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否可以要回已经出售的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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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律师:
  我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一次偶然的机会读到了《国际市场》,该杂志内容捆当不错,其中,我最感兴趣的就是你给读者的法律解答,使我学到了不少法律方面的知识。现在,我也想向你请教一个有关法律方面的问题。我们套司上个月出售一辆进口宝马车,总价80万元人民币,买家是一位浙江籍做生意的老板。经双方协商,该老板由于现金比较紧张,要求分期付款,根据我们公司规定,分期付款是可以的。为此,我们同意分期付款。该老板先付了10万元,承诺余下的贷款在一个月内分三次付清。我们认为没有问题。因此,该车让该老板提走了。但是,时间已经过去了一个月,他不但没有支付款项,连电话也不接听。我们找到他时,他说,车是要的,能否再给一个月时间,保证付清全部款项。因该车有其他客户需要,我们想要回车。我们咨询了公司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说,这样做不行,该老板不过是没有准时付款,并没有说不付款,公司可以让其支付有关款项的利息,不能单方面终止合同。
  我们不清楚法律顾问讲的是否有道理?公司老总感到很困惑,但法律顾问讲得好像也有道理,我们不知道该如何办?
  杨小虹
  2010年11月11日小虹小姐:
  感谢你的信任。你公司的法律顾问已经给出具体意见,你们还有一些困惑,从逻辑上说是不应该的。但是,从你的来信可以看出,你们公司老总是比较焦急的。从你的来信看,该法律顾问的观点我不能苟同。
  从表面看,法律顾问的观点有一点道理,即,买家又不是不付款项,而是延迟一个月而已。该老板是真心想买,有关的利息损失可以要他赔偿,这样做也没有错。但是,这里面有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如果当初双方均认可一个月付清全部车款的话,这就是约定。约定是什么?约定就是合同,合同是什么?合同就是对任何一方均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什么是约束力?约束力是不能随意改变的,要改变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否则,就是违约。违约要承担法律后果。
  从你的来信可以认定,你们公司老总的担忧是有一定道理的。从本案中可以清楚地确认,该浙江籍老板违约在先,至于如何处理违约问题,这就要看你们公司是如何想的。你们公司想收回该车再买给其他客户,这完全是可以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看一下我国《合同法》第167条规定,该规定是:“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运用该法律条款,有几个问题,或者说有几个层次的问题应当搞清楚:1,必须是分期付款的合同,当然该合同多数是买卖合同;2,必须是买家只付不到全部货款的1/5;如果超过该比例,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3,买家承诺的付款时间已经到了,但还没有付过任何款项,或者付了一部分款项,没到1/5比例。
  上述情况必须缺一不可。作为出卖人有二种选择:其一,要求对方全部货款一次性付清;其二,不要求对方再付货款了,立即解除合同。在这样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标的物的使用费。
  曾建国
  201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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