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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是为了证明居住在我国境内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于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因为居民身份证的该功能和目的,我国对“扣押”居民身份证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只有在“监视居住”的情况下,只有公安机关可以扣押居民身份证,其他任何情形,任何单位和人员都不允许扣押居民身份证,非法扣押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居民身份证案件时,该如何对涉案居民身份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既做到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又做到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冒用身份证情形
案例一
甲捡拾一张居民身份证,后以该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在登记进站时,显示该身份证持有者为吸毒人员。车站派出所将甲传唤到派出所,未检测出甲吸食毒品。但经查验,身份证非甲本人所有,甲承认其捡拾身份证使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甲予以行政处罚。但对甲捡拾的身份证该如何处理?既然本案不符合扣押身份证的条件,该如何对涉案身份证证据保全?
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七节之规定,公安机关的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有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登记、收缴:
1、扣押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案件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居民身份证法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居民身份证的行政案件拥有扣押权,所以本案对涉案的身份证不能扣押。
2、扣留适用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本案对涉案的身份证不能扣留。
3、查封适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所以本案对涉案的身份证不能查封。
4、抽样取证主要适用于数量大或成批的,不便采取扣押措施的涉案物品,所以本案对涉案的身份证不能抽样取证。
5、登记适用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登记的证据是由当事人自行保管,不转变占有,本案因身份证非本人占有,所以不适用登记。
6、收缴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及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本案身份证非非法财物,所以不适用收缴。
7、先行登记保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适用于没有扣押法律依据,但却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是否转移对物品的占有保管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式样十二: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的格式和规定,先行登记保存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中的保存地点一栏,既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保存地点,那么办案实践中,我们可以把保存地点视案件不同情况,保存当事人处、公安机关、保管人处等。
综上,本案应把涉案的被冒用的居民身份证以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保存地点为车站派出所,由车站派出所通知身份证本人前来领取身份证。因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所以若身份证本人7日内未来领取,视为车站派出所代为保管该身份证,建议按照《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做好保管工作。
出借、转让身份证情形
案例二
网安部门民警在对某网吧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未按要求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上网人员甲登记使用的身份证为网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乙的身份证,与甲身份不符。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网吧处以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析
这是公安机关普遍的做法,但该案中,对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人同样应给予处罚。经了解,有些网吧经营者会向自己的亲朋借身份证,或购买他人身份证,用于给未携带身份证人员、未成年人登记上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于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人应予以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
根据案例一证据保全的分析,本案中对涉案身份证应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方式予以证据保全,保存地点为办案的网安部门,由网安部门在先行登记保存的7日内通知身份证本人前来领取,若身份证本人7日内未来领取身份证,视为网安部门代为保管该身份证,按照《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做好保管工作;同时应由网安部门对出借、转让身份证者予以行政处罚。
骗领身份证、使用骗领的身份证情形
案例三
甲乙夫妻二人离婚后,户口簿上尚未分开,甲拿着户口簿找到丙冒充乙,到派出所户籍处给丙办理了乙的身份证,丙拿着冒领的乙的身份证到房管部门把房子全部过户给甲,乙知晓后报案。
分析
本案中,甲为获取离婚后的房产,与丙合谋骗领居民身份证并使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对于本案中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以收缴。所以本案对涉案居民身份证应以扣押的方式予以证据保全,然后予以收缴。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情形
案例四
甲经某劳务公司保安队长介绍到该公司务工,合同签订劳务时间为6个月,但甲一个月后要辞职,保安队长扣押甲的居民身份证阻止甲辞职。甲报警后,公安机关传唤保安队长,经核实情况后,认定保安队长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对该保安队长处以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分析
根据案例一证据保全的分析,本案因为身份证本人在现场,笔者认为应对涉案身份证适用登记方式予以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涉案身份证予以登记后现场发还给甲。
小结
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为案件办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该规定,根据不同案件、不同涉案财物等各种情况,准确、合法运用好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做好提取、固定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的证据保全工作,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为案件的办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冒用身份证情形
案例一
甲捡拾一张居民身份证,后以该身份证购买火车票,在登记进站时,显示该身份证持有者为吸毒人员。车站派出所将甲传唤到派出所,未检测出甲吸食毒品。但经查验,身份证非甲本人所有,甲承认其捡拾身份证使用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甲予以行政处罚。但对甲捡拾的身份证该如何处理?既然本案不符合扣押身份证的条件,该如何对涉案身份证证据保全?
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七节之规定,公安机关的证据保全措施主要有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登记、收缴:
1、扣押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案件中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居民身份证法并未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居民身份证的行政案件拥有扣押权,所以本案对涉案的身份证不能扣押。
2、扣留适用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而扣留的车辆、机动车驾驶证,所以本案对涉案的身份证不能扣留。
3、查封适用于从事无证经营活动的场所、设施、物品,所以本案对涉案的身份证不能查封。
4、抽样取证主要适用于数量大或成批的,不便采取扣押措施的涉案物品,所以本案对涉案的身份证不能抽样取证。
5、登记适用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和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登记的证据是由当事人自行保管,不转变占有,本案因身份证非本人占有,所以不适用登记。
6、收缴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赌具、赌资、吸毒及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本案身份证非非法财物,所以不适用收缴。
7、先行登记保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适用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适用于没有扣押法律依据,但却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的证据;对于先行登记保存是否转移对物品的占有保管权,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式样十二: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的格式和规定,先行登记保存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中的保存地点一栏,既然法律未明确规定保存地点,那么办案实践中,我们可以把保存地点视案件不同情况,保存当事人处、公安机关、保管人处等。
综上,本案应把涉案的被冒用的居民身份证以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保存地点为车站派出所,由车站派出所通知身份证本人前来领取身份证。因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所以若身份证本人7日内未来领取,视为车站派出所代为保管该身份证,建议按照《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做好保管工作。
出借、转让身份证情形
案例二
网安部门民警在对某网吧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网吧未按要求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身份证件:上网人员甲登记使用的身份证为网吧管理人员所提供的乙的身份证,与甲身份不符。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对该网吧处以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分析
这是公安机关普遍的做法,但该案中,对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人同样应给予处罚。经了解,有些网吧经营者会向自己的亲朋借身份证,或购买他人身份证,用于给未携带身份证人员、未成年人登记上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于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违法行为人应予以警告并处罚款的处罚。
根据案例一证据保全的分析,本案中对涉案身份证应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方式予以证据保全,保存地点为办案的网安部门,由网安部门在先行登记保存的7日内通知身份证本人前来领取,若身份证本人7日内未来领取身份证,视为网安部门代为保管该身份证,按照《公安机关代为保管涉案人员随身财物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做好保管工作;同时应由网安部门对出借、转让身份证者予以行政处罚。
骗领身份证、使用骗领的身份证情形
案例三
甲乙夫妻二人离婚后,户口簿上尚未分开,甲拿着户口簿找到丙冒充乙,到派出所户籍处给丙办理了乙的身份证,丙拿着冒领的乙的身份证到房管部门把房子全部过户给甲,乙知晓后报案。
分析
本案中,甲为获取离婚后的房产,与丙合谋骗领居民身份证并使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给予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对于本案中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予以收缴。所以本案对涉案居民身份证应以扣押的方式予以证据保全,然后予以收缴。
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情形
案例四
甲经某劳务公司保安队长介绍到该公司务工,合同签订劳务时间为6个月,但甲一个月后要辞职,保安队长扣押甲的居民身份证阻止甲辞职。甲报警后,公安机关传唤保安队长,经核实情况后,认定保安队长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遂对该保安队长处以警告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分析
根据案例一证据保全的分析,本案因为身份证本人在现场,笔者认为应对涉案身份证适用登记方式予以证据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涉案身份证予以登记后现场发还给甲。
小结
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为案件办理提供支持和保障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框架,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该规定,根据不同案件、不同涉案财物等各种情况,准确、合法运用好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做好提取、固定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的证据保全工作,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程序、时限,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为案件的办理提供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