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有及其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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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占有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在分析刑法上的财产犯罪时,已经引入占有的概念来进行研究,根据犯罪行为是否破坏占有关系,可以分为夺取型犯罪与毁弃型犯罪。但刑法中对占有理论的引入还处于较为宏观的层面,若从民法占有分类的角度来分析财产型犯罪,可以解决诸如盗窃罪的被害人窃回自己所有的被盗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它与黑吃黑的区别等问题,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也有着重要作用。
  关键词 占有 分类 财产犯罪 法益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度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占有分类视角下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研究》(项目编号qn15-10)终结性成果。
  作者简介:江涛,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合肥分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23
  一、民法和刑法中占有概念比较
  占有概念始于民法,占有首先是作为所有权的一项权能而存在,对于所有权来说,占有的作用是确定所有权的效力问题。更重要的是我国物权法增设了占有制度,占有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制度,在物权体系中又具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确立占有制度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极为丰富,一般而言,占有能以占有保护请求权形成对占有事实本身的保护,从而实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确定人与物之间正常关系的功能。 民法上创设占有概念的根本目的是确定事实状态的占有人对物所享有的权利,基于民法是私法的特质,民法上的占有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合法性。因此,作为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民法,强调的是占有本身的状态和对占有对象性质上的合法性,没有权利基础的非法占有不被民法所保护。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因此,占有作为我国物权法新增设的内容,当然也必须符合这个立法精神。但在确定占有的合法与否之前,若没有证据证明占有的非法性,根据对现有秩序维持的法律效果,对于该占有,原则上应当推定其为合法占有。
  在《物权法》设立占有制度的根本目的上,学者均已达成共识,其主要“在于从法律上确立占有者的利益是合法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在实际问题中,在把这种推定享有的合法的利益与所有权和他物权等权利相矛盾时,无疑占有无法对抗所有权之类的本权利。所有权遇到非法占有的情况下,当然有要求返还原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在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相对抗时,显然有权占有权利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权利人返还,即占有返还请求权。
  与民法不同,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不仅是合法的,也保护非法的。刑法作为公法,一方面要保护法益,另一方面还有规范保护的功能,对现有状态的维护。因此,在刑法上的占有也有保护法益和维持秩序的功能,例如,对于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他人财物等,虽然占有人采取犯罪手段取得财物,虽是非法占有,但也不容许任何人侵犯,即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仍然需要通过刑法予以保护,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私力对侵害财产的犯罪行为进行救济,即不得以暴制暴。“法益与合法权益并非等同概念,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是一种法益,即刑法要保护这种占有,不允许他人非法侵犯这种占有,而不意味着主体的占有本身是合法的。 因此,即使是盗窃、抢劫他人非法所得的,也是侵害了财产犯的法益”。 行为人必须通过法律所设定的程序来进行还原到原有状态,而不能由当事人或他人肆意通过私力手段改变这种占有。如甲抢劫乙的财物,丙得知后从甲处盗窃乙的财物归还给乙,或者据为己有,是为黑吃黑,丙的行为无疑是非法的,达到盗窃罪标准的话当然构成盗窃罪。其立法目的即是防止公民通过私力手段对犯罪行为进行救济,这是对社会秩序的再度破坏,这种私力救济也会让原本的非法状态变得更加混乱。
  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秩序的稳定是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方面,因此,在刑法规制范围内,即使是法律禁止占有的违禁品禁止或流通物,除了通过公力救济依法没收外,他人不得随意侵害,否则就是对社会秩序的扰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了诸如收购赃物罪、洗钱罪等,都说明即便是非法的利益和状态,也不允许他人随意侵害。在我国黑吃黑和盗窃、抢劫毒品等行为同样构成犯罪的理论基础也在于此。
  二、占有制度在刑法中的价值
  占有制度在刑法中的价值主要通过在定罪时对财产犯罪的认定中体现出来,主要从三个方面对刑法罪名的认定起到主导作用。一是部分财产犯罪的定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处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犯罪所必须的主观方面,此处占有对于刑法的价值是帮助分析罪与非罪。二是对占有这个事实状态的认定还决定着某些罪名的区分,即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第三方面主要体现在对侵犯占有的财产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确定。
  (一)占有制度对刑法定罪中罪与非罪的价值
  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刑法分则财产犯罪中部分罪名的必备条件,即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构成相应的犯罪,此为目的犯,有学者认为成立盗窃罪、诈骗罪等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的犯罪主要有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法分则未明文规定,但在理论通说中认为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的罪名包括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等二十多个。因此,无论刑法分则是否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是构成某些犯罪的要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理论上将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的财产犯罪,都可以看出占有这一目的在刑事司法中对罪与非罪的判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决定性的作用。
  (二)占有制度对罪名认定中此罪与彼罪的价值
  财产犯罪的分类很多,有学者将财产犯罪可以分为毁弃型犯罪和夺取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时毁弃型犯罪还是夺取型犯罪,或者说正确区分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以及抢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的关系,需要通过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判断。譬如说,行为人将受害人暴力伤害后,受害人掏出手机欲报警,行为人见状将其手机夺取后装进口袋继续殴打,完毕后将其手机砸毁。行为人夺取手机是构成抢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就要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来判断。   三、占有的分类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之间的关联性
  民法上对占有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主要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等。通过分析如下案例来判断各种类型的占有分类对刑法中财产犯罪的定罪的作用。
  案例:甲将摩托车借给乙使用,几天后乙一直未归还,甲遂去乙家查看情况,去乙家后发现摩托车在乙家院子里,见乙家无人,甲用备用钥匙将摩托车开走并卖掉。
  (一)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与财产犯罪侵犯的法益
  从占有是否正当来分析,占有分为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两种。合法占有即通过合法手段如借用、租赁等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非法占有即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侵占等非法行为占有所有权人的财物。上述案例中,乙通过借用合法占有甲的摩托车,所有权人甲盗窃自己所有而被乙占有的财物能否构成盗窃罪,主要取决于占有人占有行为的合法性。根据刑法中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理论,行为人盗窃自己享有所有权的但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所有权人窃回被盗物品,一般不认为是犯罪,不构成盗窃罪。团藤重光教授认为,盗窃罪的本质是侵犯所有权, 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看,其窃回自己财物的行为不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将原属自己但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的状态恢复原状,与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因此 不构成犯罪。但所有权人从合法占有的他人处窃回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盗窃罪?他人合法占有财产,在法律上有合理的权源。
  “在本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当然不能成为盗窃对象,但在他人控制下的本人财物则可以成为盗窃对象。因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人财物处在他人控制下,他人就产生了对该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损,属于保管不当,应当负赔偿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他人虽然不是财物所有人,却是财物的占有人。因而,如果财物所有人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保管之下的本人财物然后又进行索赔,实际上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本质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
  由此可见,合法占有是我国刑法保护的法益,但非法占有针对权利人则不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黑吃黑”类型的犯罪中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则是定论。
  (二)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与财产犯罪保护的法益
  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自己对财产进行管领和控制。辅助占有又称占有辅助,是基于雇佣、学徒等类似关系而事实上管领控制某财物。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的财物被侵犯在毁弃型犯罪中的区别是自己毁坏自己的财物不构成犯罪,而占有辅助人毁坏实际管领的财物则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在夺取型犯罪中,侵犯自己占有的财物的定罪较为简单,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定侵占罪或者盗窃罪等,如典型的从阳台掉落钱包,所有权人站在阳台上看守钱包以防被别人拿走,此时若他人拿走则构成盗窃罪。
  但对占有辅助人管领的财物,其本质仍是权利人占有财物。 “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店主),而不 属于下位者(店员)。即使下位者事实上握有财物或 者事实上支配财物,也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同理,若浴场服务员取得顾客落下的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被定性为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但这要与客人短暂的离开或者短暂的遗忘相区分,在他人短暂的离开如上厕所等或短暂的遗忘立刻想起来的情形下,即便该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都应属于所有人占有。
  对占有的其他分类亦是如此分析,同理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中善意占有无疑是侵犯财产犯罪所保护的法益,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中,有权占有是侵犯财产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
  综上所述,在分析具体财产犯罪时结合占有制度及其分类来进行分析和论证,能更加清晰的得出罪与非罪以及正确的罪名,从而实现罪责刑相一致。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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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光权.刑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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