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与规制并重 依法维护当事人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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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利就有救济”。起诉权是当事人寻求权利救济的前提,是当事人实现民事权益的基础,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意义重大而深远。近期,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所在法院2010年-2012年受理的45件一审驳回起诉民事案件进行专项调研,以期对规制当事人滥诉、防止法官滥用驳回起诉权利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诉权有所裨益。
  一、 漳浦法院受理一审驳回起诉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一) 案件情况
  2010年以来,该院共受理一审驳回起诉民事案件45件,其中, 2010年1件,2011年21件,2012年23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
  (二) 具体类型
  在驳回起诉45件案件中,属审查不严13件,属当事人滥诉24件,其他原因8件。具体详见下图所示:
  二、 对一审民事案件驳回起诉事由及原因分析
  该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驳回起诉事由主要包括原被告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有误、无明确被告(住址不明)、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涉嫌经济犯罪和重复起诉等类型(具体详见下表所示)。
  起诉的原因作如下具体分析:
  (一)诉讼主体存在瑕疵
  1、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主体资格不符9件,占45件的20%,所占比重最大。有3个案件的被告因未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而不具备参加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有2个案件被告因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销而失去参加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2、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原告主体资格不符7件,占45件的15.56%。如原告与本案没有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所持借条的借款人与被告不是同一人,或者代表人进行诉讼不符合相关规定等。
  (二)诉讼请求有误
  诉讼请求有误3件,占45件的6.67%。如对终局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属同居关系却提起离婚诉讼。
  (三)无明确被告
  属无明确被告的4件,占45件的8.89%。主要是被告住址不明确无法送达或者借条落款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等情形。
  (四)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的5件,占45件的11.11%。如需行政处理前置或者应先申请仲裁的案件。
  (五)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4件,占45件的8.89%。如对政府指导下企业改制的补偿标准不服而提起诉讼的。
  (六)涉嫌经济犯罪
  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3件,占45件的6.67%。如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发现行为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在审理借贷案件中发现涉嫌赌博犯罪和非法集资犯罪等。
  (七)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属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重复起诉的5件,占45件的11.11%。
  (八)其他原因
  属其他原因5件,占45件的11.11%。如刑事案件侦查未终结,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三、一审民事案件驳回起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立案环节存在的问题。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立案时没有严格审查,使一些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成为原告或被告。如诉讼主体是企业法人的被告在立案前已被注销,但由于审查不细,仍以该“不存在”的法人作为被告予以受理等。
  2、审理中存在的滥用驳回起诉权利的问题。如被告具备主体资格但却以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或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3、法律文书后面大都没有附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不利于裁后释疑和服裁息诉。
  4、审理周期过长。调研45件平均审理时间为93.28天,最长的达231天。
  (二)对策建议
  1、加强立案阶段释明指导
  在审查起诉阶段,诉讼指导应围绕着原告的诉讼是否成立这个核心进行。主要针对以下方面进行释明指导:
  (1)当事人主体资格的释明指导。立案审查时,首先要审查确定原、被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如不适格,则应指导原告以适合的主体作为原告或者被告进行诉讼。
  (2)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释明指导。诉讼请求不明确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了,或者自相矛盾。在存在诉讼请求不明确的情况下,立案法官应当进行释明指导。而诉讼请求不具体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数量上的不具体;二是质上的不具体。如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可以提出多项诉讼请求,但只提出了一部分的主张。立案法官应当了解原告是否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选择,否则,应当进行释明。
  (3)法律关系方面的释明指导。如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问题是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问题,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涉及侵权又涉及合同违约等责任竟合问题。当原告遇到这种情况时,立案法官应当对其诉讼进行必要的指导,以便原告在明知的状态下自行选择如何诉讼。
  2、加大立案环节的审查力度
  立案法官要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进行把关。在着重对起诉证据进行形式审查的同时,建议对起诉证据进行必要初步的实质审查。如对一方或双方是法人的,应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供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初步审查。如属自然人主体的也应提供公安户籍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并进行必要的审查。
  3、加强审判阶段的诉讼指导
  一是举证责任的释明指导。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明确告知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当事人举证不能时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果当事人误认为自己没有举证义务,或者误认为其提供的证据已经充分,这时,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一定程度的启发,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二是法律关系性质的释明指导。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通过法律观点的释明,使当事人不仅就事实问题,而且对法律问题也能充分表明自己的意见,对自己案件的胜负作出比较理智的判断。三是追加当事人的释明指导。案外人是否能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应由当事人申请或决定,法院一般不依职权追加。但由于当事人的诉讼意识较为薄弱,有时不能恰当地列举当事人。这种情况下,立案法官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追加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与诉讼。
  4、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罚力度
  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打击,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或者直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113条规定予以训诫、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避免有限审判资源的浪费,维护诉讼诚信和诉讼秩序。
  5、加大错案责任追究力度
  对驳回起诉案件出现错案的,审判委员会在确定承办人或合议庭是否承担错案责任前,应充分听取承办人或合议庭的申辩意见以及错案责任追究相关部门对案件差错情况的分析评定,然后再由审判委员会审议表决最终确认。一经审委会认定为错案的,一律严格进行错案责任追究,进行必要的处罚,防止法官滥用驳回起诉权。
  6、强化学习,提升立案法官业务能力
  要进一步强化立案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新颁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学习培训,通过提升他们的立案能力,避免出现不该立案受理而受理情形的发生。
  7、强化审限意识,加大监管力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要进一步强化审限意识,缩短办案周期,力争快审快结,提升审判质效。同时,审判管理部门要强化审限跟踪和督促。对于驳回起诉的案件,要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适用裁定驳回起诉情况的监督力度,对那些经检查存在问题的案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及存在问题,以警示指导其他法官,提升驳回起诉案件质量和效率。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福建 漳浦 3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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