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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设立对捕后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的审查机制。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捕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证据的收集固定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等,审查其是否具有再次犯罪或者妨碍诉讼的危险性,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建议侦查机关变更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决定。为了全面理解、把握该项规定,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就如何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进行一些粗浅的探索。
一、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设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为检察机关避免构罪即捕、一捕了之、一押到底提供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若出现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后,检察机关可以按照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规定,主动或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重新进行评估,若无羁押必要,则可以商请侦查机关或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有利于推动刑事和解工作深入开展。为了促进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工作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愿意主动寻求刑事和解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能够消除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尽快得到解除羁押,但刑事和解是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多数刑事和解得等到逮捕后才达成。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设立后,检察机关可以在刑事和解后,立即依职权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须性进行再审查,及时将逮捕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主动寻求刑事和解的热情,确保刑事和解的延续性和成功率,有力地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3、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规范理性执法。由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时,案件尚未侦查终结,许多犯罪细节和犯罪事实尚未尚未查清,再加上审查逮捕期限较短,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的评价不可能完全正确,做出的逮捕决定不一定合适。这就需要一种有力的逮捕复查措施进行补救,确保能够随着案件侦查的进展,及时对原逮捕决定进行自我复查、修正,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就是最好的措施。对于一些原先在审查逮捕阶段有逮捕必要的的犯罪嫌疑人,若逮捕后符合取保候审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随时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完全符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关于少捕、慎捕的要求,更是检察机关理性、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建议
1、明确案件受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无法做到对所有逮捕案件进行复查,而且也没必要对所有逮捕案件进行复查。这样,确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确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范围,主要应综合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进行界定,重点包括五类案件:①出现新刑诉法第72条规定5种情形的;②法定量刑幅度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无故意犯罪前科的,出现立功、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情节的;③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犯罪认定的;④原本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取保候审的,因无法提供合适保证人或保证金而被逮捕的,现能够提供合适保证人或保证金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⑥再继续羁押,可能会出现羁押期超过可能判决的刑期。
2、明确案件审查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可通过两种途径启动:一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检察机关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发现需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形的,应主动审查。二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应对申请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案范围的,应及时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符合受案范围或可依据的证据材料,不予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移送审查起诉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除非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或犯罪认定的情形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只对是否继续羁押的必要重新进行审查、评估,无需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应在10天内完成。审查完毕,承办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对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将审查结论及理由及书面告知提出申请、建议的相关人员及单位。对于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应及时向有关办案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否则应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和依据。检察机关不认同办案机关的理由和依据的,可以直接做出变更强制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3、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一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必须建立与办案机关的办案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捕后案件侦查情况,以便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否出现情势变更,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情形,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权利告知机制。检察机关做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决定后,应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并列明如何行使该权利、在何种情形下行使该权利等内容。三是建立释法说理机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维持羁押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并将理由和依据告知办案机关。有被害人的,应同时告知被害人。
(作者通讯地址:诏安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500)
一、设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必要性
1、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设立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为检察机关避免构罪即捕、一捕了之、一押到底提供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若出现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后,检察机关可以按照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规定,主动或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重新进行评估,若无羁押必要,则可以商请侦查机关或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2、有利于推动刑事和解工作深入开展。为了促进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刑事和解程序。在司法工作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愿意主动寻求刑事和解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能够消除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尽快得到解除羁押,但刑事和解是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多数刑事和解得等到逮捕后才达成。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设立后,检察机关可以在刑事和解后,立即依职权主动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须性进行再审查,及时将逮捕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这有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主动寻求刑事和解的热情,确保刑事和解的延续性和成功率,有力地推动刑事和解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3、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规范理性执法。由于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时,案件尚未侦查终结,许多犯罪细节和犯罪事实尚未尚未查清,再加上审查逮捕期限较短,检察机关犯罪嫌疑人的逮捕必要性的评价不可能完全正确,做出的逮捕决定不一定合适。这就需要一种有力的逮捕复查措施进行补救,确保能够随着案件侦查的进展,及时对原逮捕决定进行自我复查、修正,而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就是最好的措施。对于一些原先在审查逮捕阶段有逮捕必要的的犯罪嫌疑人,若逮捕后符合取保候审规定的,检察机关可以随时依法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完全符合当前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关于少捕、慎捕的要求,更是检察机关理性、规范执法的必然要求。
二、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建议
1、明确案件受理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无法做到对所有逮捕案件进行复查,而且也没必要对所有逮捕案件进行复查。这样,确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范围就显得尤为重要。确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范围,主要应综合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必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因素进行界定,重点包括五类案件:①出现新刑诉法第72条规定5种情形的;②法定量刑幅度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下,无故意犯罪前科的,出现立功、刑事和解等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情节的;③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犯罪认定的;④原本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取保候审的,因无法提供合适保证人或保证金而被逮捕的,现能够提供合适保证人或保证金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的;⑥再继续羁押,可能会出现羁押期超过可能判决的刑期。
2、明确案件审查程序。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可通过两种途径启动:一是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启动。检察机关侦监、公诉、监所部门发现需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情形的,应主动审查。二是依申请启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办案机关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检察机关应对申请或建议的理由和依据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案范围的,应及时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不符合受案范围或可依据的证据材料,不予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前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移送审查起诉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负责。除非证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案件定性或犯罪认定的情形外,羁押必要性审查只对是否继续羁押的必要重新进行审查、评估,无需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审查应在10天内完成。审查完毕,承办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检察长决定。对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将审查结论及理由及书面告知提出申请、建议的相关人员及单位。对于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应及时向有关办案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否则应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和依据。检察机关不认同办案机关的理由和依据的,可以直接做出变更强制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3、建立相关配套机制。一是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各职能部门必须建立与办案机关的办案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准确地掌握捕后案件侦查情况,以便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是否出现情势变更,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情形,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建立权利告知机制。检察机关做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决定后,应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并列明如何行使该权利、在何种情形下行使该权利等内容。三是建立释法说理机制。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维持羁押决定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向办案机关发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并将理由和依据告知办案机关。有被害人的,应同时告知被害人。
(作者通讯地址:诏安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