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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3日至4日,全省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在杭州召开。会上,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习近平同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俞国行同志分别发表了重要讲话,本刊摘要刊登。
召开这次全省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家在认真回顾总结实践工作的基础上,交流做好人大工作的认识体会,有利于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有利于促进我省地方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推动“法治浙江”建设。
当前,大家都对人大监督工作非常关心,特别是如何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和即将出台的监督法,进一步做好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所以,今天我想着重谈谈人大监督工作,与同志们共同交流探讨。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
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首先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看。第一,人大监督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实施,代表国家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进行的监督。在我们国家监督体系中,有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其中,人大监督层次最高,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第二,人大立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工作,都需要监督工作提供保障,才能取得成效。第三,在我省,只有省和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所有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没有立法权,日常大量的工作在于监督。第四,长期以来,各级人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一直高度关注人大监督工作,并对人大监督工作寄予厚望。
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是一项政治性、全局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这在制定监督法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反映。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安排,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保证。这些都涉及到政治制度、国家体制、党管干部等一些重大原则问题。所以我们不能只就监督工作谈监督工作,而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看问题。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都盼望全国人大出台监督法,规范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制定监督法,从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求,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情况汇报、进行认真研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和吴邦国委员长多次在讲话中对此进行重点阐述。一部法律的制定历时20年,党和国家又如此高度重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是少见的。中央关于监督法草案的指示精神,为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紧密联系我国政治制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与实践,加以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关于监督法,我在最近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谈了“四个充分认识”的体会:一要充分认识监督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政治性很强的重要法律,二要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法是一个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总结经验的过程,三要充分认识监督法体现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要求,四要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制定监督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人大的监督工作。
二、深刻理解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中央关于监督法草案的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经过对我省近几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考察分析,我感到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治,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人大监督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充分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一总体要求。人大监督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坚持公平正义,就是要督促“一府两院”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坚持服务大局,就是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事先要报经同级党委批准,监督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同级党委研究,在人大工作的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模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去年中央9号文件关于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等基本原则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是5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人大监督工作必须把握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结合去年学习中央9号文件,我领会主要有三个方面内涵:一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职权,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事关人大监督工作的政治方向。这里我想突出强调一下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既要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又要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一府两院”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又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议会民主的本质区别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法律监督,主要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执行。二是工作监督,主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审查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保证人代会决议和常委会决定的贯彻实施。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能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这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考察。中央明确要求,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议意见,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提拔任用;对工作做得差的,及时加以调整。在这方面,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要建立起联系、沟通与衔接的工作制度。这样做,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
第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首要原则,人大监督工作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依法治国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奋斗目标。人大通过监督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这与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一致的,与党的执政目标是一致的,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我们要在监督工作中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监督法的规定和实践情况看,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是人大监督工作最基本的形式。二是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经济社会各项建设的法治化进程。这已经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三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开展评议,监督它们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好人大会议的有关决议。四是对“一府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些监督方式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运用,以增强监督的实效。总之,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四,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一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方向性问题,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长远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等切身利益的根本性问题。人大监督工作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和工作机关的性质的要求。具体说来,一是要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二是要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三是要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总之,就是要通过不断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以此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此作为检验人大监督工作成效的标准,以此作为推动人大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不竭动力。
三、正确把握人大监督工作的努力方向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指示精神,我感到把握人大监督工作的努力方向,就是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方面下功夫。监督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说到底就是要为大局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在这方面,需要努力的环节很多,但关键还是要选准题目。具体说来,就是要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选题。选准了题目,就抓住了监督工作的关键,就为监督工作服务大局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本届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监督工作的选题。以执法检查为例,我们先后对劳动法、环保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劳动执法检查,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与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吻合的;开展环保执法检查,目的在于推进生态省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这符合省委建设生态省的决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目的在于把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基础之上,这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的现实要求是一致的。执法检查的这些选题都是从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出发,比较好地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紧扣了省委工作大局。我们所开展的其他监督工作,同样也是这样选题的。由于选题准确,各方面思想认识就容易得到统一,工作就容易顺利开展、形成合力、取得实效。这是人大监督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今后必须坚持的一个好做法。
二是要在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方面下功夫。任何工作都有一个实效的问题,人大监督工作也不例外。但是,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间接性的特征,它主要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表现出来。对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把握。一看监督对象的法治意识是否有新的提高,二看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是否得到遵守和执行,三看“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有新的改进和加强,四看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否得到切实解决。本届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在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作出了很大努力。一方面是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和掌握第一手材料。这是确保监督工作实效的前提。譬如,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事先都要进行深入调研,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这样就使得委员们的审议发言,建立在调研基础之上,能够做到言之有据,从而增强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另一方面的努力就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重点问题,对看准的问题,对关系监督工作实效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一抓到底。增强监督工作实效,需要努力的方面还很多。过去我们在这方面下过一些功夫,今后仍然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着力点,需要我们认真地去把握。
三是要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方面下功夫。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闭会期间代表作用如何发挥,一直是人大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去年中央9号文件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代表工作总体上有较大的改进。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代表作用尤其是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为此,要继续在这方面作出努力。第一,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让代表能够充分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府两院”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在当地的执行情况,这是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第二,要加强代表的服务工作,为代表知情知政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有步骤地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让代表深入了解和熟悉人大工作情况尤其是监督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监督。第三,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虚心听取并认真吸收代表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结合审议代表议案和办理代表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工作,有利于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利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为人民掌权执政。总之,我们要不断改进和加强代表工作,调动代表参与人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发挥代表分布行业广泛的优势,进一步畅通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四是要在提高常委会议决水平方面下功夫。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集体行使职权,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的。因此,开好常委会会议,不断提高会议的质量和议决水平,是一个关系到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问题。常委会会议质量和议决水平,说到底是一个履职能力的问题。我们必须看到,常委会会议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这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做,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总之,关于人大监督工作,我们要通过学习领会中央领导讲话和中央指示精神,认真总结我省地方人大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要求,把握方向,努力推动全省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步伐,推动“法治浙江”建设的进程。监督法出台之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抓好学习贯彻,健全人大监督工作制度,以此为契机促使我省人大监督工作迈出新步伐,推动全省各级人大的工作和建设再上新台阶。
召开这次全省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大家在认真回顾总结实践工作的基础上,交流做好人大工作的认识体会,有利于统一思想、深化认识,有利于促进我省地方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有利于推动“法治浙江”建设。
当前,大家都对人大监督工作非常关心,特别是如何按照中央的指示精神和即将出台的监督法,进一步做好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深入研究。所以,今天我想着重谈谈人大监督工作,与同志们共同交流探讨。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
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首先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看。第一,人大监督是由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实施,代表国家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进行的监督。在我们国家监督体系中,有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等等。其中,人大监督层次最高,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第二,人大立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工作,都需要监督工作提供保障,才能取得成效。第三,在我省,只有省和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景宁畲族自治县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他所有市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没有立法权,日常大量的工作在于监督。第四,长期以来,各级人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一直高度关注人大监督工作,并对人大监督工作寄予厚望。
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是一项政治性、全局性和原则性很强的工作,这在制定监督法的过程中得到了充分反映。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我国政治制度的安排,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保证。这些都涉及到政治制度、国家体制、党管干部等一些重大原则问题。所以我们不能只就监督工作谈监督工作,而要站在全局的高度,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看问题。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级人大代表都盼望全国人大出台监督法,规范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制定监督法,从六届全国人大开始酝酿,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求,十六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情况汇报、进行认真研究,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和吴邦国委员长多次在讲话中对此进行重点阐述。一部法律的制定历时20年,党和国家又如此高度重视,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是少见的。中央关于监督法草案的指示精神,为人大监督工作指明了方向。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都要紧密联系我国政治制度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与实践,加以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关于监督法,我在最近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谈了“四个充分认识”的体会:一要充分认识监督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政治性很强的重要法律,二要充分认识制定监督法是一个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总结经验的过程,三要充分认识监督法体现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要求,四要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制定监督法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规范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我们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人大的监督工作。
二、深刻理解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中央关于监督法草案的指示精神,按照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总体要求,经过对我省近几年来人大监督工作的考察分析,我感到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第一,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的民主与法治,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强调,“我国的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人大监督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充分体现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一总体要求。人大监督工作坚持依法治国,就是要维护法律权威,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坚持公平正义,就是要督促“一府两院”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坚持服务大局,就是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人大监督工作,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事先要报经同级党委批准,监督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同级党委研究,在人大工作的党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模范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去年中央9号文件关于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等基本原则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第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是5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人大监督工作必须把握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结合去年学习中央9号文件,我领会主要有三个方面内涵:一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二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职权,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事关人大监督工作的政治方向。这里我想突出强调一下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问题。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既要依法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又要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一府两院”既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又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西方议会民主的本质区别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法律监督,主要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遵守执行。二是工作监督,主要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对“一府两院”工作进行评议,审查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以保证人代会决议和常委会决定的贯彻实施。加强对“一府两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能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这有助于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考察。中央明确要求,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评议意见,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提拔任用;对工作做得差的,及时加以调整。在这方面,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常委会要建立起联系、沟通与衔接的工作制度。这样做,可以更好地发挥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作用。
第三,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监督工作的首要原则,人大监督工作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依法治国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奋斗目标。人大通过监督工作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这与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一致的,与党的执政目标是一致的,与依法治国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我们要在监督工作中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从监督法的规定和实践情况看,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一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是人大监督工作最基本的形式。二是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加快经济社会各项建设的法治化进程。这已经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三是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开展评议,监督它们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好人大会议的有关决议。四是对“一府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这些监督方式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综合运用,以增强监督的实效。总之,要以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主要内容,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更好地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第四,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一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方向性问题,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长远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等切身利益的根本性问题。人大监督工作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体现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和工作机关的性质的要求。具体说来,一是要确保宪法和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二是要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三是要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总之,就是要通过不断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要以此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此作为检验人大监督工作成效的标准,以此作为推动人大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不竭动力。
三、正确把握人大监督工作的努力方向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指示精神,我感到把握人大监督工作的努力方向,就是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要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方面下功夫。监督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说到底就是要为大局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效的法治保障。在这方面,需要努力的环节很多,但关键还是要选准题目。具体说来,就是要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总体思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选题。选准了题目,就抓住了监督工作的关键,就为监督工作服务大局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本届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监督工作的选题。以执法检查为例,我们先后对劳动法、环保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劳动执法检查,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这与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是吻合的;开展环保执法检查,目的在于推进生态省建设和发展循环经济,这符合省委建设生态省的决策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目的在于把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基础之上,这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浙江”的现实要求是一致的。执法检查的这些选题都是从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出发,比较好地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紧扣了省委工作大局。我们所开展的其他监督工作,同样也是这样选题的。由于选题准确,各方面思想认识就容易得到统一,工作就容易顺利开展、形成合力、取得实效。这是人大监督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取得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今后必须坚持的一个好做法。
二是要在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方面下功夫。任何工作都有一个实效的问题,人大监督工作也不例外。但是,人大监督工作实效具有间接性的特征,它主要通过“一府两院”的工作表现出来。对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把握。一看监督对象的法治意识是否有新的提高,二看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是否得到遵守和执行,三看“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有新的改进和加强,四看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是否得到切实解决。本届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在提高监督工作实效方面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作出了很大努力。一方面是加强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和掌握第一手材料。这是确保监督工作实效的前提。譬如,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事先都要进行深入调研,为常委会审议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这样就使得委员们的审议发言,建立在调研基础之上,能够做到言之有据,从而增强审议意见的针对性。另一方面的努力就是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重点问题,对看准的问题,对关系监督工作实效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一抓到底。增强监督工作实效,需要努力的方面还很多。过去我们在这方面下过一些功夫,今后仍然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着力点,需要我们认真地去把握。
三是要在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方面下功夫。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意志行使国家权力。闭会期间代表作用如何发挥,一直是人大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去年中央9号文件对此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相应的具体措施,代表工作总体上有较大的改进。但是现在回过头来看,代表作用尤其是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为此,要继续在这方面作出努力。第一,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让代表能够充分了解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一府两院”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在当地的执行情况,这是代表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第二,要加强代表的服务工作,为代表知情知政及时提供有关信息,有步骤地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让代表深入了解和熟悉人大工作情况尤其是监督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代表对人大工作的监督。第三,要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虚心听取并认真吸收代表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建议,结合审议代表议案和办理代表建议,不断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工作,有利于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有利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地为人民掌权执政。总之,我们要不断改进和加强代表工作,调动代表参与人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通过发挥代表分布行业广泛的优势,进一步畅通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努力增强监督工作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
四是要在提高常委会议决水平方面下功夫。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集体行使职权,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的。因此,开好常委会会议,不断提高会议的质量和议决水平,是一个关系到监督工作实效的重要问题。常委会会议质量和议决水平,说到底是一个履职能力的问题。我们必须看到,常委会会议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这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做,需要我们继续努力。
总之,关于人大监督工作,我们要通过学习领会中央领导讲话和中央指示精神,认真总结我省地方人大工作的新做法新经验,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要求,把握方向,努力推动全省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步伐,推动“法治浙江”建设的进程。监督法出台之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抓好学习贯彻,健全人大监督工作制度,以此为契机促使我省人大监督工作迈出新步伐,推动全省各级人大的工作和建设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