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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3月1日,《艾滋病防治条例》正式实施,中国艾滋病立法迈出了第一步。艾滋病的危险不只是在疾病本身,它是牵动政治、经济、文化和伦理的综合性的“症候群”,将艾滋病防控纳入法制轨道迫在眉睫。
感动中国的“中国民间防艾第一人”高耀洁告诉本刊:诈骗比歧视更可怕!
自2003年以来,社会上的骗子更是“特技”五花八门,不但医药系统行骗,而“特技骗子”多以“艾滋救星”为名,设陷阱者何其多,而他们也真发了大财。高耀洁估计,她收到的各种电话,信件以及找上门来的人中有2/5含有骗术为了发财,2/5是无奈求助,1/5是为了协助她的工作。施骗者的陷阱,到处可见,手段之高真令人莫测!
中国某些地区的艾滋灾难牵动了全世界善良人们的心,他们慷慨解囊相助。而被金钱冲昏头脑的家伙们,却发现“致富”时机已到,纷纷跳了出来,有的四处游说“圈钱”,有的成立组织,建立“关爱之家”、“红丝带”、“艾滋孤儿救助协会”、“艾滋病研究教育所”等等等等,还有人要“接高耀洁的班”成立基金会,手段花样应有尽有。
高耀洁义愤填膺向本刊表示要写文章揭发,有人制止说,你不能揭发,国内外有人知道真相就不给钱了。但高耀洁说:“我也不忍心看着让这种种陷阱蔓延下去。”
高耀洁:
今后我敢相信谁?
□文/高耀洁
他叫老钱(化名,因为他一切为了钱),是一个年老的大队支书,2005年8月我发现,在他名片上印着,某某县、某某乡、艾滋病救助协会,“会长老钱”,下面写着地址、电话、用户银行、账号,背面印着“关爱生命救助社会,从心开始,迫切祈求国内外人士献一份爱心”。
2005年7月有村民反映说:“此人原是90年代‘黑血站’的头目。”
我是2001年3月下乡调查艾滋疫情时认识了他和他的全家,他有5个孩子,老二、老五,和他两个侄子因卖血感染了艾滋病,老二和他的侄子已死。因此,博得了我的同情。由于他是复员军人,又是基层的村干部,能说会道,取得我对他的信任,他要什么东西,只要我有就给他。他要搞防艾宣传,多次来我家索取资料与书籍。今年他又说在村内办图书馆,我又给他不少书,他每次来时我都给他钱,少则50多则200元。
2004年秋的一天,他和另外两个艾滋病病人的家属,提着一桶油(5斤),他说:“是我家自己打的油,请你尝尝。”我每人给他50元钱,当时郑州电视台的三个记者在我家,她们拍下了当时的场面,午饭后我请电视台的车把老钱等三人送回家,并带了三包衣物。
去年春他又来时变样了,真的有防艾组织支援了他。2005年8月10日他拿着名片又来了,现在不要其他物品,只要钱。8月31日我听说,老钱送来那一桶油,在艾滋病人补助款中抽了100元钱。而他家没染艾滋病的亲属也冒充艾滋病病人领取补助,当然了这些人不在被扣款之例。在少数接受政府补助的艾滋病病人和孤儿中,还有不是艾滋病感染者,冒充感染者来领取补助费用和物品的为数不少,如是等等。
令我印象深刻的还有一个叫“点子”的基层干部。
2005年9月20日,我接到一个基层干部点子(因他点子多,故化名为点子)的电话,他用非正常声调说:“你功成名就了,再不来我们村啦……”
我说:我高血压,心肌缺血,肺空洞,活动就发生咳嗽气喘,走起路来都困难,自去年11月就住院,我老伴比我的病还重,对不起我哪里也去不成,我把电话挂断了!
点子为何多次打来不友好的电话,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0年初我下乡村认识了他,因为他戴有一顶“光彩的帽子”又是村干部,因此,我很相信他,每次下乡就找他,有时给艾滋病人寄钱时也给他寄一份100~200元,我们的关系很好。
2001年上海一位台商的妻子方某(佛教徒)来电话要求我给她找几个艾滋孩儿,她每月付100元,供养他到18岁。我通过点子找到一户姓木的人家,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因艾滋病死了,留下70多岁的两位老人和三个5岁、7岁、10岁,一女二男三个孤儿,方某同意每月给木家寄500元钱,供他们生活与孩子读书的费用。2002年春节方某给木家寄去了点心、糖果,火腿肠等,方某和木家来往了半年多,而后点子又多次去上海找方某要求方出钱为他买汽车,点子说:“买汽车是为了艾滋病病人自救跑运输,又说,‘为艾滋病’自救叫方某在上海给他找工作……”
方着实招架不住,另外,方某发现木家的多次回信不是小孩写的,而是成人的笔迹,她产生了怀疑。她给我来电话说:“阿弥陀佛,真没想到在大陆救人也这么麻烦,我带着孩子回台北了。”
台商方某走后,木家与点子多次找我理论,说方某为什么不把孩子供养到18岁,这时点子找我说:“我儿子学习不好,初中读不下来,你生法把他送到中专学个技术。”我有啥办法呢?
难怪,某科研所,研究院说:“我们要调查艾滋病的实际情况,不能找村干部,他们嘴里没有实话!”天啊!我遇到的事物太复杂了,造假、行骗太多了,今后我还敢相信谁?
高明的“艾滋救星”
他是个中年男人,他的行为是以谋取钱财为目的,故化名雄财。农民出身,90年代初他去北京打工,做小生意,他认字不多,但人很聪明。他发现“艾滋国难”有财可发。雄财摇身一变由打工仔、小商贩,变成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孤儿的救星”,自称“北京关心下一代‘河南关爱之家’”、“艾滋病青少年健康教育研究所主任”。还说:“有合法手续,在当地救助艾滋病病人和孤儿……”
2003年雄财多次打电话向我求助,他在电话中说:“我县艾滋病病人很多,缺医少药,艾滋孤儿很苦,少吃无穿,辍学者众多,急需救助这些可怜的病人和孩子们。”我对此信以为真,我在电话中非常客气,表示支持。我说:“送你书籍和‘防艾’宣传资料。”因当时我手下没有钱,故没有答应给他钱。
雄财也多次给杜聪打电话要钱,2004年9月的一天,我和杜聪先生一行四人租车赴雄财家中调查。那天趁着绵绵细雨,早6时许出发,中午才抵达他家中,这时雨已停止了。雄财家地处某县城一偏僻小巷内,新建的四舍小院,主屋是三层小楼,但房间内在桌上只有几块花片,连一册正式防艾书籍也没有。我给他带去420册《艾滋病/性病防治》小书,他们搬到一楼西间。我们问艾滋病病人和艾滋孤儿在哪儿?雄财说:“一会儿就来了。”他的妻子用一口浓厚的方言说:“我们这儿有药,艾滋病人有时会来拿药吃的。”但我们未看见任何药物,他夫妇二人谁也不是医生,更无行医执照,眼前场面使我内心发生质疑。
我们要吃午饭,雄财说他领我们去个清洁卫生便宜的饭店,开车到了他指定的饭店。该店苍蝇翻天起舞,桌上满是灰尘,我们在那儿吃了四个菜,两荤两素,两碗面条,两碗米饭均为二两的碗。是一餐很普通的便饭,按以往的经验绝不会超过50元钱,结账时饭店收了100元钱。饭后我们又回到雄财的家中,他说:“艾滋病人一会就来了。”我们一直等到下午4点多钟,没有任何一人来雄财家,只听雄财滔滔不绝地说他个人的工作成绩。雄财谈话水平不高,一口浓厚的地方方言。5时许我们驱车返回,在路上大家异口同声说:“我们今天上当受骗了,这个刁民在做戏骗人,耍了我们十几个小时,花了1000多元,我们真笨!只能吸取这次教训吧!”夜10时许才返回郑州。
此后,他再也没有给我们打过电话,但其他人还是接到雄财的求援电话,他大谈艾滋病病人、孤儿之困苦。他要搞援助、搞防艾宣传教育、搞庆典……花样百出。在2004年11月,我在北京开会见到了“北京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的许多人士,询问有关雄财的情况时,无一人知晓此人之存在,更谈不上他是该会之成员了。
近来不少人传说,雄财在北京房山区租房搞了个“北京关心下一代青少年健康研究所”,到处募捐钱款,连驻北京外国大使馆也没有幸免。雄财还向北京各高等学校发电子邮件、打电话求助,不少大学生信以为真,表示同情与支持,前往访问,合影留念,雄财把这些大学生的照片发在网络上,作为他行骗的资本。北京地质大学、河南焦作大学的大学生曾去雄财在北京房山区租房处,看到他的租房装修得不错,但房中空空,任何防艾宣传品也没有。大学生说:“雄财讲的不错,但水平很低,他多次用手机与在北京的大学生联系,但雄财只要听到地质大学洛阳籍女生的声音就停止说话。他是拿着河南艾滋疫情为话题,要求援助,以募捐为主要目的。”
凡是对事物认真、客观者,若你接触了雄财便会发现他的假、大、空,以弄钱为目的。他搞了这么多年,又办合法执照,他做出了哪些工作?捐款流往何处?为何没人过问?他的后台是谁?等等,像雄财这样的家伙,为何骗术得逞,而在今天社会里,并非只有他一人,可以说并不少!值得深思!
不少人告诉我说:“在网络上救助孤儿募捐,可信度不大,漏洞不少,千万注意,切勿上当。”
会混世的女人
她是个中年女人,自称“是一个大学毕业‘成功’的女性,艾滋孤儿的‘救星’”。据我所知与事实不符合,故给她化名叫“雌伪”。她是成功女性还是会混世的女人?我介绍一下她在2003年间给我打过几次电话的内容。
雌伪在电话中说:“我是个做了十几年服装生意的人,从十几岁就搞这一行,不会干其他生意,前几年这行生意好做,现在不行了。我去开过咖啡厅,后来赔了。现在我们这里艾滋病病人很多,艾滋孤儿也很多,俺几个生意人成立了‘贫困艾滋孤儿救助协会’。她们都忙着做生意,既不出力,也不出钱,我个人很困难……”
我说:“你们做得好,艾滋病人也是人,特别是孤儿更可怜,这项工作总得有人去做……”
雌伪说:“我要下乡去看望艾滋孤儿,准备在那里搞宣传活动,这都需要钱……”
我说:“你搞防艾宣传,我赠送给你一些书籍和资料,发给乡下的群众。”
雌伪说:“我们这里跟河南不一样,这儿不需要资料和书籍,因为孩子们的生活急需要的是钱,我准备组织孤儿演出募捐……”
我说:“本人是个人活动,只能赠送书籍和衣物,你若需要其他帮助,去北京找‘爱知行’万延海去吧!”我告诉她万先生的地址和电话。
因为向我求助者多,要钱者也多,我没有多留意。她打几次电话,我才意识到这个卖服装的女人,她会真正搞艾滋孤儿的救助工作吗?在我脑海中发生了质疑!
2005年以来,雌伪摇身一变成了大学毕业后做生意发了大财,拿着自己的积蓄钱,来救助几百名艾滋孤儿,她成了“孤儿的妈妈”。
真的吗?我听可靠的人士说:
1、某某通讯社记者说:“……某某组织搞艾滋孤儿活动时,雌伪到场了,拍了几张照片,这些孩子变成了她供养的孩子,成了她的业绩。”
2、再有人说:“她组织的小孩在谈话时透漏,她们不是孤儿,而是雌伪熟人的孩子,找来冒充艾滋孤儿的……”
3、还有人说:“雌伪以救助艾滋孤儿为名,到处募捐。曾有一个组织信以为真,捐给她40万人民币。”但我本人对此未曾核实。
她的现实情况与她两年前的自述结合和对她的传说予以对比,截然不同。
有人并未涉足艾滋领域,或只去过艾滋村一次,而被有关人员赶走了,她便说成“被当地安全部门逮捕拘留”,她还无中生有地说“把所有积蓄都用来救助患有艾滋病的孤儿”,她又说“还指导他人搞防艾宣传活动”等等。并说“高耀洁可以证实”。不错,我可以证实她花在艾滋孤儿身上1300元人民币,来过某村一次而被赶走了,并没有拘留……现在不少人以关怀艾滋病为名行发财之实。
更有甚者,河南上蔡县第一把手绰号杨半亿,他贪污了救助艾滋病的捐款半亿多,现在已被查处。还有千奇百怪的“艾滋救星”,这些“艾滋救星”们,你们缺少的是什么?你们最缺少的是人类最起码的道德!你不怕历史来验证吗?你不怕社会的谴责吗?本人强烈呼吁国内外凡是向防艾工作捐过款的单位和个人,请你起来进行审核,落实你捐出的款项用到了何处,也可以给贪污成风者一个迎头打击。
如此“接班人”
自2003年以来,又来了不少“神奇”的“接班人”。他们来信、来电、来人要求来“接我的班”,他说:“您老年事已高,防艾工作需要年轻人来干,我想本人是最适合的人选。”这些人有医务人员,以中医为多,也有政工干部……。若与他谈及艾滋疫情、防艾知识,他们却少得可怜,甚至一无所知。他们要求的是以我的名誉成立基金会,接收外来捐款、捐物,“救助”艾滋病病人和艾滋孤儿!他们是真为艾滋病事业吗?又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艾滋病的防治吗?使人不可思议的是有人盯住了女孤儿!
还有更多的“接班人”令人更是啼笑皆非,请先看东北的一封来信:
尊敬的高耀洁老师:你好!
我是一名中医医生,中医大学本科毕业,在某中医学院脑外科工作,从医三十多年。2004年11月28日我从山东电视台收看了记者采访您的报道,得知您不顾个人安危及得失,奔波于祖国各地和乡村,为了防止“艾滋病”的蔓延和防治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
您的事迹深深地感动了我,虽然年龄已高但精神可贺。是我学习的楷模,我应该向您老人家学习,做一名堂堂正正的好医生,我想我也是一名医生,有责任、有义务应该为人民造福,做一些善事。……您对记者说您至今没有选择好合适的门生……我经三思后,决定向您老人家请教……我愿将自己的毕生精力心血全部投入到“艾滋病”的研究、预防和宣传工作中去。继承和发扬您老人家的事业。我希望在您的指导下我能在研究“艾滋病”领域中成为佼佼者……
搁笔,敬祝您老
健康长寿!
写信人:某某二○○五年七月五日
这封信是很普通的,并不为怪,请看2004年元月的一天,接到一封来自京城的信,他叫留真流(化名)。他来信说:您年事已高,工作量这么大,防艾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有人接班,我是南征北战的军人,现在退休了,做扶贫工作十多年,是人民的“老黄牛”,我想本人接班最合适……今寄上50元,请您转给艾滋孤儿,不成敬意……
我看完来信之后,信以为真,非常感激,本人虽然掌握的艾滋孤儿很多,但能够写封通顺信件的孩子很少,甚至有的孩子连便条也写不成,想来想去,我把这50元钱给一个准孤儿龙某(某大学一年级,19岁的女生),并叮嘱她回留一封信。
龙某收到钱后,回到学校她给留写了一封回信,谢谢留爷爷,她什么也没有写。信发出不到一周,接到留真流的来信,现摘如下:
某某同学:
您好!来信收到,想给你写信,又担心,怕你收不到……
我想在这里把我的情况先简单介绍一下,我是一名退休军人,而且,还是一名音乐工作者……
我的意思是认养一个艾滋孤儿,把他带到我家,成为我家人,夫人不给钱,但总不能不给饭吃吧!你的出现使我很紧张,因为我这个人是从不打退堂鼓的,所以,我还是要为你想办法的!只要你信任我,我会千方百计帮你的!……
这件事等你来信详细介绍后,咱们再做打算。但不管怎样……
好啦!先写到这里吧!你的困难就是我的困难!
(没有署名和时间)
龙某把留的来信交给了我,我看完之后,头晕眼花,全身毛发直竖,不寒而栗,天呀!地呀!幸亏这个19岁的女孩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否则我不把她害苦了!于是我再三叮嘱她,千万莫再给留真流写回信。这位女大学生很懂事,她照办了,可是留在一个月内又给她写了两封信。
2004年“五一”节之后,留又给我来信了,邀请我和龙某暑期去京城旅游。我因忙于日常工作,忽略了留3月份之后是否又给龙来信,故当即打电话问龙某,她说留近来又来了两封信他写得烦人,我没有理睬他,此事闹了半年。这位“接班人”叫人回味。
我曾这样想,苍天如此无知,今后我敢相信谁呢?
此信被北京某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者看了之后,他在2005年12月20日在电话中说:“高老师你说的那些发艾滋财人,他们才搞到几个钱呢?你不知道的大头多咧……”我马上追问他大头是谁,他不说了。停了一会儿他又说:“大头没法说!”由此可以推测“救助艾滋病人”变成了“唐僧肉”!
从法治角度
为艾滋病防治建言
□文/汤啸天
一、依法惩处“血头”和确有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
有人认为,我国不规范的采血、供血行为主要发生在90年代中期。我国确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卖血罪,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单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采血、制血、供血罪,始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90年代中期的“血头”、“血霸”问题已经无法处理。
笔者以为,即便无法追究既往“血头”、“血霸”的刑事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也是必要的,被害人的民事诉讼权依然可以行使。当时卖血的农民所得甚少,“血头”、“血霸”及“血站”都发了横财。只要司法部门和政府机关通力合作,哪怕在象征意义上判令“血头”、“血霸”作出赔偿,都会有利于安抚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的贫困者。“血站”的非法设立和违规操作,至少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有关,政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开向民众道歉。
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采供血及血液制品的安全一定要从源头上抓起,实行长效管理,不能只靠“专项整治”。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采血、供血、血制品监管制度,从源头上保障用血安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绝对不能设置“血站”,已经建立的“血站”绝对禁止个人承包。“血站”的工作信息列入向社会公开的范畴,随时随地接受社会公众(包括境内外媒体)的查询、采访。卫生部应当向社会公布专用的免费举报电话号码,参照体育系统反兴奋剂通用的“飞行检查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严格监管。只要非法、违规采供血查实有据,就采取“突然死亡法”立即关闭该血站,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HIV感染者直接犯罪的活动要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各地公安机关对故意传播疾病或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的艾滋病感染者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抓捕,依法惩处,决不能造成国家对艾滋病人作案“束手无策”的错觉。对进入诉讼程序和已经定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应当给予人道待遇,设置专门的羁押区域,并予以积极治疗。
三、严厉打击以治疗艾滋病为手段的诈骗犯罪。
艾滋病患者的心理十分脆弱。出于对生命的珍爱和渴求,艾滋病人特别容易听信“包治艾滋病”的欺骗,所谓治疗艾滋病的“祖传秘方”也会轻而易举地骗取艾滋病人的钱财。如果政府仅仅告诫艾滋病患者“不要上当受骗”,依然不能免除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对以HIV感染者为对象的非法行医、非法制药、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发现、从严惩治。
处理针对HIV感染者的非法行医、贩卖假药劣药案件,除了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体现从严原则之外,在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企业,一经查实要立即查封,彻底追缴流散的假劣产品。发现为销售治疗艾滋病的假药劣药发布广告的单位,除按照《广告法》第41条的规定处罚外,要一律停止其发布广告的资格。
四、普惕从事艾滋病防治研究的实验室人员故意制造事故。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故意制造事故罪”这样的罪名,但是,无论从理论或实践的角度看,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确实存在,增补这一罪名势在必然。在防治艾滋病的过程中,各类科研人员的作用极为重要,研究资金的投入要依法保证,实验室的管理必须强化。如果HIV从实验室逸出,特别是人为地将实验室的HIV或某种带有毒性的中间试验品向社会扩散,事后控制的局面将极为被动。近年来,理论界已经提出了“生化恐怖”的概念,其中的关注重点之一是高科技人员和实验室的控制,我国切不可缺乏应有的敏感性。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立法第一步
□文/李想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为预防、控制艾滋病,捍卫公共卫生,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一、首先,《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需要做各方面的工作,科学的、医学的、公共卫生的、社会的、心理的、伦理的、宗教的、法律的等诸多方面,但其中最为关键和首要的是要进行法律改革。
2002年,在法律学者李的报告中指出,妨碍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或者相互矛盾有200多处。全部修改必然需要付出不可能承受的时间代价,制定一部专门的、体现艾滋病防治的理念、价值和政策的《艾滋病防治法》,就成为与会者一致的认识。我们可以看到,2000年9月7日,在国务院参事室召开的“艾滋病立法问题研讨会”,2002年6月6日,在UNDP召开“中国艾滋病法律改革建议会议”,2002年11月23日在清华大学举行“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2006年2月12日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从学者的推动和呼吁算起,用了将近4年的时间。
《条例》的积极的亮点有以法律形式固定了“四免一关怀”政策、重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鼓励参与艾滋病防治、进行广泛的行为干预等方面,同时抛弃了原来的把防治艾滋病和打击吸毒、卖淫、嫖娼捆绑在一起的战略。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需要平衡整体和个体权利关系。
防治条例的目的就是控制艾滋病的流行来保障全体社会公民的权益。艾滋病是一种传染病,那么感染了艾滋病毒的人就具有传染给其他人的可能性。控制艾滋病的传播,最需要明确的是,防治并不是通过控制感染了艾滋病毒的人来达到防治的目的。而不但把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有高危行为人群和大多数未感染的人群对立、甚至是牺牲这些少数人的利益来保障多数人更是错误的。
保障个人权利与保护公众健康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我们不可能指望通过一部不能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来建立有高危行为或已经感染的人的合作关系来防治艾滋病。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条款的表述还不是很完善,某种程度上会给大众传递错误的观念。首先大众会认为艾滋病的传播的责任归于他们从而加剧歧视;其次会认为只要控制了他们就等于做了艾滋病防治;再有就是大众对自己的行为的危险性产生麻痹。
三、《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条例》如果和其他法律相违背,那么应该以效力更高的法律为准。这一点就决定了《条例》还无法解决其他法律遗留的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九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在传染期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条例》第三条就不能保障艾滋病人的婚姻权。
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以及有高危行为人群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医疗权、居住权、就业权、教育权、保密和隐私权、言论权、结婚权、旅行权等,显然这样的一部《艾滋病防治条例》将面临更多类似的障碍而无法短时间内解决。
编辑:朱军 杜靖
感动中国的“中国民间防艾第一人”高耀洁告诉本刊:诈骗比歧视更可怕!
自2003年以来,社会上的骗子更是“特技”五花八门,不但医药系统行骗,而“特技骗子”多以“艾滋救星”为名,设陷阱者何其多,而他们也真发了大财。高耀洁估计,她收到的各种电话,信件以及找上门来的人中有2/5含有骗术为了发财,2/5是无奈求助,1/5是为了协助她的工作。施骗者的陷阱,到处可见,手段之高真令人莫测!
中国某些地区的艾滋灾难牵动了全世界善良人们的心,他们慷慨解囊相助。而被金钱冲昏头脑的家伙们,却发现“致富”时机已到,纷纷跳了出来,有的四处游说“圈钱”,有的成立组织,建立“关爱之家”、“红丝带”、“艾滋孤儿救助协会”、“艾滋病研究教育所”等等等等,还有人要“接高耀洁的班”成立基金会,手段花样应有尽有。
高耀洁义愤填膺向本刊表示要写文章揭发,有人制止说,你不能揭发,国内外有人知道真相就不给钱了。但高耀洁说:“我也不忍心看着让这种种陷阱蔓延下去。”
高耀洁:
今后我敢相信谁?
□文/高耀洁
他叫老钱(化名,因为他一切为了钱),是一个年老的大队支书,2005年8月我发现,在他名片上印着,某某县、某某乡、艾滋病救助协会,“会长老钱”,下面写着地址、电话、用户银行、账号,背面印着“关爱生命救助社会,从心开始,迫切祈求国内外人士献一份爱心”。
2005年7月有村民反映说:“此人原是90年代‘黑血站’的头目。”
我是2001年3月下乡调查艾滋疫情时认识了他和他的全家,他有5个孩子,老二、老五,和他两个侄子因卖血感染了艾滋病,老二和他的侄子已死。因此,博得了我的同情。由于他是复员军人,又是基层的村干部,能说会道,取得我对他的信任,他要什么东西,只要我有就给他。他要搞防艾宣传,多次来我家索取资料与书籍。今年他又说在村内办图书馆,我又给他不少书,他每次来时我都给他钱,少则50多则200元。
2004年秋的一天,他和另外两个艾滋病病人的家属,提着一桶油(5斤),他说:“是我家自己打的油,请你尝尝。”我每人给他50元钱,当时郑州电视台的三个记者在我家,她们拍下了当时的场面,午饭后我请电视台的车把老钱等三人送回家,并带了三包衣物。
去年春他又来时变样了,真的有防艾组织支援了他。2005年8月10日他拿着名片又来了,现在不要其他物品,只要钱。8月31日我听说,老钱送来那一桶油,在艾滋病人补助款中抽了100元钱。而他家没染艾滋病的亲属也冒充艾滋病病人领取补助,当然了这些人不在被扣款之例。在少数接受政府补助的艾滋病病人和孤儿中,还有不是艾滋病感染者,冒充感染者来领取补助费用和物品的为数不少,如是等等。
令我印象深刻的还有一个叫“点子”的基层干部。
2005年9月20日,我接到一个基层干部点子(因他点子多,故化名为点子)的电话,他用非正常声调说:“你功成名就了,再不来我们村啦……”
我说:我高血压,心肌缺血,肺空洞,活动就发生咳嗽气喘,走起路来都困难,自去年11月就住院,我老伴比我的病还重,对不起我哪里也去不成,我把电话挂断了!
点子为何多次打来不友好的电话,事情还得从头说起,2000年初我下乡村认识了他,因为他戴有一顶“光彩的帽子”又是村干部,因此,我很相信他,每次下乡就找他,有时给艾滋病人寄钱时也给他寄一份100~200元,我们的关系很好。
2001年上海一位台商的妻子方某(佛教徒)来电话要求我给她找几个艾滋孩儿,她每月付100元,供养他到18岁。我通过点子找到一户姓木的人家,三个儿子,一个女儿因艾滋病死了,留下70多岁的两位老人和三个5岁、7岁、10岁,一女二男三个孤儿,方某同意每月给木家寄500元钱,供他们生活与孩子读书的费用。2002年春节方某给木家寄去了点心、糖果,火腿肠等,方某和木家来往了半年多,而后点子又多次去上海找方某要求方出钱为他买汽车,点子说:“买汽车是为了艾滋病病人自救跑运输,又说,‘为艾滋病’自救叫方某在上海给他找工作……”
方着实招架不住,另外,方某发现木家的多次回信不是小孩写的,而是成人的笔迹,她产生了怀疑。她给我来电话说:“阿弥陀佛,真没想到在大陆救人也这么麻烦,我带着孩子回台北了。”
台商方某走后,木家与点子多次找我理论,说方某为什么不把孩子供养到18岁,这时点子找我说:“我儿子学习不好,初中读不下来,你生法把他送到中专学个技术。”我有啥办法呢?
难怪,某科研所,研究院说:“我们要调查艾滋病的实际情况,不能找村干部,他们嘴里没有实话!”天啊!我遇到的事物太复杂了,造假、行骗太多了,今后我还敢相信谁?
高明的“艾滋救星”
他是个中年男人,他的行为是以谋取钱财为目的,故化名雄财。农民出身,90年代初他去北京打工,做小生意,他认字不多,但人很聪明。他发现“艾滋国难”有财可发。雄财摇身一变由打工仔、小商贩,变成了“艾滋病病人和艾滋孤儿的救星”,自称“北京关心下一代‘河南关爱之家’”、“艾滋病青少年健康教育研究所主任”。还说:“有合法手续,在当地救助艾滋病病人和孤儿……”
2003年雄财多次打电话向我求助,他在电话中说:“我县艾滋病病人很多,缺医少药,艾滋孤儿很苦,少吃无穿,辍学者众多,急需救助这些可怜的病人和孩子们。”我对此信以为真,我在电话中非常客气,表示支持。我说:“送你书籍和‘防艾’宣传资料。”因当时我手下没有钱,故没有答应给他钱。
雄财也多次给杜聪打电话要钱,2004年9月的一天,我和杜聪先生一行四人租车赴雄财家中调查。那天趁着绵绵细雨,早6时许出发,中午才抵达他家中,这时雨已停止了。雄财家地处某县城一偏僻小巷内,新建的四舍小院,主屋是三层小楼,但房间内在桌上只有几块花片,连一册正式防艾书籍也没有。我给他带去420册《艾滋病/性病防治》小书,他们搬到一楼西间。我们问艾滋病病人和艾滋孤儿在哪儿?雄财说:“一会儿就来了。”他的妻子用一口浓厚的方言说:“我们这儿有药,艾滋病人有时会来拿药吃的。”但我们未看见任何药物,他夫妇二人谁也不是医生,更无行医执照,眼前场面使我内心发生质疑。
我们要吃午饭,雄财说他领我们去个清洁卫生便宜的饭店,开车到了他指定的饭店。该店苍蝇翻天起舞,桌上满是灰尘,我们在那儿吃了四个菜,两荤两素,两碗面条,两碗米饭均为二两的碗。是一餐很普通的便饭,按以往的经验绝不会超过50元钱,结账时饭店收了100元钱。饭后我们又回到雄财的家中,他说:“艾滋病人一会就来了。”我们一直等到下午4点多钟,没有任何一人来雄财家,只听雄财滔滔不绝地说他个人的工作成绩。雄财谈话水平不高,一口浓厚的地方方言。5时许我们驱车返回,在路上大家异口同声说:“我们今天上当受骗了,这个刁民在做戏骗人,耍了我们十几个小时,花了1000多元,我们真笨!只能吸取这次教训吧!”夜10时许才返回郑州。
此后,他再也没有给我们打过电话,但其他人还是接到雄财的求援电话,他大谈艾滋病病人、孤儿之困苦。他要搞援助、搞防艾宣传教育、搞庆典……花样百出。在2004年11月,我在北京开会见到了“北京关心下一代”委员会的许多人士,询问有关雄财的情况时,无一人知晓此人之存在,更谈不上他是该会之成员了。
近来不少人传说,雄财在北京房山区租房搞了个“北京关心下一代青少年健康研究所”,到处募捐钱款,连驻北京外国大使馆也没有幸免。雄财还向北京各高等学校发电子邮件、打电话求助,不少大学生信以为真,表示同情与支持,前往访问,合影留念,雄财把这些大学生的照片发在网络上,作为他行骗的资本。北京地质大学、河南焦作大学的大学生曾去雄财在北京房山区租房处,看到他的租房装修得不错,但房中空空,任何防艾宣传品也没有。大学生说:“雄财讲的不错,但水平很低,他多次用手机与在北京的大学生联系,但雄财只要听到地质大学洛阳籍女生的声音就停止说话。他是拿着河南艾滋疫情为话题,要求援助,以募捐为主要目的。”
凡是对事物认真、客观者,若你接触了雄财便会发现他的假、大、空,以弄钱为目的。他搞了这么多年,又办合法执照,他做出了哪些工作?捐款流往何处?为何没人过问?他的后台是谁?等等,像雄财这样的家伙,为何骗术得逞,而在今天社会里,并非只有他一人,可以说并不少!值得深思!
不少人告诉我说:“在网络上救助孤儿募捐,可信度不大,漏洞不少,千万注意,切勿上当。”
会混世的女人
她是个中年女人,自称“是一个大学毕业‘成功’的女性,艾滋孤儿的‘救星’”。据我所知与事实不符合,故给她化名叫“雌伪”。她是成功女性还是会混世的女人?我介绍一下她在2003年间给我打过几次电话的内容。
雌伪在电话中说:“我是个做了十几年服装生意的人,从十几岁就搞这一行,不会干其他生意,前几年这行生意好做,现在不行了。我去开过咖啡厅,后来赔了。现在我们这里艾滋病病人很多,艾滋孤儿也很多,俺几个生意人成立了‘贫困艾滋孤儿救助协会’。她们都忙着做生意,既不出力,也不出钱,我个人很困难……”
我说:“你们做得好,艾滋病人也是人,特别是孤儿更可怜,这项工作总得有人去做……”
雌伪说:“我要下乡去看望艾滋孤儿,准备在那里搞宣传活动,这都需要钱……”
我说:“你搞防艾宣传,我赠送给你一些书籍和资料,发给乡下的群众。”
雌伪说:“我们这里跟河南不一样,这儿不需要资料和书籍,因为孩子们的生活急需要的是钱,我准备组织孤儿演出募捐……”
我说:“本人是个人活动,只能赠送书籍和衣物,你若需要其他帮助,去北京找‘爱知行’万延海去吧!”我告诉她万先生的地址和电话。
因为向我求助者多,要钱者也多,我没有多留意。她打几次电话,我才意识到这个卖服装的女人,她会真正搞艾滋孤儿的救助工作吗?在我脑海中发生了质疑!
2005年以来,雌伪摇身一变成了大学毕业后做生意发了大财,拿着自己的积蓄钱,来救助几百名艾滋孤儿,她成了“孤儿的妈妈”。
真的吗?我听可靠的人士说:
1、某某通讯社记者说:“……某某组织搞艾滋孤儿活动时,雌伪到场了,拍了几张照片,这些孩子变成了她供养的孩子,成了她的业绩。”
2、再有人说:“她组织的小孩在谈话时透漏,她们不是孤儿,而是雌伪熟人的孩子,找来冒充艾滋孤儿的……”
3、还有人说:“雌伪以救助艾滋孤儿为名,到处募捐。曾有一个组织信以为真,捐给她40万人民币。”但我本人对此未曾核实。
她的现实情况与她两年前的自述结合和对她的传说予以对比,截然不同。
有人并未涉足艾滋领域,或只去过艾滋村一次,而被有关人员赶走了,她便说成“被当地安全部门逮捕拘留”,她还无中生有地说“把所有积蓄都用来救助患有艾滋病的孤儿”,她又说“还指导他人搞防艾宣传活动”等等。并说“高耀洁可以证实”。不错,我可以证实她花在艾滋孤儿身上1300元人民币,来过某村一次而被赶走了,并没有拘留……现在不少人以关怀艾滋病为名行发财之实。
更有甚者,河南上蔡县第一把手绰号杨半亿,他贪污了救助艾滋病的捐款半亿多,现在已被查处。还有千奇百怪的“艾滋救星”,这些“艾滋救星”们,你们缺少的是什么?你们最缺少的是人类最起码的道德!你不怕历史来验证吗?你不怕社会的谴责吗?本人强烈呼吁国内外凡是向防艾工作捐过款的单位和个人,请你起来进行审核,落实你捐出的款项用到了何处,也可以给贪污成风者一个迎头打击。
如此“接班人”
自2003年以来,又来了不少“神奇”的“接班人”。他们来信、来电、来人要求来“接我的班”,他说:“您老年事已高,防艾工作需要年轻人来干,我想本人是最适合的人选。”这些人有医务人员,以中医为多,也有政工干部……。若与他谈及艾滋疫情、防艾知识,他们却少得可怜,甚至一无所知。他们要求的是以我的名誉成立基金会,接收外来捐款、捐物,“救助”艾滋病病人和艾滋孤儿!他们是真为艾滋病事业吗?又是为了什么?是为了艾滋病的防治吗?使人不可思议的是有人盯住了女孤儿!
还有更多的“接班人”令人更是啼笑皆非,请先看东北的一封来信:
尊敬的高耀洁老师:你好!
我是一名中医医生,中医大学本科毕业,在某中医学院脑外科工作,从医三十多年。2004年11月28日我从山东电视台收看了记者采访您的报道,得知您不顾个人安危及得失,奔波于祖国各地和乡村,为了防止“艾滋病”的蔓延和防治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
您的事迹深深地感动了我,虽然年龄已高但精神可贺。是我学习的楷模,我应该向您老人家学习,做一名堂堂正正的好医生,我想我也是一名医生,有责任、有义务应该为人民造福,做一些善事。……您对记者说您至今没有选择好合适的门生……我经三思后,决定向您老人家请教……我愿将自己的毕生精力心血全部投入到“艾滋病”的研究、预防和宣传工作中去。继承和发扬您老人家的事业。我希望在您的指导下我能在研究“艾滋病”领域中成为佼佼者……
搁笔,敬祝您老
健康长寿!
写信人:某某二○○五年七月五日
这封信是很普通的,并不为怪,请看2004年元月的一天,接到一封来自京城的信,他叫留真流(化名)。他来信说:您年事已高,工作量这么大,防艾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有人接班,我是南征北战的军人,现在退休了,做扶贫工作十多年,是人民的“老黄牛”,我想本人接班最合适……今寄上50元,请您转给艾滋孤儿,不成敬意……
我看完来信之后,信以为真,非常感激,本人虽然掌握的艾滋孤儿很多,但能够写封通顺信件的孩子很少,甚至有的孩子连便条也写不成,想来想去,我把这50元钱给一个准孤儿龙某(某大学一年级,19岁的女生),并叮嘱她回留一封信。
龙某收到钱后,回到学校她给留写了一封回信,谢谢留爷爷,她什么也没有写。信发出不到一周,接到留真流的来信,现摘如下:
某某同学:
您好!来信收到,想给你写信,又担心,怕你收不到……
我想在这里把我的情况先简单介绍一下,我是一名退休军人,而且,还是一名音乐工作者……
我的意思是认养一个艾滋孤儿,把他带到我家,成为我家人,夫人不给钱,但总不能不给饭吃吧!你的出现使我很紧张,因为我这个人是从不打退堂鼓的,所以,我还是要为你想办法的!只要你信任我,我会千方百计帮你的!……
这件事等你来信详细介绍后,咱们再做打算。但不管怎样……
好啦!先写到这里吧!你的困难就是我的困难!
(没有署名和时间)
龙某把留的来信交给了我,我看完之后,头晕眼花,全身毛发直竖,不寒而栗,天呀!地呀!幸亏这个19岁的女孩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否则我不把她害苦了!于是我再三叮嘱她,千万莫再给留真流写回信。这位女大学生很懂事,她照办了,可是留在一个月内又给她写了两封信。
2004年“五一”节之后,留又给我来信了,邀请我和龙某暑期去京城旅游。我因忙于日常工作,忽略了留3月份之后是否又给龙来信,故当即打电话问龙某,她说留近来又来了两封信他写得烦人,我没有理睬他,此事闹了半年。这位“接班人”叫人回味。
我曾这样想,苍天如此无知,今后我敢相信谁呢?
此信被北京某输血感染艾滋病病毒者看了之后,他在2005年12月20日在电话中说:“高老师你说的那些发艾滋财人,他们才搞到几个钱呢?你不知道的大头多咧……”我马上追问他大头是谁,他不说了。停了一会儿他又说:“大头没法说!”由此可以推测“救助艾滋病人”变成了“唐僧肉”!
从法治角度
为艾滋病防治建言
□文/汤啸天
一、依法惩处“血头”和确有职务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
有人认为,我国不规范的采血、供血行为主要发生在90年代中期。我国确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罪,强迫他人卖血罪,非法采血、制血、供血罪,单位违反检测操作规定采血、制血、供血罪,始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90年代中期的“血头”、“血霸”问题已经无法处理。
笔者以为,即便无法追究既往“血头”、“血霸”的刑事责任,追究其民事责任也是必要的,被害人的民事诉讼权依然可以行使。当时卖血的农民所得甚少,“血头”、“血霸”及“血站”都发了横财。只要司法部门和政府机关通力合作,哪怕在象征意义上判令“血头”、“血霸”作出赔偿,都会有利于安抚因为卖血感染艾滋病的贫困者。“血站”的非法设立和违规操作,至少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失职有关,政府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开向民众道歉。
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采供血及血液制品的安全一定要从源头上抓起,实行长效管理,不能只靠“专项整治”。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采血、供血、血制品监管制度,从源头上保障用血安全。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绝对不能设置“血站”,已经建立的“血站”绝对禁止个人承包。“血站”的工作信息列入向社会公开的范畴,随时随地接受社会公众(包括境内外媒体)的查询、采访。卫生部应当向社会公布专用的免费举报电话号码,参照体育系统反兴奋剂通用的“飞行检查法”,采取随机抽查的方法进行严格监管。只要非法、违规采供血查实有据,就采取“突然死亡法”立即关闭该血站,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对HIV感染者直接犯罪的活动要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各地公安机关对故意传播疾病或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的艾滋病感染者必须保持高度警惕。一经发现,必须立即抓捕,依法惩处,决不能造成国家对艾滋病人作案“束手无策”的错觉。对进入诉讼程序和已经定罪的艾滋病感染者,应当给予人道待遇,设置专门的羁押区域,并予以积极治疗。
三、严厉打击以治疗艾滋病为手段的诈骗犯罪。
艾滋病患者的心理十分脆弱。出于对生命的珍爱和渴求,艾滋病人特别容易听信“包治艾滋病”的欺骗,所谓治疗艾滋病的“祖传秘方”也会轻而易举地骗取艾滋病人的钱财。如果政府仅仅告诫艾滋病患者“不要上当受骗”,依然不能免除其行政不作为的责任。政府主管部门对以HIV感染者为对象的非法行医、非法制药、销售假药劣药的行为,一定要及时发现、从严惩治。
处理针对HIV感染者的非法行医、贩卖假药劣药案件,除了在定罪量刑时必须体现从严原则之外,在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时,应当充分维护被害人的利益。对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企业,一经查实要立即查封,彻底追缴流散的假劣产品。发现为销售治疗艾滋病的假药劣药发布广告的单位,除按照《广告法》第41条的规定处罚外,要一律停止其发布广告的资格。
四、普惕从事艾滋病防治研究的实验室人员故意制造事故。
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故意制造事故罪”这样的罪名,但是,无论从理论或实践的角度看,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确实存在,增补这一罪名势在必然。在防治艾滋病的过程中,各类科研人员的作用极为重要,研究资金的投入要依法保证,实验室的管理必须强化。如果HIV从实验室逸出,特别是人为地将实验室的HIV或某种带有毒性的中间试验品向社会扩散,事后控制的局面将极为被动。近年来,理论界已经提出了“生化恐怖”的概念,其中的关注重点之一是高科技人员和实验室的控制,我国切不可缺乏应有的敏感性。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立法第一步
□文/李想
艾滋病是我国重点防治的重大传染病。为预防、控制艾滋病,捍卫公共卫生,1月2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57号国务院令,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该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一、首先,《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出台意义重大。
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需要做各方面的工作,科学的、医学的、公共卫生的、社会的、心理的、伦理的、宗教的、法律的等诸多方面,但其中最为关键和首要的是要进行法律改革。
2002年,在法律学者李的报告中指出,妨碍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或者相互矛盾有200多处。全部修改必然需要付出不可能承受的时间代价,制定一部专门的、体现艾滋病防治的理念、价值和政策的《艾滋病防治法》,就成为与会者一致的认识。我们可以看到,2000年9月7日,在国务院参事室召开的“艾滋病立法问题研讨会”,2002年6月6日,在UNDP召开“中国艾滋病法律改革建议会议”,2002年11月23日在清华大学举行“艾滋病防治模拟立法听证会”,2006年2月12日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从学者的推动和呼吁算起,用了将近4年的时间。
《条例》的积极的亮点有以法律形式固定了“四免一关怀”政策、重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鼓励参与艾滋病防治、进行广泛的行为干预等方面,同时抛弃了原来的把防治艾滋病和打击吸毒、卖淫、嫖娼捆绑在一起的战略。
二、《艾滋病防治条例》需要平衡整体和个体权利关系。
防治条例的目的就是控制艾滋病的流行来保障全体社会公民的权益。艾滋病是一种传染病,那么感染了艾滋病毒的人就具有传染给其他人的可能性。控制艾滋病的传播,最需要明确的是,防治并不是通过控制感染了艾滋病毒的人来达到防治的目的。而不但把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及有高危行为人群和大多数未感染的人群对立、甚至是牺牲这些少数人的利益来保障多数人更是错误的。
保障个人权利与保护公众健康是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两个方面,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我们不可能指望通过一部不能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来建立有高危行为或已经感染的人的合作关系来防治艾滋病。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条款的表述还不是很完善,某种程度上会给大众传递错误的观念。首先大众会认为艾滋病的传播的责任归于他们从而加剧歧视;其次会认为只要控制了他们就等于做了艾滋病防治;再有就是大众对自己的行为的危险性产生麻痹。
三、《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的法律环境有待完善。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艾滋病防治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条例》如果和其他法律相违背,那么应该以效力更高的法律为准。这一点就决定了《条例》还无法解决其他法律遗留的问题。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九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在传染期内”“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条例》第三条就不能保障艾滋病人的婚姻权。
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亲属以及有高危行为人群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发展权、医疗权、居住权、就业权、教育权、保密和隐私权、言论权、结婚权、旅行权等,显然这样的一部《艾滋病防治条例》将面临更多类似的障碍而无法短时间内解决。
编辑:朱军 杜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