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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检察技术工作在各项检察业务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近十几年来,随着检察业务的不断拓宽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检察技术”这一名词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已不再局限于刑事技术,而是涉及到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其内容也扩大涵括了信息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大力强调科技强检,但科技强检并不仅仅局限于办公的自动化,笔者结合从事检察技术工作多年来的体会,谈谈检察技术工作的革新。
一、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及面临的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规定,检察技术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正确履行检察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专业性问题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检察技术突出了“技术”二字,突出了利用专业技术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属性,这样一来,检察技术与公安技术、法院技术、社会技术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所处部门、领域不同而已,此种定位带来了检察技术要配合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搞好业务工作的种种要求和提法,无形中将检察技术排斥于业务部门之外,检察技术部门普遍被认为是一个服务部门性部门。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下发实施,“服务”之路越走越窄。
(一)业务范围大大缩小。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只可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不得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基层院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奇缺,门类还尚不齐全,新的规定要求出具鉴定应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共同鉴定,会检鉴定要求三人以上,大部分基层院都达不到上述要求。
(三)专业技术装备落后。由于各级检察机关都开展技术服务,造成专业技术投资分散,重复建设问题突出,技术设备使用率不高,再加上检察机关本身经费不足,技术设备长期得不到更新。
二、检察技术业务的革新发展
(一)、检察技术工作要由检验鉴定向配合审查转变
传统的检察技术检验门类主要是“文件检验”、“痕迹检验”、“法医检验”、“司法会计鉴定”、“文证审查”、“视听技术”、“心理测试”、“同步录音录像”等等。检验鉴定的受理,首先需要业务部门有需要委托技术鉴定的案件,并且提供一些检料、样本等物品,没有委托鉴定的检察技术部门就坐堂等案。检察技术工作没有主动配合审查意识,工作开展的不主动。因此,我们认为检察技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应该紧紧围绕检察业务,服务侦查,配合审查,全面履行检察技术工作职责。要转变工作思路,由原来的以鉴定为主审查为辅逐步转向以技术性证据审查为主鉴定辅,这是增加案源,解决案件数量少最直接的方法。要进一步加大文证审查的力度,要服务侦查,配合自侦部门进一步提高发现、固定、提取和鉴别技术性证据的能力。要利用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手段,为侦查办案发现、收集涉案情报信息,为证实犯罪、实破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二)、检察技术工作要由被动提供鉴定服务向主动参与、协助审查转变
目前检察技术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和有关侦查部门配合的还不够主动,没有真正发挥出检察技术在侦查办案中的职能作用。因此,要树立现代检察技术理念,转变传统的坐堂检案的工作方式,主动出击,向提前介入方式转变,彻底改变无案可办,无案可检的被动局面。
1、为了发挥检察技术在侦查诉讼办案中的作用,要由被动应付向主动参与转变,采取主动出击,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检察技术部门要主动与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高检院关于“建立检察技术部门与相关检察业务部门工作联系机制的规定”要求,建立联系制度,切实保证检察技术工作进入办案业务流程。
2、检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的提前介入有关案件侦查诉讼活动,拓宽检察技术侦查线索视野,延伸捕捉反贪案件线索的触角,对与案件有关的侦查诉讼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和鉴定,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不断为反贪侦查提供有价值、高质量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3、要积极参与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技术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把好案件质量关。
4、要充分发挥技术协查、技术协作、技术支持、提前介入在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使我们的工作动起来、活起来。通过侦查诉讼办案活动,确实体现出检察技术在侦查破案、办案诉讼环节中所发挥的自身价值和作用,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检察技术要由常规检验鉴定向先进、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模式转变
近年来,检察技术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1、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老化;2、检验鉴定理手段单一,技术装备落后、陈旧,缺乏高精尖检验设备,检察技术的科技含量不高;3、业务培训力度不够,专家型人才稀少,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要全面发展检察业务工作,就要要树立现代检察技术理念,检察技术要突破常规检验鉴定模式,紧密结合检察业务工作,逐步向先进、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模式转变。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检察技术工作的服务保障能力,为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1、要加强检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当充实技术人员力量,进一步调动广大检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勤于学习,刻苦钻研,加快知识更新,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业务技能和创新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的检察技术队伍。2、要不断加大技术装备建设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主要解决检验鉴定技设备陈旧、老化问题,按照“急需、适用、先进”的原则,结合实际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为检察技术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3、学习借鉴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和工作经验,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更新知识结构,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增强检察技术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4、要在各门类司法检验鉴定工作中,加大新科技、新成果、新方法、新手段的运用,把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融入到各项检察业务中,运用有效的技术手段,提高为侦查办案解决疑难技术性问题的能力。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中,检察技术部门实际上己经行使了代表国家对技术性鉴定证据的审查和监督的权力,技术部门在检察机关侦查活动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检察技术工作是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的保障。近年来,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相比有不小差距。我们要转变传统的认识方式,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视检察技术的含义,不断拓宽服务职能,,以更大的决心和气力,努力提高检察技术工作水平,把科技强检不断推向深入。
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大力强调科技强检,但科技强检并不仅仅局限于办公的自动化,笔者结合从事检察技术工作多年来的体会,谈谈检察技术工作的革新。
一、传统的检察技术工作及面临的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规定,检察技术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正确履行检察权,运用科学技术手段,依法收集、审查证据、鉴别证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专业性问题的一项专门性工作。检察技术突出了“技术”二字,突出了利用专业技术解决专业性问题的属性,这样一来,检察技术与公安技术、法院技术、社会技术并无本质区别,只是所处部门、领域不同而已,此种定位带来了检察技术要配合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搞好业务工作的种种要求和提法,无形中将检察技术排斥于业务部门之外,检察技术部门普遍被认为是一个服务部门性部门。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及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下发实施,“服务”之路越走越窄。
(一)业务范围大大缩小。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只可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不得向社会提供鉴定服务。
(二)专业技术人员缺乏。基层院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奇缺,门类还尚不齐全,新的规定要求出具鉴定应指派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共同鉴定,会检鉴定要求三人以上,大部分基层院都达不到上述要求。
(三)专业技术装备落后。由于各级检察机关都开展技术服务,造成专业技术投资分散,重复建设问题突出,技术设备使用率不高,再加上检察机关本身经费不足,技术设备长期得不到更新。
二、检察技术业务的革新发展
(一)、检察技术工作要由检验鉴定向配合审查转变
传统的检察技术检验门类主要是“文件检验”、“痕迹检验”、“法医检验”、“司法会计鉴定”、“文证审查”、“视听技术”、“心理测试”、“同步录音录像”等等。检验鉴定的受理,首先需要业务部门有需要委托技术鉴定的案件,并且提供一些检料、样本等物品,没有委托鉴定的检察技术部门就坐堂等案。检察技术工作没有主动配合审查意识,工作开展的不主动。因此,我们认为检察技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应该紧紧围绕检察业务,服务侦查,配合审查,全面履行检察技术工作职责。要转变工作思路,由原来的以鉴定为主审查为辅逐步转向以技术性证据审查为主鉴定辅,这是增加案源,解决案件数量少最直接的方法。要进一步加大文证审查的力度,要服务侦查,配合自侦部门进一步提高发现、固定、提取和鉴别技术性证据的能力。要利用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手段,为侦查办案发现、收集涉案情报信息,为证实犯罪、实破案件提供技术支持。
(二)、检察技术工作要由被动提供鉴定服务向主动参与、协助审查转变
目前检察技术工作开展的还不平衡,和有关侦查部门配合的还不够主动,没有真正发挥出检察技术在侦查办案中的职能作用。因此,要树立现代检察技术理念,转变传统的坐堂检案的工作方式,主动出击,向提前介入方式转变,彻底改变无案可办,无案可检的被动局面。
1、为了发挥检察技术在侦查诉讼办案中的作用,要由被动应付向主动参与转变,采取主动出击,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检察技术部门要主动与侦查监督、公诉、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控告申诉检察、监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按照高检院关于“建立检察技术部门与相关检察业务部门工作联系机制的规定”要求,建立联系制度,切实保证检察技术工作进入办案业务流程。
2、检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的提前介入有关案件侦查诉讼活动,拓宽检察技术侦查线索视野,延伸捕捉反贪案件线索的触角,对与案件有关的侦查诉讼证据进行收集、固定、审查和鉴定,运用技术侦查手段不断为反贪侦查提供有价值、高质量的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3、要积极参与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技术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把好案件质量关。
4、要充分发挥技术协查、技术协作、技术支持、提前介入在各项检察工作中的作用,使我们的工作动起来、活起来。通过侦查诉讼办案活动,确实体现出检察技术在侦查破案、办案诉讼环节中所发挥的自身价值和作用,有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三)、检察技术要由常规检验鉴定向先进、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模式转变
近年来,检察技术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1、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专业知识老化;2、检验鉴定理手段单一,技术装备落后、陈旧,缺乏高精尖检验设备,检察技术的科技含量不高;3、业务培训力度不够,专家型人才稀少,技术水平不高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要全面发展检察业务工作,就要要树立现代检察技术理念,检察技术要突破常规检验鉴定模式,紧密结合检察业务工作,逐步向先进、高科技的技术侦查模式转变。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提高检察技术工作的服务保障能力,为各项法律监督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1、要加强检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当充实技术人员力量,进一步调动广大检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勤于学习,刻苦钻研,加快知识更新,提高专业水平,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业务技能和创新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的检察技术队伍。2、要不断加大技术装备建设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主要解决检验鉴定技设备陈旧、老化问题,按照“急需、适用、先进”的原则,结合实际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为检察技术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3、学习借鉴国际国内的先进技术和工作经验,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更新知识结构,培养科研创新能力,增强检察技术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4、要在各门类司法检验鉴定工作中,加大新科技、新成果、新方法、新手段的运用,把先进的技术侦查手段融入到各项检察业务中,运用有效的技术手段,提高为侦查办案解决疑难技术性问题的能力。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中,检察技术部门实际上己经行使了代表国家对技术性鉴定证据的审查和监督的权力,技术部门在检察机关侦查活动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检察技术工作是法律监督职能必不可少的保障。近年来,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但与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需要相比有不小差距。我们要转变传统的认识方式,在新形势下重新审视检察技术的含义,不断拓宽服务职能,,以更大的决心和气力,努力提高检察技术工作水平,把科技强检不断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