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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目的的政府机构。然而,河南省南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召人保局)在为政府工作人员办理退休证时,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盲目审定工作年限,带头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并违法向职工颁发《退休证》。由此,引发了一场全国罕见的“民告官”案。
非法颁证,工龄被扣
现年61岁的师德祥原系南阳市南召县太山庙乡罗沟村党支部书记,1985年元月,由于工作出色,他被调到乡镇企业办工作,任办公室副主任兼矿管、劳务办公室主任。此后,师一直在该乡工作。工作的25年中,他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出色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年年受到上级表彰。2010年8月2日,到退休年龄的师德祥提出退休申请,同日,乡政府经审核,同意其退休并如实签署了意见。2010年10月31日,南召县人保局经审核同意其退休。但该局经办人员在没有任何证据,而且在太山庙乡政府明确认可师工龄开始时间为1985年元月的情况下,该局却将其参加工作时间审定为1995年元月,这与他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相差十年,并在2010年11月5日为师颁发了参加工作年限为1995年元月的职工《退休证》。
拒不纠错,被诉法庭
2010年11月6日,太山庙乡政府将全乡干部的几名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从南召县人保局领回。
次日,拿到《退休证》的师德祥,一眼便看出来自己的工龄少填了十年。考虑到这将会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养老保险等待遇,师德祥立即打电话给县人保局“退休退职科”办证人员说明情况,并希望重新发证。但人保局办证人员称这么写没有错,理由是乡政府交养老保险金是从1995年元月开始的。
无奈之下,师德祥从距县城100余华里的家中连续奔波了3个多月,并拿出了太山庙乡党委政府给他下达的相关文件,证实自己确实是1985年元月被乡政府选聘到太山庙乡政府企业办工作的。但南召县人保局从局长到办证的相关人员相互推托,拒不纠正。
师德祥从南召县人保局档案中自己的“退休审批表”上看到,参加工作年限一栏中原来乡政府工作人员工工整整为他填写的1985年元月,被南召县人保局办证人潦草地篡改为“1995年元月”,并加盖了该局的“退休退职”专用章。噢,原来病根在这!
自己明明是1985年元月到乡政府工作,而且乡政府已审批盖章,为何被人保局单方私自篡改呢?气愤的师德祥立即向国家投诉中心投诉。
很快,2011年2月14日,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向师德祥下发函文,称其提出的投诉事项,如信访和申诉渠道解决不了,因该案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15条之规定,可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起诉。
2011年2月22日,师德祥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南召县人保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法庭审理后依法撤销被告非法给自己颁发的《退休证》,并重新颁发。
然而,法庭上,南召县人保局还强词夺理说:“太山庙乡政府属国家机关。我国《劳动法》实施前,乡政府用人没有通过正规录用程序,所以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临时用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不能计算工龄。而且乡政府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是从1995年开始的,因此人保局审批其退休时确认其工龄的起算点只能是1995年元月。我局认为这与《劳动法》的精神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相符合,为此,我局颁证合法,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求,判决原告师德祥败诉。”诉讼中,南召县人保局仅提出答辩,但没有提供过一份证据。
法庭判决,人保局败诉
2011年6月23日,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南召县人保局向原告师德祥颁发的《退休证》上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5年元月,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出任何证据证明此项确认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定理由,况且申报单位——太山庙乡人民政府已明确认可师参加工作年限为1985年元月,故原告所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撤销被告南召县人保局于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向原告师德祥颁发的《退休证》;限被告南召县人保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为师德祥颁发职工《退休证》”的一审判决。
无理上诉被驳回
宣判后,南召县人保局不服,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该局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师德祥1985年元月在太山庙乡政府工作与我局颁发的退休证载明的师德祥参加工作时间的含义不同。师德祥系太山庙乡政府使用的临时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由乡政府申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缴费的起始时间是1995年元月,而其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其工龄只能是实际缴费年限;因而我局颁发给师德祥的退休证上的参加工作时间实际上是缴费的起算时间。
同时,太山庙乡政府系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系1995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将国家机关作为用工的主体资格,而该法实施前国家机关不是用工主体,在此之前其用工主体能否算“工龄”没有法律规定。所以该法实施前师德祥在太山庙乡政府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算作工龄。
针对南召县人保局的上诉,师德祥说:“南召县人保局至今都拿不出一份证实我是1995年元月参加工作的证据,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南召县人保局在收到南召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起诉状副本后,未在确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交认定师德祥1995年元月参加工作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南召縣人保局认定师德祥参加工作时间无证据支持,其颁发的《退休证》依法应予撤销。故一审判决撤销争议的《退休证》,并判令南召县人保局重新为师德祥颁发《退休证》是正确的,二审法院依法应予维持。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接到盖着尚未晾干印泥的鲜红国徽印章的终审判决时,满头银发的老支书师德祥感激地说:“感谢一二审法院秉公执法,为我讨还了公道。只有依靠党和政府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违法行政应问责
依法行政的提出,至今已十余年。作为县级唯一一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南召县人保局,为什么不仅不为职工着想,反而还做出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呢?对于这场官司,中共南阳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的一位领导说,按照2009年7月l2日中央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之文件的相关规定,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对这一违法行政的责任人实行问责,作出相应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类似案件再发生。
笔者有理由相信,该局绝不会是普法的盲区。希望败诉者能从中吸取教训,也希望公务机关能以此为鉴,严格依法办事,真正成为为民办事的好公仆。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但行政机关不能脱离法律规定,任意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南召县人保局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供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从法律意义上讲,法庭推定其无证据,是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主要原因。
缴纳养老保险时间算作参加工作年限无法律依据。不管是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者是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时间就是参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参加工作时未缴纳,那么欠缺部分,依法应由用工单位补缴,这与劳动者无关。(孙佳)
非法颁证,工龄被扣
现年61岁的师德祥原系南阳市南召县太山庙乡罗沟村党支部书记,1985年元月,由于工作出色,他被调到乡镇企业办工作,任办公室副主任兼矿管、劳务办公室主任。此后,师一直在该乡工作。工作的25年中,他任劳任怨、兢兢业业,出色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年年受到上级表彰。2010年8月2日,到退休年龄的师德祥提出退休申请,同日,乡政府经审核,同意其退休并如实签署了意见。2010年10月31日,南召县人保局经审核同意其退休。但该局经办人员在没有任何证据,而且在太山庙乡政府明确认可师工龄开始时间为1985年元月的情况下,该局却将其参加工作时间审定为1995年元月,这与他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相差十年,并在2010年11月5日为师颁发了参加工作年限为1995年元月的职工《退休证》。
拒不纠错,被诉法庭
2010年11月6日,太山庙乡政府将全乡干部的几名退休人员的《退休证》从南召县人保局领回。
次日,拿到《退休证》的师德祥,一眼便看出来自己的工龄少填了十年。考虑到这将会直接影响到自己的养老保险等待遇,师德祥立即打电话给县人保局“退休退职科”办证人员说明情况,并希望重新发证。但人保局办证人员称这么写没有错,理由是乡政府交养老保险金是从1995年元月开始的。
无奈之下,师德祥从距县城100余华里的家中连续奔波了3个多月,并拿出了太山庙乡党委政府给他下达的相关文件,证实自己确实是1985年元月被乡政府选聘到太山庙乡政府企业办工作的。但南召县人保局从局长到办证的相关人员相互推托,拒不纠正。
师德祥从南召县人保局档案中自己的“退休审批表”上看到,参加工作年限一栏中原来乡政府工作人员工工整整为他填写的1985年元月,被南召县人保局办证人潦草地篡改为“1995年元月”,并加盖了该局的“退休退职”专用章。噢,原来病根在这!
自己明明是1985年元月到乡政府工作,而且乡政府已审批盖章,为何被人保局单方私自篡改呢?气愤的师德祥立即向国家投诉中心投诉。
很快,2011年2月14日,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向师德祥下发函文,称其提出的投诉事项,如信访和申诉渠道解决不了,因该案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第15条之规定,可直接向有关法院提出起诉。
2011年2月22日,师德祥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南召县人保局告到了法院,要求法庭审理后依法撤销被告非法给自己颁发的《退休证》,并重新颁发。
然而,法庭上,南召县人保局还强词夺理说:“太山庙乡政府属国家机关。我国《劳动法》实施前,乡政府用人没有通过正规录用程序,所以工作人员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临时用工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因而不能计算工龄。而且乡政府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是从1995年开始的,因此人保局审批其退休时确认其工龄的起算点只能是1995年元月。我局认为这与《劳动法》的精神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相符合,为此,我局颁证合法,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求,判决原告师德祥败诉。”诉讼中,南召县人保局仅提出答辩,但没有提供过一份证据。
法庭判决,人保局败诉
2011年6月23日,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南召县人保局向原告师德祥颁发的《退休证》上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为1995年元月,但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供出任何证据证明此项确认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法定理由,况且申报单位——太山庙乡人民政府已明确认可师参加工作年限为1985年元月,故原告所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撤销被告南召县人保局于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向原告师德祥颁发的《退休证》;限被告南召县人保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为师德祥颁发职工《退休证》”的一审判决。
无理上诉被驳回
宣判后,南召县人保局不服,并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该局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师德祥1985年元月在太山庙乡政府工作与我局颁发的退休证载明的师德祥参加工作时间的含义不同。师德祥系太山庙乡政府使用的临时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由乡政府申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其缴费的起始时间是1995年元月,而其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其工龄只能是实际缴费年限;因而我局颁发给师德祥的退休证上的参加工作时间实际上是缴费的起算时间。
同时,太山庙乡政府系国家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系1995年元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二条将国家机关作为用工的主体资格,而该法实施前国家机关不是用工主体,在此之前其用工主体能否算“工龄”没有法律规定。所以该法实施前师德祥在太山庙乡政府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能算作工龄。
针对南召县人保局的上诉,师德祥说:“南召县人保局至今都拿不出一份证实我是1995年元月参加工作的证据,一审判决予以撤销是正确的,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南召县人保局在收到南召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及起诉状副本后,未在确定的期间向人民法院提交认定师德祥1995年元月参加工作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视为南召縣人保局认定师德祥参加工作时间无证据支持,其颁发的《退休证》依法应予撤销。故一审判决撤销争议的《退休证》,并判令南召县人保局重新为师德祥颁发《退休证》是正确的,二审法院依法应予维持。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接到盖着尚未晾干印泥的鲜红国徽印章的终审判决时,满头银发的老支书师德祥感激地说:“感谢一二审法院秉公执法,为我讨还了公道。只有依靠党和政府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
违法行政应问责
依法行政的提出,至今已十余年。作为县级唯一一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南召县人保局,为什么不仅不为职工着想,反而还做出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呢?对于这场官司,中共南阳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的一位领导说,按照2009年7月l2日中央发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和2010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之文件的相关规定,当地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对这一违法行政的责任人实行问责,作出相应处理,以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类似案件再发生。
笔者有理由相信,该局绝不会是普法的盲区。希望败诉者能从中吸取教训,也希望公务机关能以此为鉴,严格依法办事,真正成为为民办事的好公仆。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但行政机关不能脱离法律规定,任意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南召县人保局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供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事实证据和法律根据。从法律意义上讲,法庭推定其无证据,是导致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主要原因。
缴纳养老保险时间算作参加工作年限无法律依据。不管是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者是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时间就是参加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参加工作时未缴纳,那么欠缺部分,依法应由用工单位补缴,这与劳动者无关。(孙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