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长期以来,由于我国资源稅存在征稅范围过窄、计稅依据不合理、稅率偏低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生产环节的过度开采、消费环节的过度消耗、污染浪费等严重的负外部性问题,资源稅在许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当前我国低碳经济下的发展模式,资源稅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十二五”期间稅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键词:改革与完善 资源稅 稅制改革
一、现行资源稅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源稅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稅种。当前的资源稅已不适应我国的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稅制设计不适应低碳经济下的发展模式
现行资源稅主要是为了调解资源的级差收入,没有考虑把资源开采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也没有考虑开采回采率的差别。有资料显示,我国煤矿回采率不足30%,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15%,有些甚至低于10%(发达国家的回采率一般是65%),其结果是,矿山企业在开采资源产品时,为降低成本,获取最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由于开采回采率偏低,使矿山服务年限缩短,严重危害到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稅的计稅依据不科学
现行资源稅暂行条例规定:纳稅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稅产品直接用于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稅依据;纳稅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稅产品用于自己使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稅依据。这样,企业无论开采多少资源产品,只要是不用于销售或者自用,就无需纳稅。这势必造成资源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囤积居奇降低总体稅负,而不必付出任何支出。
(三)资源稅课稅范围过窄
资源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等。我国资源稅目前的征稅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以及盐等7种矿产资源,即选择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的七个项目列为征稅范围,对其他自然资源如水、森林、草原、海洋、稀土和上百种的非矿产品等重要的自然资源没有征稅,导致征稅范围过窄,难以遏制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并使利用资源生产的下游产品比价不合理,刺激了对非稅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四)稅率偏低,缺少价格弹性
我国的资源稅从1984年至今除了进行个别项目的稅率调整之外,基本没有作大的调整,稅率偏低,资源稅收入在总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偏低。表1是近几年资源稅占全国总稅收收入的比例指标。
从2007—2010年4年间的有关数据看,资源稅在当年稅收总额中比重仅为0.5—0.6%。
由于资源稅一直采用的是从量定额稅率且稅率低,使资源稅收入占企业销售成本的比例很低,有的只有1%左右(而国外约为10%),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采使用过程中对环境损害的外部成本,没有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更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低碳循环经济的需要。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稅收制度的建议
(一)逐步扩大资源稅征稅范围,调整资源稅征稅项目
针对现行资源稅征稅范围较窄的现实,应扩大征稅范围。第一,进一步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者再生周期较长、再生难度较大的资源纳入征稅范围,包括滩涂资源、地热资源等。第二,将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纳入征稅范围,如针对当前水资源严重浪费的现实,可将水资源纳入征稅范围,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矿泉水、人工水库以及各应稅原矿矿种等。第三,将资源供给缺乏弹性、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产品,如草原资源、原木和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纳入征稅范围,提高资源稅制的环保效能。第四,对于一些非资源稅条例规定的砂土、普通粘土、普通砂、碎石等储量较大,用途广泛,需求量大,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逐年增加,而逐步减少的资源,纳入稅收调控资源的范围之内。
同时,调整资源稅征稅稅目。根据开采的资源种类,在精心设计一级稅目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计二级稅目,将同类资源产品的不同品种以二级稅目的形式加以区分,以便进行不同的稅率设计。另外,可将城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等稅种都是为保护土地资源的稅种,并入资源稅,作为资源稅的一个稅目,使资源稅覆盖面更为全面。
(二)科学设计计稅依据
改变现行资源稅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计算稅额的方法。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确定不同资源产品资源稅的计稅依据。 对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资源产品,可按销售额计算征收;对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资源产品,可将现行的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的计稅办法调整为以实际产量为依据的计稅办法,以促进资源开采企业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开采率,避免资源的开采浪费。可以探讨以实际可采储量为计稅依据,先行缴纳稅款,以后再根据企业的回采率给予稅收返还,回采率越高,返还的稅款就越多。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三)实行弹性差别稅率
应在调整稅目的基础上,根据资源种类、稀缺程度、人类的依赖程度、同类资源品位的贫富差异、地理位置、开采的难易程度、自身的开采成本及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以及该行业的经济利润等因素对资源产品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稅依据和设计不同的稅率。如在采矿业稅目的设计上,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稅,对于开采成本高和开采难度较大,产品消耗后污染程度较小的稅目采取低稅率。实行弹性差别稅率,既要充分体现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又要在资源产品价格的不同时期适当调节资源稅率,为资源开采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适度发展的制度空间,具体如下:
1、调整稅率形式,从量与从价稅率相结合
首先,依据资源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不同的资源产品规定不同的稅率。对于一些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且几乎没有替代品的的资源产品,如盐,可仍然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对于一些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资源产品,除石油、天然气外还应考虑煤炭等产品,采用从价定率计征。
2、考虑开采效率,稅率设计以资源回采率为基础
对于某些矿产资源产品,在设计资源稅率时,应考虑资源的开采效率,以开采回采率为基础,对回采率高的企业采用低稅率,对回采率低的企业采用高稅率。
(四)加强稅收征管,完善纳稅人信息系统
为加强稅收征管、提高征稅效率,应对纳稅人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纳稅人信息系统。首先,加强纳稅人的申报与登记管理,建立以工商、安监、公安注册登记为源头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资源稅重点稅源监控和稅收源泉控制机制,防止漏征漏管。其次,根据纳稅人的资源产品种类和开采规模进行分类,由稅务机关对不同类别纳稅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合理配置有限的征管资源。对大型企业,应提供专门的个性化服务,减少大企业涉稅风险;对中小企业实行查账和核定征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加强定额管理。根据资源企业稅收管理的特殊要求,细化征收管理条例,提高资源行业稅收征管效益。
参考文献:
①任佳宝. 完善资源稅改革方案的几点建议[J].当代经济,2009.3
②佚名. 加快资源稅改革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中国稅网,2008.03.2
③佚名. 资源稅改革的意义及对策[J].财务管理,2010.12
④张巧平等. 高回采率技术或普及,改善煤炭资源巨量浪费. 中国时经济报,2007.12
〔此文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2011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低碳经济下的资源稅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12400420052)”的部分研究成果〕
(王洁莉,1962年生,河南新乡人,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经济管理系高级讲师、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在职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发展经济学、教育经济学、会计与稅收法律法规等)
关键词:改革与完善 资源稅 稅制改革
一、现行资源稅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源稅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稅种。当前的资源稅已不适应我国的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还存在许多有待完善的方面:
(一)稅制设计不适应低碳经济下的发展模式
现行资源稅主要是为了调解资源的级差收入,没有考虑把资源开采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也没有考虑开采回采率的差别。有资料显示,我国煤矿回采率不足30%,一些乡镇煤矿回采率仅15%,有些甚至低于10%(发达国家的回采率一般是65%),其结果是,矿山企业在开采资源产品时,为降低成本,获取最高的产值和利润,往往采富弃贫、采易弃难、采厚弃薄、采大弃小,造成资源损失。由于开采回采率偏低,使矿山服务年限缩短,严重危害到环境和生态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资源稅的计稅依据不科学
现行资源稅暂行条例规定:纳稅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稅产品直接用于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稅依据;纳稅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稅产品用于自己使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稅依据。这样,企业无论开采多少资源产品,只要是不用于销售或者自用,就无需纳稅。这势必造成资源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囤积居奇降低总体稅负,而不必付出任何支出。
(三)资源稅课稅范围过窄
资源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海洋资源、太阳能资源等。我国资源稅目前的征稅范围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类矿产、非金属类矿产以及盐等7种矿产资源,即选择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的七个项目列为征稅范围,对其他自然资源如水、森林、草原、海洋、稀土和上百种的非矿产品等重要的自然资源没有征稅,导致征稅范围过窄,难以遏制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并使利用资源生产的下游产品比价不合理,刺激了对非稅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四)稅率偏低,缺少价格弹性
我国的资源稅从1984年至今除了进行个别项目的稅率调整之外,基本没有作大的调整,稅率偏低,资源稅收入在总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偏低。表1是近几年资源稅占全国总稅收收入的比例指标。
从2007—2010年4年间的有关数据看,资源稅在当年稅收总额中比重仅为0.5—0.6%。
由于资源稅一直采用的是从量定额稅率且稅率低,使资源稅收入占企业销售成本的比例很低,有的只有1%左右(而国外约为10%),不能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和开采使用过程中对环境损害的外部成本,没有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目的,更不能适应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低碳循环经济的需要。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稅收制度的建议
(一)逐步扩大资源稅征稅范围,调整资源稅征稅项目
针对现行资源稅征稅范围较窄的现实,应扩大征稅范围。第一,进一步将所有不可再生资源或者再生周期较长、再生难度较大的资源纳入征稅范围,包括滩涂资源、地热资源等。第二,将我国较为稀缺的再生资源纳入征稅范围,如针对当前水资源严重浪费的现实,可将水资源纳入征稅范围,包括河流、湖泊、地下水、矿泉水、人工水库以及各应稅原矿矿种等。第三,将资源供给缺乏弹性、不宜大量消耗的绿色资源产品,如草原资源、原木和森林资源、海洋资源等,纳入征稅范围,提高资源稅制的环保效能。第四,对于一些非资源稅条例规定的砂土、普通粘土、普通砂、碎石等储量较大,用途广泛,需求量大,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逐年增加,而逐步减少的资源,纳入稅收调控资源的范围之内。
同时,调整资源稅征稅稅目。根据开采的资源种类,在精心设计一级稅目的基础上,科学合理设计二级稅目,将同类资源产品的不同品种以二级稅目的形式加以区分,以便进行不同的稅率设计。另外,可将城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等稅种都是为保护土地资源的稅种,并入资源稅,作为资源稅的一个稅目,使资源稅覆盖面更为全面。
(二)科学设计计稅依据
改变现行资源稅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计算稅额的方法。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确定不同资源产品资源稅的计稅依据。 对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资源产品,可按销售额计算征收;对于从量定额计征的资源产品,可将现行的以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为依据的计稅办法调整为以实际产量为依据的计稅办法,以促进资源开采企业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开采率,避免资源的开采浪费。可以探讨以实际可采储量为计稅依据,先行缴纳稅款,以后再根据企业的回采率给予稅收返还,回采率越高,返还的稅款就越多。这样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企业提高回采率、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三)实行弹性差别稅率
应在调整稅目的基础上,根据资源种类、稀缺程度、人类的依赖程度、同类资源品位的贫富差异、地理位置、开采的难易程度、自身的开采成本及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以及该行业的经济利润等因素对资源产品进行分类,分别采取不同的计稅依据和设计不同的稅率。如在采矿业稅目的设计上,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稅,对于开采成本高和开采难度较大,产品消耗后污染程度较小的稅目采取低稅率。实行弹性差别稅率,既要充分体现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又要在资源产品价格的不同时期适当调节资源稅率,为资源开采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适度发展的制度空间,具体如下:
1、调整稅率形式,从量与从价稅率相结合
首先,依据资源产品的需求弹性,对不同的资源产品规定不同的稅率。对于一些需求价格弹性较小、且几乎没有替代品的的资源产品,如盐,可仍然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法;对于一些需求价格弹性较大的资源产品,除石油、天然气外还应考虑煤炭等产品,采用从价定率计征。
2、考虑开采效率,稅率设计以资源回采率为基础
对于某些矿产资源产品,在设计资源稅率时,应考虑资源的开采效率,以开采回采率为基础,对回采率高的企业采用低稅率,对回采率低的企业采用高稅率。
(四)加强稅收征管,完善纳稅人信息系统
为加强稅收征管、提高征稅效率,应对纳稅人实施分类管理,完善纳稅人信息系统。首先,加强纳稅人的申报与登记管理,建立以工商、安监、公安注册登记为源头信息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资源稅重点稅源监控和稅收源泉控制机制,防止漏征漏管。其次,根据纳稅人的资源产品种类和开采规模进行分类,由稅务机关对不同类别纳稅人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合理配置有限的征管资源。对大型企业,应提供专门的个性化服务,减少大企业涉稅风险;对中小企业实行查账和核定征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加强定额管理。根据资源企业稅收管理的特殊要求,细化征收管理条例,提高资源行业稅收征管效益。
参考文献:
①任佳宝. 完善资源稅改革方案的几点建议[J].当代经济,2009.3
②佚名. 加快资源稅改革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中国稅网,2008.03.2
③佚名. 资源稅改革的意义及对策[J].财务管理,2010.12
④张巧平等. 高回采率技术或普及,改善煤炭资源巨量浪费. 中国时经济报,2007.12
〔此文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2011年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低碳经济下的资源稅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12400420052)”的部分研究成果〕
(王洁莉,1962年生,河南新乡人,郑州工业贸易学校经济管理系高级讲师、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在职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发展经济学、教育经济学、会计与稅收法律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