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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中思想政治学科中,法治意识素养的培育是一个梯度发展的过程,需要经历“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作用—认同法律价值”三个阶段。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学中,教师要注意知识教学的与时俱进和合理划界,强调法律作为“治国之重器”的工具性,还应突出法的价值引领,帮助学生理解立法精神,认同法的价值,形成对法治的信仰,以此推动法治意识的培育。
关键词:法治意识;法律知识;法律作用;法律价值
法治意识是高中思想政治学科四大核心素养之一,其培育是一个梯度发展的过程,需要经历“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作用—认同法律价值”三个阶段。在高中思想政治学科现行教材体系中,《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是进行法律教学的专门课程。下文试以《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学为例,探讨如何实现法治意识培育的梯度发展。
一、掌握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培育的初级梯度
知识是构成各种复杂思想理论的基础材料,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人们的思想难以丰富而深刻。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可、遵从与崇尚,是关于法治的知识、思想和态度,而法治思想和崇尚法治态度的形成是以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因此,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是法治意识培育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教育部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修订组朱明光先生也认为,“学科素养不等同于学科知识,但学科素养与学科知识之间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则是毋庸置疑的……学科知识的积累,是造就学科素养的条件;学科素养的形成,是学科知识积淀的结果”。[1]由此可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形成法治意识素养的前提和条件,没有法律知识的掌握,法治意识的培育就如空中楼阁。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涉及了与每个高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些法律的理论、知识和规定。综观《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全书,六个专题的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三方面的知识。第一部分是法的基本原理的知识,对应的是专题一的内容,包括法的本质、产生、发展和作用的知识,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以及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民法的一些知识,对应的是专题二、三、四、五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与合同有关的知识、与劳动就业有关的知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知识。第三部分是法律救济的知识,对应的是专题六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救济的含义与具体方式、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诉讼的基本程序、证据与举证责任分配、律师的基本职责与作用等知识。
开展法律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除了要把上述教材知识准确、完整地教给学生之外,还应注意落实两点要求。首先,讲授法律知识要注意与时俱进。相对于我国日新月异的法治建设和动态发展的法律体系,教材有些法律规范的表述相对滞后。如果现行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和调整,教师应该按照最新法律规范进行宣讲,而不应拘泥于教材表述。例如,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由十周岁修改为八周岁,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而教材与之相关的表述仍然是原来的法律规定,此时教师就应该适时更新自身知识,并将立法的最新变化告知学生。其次,讲授法律知识要把握合理边界。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卷册浩繁,内容博大精深,很多法律知识即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难以全部掌握。对于高中生而言,他们不需要也不可能掌握过多且过于专业的法律知识。教师可以在教材知识之外有所拓展,但是不应该漫无边界。合理边界的确定,一是要以教材知识的合理延伸为界,二是要以高中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所能接受的程度为界。举例来说,在讲授合同订立知识的时候,教师需要帮助学生掌握有效合同的五个条件、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这两处知识细节。教师还可以告知学生,不能简单地认为合同就是两类,介于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之间还有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如损害合同主体自身利益的合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主体权力有瑕疵的合同则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些都可以由合同效力判定的知识引出,是教材知识的适当拓展和合理延伸。但有些教师还会进一步往下讲,引出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等知识。这些过于专业的知识脱离了学生生活实际,艰涩的概念还会加重学生学业负担,就已经明显越界,实无讲授必要。
二、熟悉法律作用:法治意识培育的基本要求
学习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知识、占有知识,学以致用才是学习的最终目的,明代大儒王阳明推崇的“知行合一”就是这个道理。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当代中国,法律则成了党和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一个工具。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学好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高中学生还应该理解法律的工具性,熟悉其在解决社会矛盾、规范社会关系中的功能和用途,才能做到学以致用。法治意识作为思想政治学科的核心素养之一,其中包含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应该通过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来体现和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法律教学帮助高中生熟悉法律工具,了解其具体运用,是培育法治意识的基本要求。而从工具的角度讲解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更有助于高中学生明确学习法律的意义,提高学习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结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内容编排,对法律的工具属性可作不同层次的理解。总体而言,我国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工具,这一观点在专题一中有明确的阐述。在进行专题一的教学时,教师就应该给学生说清楚,我国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工具,当代中国推行法治是人民的选择和历史的必然。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治理方式。人治的方式是少数人之治,缺乏民主,主观随意,容易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法治集中了多数人的意志,通过事先制定的规范进行治理,更加公平,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进步和繁荣。当代中国历经人治之祸,教训深刻,正是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我国才有了社会的稳定进步和国家的繁荣昌明。 现代治理理论认为,国家的治理是多元主体协调进行的行为。在当下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机关之外,公民也是治理的一个重要主体。公民参与国家治理,首先要熟悉法律工具的运用,学会用它来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具体来说,教材专题二至专题五介绍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私法领域维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重要工具;教材专题六介绍的法律救济,为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指明了救济途径,在民事和行政领域中,诉讼程序和诉讼以外的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都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类冲突和纠纷的重要工具。在进行专题二至专题五的教学时,教师应该让学生了解,民法中有哪些规定,可以成为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加以维护的武器;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怎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在进行专题六的教学时,教师应该点出,作为解决纠纷的工具,法律救济为公民提供了不同情况下可以选择的维权途径。除了在课堂教学中介绍这些法律工具的运用之外,教师还可以通过课外的多种方式帮助他们感受其实际作用,如通过模拟法庭、法庭审判旁听等方式熟悉诉讼的基本程序。
三、认同法律价值:法治意识培育的更高境界
法治的突出表现不但是“规则之治”,使全社会一体遵从法律的“制度化”设计和“秩序化”安排,更为重要的是要形成人们对于法律至上的价值判断和文化认同[2]。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在其自有的工具理性之上,还包含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性。培育法治意识,为了达成让高中学生“发自内心的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维护公平正义,成为有尊严的中国公民”[3]的目标,在帮助高中学生掌握适当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法律工具的运用的同时,我们还需要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同法的价值,乃至形成对法的信仰。
自古以来,人类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产生以后,人类就一直把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赋予其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我国,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与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相比,当代中国法律体现的是绝大多数人追求的公平正义,更具有社会进步性。我国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既体现在实体法中,也体现在程序法中。民法作为实体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门法,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循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侵权和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原则在实体法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贯穿着一些相同的基本原则,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公开审判的原则等,在进行诉讼时,公民都享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原则在程序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分析这些内容时,教师应该点出其背后包含的价值追求,帮助学生深刻理解并自觉认同法律所推崇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的普遍价值,同时各个部门法又有其独特价值。如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讲到“当事人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权利主张”这一规定时,教师应该点出诉讼时效的价值,意在防止“当事人躺在权利之上酣睡”,从而提高公民权利意识,促进其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利,防止权利人维护权利的不合理拖延造成审判压力的过度繁重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护权利相对方免受不合理的诉讼的困扰,实现司法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平衡。讲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时,会讲到善意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教师应该点出此处包含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交易的原则,一方面要维护市场交易中的诚实守信和稳定预期,另一方面又要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讲到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当事人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要尽最大善意帮助对方履行合同,教师应该点出这些都体现了民法推崇的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人应当配合义务人义务的履行,不得不合理地妨碍或者拒绝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讲到结婚的条件中,反对买卖婚姻和重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照顾无过错方,教师应该点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教师要通过对这些具体法规的分析和引导,帮助高中学生逐步接受并認同我国民法特有的价值追求。
在开展《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学时,教师不但讲法律知识、讲法律运用,还能适时突出法的价值引领,这样就能帮助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运用、理解立法精神的同时,潜移默化地认同法所推崇的价值,形成对法治的信仰,自觉践行法治理念,从而更好地培育法治意识这一学科核心素养。
参考文献:
[1]朱明光.关于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的思考[J].思想政治课教学,2016(1):4.
[2]尹奎杰.法治认同培育的理性逻辑[J].北方法学.2016(3):113.
[3]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修订组.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征求意见稿)[M].2016:9.
关键词:法治意识;法律知识;法律作用;法律价值
法治意识是高中思想政治学科四大核心素养之一,其培育是一个梯度发展的过程,需要经历“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作用—认同法律价值”三个阶段。在高中思想政治学科现行教材体系中,《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是进行法律教学的专门课程。下文试以《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学为例,探讨如何实现法治意识培育的梯度发展。
一、掌握法律知识:法治意识培育的初级梯度
知识是构成各种复杂思想理论的基础材料,没有一定的知识积累,人们的思想难以丰富而深刻。法治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的认可、遵从与崇尚,是关于法治的知识、思想和态度,而法治思想和崇尚法治态度的形成是以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因此,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是法治意识培育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教育部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修订组朱明光先生也认为,“学科素养不等同于学科知识,但学科素养与学科知识之间具有正相关的关系,则是毋庸置疑的……学科知识的积累,是造就学科素养的条件;学科素养的形成,是学科知识积淀的结果”。[1]由此可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形成法治意识素养的前提和条件,没有法律知识的掌握,法治意识的培育就如空中楼阁。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程涉及了与每个高中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联系最为密切的一些法律的理论、知识和规定。综观《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全书,六个专题的内容,大致可以划分为三方面的知识。第一部分是法的基本原理的知识,对应的是专题一的内容,包括法的本质、产生、发展和作用的知识,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以及我国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民法的一些知识,对应的是专题二、三、四、五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权利与义务的知识、与合同有关的知识、与劳动就业有关的知识、与婚姻家庭有关的知识。第三部分是法律救济的知识,对应的是专题六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救济的含义与具体方式、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诉讼的基本程序、证据与举证责任分配、律师的基本职责与作用等知识。
开展法律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除了要把上述教材知识准确、完整地教给学生之外,还应注意落实两点要求。首先,讲授法律知识要注意与时俱进。相对于我国日新月异的法治建设和动态发展的法律体系,教材有些法律规范的表述相对滞后。如果现行法律作了重大修改和调整,教师应该按照最新法律规范进行宣讲,而不应拘泥于教材表述。例如,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龄的下限由十周岁修改为八周岁,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而教材与之相关的表述仍然是原来的法律规定,此时教师就应该适时更新自身知识,并将立法的最新变化告知学生。其次,讲授法律知识要把握合理边界。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卷册浩繁,内容博大精深,很多法律知识即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难以全部掌握。对于高中生而言,他们不需要也不可能掌握过多且过于专业的法律知识。教师可以在教材知识之外有所拓展,但是不应该漫无边界。合理边界的确定,一是要以教材知识的合理延伸为界,二是要以高中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社会阅历所能接受的程度为界。举例来说,在讲授合同订立知识的时候,教师需要帮助学生掌握有效合同的五个条件、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这两处知识细节。教师还可以告知学生,不能简单地认为合同就是两类,介于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之间还有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况,如损害合同主体自身利益的合同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主体权力有瑕疵的合同则称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些都可以由合同效力判定的知识引出,是教材知识的适当拓展和合理延伸。但有些教师还会进一步往下讲,引出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等知识。这些过于专业的知识脱离了学生生活实际,艰涩的概念还会加重学生学业负担,就已经明显越界,实无讲授必要。
二、熟悉法律作用:法治意识培育的基本要求
学习的目的不在于获得知识、占有知识,学以致用才是学习的最终目的,明代大儒王阳明推崇的“知行合一”就是这个道理。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在当代中国,法律则成了党和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一个工具。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明确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在学好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高中学生还应该理解法律的工具性,熟悉其在解决社会矛盾、规范社会关系中的功能和用途,才能做到学以致用。法治意识作为思想政治学科的核心素养之一,其中包含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应该通过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社会现实问题来体现和检验。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过法律教学帮助高中生熟悉法律工具,了解其具体运用,是培育法治意识的基本要求。而从工具的角度讲解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更有助于高中学生明确学习法律的意义,提高学习的目的性和针对性。
结合《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内容编排,对法律的工具属性可作不同层次的理解。总体而言,我国法律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工具,这一观点在专题一中有明确的阐述。在进行专题一的教学时,教师就应该给学生说清楚,我国法律是国家治理的工具,当代中国推行法治是人民的选择和历史的必然。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治理方式。人治的方式是少数人之治,缺乏民主,主观随意,容易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法治集中了多数人的意志,通过事先制定的规范进行治理,更加公平,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进步和繁荣。当代中国历经人治之祸,教训深刻,正是确立依法治国方略以来,我国才有了社会的稳定进步和国家的繁荣昌明。 现代治理理论认为,国家的治理是多元主体协调进行的行为。在当下的国家治理体系中,国家机关之外,公民也是治理的一个重要主体。公民参与国家治理,首先要熟悉法律工具的运用,学会用它来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具体来说,教材专题二至专题五介绍的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依据,是私法领域维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重要工具;教材专题六介绍的法律救济,为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指明了救济途径,在民事和行政领域中,诉讼程序和诉讼以外的调解、仲裁和行政复议,都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类冲突和纠纷的重要工具。在进行专题二至专题五的教学时,教师应该让学生了解,民法中有哪些规定,可以成为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加以维护的武器;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必须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怎样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在进行专题六的教学时,教师应该点出,作为解决纠纷的工具,法律救济为公民提供了不同情况下可以选择的维权途径。除了在课堂教学中介绍这些法律工具的运用之外,教师还可以通过课外的多种方式帮助他们感受其实际作用,如通过模拟法庭、法庭审判旁听等方式熟悉诉讼的基本程序。
三、认同法律价值:法治意识培育的更高境界
法治的突出表现不但是“规则之治”,使全社会一体遵从法律的“制度化”设计和“秩序化”安排,更为重要的是要形成人们对于法律至上的价值判断和文化认同[2]。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在其自有的工具理性之上,还包含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性。培育法治意识,为了达成让高中学生“发自内心的遵法、学法、守法、用法”“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维护公平正义,成为有尊严的中国公民”[3]的目标,在帮助高中学生掌握适当的法律基础知识、熟悉法律工具的运用的同时,我们还需要通过教学,帮助学生认同法的价值,乃至形成对法的信仰。
自古以来,人类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产生以后,人类就一直把法律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赋予其维护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在我国,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价值。与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法相比,当代中国法律体现的是绝大多数人追求的公平正义,更具有社会进步性。我国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既体现在实体法中,也体现在程序法中。民法作为实体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部门法,它规定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遵循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的原则、侵权和违约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原则在实体法中的具体体现。在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中贯穿着一些相同的基本原则,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一切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公开审判的原则等,在进行诉讼时,公民都享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上诉的权利,这些都是公平正义原则在程序法中的具体体现。在分析这些内容时,教师应该点出其背后包含的价值追求,帮助学生深刻理解并自觉认同法律所推崇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的普遍价值,同时各个部门法又有其独特价值。如民法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讲到“当事人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不再支持其权利主张”这一规定时,教师应该点出诉讼时效的价值,意在防止“当事人躺在权利之上酣睡”,从而提高公民权利意识,促进其积极主动维护自身权利,防止权利人维护权利的不合理拖延造成审判压力的过度繁重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保护权利相对方免受不合理的诉讼的困扰,实现司法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平衡。讲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时,会讲到善意第三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无处分权人处分的财产的所有权,教师应该点出此处包含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交易的原则,一方面要维护市场交易中的诚实守信和稳定预期,另一方面又要促进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讲到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当事人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要尽最大善意帮助对方履行合同,教师应该点出这些都体现了民法推崇的诚实守信的原则,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人应当配合义务人义务的履行,不得不合理地妨碍或者拒绝其履行义务的行为。讲到结婚的条件中,反对买卖婚姻和重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照顾无过错方,教师应该点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的原则。教师要通过对这些具体法规的分析和引导,帮助高中学生逐步接受并認同我国民法特有的价值追求。
在开展《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学时,教师不但讲法律知识、讲法律运用,还能适时突出法的价值引领,这样就能帮助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熟悉法律运用、理解立法精神的同时,潜移默化地认同法所推崇的价值,形成对法治的信仰,自觉践行法治理念,从而更好地培育法治意识这一学科核心素养。
参考文献:
[1]朱明光.关于思想政治学科核心素养的思考[J].思想政治课教学,2016(1):4.
[2]尹奎杰.法治认同培育的理性逻辑[J].北方法学.2016(3):113.
[3]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修订组.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标准(征求意见稿)[M].20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