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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又是家庭的核心。没有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社会稳定的基石将难以稳固。据2011年8月12日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近几年,各地法院反映: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居高不下。婚姻纠纷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1998年在美国召开了国际家庭与调解法院协会第35届年会,17个国家的700名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与会代表指出,高离婚率带来了严重后果:社会不稳定;人们对婚姻和家庭失去了信心;出现了大量的单亲家庭,妇女儿童的受害首当其冲。他们认为,这种‘支持婚姻稳定’的世界潮流是一种积极的现象。”[1]
一、婚姻纠纷案件的特点
1、重男轻女旧思想作祟。“封建婚姻家庭观根植于我国社会已经有两三千年历史,盘根错节,潜在生命力很强。”[2]现实中,很多家庭对女方生育女婴心里不悦,丈夫“生怨生仇”、公婆“指桑骂槐”,妇女被迫离婚;有的男方升官“养情人”育“私生子”,有的男方发迹明目张胆“包养情人”美其曰“生子”继承家业,女方抗争离婚。
2、家庭暴力成离婚“加速器”。“夫为妻纲”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封建残余思想作祸,一些男人无视妇女人格,“用拳头”说话;家庭暴力有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一些女子奋起起诉离婚。
3、游手好闲摧毁家庭。沾染游手好闲,酗酒,打架骂娘等恶习,多为男性。女方不堪忍受起诉离婚;男方要么胡搅蛮缠消磨女性意志,要么扬言“杀人”以暴力威逼女方,女方走途无路更加反抗离婚。
4、婚外情导致离婚增多。大批农村青年欲圆“发财梦”外出务工,夫妻长期分居,难以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面对外面灯红酒绿的诱惑,男男女女产生“畸情”。不同地域的男女打工在一起,耐不住性饥渴,依恋相好,同居或组成“临时夫妻”,一些打工仔回家便看不惯另一半或在家的另一半容不下“爱人”在外乱搞两性关系便分手。
5、性格不合成离婚“首因”。现代社会人的个性得到张扬,但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然影响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彼此妥协、认同,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同步发展。夫妻关系太个性化,遇事互不相让,总抱怨对方,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几乎每个案件当事人都称“彼此性格不合”。
6、风俗习惯不同“拆散”婚姻。“风俗习惯,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它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无形的,也是巨大的。”[3]打工潮起,来自五湖四海的男女际遇在一起,谈恋爱、同居、领证,筑爱巢。结婚后回归一方老家生活,遇到纷繁琐事,各拿“地方风俗”说事,产生摩擦,进而引发战争,女方赌气回娘家,男方接而不归或生气不接,婚姻滑向解体。打工认识结合的异域男女,分手的越来越多;有的生活一、二十年而原籍属不同省份的男女,也因风俗习惯不同而离婚。
7、地位悬殊矛盾愈合难。年轻恋爱、结婚,图个感情;原本双方经济有悬殊,隐藏隐患;生儿育女,各自分工承担责任,如地位再度发生变化,情感天平失衡,渐生怨气,如两个“亲朋集团”参合对立,矛盾更难愈合,一方不堪重负起诉离婚。
8、逃避债务“假离婚”。一方做生意折本或夫妻共同创业而破产或一方赌博欠巨额赌资等,双方便协议假离婚,约定存折、房屋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债务自己承担,诚信缺失,逃避债务;此有愈演愈烈之势。
9、生理心理缺陷埋隐患。隐瞒先天生理心理疾病,双方父母撮合缺陷的男女婚姻,婚后生发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婚后不孕不育等情形,夫妻间终究起诉分离。
10、女性起诉离婚多。农村很多女性受暴力、赌博、懒惰的男性摧残、遭外出男方抛弃、受地位高男性冷落等原因,提出离婚。也有女方打工后由于所处环境变化,经不起诱惑,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便跟别人相好或插足他人,覆水难收。在提起离婚诉讼中,女方提出的占多数。
11、离婚年龄趋向年轻。离婚案件,35岁以下所占比例较高,但老年人再婚而离婚的也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80”后走进法庭闹离婚,有的结婚才几月或一年半载就吵打离婚。青年男女发现婚后生活与他们想象的差异太大,双方出现矛盾后又不肯相让,导致感情破裂。我们也发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婚相对少些,这反映稳定工作环境、良好的教育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稳定。
12、执意反复起诉离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后,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执拗不见,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又起诉离婚,如判不离再起诉。这类当事人离婚态度坚决,反复提起离婚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此时,法院会考虑判决准予离婚。
13、公告离婚增多缺席判决高。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案件增多,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比例较高。打工男女对婚姻不满意,抛夫(或妻)弃子离家,在外另寻意中人,另建新家,有的隐姓埋名不归;在家的一方“孤守空房多年”只好起诉离婚。
14、对子女及财产处理淡漠。一些离婚当事人不像以往离婚中拼死争夺子女抚养权和财产份额,主动减少或放弃要求财产分割以换来离婚。
15、调解和好难调解离婚增多。近些年来,法院动员当事人双方父母、其家族威信高的人或基层组织参与做工作,但调解和好的案件在减少,而经调解离婚的却增多。
二、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来,离婚家庭日渐增多,这其中所折射的深层问题不容忽视。
1、外来思潮影响深。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外来思潮涌入国内,对中国人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前所未有,人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深刻变化,“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忠烈贞节观”等传统观念被慢慢摧毁,“追求个性解放、张扬个性自由”、合则同居等新思想、新观念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
2、市场竞争压力大。市场经济的竞争越来越大,不少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加大,有的不善于化解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走向死谷。市现实经济利益驱动使一些年轻人以傍“款儿”来改变命运,有的不惜以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变坏”等现象屡见不鲜。 3、感情基础不够牢。有一些适婚男女因地域、工作限制以及性格原因,自由恋爱的机会较少,经人介绍相识后往来短暂时日就订下婚约和草率结婚,有的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而没领结婚证;农村还存在“包办婚姻”、换亲,转亲,甚至是“买卖婚姻”。有的打工青年一见钟情或痴情,闪电式结婚,婚后又不注意呵护、培养感情,往往以分手告终。再婚者也有仓促成婚,重组家庭后也多因婚姻基础不牢,又互不包容,加之双方子女参合、各自财产处理不当等,造成婚姻破裂。
4、打工两地久分居。外出打工,夫妻长久分居导致感情淡漠。离土的农民往往是年头离家年尾回家,有的偶尔农忙时回家短聚,夫妻间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感情日益疏远,加上城市诱惑多多,打工仔便越离婚姻红线“乱搞两性关系”。
5、思想感情缺乏交流。因家庭柴米油盐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缺乏沟通,引发吵架或冷战,日久磨了夫妻感情而离婚。还有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易导致离婚。农村男女处理家庭矛盾能力较弱,夫妻间产生隔阂后不能及时沟通,双方亲朋又参合其中形成对立团体,加速了婚姻解体。另外,如经商亏损负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夫妻冷战分居发生情感危机。
6、家庭暴力引发危机。有的男人封建意识在作祟认为打老婆孩子天经地义,有的在外赌博、酗酒失意后回家拿妻子发泄,受虐待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能忍就忍,这也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饱受虐待的女性和知识水平高、经济收入高的女性,便起诉离婚来摆脱桎梏。
7、不良陋习的影响。男方染上赌博、酗酒、嫖娼等恶习,不思悔改,遭到女方劝阻后反而拳脚相加,女方在饱受煎熬后选择离婚;一些男的更以暴力威吓,其后果更严重。还有的讲吃讲穿不尽家庭义务、好逸恶劳,甚至犯罪被判刑等,导致婚姻解体。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占相当比例。
8、婚外情是“杀手”。凤凰网2009年7月16日公布:经调查,60.8%的男性和47.9%的女性受访者表示“经历过或渴望婚外恋”,41.4%的男性和46.5%的女性受访者表示“怀疑或曾经怀疑配偶发生婚外恋”。“俗话说‘饱暖生淫欲’,在新时代获得太多自由的人们,随随便便就会跨越情感的底线,导演出无数不义且悲情的故事”。[4]婚外情是破坏婚姻的“杀手”。婚外情离婚案件的夫妻间处理一般取决于受伤害一方所采取的态度:一刀两断,尽快解脱?忍无可忍,同归于尽?互不干涉,各自寻乐?委曲求全,逃避现实?由于受害一方基于经济不能独立或维护骨肉利益或考虑其他家庭因素,即使对方有第三者,也忍气吞声,希望有朝一日对方回心转意,以保持家庭的完整性。久之困境难解,只有离婚。
9、其他五花八门的原因。主要有:一些女性稀里糊涂与人同居,或者只按风俗举行婚礼,遭受折腾后,不懂或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有的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和睦(主要是婆媳关系紧张)、经济问题处理不当、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生理疾病导致不孕不育,婚前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离婚。
三、遏制离婚案件上升的建议与对策
我们提倡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离婚不只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要尽力降低社会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1、加大婚姻法规宣传力度。马克思、恩格斯讲:“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5]”毛泽东说:“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各个部门、团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邻里团结等美德,建立民主、和睦、美满、幸福的社会主义新型家庭。
2、强化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宣传部门应净化文化市场、传媒网站,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共青团、妇联、工会等要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美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各个部门都要抓好家庭美德教育、婚姻法宣传,营造夫妻互敬互爱、男女平等和公民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3、加强婚姻案件的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建立多个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耐心调解,及时化解矛盾。针对农村离婚案件具有很强地缘性和家族观念,容易引发双方家族矛盾和冲突的特点,法院要强化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协调解决好子女、老人的问题,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婚姻的稳定与否,影响到家庭的稳定,婚姻的质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6]”各级政府应组织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成立调解委员会,多方面沟通、协调,调和婚姻家庭矛盾。
4、规范完善婚姻制度。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关卡和实体关卡,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杜绝无效婚姻和不合法婚姻发生。公安部门要对暴力、汹酒等破坏婚姻的行为给予制裁。人民法院对有婚外情的过错方,对家庭暴力、虐待的实施人,对隐瞒收入、转移财产的一方等,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约束非法行为,打击违法行为。比如,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因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而不好“判决”;建议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赔偿数额。
5、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第三者插足、通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问题,当前更多的是用道德规范来约束,对受害人仅仅是从道义上同情、支持,这对“第三者”的惩戒是软弱无力的。要对破坏婚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对“包二奶”、红杏出墙者,情节恶劣、构成重婚的,应从“立法”上予以打击。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积极侦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予以处罚。符合公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除“冷处理”、优先调解外,要依法训诫、罚款、拘留。对务工青年出现的第三者、二奶等现象,政法机关要依法处理。对《婚姻法》第47条规定,法院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对有过错者实行少分或不分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积累的学业、职位技能等,要视为无形资产投入,作为分割财产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6、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婚后夫妻要共同经营好美满婚姻;夫妻要提升婚姻生活品位和质量。“真正的国家、真正的婚姻、真正的友谊都是牢不可破的。[7]”
7、尽力缩小贫富差距。地方政府要大力发展地方经,切实缩小贫富差距,要让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从客观上减少因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导致两地分居而引发离婚。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多,加强实用新技术培训,引导留守妇女就地就业和创业,缩小能力、经济差距,增进夫妻感情。
注释:
[1]巫昌祯,《婚姻法调整的对象》[J],《婚姻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齐爱民等,《婚姻家庭的概念》[J],《新婚姻法原理释疑》,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巫昌祯,《婚姻法调整的对象》[J],《婚姻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本刊辑,《请关注本期热点》[J],《半月选读》2011(9),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6]齐爱民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J],《新婚姻法原理释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湖北 英山 438700)
一、婚姻纠纷案件的特点
1、重男轻女旧思想作祟。“封建婚姻家庭观根植于我国社会已经有两三千年历史,盘根错节,潜在生命力很强。”[2]现实中,很多家庭对女方生育女婴心里不悦,丈夫“生怨生仇”、公婆“指桑骂槐”,妇女被迫离婚;有的男方升官“养情人”育“私生子”,有的男方发迹明目张胆“包养情人”美其曰“生子”继承家业,女方抗争离婚。
2、家庭暴力成离婚“加速器”。“夫为妻纲”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封建残余思想作祸,一些男人无视妇女人格,“用拳头”说话;家庭暴力有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一些女子奋起起诉离婚。
3、游手好闲摧毁家庭。沾染游手好闲,酗酒,打架骂娘等恶习,多为男性。女方不堪忍受起诉离婚;男方要么胡搅蛮缠消磨女性意志,要么扬言“杀人”以暴力威逼女方,女方走途无路更加反抗离婚。
4、婚外情导致离婚增多。大批农村青年欲圆“发财梦”外出务工,夫妻长期分居,难以培养真正的夫妻感情;面对外面灯红酒绿的诱惑,男男女女产生“畸情”。不同地域的男女打工在一起,耐不住性饥渴,依恋相好,同居或组成“临时夫妻”,一些打工仔回家便看不惯另一半或在家的另一半容不下“爱人”在外乱搞两性关系便分手。
5、性格不合成离婚“首因”。现代社会人的个性得到张扬,但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然影响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维系主要靠彼此妥协、认同,要求夫妻双方在心理、情感和文化素养上同步发展。夫妻关系太个性化,遇事互不相让,总抱怨对方,最终导致感情破裂。几乎每个案件当事人都称“彼此性格不合”。
6、风俗习惯不同“拆散”婚姻。“风俗习惯,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它对婚姻家庭的影响是无形的,也是巨大的。”[3]打工潮起,来自五湖四海的男女际遇在一起,谈恋爱、同居、领证,筑爱巢。结婚后回归一方老家生活,遇到纷繁琐事,各拿“地方风俗”说事,产生摩擦,进而引发战争,女方赌气回娘家,男方接而不归或生气不接,婚姻滑向解体。打工认识结合的异域男女,分手的越来越多;有的生活一、二十年而原籍属不同省份的男女,也因风俗习惯不同而离婚。
7、地位悬殊矛盾愈合难。年轻恋爱、结婚,图个感情;原本双方经济有悬殊,隐藏隐患;生儿育女,各自分工承担责任,如地位再度发生变化,情感天平失衡,渐生怨气,如两个“亲朋集团”参合对立,矛盾更难愈合,一方不堪重负起诉离婚。
8、逃避债务“假离婚”。一方做生意折本或夫妻共同创业而破产或一方赌博欠巨额赌资等,双方便协议假离婚,约定存折、房屋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债务自己承担,诚信缺失,逃避债务;此有愈演愈烈之势。
9、生理心理缺陷埋隐患。隐瞒先天生理心理疾病,双方父母撮合缺陷的男女婚姻,婚后生发精神疾病久治不愈,婚后不孕不育等情形,夫妻间终究起诉分离。
10、女性起诉离婚多。农村很多女性受暴力、赌博、懒惰的男性摧残、遭外出男方抛弃、受地位高男性冷落等原因,提出离婚。也有女方打工后由于所处环境变化,经不起诱惑,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便跟别人相好或插足他人,覆水难收。在提起离婚诉讼中,女方提出的占多数。
11、离婚年龄趋向年轻。离婚案件,35岁以下所占比例较高,但老年人再婚而离婚的也有。近年来,越来越多的“80”后走进法庭闹离婚,有的结婚才几月或一年半载就吵打离婚。青年男女发现婚后生活与他们想象的差异太大,双方出现矛盾后又不肯相让,导致感情破裂。我们也发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离婚相对少些,这反映稳定工作环境、良好的教育有利于保障婚姻家庭稳定。
12、执意反复起诉离婚。当事人在起诉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后,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执拗不见,在判决生效6个月后又起诉离婚,如判不离再起诉。这类当事人离婚态度坚决,反复提起离婚诉讼案件日益增多,此时,法院会考虑判决准予离婚。
13、公告离婚增多缺席判决高。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案件增多,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比例较高。打工男女对婚姻不满意,抛夫(或妻)弃子离家,在外另寻意中人,另建新家,有的隐姓埋名不归;在家的一方“孤守空房多年”只好起诉离婚。
14、对子女及财产处理淡漠。一些离婚当事人不像以往离婚中拼死争夺子女抚养权和财产份额,主动减少或放弃要求财产分割以换来离婚。
15、调解和好难调解离婚增多。近些年来,法院动员当事人双方父母、其家族威信高的人或基层组织参与做工作,但调解和好的案件在减少,而经调解离婚的却增多。
二、离婚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
近几年来,离婚家庭日渐增多,这其中所折射的深层问题不容忽视。
1、外来思潮影响深。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外来思潮涌入国内,对中国人的思想观念的影响前所未有,人们的恋爱观、婚姻观、家庭观发生了深刻变化,“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忠烈贞节观”等传统观念被慢慢摧毁,“追求个性解放、张扬个性自由”、合则同居等新思想、新观念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
2、市场竞争压力大。市场经济的竞争越来越大,不少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精神压力加大,有的不善于化解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走向死谷。市现实经济利益驱动使一些年轻人以傍“款儿”来改变命运,有的不惜以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变坏”等现象屡见不鲜。 3、感情基础不够牢。有一些适婚男女因地域、工作限制以及性格原因,自由恋爱的机会较少,经人介绍相识后往来短暂时日就订下婚约和草率结婚,有的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而没领结婚证;农村还存在“包办婚姻”、换亲,转亲,甚至是“买卖婚姻”。有的打工青年一见钟情或痴情,闪电式结婚,婚后又不注意呵护、培养感情,往往以分手告终。再婚者也有仓促成婚,重组家庭后也多因婚姻基础不牢,又互不包容,加之双方子女参合、各自财产处理不当等,造成婚姻破裂。
4、打工两地久分居。外出打工,夫妻长久分居导致感情淡漠。离土的农民往往是年头离家年尾回家,有的偶尔农忙时回家短聚,夫妻间缺乏必要的感情交流,感情日益疏远,加上城市诱惑多多,打工仔便越离婚姻红线“乱搞两性关系”。
5、思想感情缺乏交流。因家庭柴米油盐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缺乏沟通,引发吵架或冷战,日久磨了夫妻感情而离婚。还有不能正确处理与对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特别是婆媳关系,易导致离婚。农村男女处理家庭矛盾能力较弱,夫妻间产生隔阂后不能及时沟通,双方亲朋又参合其中形成对立团体,加速了婚姻解体。另外,如经商亏损负债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夫妻冷战分居发生情感危机。
6、家庭暴力引发危机。有的男人封建意识在作祟认为打老婆孩子天经地义,有的在外赌博、酗酒失意后回家拿妻子发泄,受虐待者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能忍就忍,这也助长了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饱受虐待的女性和知识水平高、经济收入高的女性,便起诉离婚来摆脱桎梏。
7、不良陋习的影响。男方染上赌博、酗酒、嫖娼等恶习,不思悔改,遭到女方劝阻后反而拳脚相加,女方在饱受煎熬后选择离婚;一些男的更以暴力威吓,其后果更严重。还有的讲吃讲穿不尽家庭义务、好逸恶劳,甚至犯罪被判刑等,导致婚姻解体。这类离婚案件在农村占相当比例。
8、婚外情是“杀手”。凤凰网2009年7月16日公布:经调查,60.8%的男性和47.9%的女性受访者表示“经历过或渴望婚外恋”,41.4%的男性和46.5%的女性受访者表示“怀疑或曾经怀疑配偶发生婚外恋”。“俗话说‘饱暖生淫欲’,在新时代获得太多自由的人们,随随便便就会跨越情感的底线,导演出无数不义且悲情的故事”。[4]婚外情是破坏婚姻的“杀手”。婚外情离婚案件的夫妻间处理一般取决于受伤害一方所采取的态度:一刀两断,尽快解脱?忍无可忍,同归于尽?互不干涉,各自寻乐?委曲求全,逃避现实?由于受害一方基于经济不能独立或维护骨肉利益或考虑其他家庭因素,即使对方有第三者,也忍气吞声,希望有朝一日对方回心转意,以保持家庭的完整性。久之困境难解,只有离婚。
9、其他五花八门的原因。主要有:一些女性稀里糊涂与人同居,或者只按风俗举行婚礼,遭受折腾后,不懂或不愿用法律来维护自身权益。有的与家庭其他成员不和睦(主要是婆媳关系紧张)、经济问题处理不当、一方或双方生理缺陷、生理疾病导致不孕不育,婚前隐瞒重要病史等导致离婚。
三、遏制离婚案件上升的建议与对策
我们提倡的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观。离婚不只是个人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要尽力降低社会离婚率,减少家庭纠纷,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1、加大婚姻法规宣传力度。马克思、恩格斯讲:“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5]”毛泽东说:“婚姻法是有关一切利害的、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各个部门、团体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婚姻法,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邻里团结等美德,建立民主、和睦、美满、幸福的社会主义新型家庭。
2、强化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宣传部门应净化文化市场、传媒网站,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家庭伦理道德规范。共青团、妇联、工会等要大力提倡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的新型家庭美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各个部门都要抓好家庭美德教育、婚姻法宣传,营造夫妻互敬互爱、男女平等和公民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3、加强婚姻案件的调解。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建立多个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产生矛盾的原因等,进行细致的调查分析,耐心调解,及时化解矛盾。针对农村离婚案件具有很强地缘性和家族观念,容易引发双方家族矛盾和冲突的特点,法院要强化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桩婚,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协调解决好子女、老人的问题,切实保护离婚妇女对子女的抚养权、探望权。“婚姻的稳定与否,影响到家庭的稳定,婚姻的质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6]”各级政府应组织妇联、民政、司法等部门成立调解委员会,多方面沟通、协调,调和婚姻家庭矛盾。
4、规范完善婚姻制度。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把婚姻登记程序关卡和实体关卡,防止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法现象发生,杜绝无效婚姻和不合法婚姻发生。公安部门要对暴力、汹酒等破坏婚姻的行为给予制裁。人民法院对有婚外情的过错方,对家庭暴力、虐待的实施人,对隐瞒收入、转移财产的一方等,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约束非法行为,打击违法行为。比如,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有过错方予以损害赔偿。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因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而不好“判决”;建议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赔偿数额。
5、加大违法处罚力度。对第三者插足、通奸,破坏他人婚姻家庭问题,当前更多的是用道德规范来约束,对受害人仅仅是从道义上同情、支持,这对“第三者”的惩戒是软弱无力的。要对破坏婚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对“包二奶”、红杏出墙者,情节恶劣、构成重婚的,应从“立法”上予以打击。受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积极侦查,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予以处罚。符合公诉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除“冷处理”、优先调解外,要依法训诫、罚款、拘留。对务工青年出现的第三者、二奶等现象,政法机关要依法处理。对《婚姻法》第47条规定,法院在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对有过错者实行少分或不分财产。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积累的学业、职位技能等,要视为无形资产投入,作为分割财产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6、培植和维护幸福的婚姻。婚前要注重培养感情基础,婚后夫妻要共同经营好美满婚姻;夫妻要提升婚姻生活品位和质量。“真正的国家、真正的婚姻、真正的友谊都是牢不可破的。[7]”
7、尽力缩小贫富差距。地方政府要大力发展地方经,切实缩小贫富差距,要让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从客观上减少因一方或双方外出打工导致两地分居而引发离婚。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多,加强实用新技术培训,引导留守妇女就地就业和创业,缩小能力、经济差距,增进夫妻感情。
注释:
[1]巫昌祯,《婚姻法调整的对象》[J],《婚姻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齐爱民等,《婚姻家庭的概念》[J],《新婚姻法原理释疑》,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巫昌祯,《婚姻法调整的对象》[J],《婚姻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本刊辑,《请关注本期热点》[J],《半月选读》2011(9),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6]齐爱民等,《婚姻与家庭的关系》[J],《新婚姻法原理释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湖北英山县人民法院,湖北 英山 43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