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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并不是托克维尔在中国的第一次流行。上世纪80年代起,他的著作就成为许多中国知识人热衷引用的思想资源。当然,他是经典作家,而且他的话题涉及的法国与美国,属于中国人最有兴趣了解的欧美大国。更重要的是,他所谈及的如革命、民主、法治,正是中国当代最热门也最纠结的话题。
在美国普度大学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杨凤岗教授的记忆里,再上一次集中讨论托克维尔是在2008年,当时他参加了两次美国企业研究所组织的“托克维尔与中国”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守东认为,托克维尔每次被热捧都不会持续太久,因为他跟现在流传于中国知识群体中的法国启蒙运动迷信理性的精神,以及后现代主义解构权威的态度格格不入。他对民主法治的具体观点,如对美国陪审制度的赞赏、对乡村自治传统的体认、对基督教在美国民情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的细描,正像他对革命谨慎的认同一样,都不容易引起太多人的共鸣。托克维尔的贵族背景及其渗透字里行间的基督宗教信仰(他是虔诚的天主教徒),使他很难被中国大部分文化人当成知音。
美国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是自治的基层社会,特别是作为道德共同体的基督教会—这是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洞见。但“这却是中国知识精英的一个理论盲点,30年前如此,30年后依然没有扫盲”, 杨凤岗教授对此直言不讳。
当然,托克维尔并不认为美国民主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人人可以照搬。他认为,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制不仅可以而且最好是“不同于治理美国的法制”,但就基本原则而言,任何共和国都必须实行“遵守纪律的原则,保持政权均势的原则,实行真正自由的原则,真诚而至上地尊重权利的原则” 。
《南风窗》:请两位从自己的专业出发,谈谈对这次“托粉热”的看法。
杨凤岗:最近,普度大学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刚好接待了一批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知名博客作家、学者和官员。他们作为由卡特中心组织的中国观选团的成员,2012年11月美国总统大选前来到美国,我和他们一起走访了公民组织、政党党部和政府机构。这些人中不乏对托克维尔耳熟能详者,但一个有趣的细节却显露出他们对托克维尔的理解。
观选团成员自述,他们印象最深的是民主选举在基层社会的组织动员、竞选辩论、投票操作等具体环节。在选举日当天,观选团早晨5点起来去看投票站开放之前的设置情况,那天他们总共看了14个不同的投票站,位置远近不同。可惜的是,很少有人注意有些投票站是设在教堂内的,即使注意到了也没有意识到这有什么意义。其实,我所在的提皮克弩(Tippecanoe)郡,选举日设立的19个投票站中有9个是在教会里。他们所忽略的,正是托克维尔所论述的美国民主中很重要的一点。当这个事实被提出来后,中国精英的第一反应常常是:美国不是政教分离吗?怎么能这样?其实,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里明明写着,这些基层教会是美国基层社会自主治理的基本单元,是美国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张守东:托克维尔的片言只语或某种见解也许会常常被引用,但无可否认,他只是中国知识阶层一个时隐时现的过客,不会成为可以促膝谈心的朋友。
不过,旧话重提对于当下中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可以帮我们发现,被我们戴上启蒙运动的有色眼镜过滤掉的东西,比如宗教而非理性在民主制度涵养中的巨大作用—“人要是没有信仰,就必然受人奴役;而要想有自由,就必须信奉宗教”。对于这样的托氏名言,在信仰缺失已经成为流行话题的今天,不知几人能够理解或者认同?
杨凤岗:普度大学组织了一个公共论坛—“中国民主化道路的选择”,观选团成员独到的见解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大家对于选举民主的实施步骤各有不同,有人主张继续自下而上、村-乡-县逐级推动;有人主张先党内再党外等等。我提出一个疑问,在一个精英和大众普遍缺乏信仰的社会中实施选举民主,这是可能的吗?我的提问正是基于托克维尔对于美国民主的理解。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是自治的基层社会,特别是作为道德共同体的基督教会。这其实是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洞见。我认为,这恰恰是中国精英的一个理论盲点,首先是视而不见,然后呢,即使看见了,要么是不求甚解,要么是不自觉地曲解,因为多年的意识形态所形成的思维定式。
《南风窗》:我当年读托克维尔时,只注意到他的结论:就美国民主的主要维系因素而言,地理因素不如法制重要,而法制又不如民情重要。民情即“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虽然也看到,他认为美国民情最醒目的一点就是基督教,但对此很难理解甚至很难想象。以往对宗教的印象,就是愚昧迷信、精神鸦片,怎么可能孕育民主?
张守东:知法犯法、有法不依,即法律不具实际效力,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痼疾。在美国,作为民情主要组成部分的基督教使法律得以实际执行,不致流于空文。托克维尔观察到,“美国的革命家们,必须公开表示自己真诚尊重基督教的道德和公理。当他们受托按自己的意图执行法律时,基督教的道德和公理不允许他们随便违反所执行的法律:即使他们能够不顾自己良心的谴责而违法,也会由于同党人的谴责而后止步。”
其实,中国法律界已经注意到信仰对民主法治的关系。以目前讨论的法律是否应被信仰为例,从托克维尔对美国的观察来看,法律之所以在美国得以执行,不是因为法律成为信仰,而是有信仰的群体自愿使自己服从法律。进一步说,法律就是法律,信仰就是(对真理的)信仰。法律不会也不必成为信仰,信仰不会也不必取代法律。中国社会目前的症结在于,法律之轻如何能够承载信仰之重?如果没有法律之外的共同信仰撑起法律的天空,那么法律就只能是被践踏在地的一纸空文。 杨凤岗:美国的宗教组织与政府机构分离,具体的教会不能公然为某位候选人背书。政教关系在组织层面是分离或分立的,但政教两个领域一直充满相互影响,这一点似乎超出了很多人的理解能力。
我陪同中国观选团去芝加哥参观奥巴马以前参加的基督教三一教会的星期日礼拜。那是一个以黑人为主的教会,礼拜形式较多情感表达和互动,参观者觉得“乱哄哄的”!其实,正是这样的黑人基督教会,培育了美国黑人中的社区领袖和政治领袖,从这里走出了美国民权运动最著名的领袖马丁·路德·金,也是从这样的教会中走出了美国的第一个黑人总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芝加哥基督教三一教会,就不会有奥巴马总统。尽管许多美国人对于他的信仰状况有自己的看法。
张守东:另一个值得重视之处是对民情的态度。在中国,我们比较强调排除民意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无形中,民意被认为是落后的、不合乎法律和理性精神的。结果,法律专家的意见常常因为与民意相左而受到人们的嘲弄。法律界人士对中国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法律界也颇有人具有法国启蒙思想家居高临下的精英作派,在为民众争取法律权利的同时,拒绝民众自己的呼声。
比如对死刑问题的态度,具有精英意识的一部分法律界人士在和民众思想观念的对立时并不反省自己,而是把自己放在道德制高点上贬斥民众的不开化,认为自己的观点才是文明的。可问题在于,法律本来不是应该反映人民意志的吗?一些法律精英在维护法治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削弱了民主。如何使民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得到更为恰切的衡量,乃是中国法学界可以从托克维尔那里学习的一个环节。
《南风窗》:作为自由主义者,托克维尔对于法国大革命缔造的法式民主因为强调平等而对自由的伤害很失望。经过实地考察,他认为美式民主可以削弱“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有效地保证自由。两位对此有何看法?
张守东:托克维尔发现,是法学家以其特有的理智、秩序和保守性格,削弱了美国民主制度可能产生的多数人暴政的倾向。
陪审制是美国民主政治赖以实现不可或缺的法律形式。人民正是通过陪审制参与到刑法对非法行为的惩治而真正当家作主的。如果说陪审制通过人民参与司法过程实现了人民主权,那么法学家的精神气质以及法律语言对人民生活的渗透则使多数人的激情与意志不至于威胁少数人的权利。托克维尔说,“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一切,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美国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因为,“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 。
法学家作为美国唯一的贵族阶层,其足以通过抑制多数人暴政从而使民主更加长治久安的素质在于“对古老事物的崇敬”、“谨慎”、“对规范的爱好”、“处事沉着的习惯”。因此,在托克维尔看来,“法院是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
杨凤岗:大家都知道美国既有体现一人一票的选举,又有选举产生的议员代议民主,还有万人之上大权在握的总统。为什么会是这种结合呢?我认为美国最有影响的3个基督教教派—圣公会、公理会、长老会(大部分总统来自这三个宗派),与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有很大关系。
其实,早在美国立国之前,这三种制度都已在教会中实践多年:公理会和现在人们比较熟悉的浸信会,在决策上牧师、执事和会众每个人权力相同,实行一人一票的人人平等制度。公理会源于五月花号时期的清教徒,在马萨诸塞州影响很大。与此相反,圣公会实行主教制,主教掌握教区的最高权力,有权任意安排教会的财产和人事安排,包括调配牧师到不同的教会,他只对上帝负责,而不是听命会众。圣公会在弗吉尼亚州影响很大。介于二者之间的长老会实行长老治会,即由会众选出数位长老,长老代行议事和集体决策。长老会传统的教会遍及很多州。
由于这三种治理制度在实践中体现出不同的优劣,事关一个教会、一个地方可以采用单一制度,但是要治理一个大国,就需要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动态的稳定结构。更重要的是,无论是直接民主、代议民主,还是主教式的总统制,都有一个前提,这就是美国的公民宗教。当然,权力制衡也减少了任意妄为可能造成的问题。
而现任美国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中,有6位是天主教徒,3位是犹太教徒。不知这是否可以成为法官崇敬古老事物、爱好秩序、性格保守的佐证?
在美国普度大学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杨凤岗教授的记忆里,再上一次集中讨论托克维尔是在2008年,当时他参加了两次美国企业研究所组织的“托克维尔与中国”研讨会。
中国政法大学宪法学教授张守东认为,托克维尔每次被热捧都不会持续太久,因为他跟现在流传于中国知识群体中的法国启蒙运动迷信理性的精神,以及后现代主义解构权威的态度格格不入。他对民主法治的具体观点,如对美国陪审制度的赞赏、对乡村自治传统的体认、对基督教在美国民情中举足轻重的地位的细描,正像他对革命谨慎的认同一样,都不容易引起太多人的共鸣。托克维尔的贵族背景及其渗透字里行间的基督宗教信仰(他是虔诚的天主教徒),使他很难被中国大部分文化人当成知音。
美国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是自治的基层社会,特别是作为道德共同体的基督教会—这是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洞见。但“这却是中国知识精英的一个理论盲点,30年前如此,30年后依然没有扫盲”, 杨凤岗教授对此直言不讳。
当然,托克维尔并不认为美国民主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人人可以照搬。他认为,法兰西共和国的法制不仅可以而且最好是“不同于治理美国的法制”,但就基本原则而言,任何共和国都必须实行“遵守纪律的原则,保持政权均势的原则,实行真正自由的原则,真诚而至上地尊重权利的原则” 。
精英的盲点
《南风窗》:请两位从自己的专业出发,谈谈对这次“托粉热”的看法。
杨凤岗:最近,普度大学中国宗教与社会研究中心刚好接待了一批中国的公共知识分子、知名博客作家、学者和官员。他们作为由卡特中心组织的中国观选团的成员,2012年11月美国总统大选前来到美国,我和他们一起走访了公民组织、政党党部和政府机构。这些人中不乏对托克维尔耳熟能详者,但一个有趣的细节却显露出他们对托克维尔的理解。
观选团成员自述,他们印象最深的是民主选举在基层社会的组织动员、竞选辩论、投票操作等具体环节。在选举日当天,观选团早晨5点起来去看投票站开放之前的设置情况,那天他们总共看了14个不同的投票站,位置远近不同。可惜的是,很少有人注意有些投票站是设在教堂内的,即使注意到了也没有意识到这有什么意义。其实,我所在的提皮克弩(Tippecanoe)郡,选举日设立的19个投票站中有9个是在教会里。他们所忽略的,正是托克维尔所论述的美国民主中很重要的一点。当这个事实被提出来后,中国精英的第一反应常常是:美国不是政教分离吗?怎么能这样?其实,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里明明写着,这些基层教会是美国基层社会自主治理的基本单元,是美国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张守东:托克维尔的片言只语或某种见解也许会常常被引用,但无可否认,他只是中国知识阶层一个时隐时现的过客,不会成为可以促膝谈心的朋友。
不过,旧话重提对于当下中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他可以帮我们发现,被我们戴上启蒙运动的有色眼镜过滤掉的东西,比如宗教而非理性在民主制度涵养中的巨大作用—“人要是没有信仰,就必然受人奴役;而要想有自由,就必须信奉宗教”。对于这样的托氏名言,在信仰缺失已经成为流行话题的今天,不知几人能够理解或者认同?
杨凤岗:普度大学组织了一个公共论坛—“中国民主化道路的选择”,观选团成员独到的见解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大家对于选举民主的实施步骤各有不同,有人主张继续自下而上、村-乡-县逐级推动;有人主张先党内再党外等等。我提出一个疑问,在一个精英和大众普遍缺乏信仰的社会中实施选举民主,这是可能的吗?我的提问正是基于托克维尔对于美国民主的理解。
托克维尔认为,美国民主制度的社会基础,是自治的基层社会,特别是作为道德共同体的基督教会。这其实是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洞见。我认为,这恰恰是中国精英的一个理论盲点,首先是视而不见,然后呢,即使看见了,要么是不求甚解,要么是不自觉地曲解,因为多年的意识形态所形成的思维定式。
被忽略的民情
《南风窗》:我当年读托克维尔时,只注意到他的结论:就美国民主的主要维系因素而言,地理因素不如法制重要,而法制又不如民情重要。民情即“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面貌”。虽然也看到,他认为美国民情最醒目的一点就是基督教,但对此很难理解甚至很难想象。以往对宗教的印象,就是愚昧迷信、精神鸦片,怎么可能孕育民主?
张守东:知法犯法、有法不依,即法律不具实际效力,是现代社会的一个痼疾。在美国,作为民情主要组成部分的基督教使法律得以实际执行,不致流于空文。托克维尔观察到,“美国的革命家们,必须公开表示自己真诚尊重基督教的道德和公理。当他们受托按自己的意图执行法律时,基督教的道德和公理不允许他们随便违反所执行的法律:即使他们能够不顾自己良心的谴责而违法,也会由于同党人的谴责而后止步。”
其实,中国法律界已经注意到信仰对民主法治的关系。以目前讨论的法律是否应被信仰为例,从托克维尔对美国的观察来看,法律之所以在美国得以执行,不是因为法律成为信仰,而是有信仰的群体自愿使自己服从法律。进一步说,法律就是法律,信仰就是(对真理的)信仰。法律不会也不必成为信仰,信仰不会也不必取代法律。中国社会目前的症结在于,法律之轻如何能够承载信仰之重?如果没有法律之外的共同信仰撑起法律的天空,那么法律就只能是被践踏在地的一纸空文。 杨凤岗:美国的宗教组织与政府机构分离,具体的教会不能公然为某位候选人背书。政教关系在组织层面是分离或分立的,但政教两个领域一直充满相互影响,这一点似乎超出了很多人的理解能力。
我陪同中国观选团去芝加哥参观奥巴马以前参加的基督教三一教会的星期日礼拜。那是一个以黑人为主的教会,礼拜形式较多情感表达和互动,参观者觉得“乱哄哄的”!其实,正是这样的黑人基督教会,培育了美国黑人中的社区领袖和政治领袖,从这里走出了美国民权运动最著名的领袖马丁·路德·金,也是从这样的教会中走出了美国的第一个黑人总统。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芝加哥基督教三一教会,就不会有奥巴马总统。尽管许多美国人对于他的信仰状况有自己的看法。
张守东:另一个值得重视之处是对民情的态度。在中国,我们比较强调排除民意对司法判决的影响。无形中,民意被认为是落后的、不合乎法律和理性精神的。结果,法律专家的意见常常因为与民意相左而受到人们的嘲弄。法律界人士对中国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法律界也颇有人具有法国启蒙思想家居高临下的精英作派,在为民众争取法律权利的同时,拒绝民众自己的呼声。
比如对死刑问题的态度,具有精英意识的一部分法律界人士在和民众思想观念的对立时并不反省自己,而是把自己放在道德制高点上贬斥民众的不开化,认为自己的观点才是文明的。可问题在于,法律本来不是应该反映人民意志的吗?一些法律精英在维护法治的同时有意无意地削弱了民主。如何使民主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得到更为恰切的衡量,乃是中国法学界可以从托克维尔那里学习的一个环节。
民主的根系与弊端
《南风窗》:作为自由主义者,托克维尔对于法国大革命缔造的法式民主因为强调平等而对自由的伤害很失望。经过实地考察,他认为美式民主可以削弱“多数人暴政”的危险,有效地保证自由。两位对此有何看法?
张守东:托克维尔发现,是法学家以其特有的理智、秩序和保守性格,削弱了美国民主制度可能产生的多数人暴政的倾向。
陪审制是美国民主政治赖以实现不可或缺的法律形式。人民正是通过陪审制参与到刑法对非法行为的惩治而真正当家作主的。如果说陪审制通过人民参与司法过程实现了人民主权,那么法学家的精神气质以及法律语言对人民生活的渗透则使多数人的激情与意志不至于威胁少数人的权利。托克维尔说,“我们越是深思发生于美国的一切,就越是确信法学界是美国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力量,甚至可以说是平衡民主的唯一力量”,因为,“当美国人民任其激情发作,陶醉于理想而忘形时,会感到法学家对他们施有一种无形的约束,使他们冷静和安定下来” 。
法学家作为美国唯一的贵族阶层,其足以通过抑制多数人暴政从而使民主更加长治久安的素质在于“对古老事物的崇敬”、“谨慎”、“对规范的爱好”、“处事沉着的习惯”。因此,在托克维尔看来,“法院是法学界对付民主的最醒目工具”。
杨凤岗:大家都知道美国既有体现一人一票的选举,又有选举产生的议员代议民主,还有万人之上大权在握的总统。为什么会是这种结合呢?我认为美国最有影响的3个基督教教派—圣公会、公理会、长老会(大部分总统来自这三个宗派),与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有很大关系。
其实,早在美国立国之前,这三种制度都已在教会中实践多年:公理会和现在人们比较熟悉的浸信会,在决策上牧师、执事和会众每个人权力相同,实行一人一票的人人平等制度。公理会源于五月花号时期的清教徒,在马萨诸塞州影响很大。与此相反,圣公会实行主教制,主教掌握教区的最高权力,有权任意安排教会的财产和人事安排,包括调配牧师到不同的教会,他只对上帝负责,而不是听命会众。圣公会在弗吉尼亚州影响很大。介于二者之间的长老会实行长老治会,即由会众选出数位长老,长老代行议事和集体决策。长老会传统的教会遍及很多州。
由于这三种治理制度在实践中体现出不同的优劣,事关一个教会、一个地方可以采用单一制度,但是要治理一个大国,就需要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动态的稳定结构。更重要的是,无论是直接民主、代议民主,还是主教式的总统制,都有一个前提,这就是美国的公民宗教。当然,权力制衡也减少了任意妄为可能造成的问题。
而现任美国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中,有6位是天主教徒,3位是犹太教徒。不知这是否可以成为法官崇敬古老事物、爱好秩序、性格保守的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