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者购买的毒品处于快递途中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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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即使该毒品正处于快递途中,仍具备了贩卖毒品罪的全部客观要件,属于贩卖毒品既遂。
  关键词:贩卖毒品;快递;犯罪既遂
  案情:2014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以贩卖毒品为目的从云南昆明市刘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700余克。2014年8月2日,某县公安局某快递公司在该县的中转中心查获该批冰毒。经称重,该批冰毒净质量为695.9克。
  评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该案的定性没有分歧意见,关于该案的犯罪形态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涉案毒品处于快递途中,并未实际交付,贩卖行为尚未完成,属于贩卖毒品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处于快递途中的毒品属于“低价购入”的贩卖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应该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将该种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我国刑法虽然对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要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理论界及实务界对贩卖毒品罪的基本概念已达成共识,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购入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罪包含贩与卖两种行为,一次完整的贩卖必须经过两个环节,低价购入谓之“贩”,高价卖出谓之“卖”。根据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犯罪构成要件说,犯罪完成与否其显著标志是看刑法分则规定了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所要求的客观要件是否完备,如果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某一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客观要件,就构成犯罪既遂。贩毒者支付毒资购入毒品,即使该毒品没有实际接收,对贩毒者而言仍属于“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購入毒品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
  其次,将该种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符合行为犯的基本特征。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一经着手实施贩卖行为,即已构成既遂,将处于快递途中的毒品认定为既遂数量与行为犯的基本特征也是相符合的。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根据该规定,行为人只要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使没有卖出,就已经属于犯罪既遂,该规定的立法精神应当适用于贩卖毒品罪;
  最后,将该种行为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利于打击犯罪。依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贩毒人员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均应认定为犯罪的数量。虽然该《纪要》未明确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既遂数量,但司法实践中该被查获的毒品均被认定为既遂数量。该种做法主要是出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及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考虑的。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的行为,虽然该毒品处于运输途中,但该毒品将实际被贩毒人接收并被予以销售是确定的,其社会危害性等同于在贩毒者处被查获的毒品。将此种行为认定为既遂不仅利于司法机关办案而且符合我国对毒品犯罪案件严厉惩罚的原则。
  综上,对于贩毒者以贩卖为目的实施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以“贩”的方式实施毒品犯罪)应一律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该种行为是“卖”的方式实施毒品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因从严把握。但在购买毒品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如迷路、交通工具故障、卖方临时改变主意、交易地点不清楚等原因未买到毒品的,应认定为未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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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宁积宇.应以毒品交付作为贩卖毒品既未遂判定标准.法制与社会.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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