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开县井喷特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折射出我国环境知情权制度缺失的现实。环境知情权制度的缺失,不仅使得公众的私人权利与利益不能得到保障,而且,也对公共环境利益的维护产生消极的影响。要确立并能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利,最主要的是,在权利保护与冲突以及不同利益衡量的基础上,由环境公共当局主动或被动地承担起环境信息公开与告知的义务。对于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质的排污者,也应该通过强制与自愿两种方式实现公众的环境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