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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谐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本质属性和本质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原则,规定了奋斗目标,部署了本世纪前20年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工作任务。实现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个长期历史任务,它要求我们从多方面努力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加强制度文明建设就是其中之一。
和谐社会与制度文明的涵义
和谐一词,本义指“配合适当和均匀”,用于家庭和社会,指家庭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和睦相处。所谓社会和谐,指的是一种社会状态,是社会成员即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和睦,人和社会之间關系协调,人和自然之间和睦共处;人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分配享用合理公平;是一种全体人民(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睦相处的社会状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经历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的持续过程,是不断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是一个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
所谓制度,按词典解释即“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又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度等”。文明指的是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表现出来的状态,即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与文化相同,即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党的十二大报告中认为,文明是人类改造世界的进步状态和积极成果。对自然改造的成果是物质文明,对主观世界改造的成果是精神文明,对社会改造的成果是社会制度的进步,可称之为制度文明。它包括两个方面,即经济制度的进步和政治制度的进步。社会制度的进步、社会的改造,最终将表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概言之,制度文明一般可以看作是特定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活动的规范体系。制度文明也可以称为“文明的制度”,指的是一种合理的、进步的、科学的、合乎人民利益需要和社会发展规律的,人们所向往、追求的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当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制度文明,是规范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体系。它包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等等。和以前的或当前的不同社会性质的社会制度相比较,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应更先进、更合理、更合乎社会发展规律。
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社会主义文明建设除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还应包括制度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制度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制度和政策保证,在社会主义全部文明建设中起着强有力的调节和推动作用。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三者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必须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任何一方的不和谐都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和谐。这三者之中第一位的是人与人的和谐,而其关键是利益的和谐,建立协调和谐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体社会成员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使得全体人民共享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成果,逐步共同富裕,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社会才会和谐发展。反之,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教训表明,社会公平正义一旦出现严重问题,就会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激烈冲突,广大群众同执政党、政府之间就可能会出现对抗状态。而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就需要科学的制度来规范和调节,需要进行制度文明建设。
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80多年的奋斗历史和新中国成立近60年的前进历史都表明,党与政府制定和贯彻执行了正确的政策、制度和规范,人们心情舒畅,干劲充足,党的事业就顺利前进,国家经济社会就会正常发展。反之,破坏了正确的政策、制度、规范或使之不能执行,党的事业就会受到损失,国家和人民就会出现灾难。
加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和谐需要社会主义制度文明作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十六大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执法等多方面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需要经过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才能达到和谐社会的最高状态即共产主义。构建和谐社会又是一个分阶段实现的过程,我们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当前的工作,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方面,当前阶段应该逐步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立和完善以“四个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为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运作机制,规范有关体制。
(二)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施政机制、体制等,由相应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改变或尽快废除那些不公正乃至歧视性的法规、制度、政策、机制,使国家的法规、制度、政策、机制等本身公平公正。
(三)坚决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各级领导、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行政问责制,失职渎职、造成工作失误和国家重大损失的必须受到追究和处理,对贪污受贿者,必须依法惩处。
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同构建和谐社会一样,也须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此,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制度建设也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出发,与时俱进,调整、制定和健全制度文明,保证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编辑:霍瑞珍
和谐社会与制度文明的涵义
和谐一词,本义指“配合适当和均匀”,用于家庭和社会,指家庭成员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相互和睦相处。所谓社会和谐,指的是一种社会状态,是社会成员即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和睦,人和社会之间關系协调,人和自然之间和睦共处;人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分配享用合理公平;是一种全体人民(社会成员)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睦相处的社会状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经历长期的历史过程,需要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矛盾的持续过程,是不断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是一个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
所谓制度,按词典解释即“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又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度等”。文明指的是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表现出来的状态,即人类社会的进步状态;与文化相同,即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党的十二大报告中认为,文明是人类改造世界的进步状态和积极成果。对自然改造的成果是物质文明,对主观世界改造的成果是精神文明,对社会改造的成果是社会制度的进步,可称之为制度文明。它包括两个方面,即经济制度的进步和政治制度的进步。社会制度的进步、社会的改造,最终将表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概言之,制度文明一般可以看作是特定社会人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活动的规范体系。制度文明也可以称为“文明的制度”,指的是一种合理的、进步的、科学的、合乎人民利益需要和社会发展规律的,人们所向往、追求的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当然是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制度文明,是规范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互关系的体系。它包括社会主义的国家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等等。和以前的或当前的不同社会性质的社会制度相比较,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应更先进、更合理、更合乎社会发展规律。
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已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社会主义文明建设除了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还应包括制度文明建设。社会主义制度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制度和政策保证,在社会主义全部文明建设中起着强有力的调节和推动作用。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三者之间是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的,必须整体推进、协调发展,任何一方的不和谐都会影响其他方面的和谐。这三者之中第一位的是人与人的和谐,而其关键是利益的和谐,建立协调和谐的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体社会成员在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使得全体人民共享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成果,逐步共同富裕,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发挥出来,社会才会和谐发展。反之,国内外的历史经验教训表明,社会公平正义一旦出现严重问题,就会导致社会成员、社会群体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激烈冲突,广大群众同执政党、政府之间就可能会出现对抗状态。而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就需要科学的制度来规范和调节,需要进行制度文明建设。
邓小平同志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中国共产党80多年的奋斗历史和新中国成立近60年的前进历史都表明,党与政府制定和贯彻执行了正确的政策、制度和规范,人们心情舒畅,干劲充足,党的事业就顺利前进,国家经济社会就会正常发展。反之,破坏了正确的政策、制度、规范或使之不能执行,党的事业就会受到损失,国家和人民就会出现灾难。
加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社会和谐需要社会主义制度文明作保证。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十六大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制度文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的基本着眼点,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地区、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从法律上、制度上、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司法执法等多方面采取切实措施,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够接受教育,都能够进行劳动创造,都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够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需要经过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坚持不懈的努力奋斗,才能达到和谐社会的最高状态即共产主义。构建和谐社会又是一个分阶段实现的过程,我们要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当前的工作,扎扎实实地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方面,当前阶段应该逐步做到以下几点:
(一)建立和完善以“四个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为实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运作机制,规范有关体制。
(二)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出发,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施政机制、体制等,由相应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改变或尽快废除那些不公正乃至歧视性的法规、制度、政策、机制,使国家的法规、制度、政策、机制等本身公平公正。
(三)坚决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各级领导、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执行行政问责制,失职渎职、造成工作失误和国家重大损失的必须受到追究和处理,对贪污受贿者,必须依法惩处。
社会主义制度文明建设同构建和谐社会一样,也须是分阶段进行的。因此,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制度建设也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出发,与时俱进,调整、制定和健全制度文明,保证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编辑:霍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