知情权,是适应新形势,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扭转当前知情权实现不尽如人意状况的迫切需要。
2、提高法律意识。
消费者知情权等“私法知情权”的完善有助于我国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政府要完善相关服务机制,加强政府合理干预;提高新闻自由度与透明度,加强经营者行为的舆论监督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项措施;另外,消费者应该不断提高自我维权意识,避免知情权免受侵害。
(二)事后的补救与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制度。
当政府行政不作为时,政府及其负责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应严格地规定在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在现实中应得到切实的履行。只有如此,从政府本身的利益出发,负责的工作人员才能真正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依、违法必究。
2、拓宽渠道,降低成本。
为了拓宽司法救济渠道,笔者建议参考《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考虑到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实际上是对于诚信等社会基本价值观的侵犯,所以,对于重大消费者知情权侵权纠纷,应建立消费纠纷公益诉讼机制,另外,设立小额纠纷处理法庭,也是降低诉讼成本的一个有效措施。我国应当学习国外经验设立小额纠纷处理法庭,其程序简便、费用低廉、审判效率高的优点很适合消费者权利的司法救济,将会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总之,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其享受其他基本权益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正确分析我国知情权的现状,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在政府、经营者、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个人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才能得到改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食品安全问题才有彻底解决的可能。我们任重而道远!
(作者: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10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的真谛之路.法律出版社, 2003年9月,第1版.
[2]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学研究, 2003, (3).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
[4]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董文军.消费者的知情权. 当代法学,2004年5月,第18卷第3期(总第105期).
[6]钱玉文.试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前沿,2005年第6期.
[7]韦群林.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属性及其法律保护的完善.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11月第6卷第6期.
关键词 消费者 知情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1.0 文献标识码:A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最终以三鹿品牌破产而告终。2010年8月,一则“圣元奶粉疑致女婴性早熟”的报道引起消费者的广泛关注,最终却只是虚惊一场。同样的奶粉事件,却有完全不同的结局。由此可见,我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消费者并没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在信息机制如此不对称的今天,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其知情权始终无法得到确实的、完整的保护。
一、知情权的概念
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做了明确的规定。所谓“知悉”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消费者在不明了商品情况时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所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即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地记载或说明该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能使消費者一目了然,即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二、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
(一)知情权的内涵过于狭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对消费信息的真实性作了规定,而对于影响消费抉择至为重要的准确性、充分性、适当性没有做出规定。在许多情况下,仅凭一个知悉真情权,消费者的权益是难以得到保护的。消费者知情权不仅要保障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还应该保障其准确性、充分性、适当性。
(二)政府的责任追究机制缺乏。
消费者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更加需要国家的保护。但在许多地方,政府往往从财政、税收角度考虑,反而扶持生产者,漠视保护消费者的职责,政府的职能定位出现严重偏差。此外,各个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缺少合作与大局意识;个别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甚至毫无作为;对违法者的追查不彻底;侧重于事后处罚,而忽略更重要的事前防范措施等现象也并不少见,政府的执法水平存在严重问题。
(三)司法救济途径不畅,成本过高。
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解决争议的几种途径,但大部分人却选择沉默,主要是因为司法救济的成本过高,即使胜诉也可能得不偿失。门槛过高的诉讼程序设置反而阻碍了消费者的维权主张,让公众对消费者权利实现的可能性产生怀疑甚至丧失信心,最终导致法律的威信扫地。
三、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的措施
(一)事前监管与预防。
1、完善立法。
我国宪法应明确规定知情权,将知情权写入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只是表现为一项隐性的权利,但我们不能说它否定公民知情权的存在。从我国的国情看,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知情权,是适应新形势,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扭转当前知情权实现不尽如人意状况的迫切需要。
2、提高法律意识。
消费者知情权等“私法知情权”的完善有助于我国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政府要完善相关服务机制,加强政府合理干预;提高新闻自由度与透明度,加强经营者行为的舆论监督也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项措施;另外,消费者应该不断提高自我维权意识,避免知情权免受侵害。
(二)事后的补救与责任追究。
1、责任追究制度。
当政府行政不作为时,政府及其负责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应严格地规定在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在现实中应得到切实的履行。只有如此,从政府本身的利益出发,负责的工作人员才能真正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依、违法必究。
2、拓宽渠道,降低成本。
为了拓宽司法救济渠道,笔者建议参考《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考虑到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实际上是对于诚信等社会基本价值观的侵犯,所以,对于重大消费者知情权侵权纠纷,应建立消费纠纷公益诉讼机制,另外,设立小额纠纷处理法庭,也是降低诉讼成本的一个有效措施。我国应当学习国外经验设立小额纠纷处理法庭,其程序简便、费用低廉、审判效率高的优点很适合消费者权利的司法救济,将会为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注入新的活力。
总之,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其享受其他基本权益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正确分析我国知情权的现状,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在政府、经营者、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个人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的现状才能得到改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食品安全问题才有彻底解决的可能。我们任重而道远!
(作者: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10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的真谛之路.法律出版社, 2003年9月,第1版.
[2]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学研究, 2003, (3).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0月,第1版.
[4]张严方.消费者保护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董文军.消费者的知情权. 当代法学,2004年5月,第18卷第3期(总第105期).
[6]钱玉文.试论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方式,前沿,2005年第6期.
[7]韦群林.消费者知情权的基本属性及其法律保护的完善.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11月第6卷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