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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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最初是作为说明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的理论基础而提出,运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则与刑法构成要件的刚性规定发生碰撞.“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不能突破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随意降低黑恶犯罪的入罪门槛.实践中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被人为拔高,远远高于国际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入罪标准,也与刑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标准降低为司法解释中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要求.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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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 法学院, 广东 广州 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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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早打小”刑事政策最初是作为说明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的理论基础而提出,运用于刑事司法实践则与刑法构成要件的刚性规定发生碰撞.“打早打小”刑事政策不能突破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随意降低黑恶犯罪的入罪门槛.实践中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被人为拔高,远远高于国际社会有组织犯罪的入罪标准,也与刑法的规定不相符合.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立标准降低为司法解释中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打早打小”刑事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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