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韩非的法治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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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韩非是中国古代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和逻辑学家。韩非的大一统思想贯穿他的所有学说主张,为秦国统一六国,建立君主集权制提供了指导性的理论帮助。本文分析了韩非的矛盾之说,介绍了韩非法治思想的形成,论述了他对“法、势、术”的态度以及矛盾之说对其法治思想的作用和影响,最后对他的大一统思想在他逻辑、法治、社会思想中的作用进行讨论。
  关键词 韩非 矛盾之说 矛盾律 法治 大一统思想
  中图分类号:K232 文献标识码:A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终于完成了一统天下的大业。天下统一必然要求建立统一的专制政权,韩非的大一统思想正反映了当时这样的历史要求,成为秦统一政权的理论基础。他的统一思想在其逻辑、法术、政治思想等各个方面得到了全面体现。
  一、矛盾之说
  韩非对中国古代逻辑学有着巨大的贡献,要研究韩非的逻辑思想,必然要说到他的“矛盾之说”。
  历山之农者侵畔,舜往耕焉,期年甽亩正;河滨之渔者争坻,舜往渔焉,期年而让长,东夷之陶者器苦窳,舜往陶焉,期年而器牢。仲尼叹曰:“耕、渔与陶,非舜官也,而舜往救之者,所以救败也。舜其仁信乎?乃躬处苦而民从之,故曰:圣人之德化。”或者问儒者曰:“方此之时,尧安在?”其人曰:“尧为天子。”“然则仲尼之圣尧奈何?圣人明察在上位,将使天下无奸也。今耕渔不争,陶器不窳,舜又何德而化?舜之救败也,则是尧有失也,贤舜则去尧之明察,圣尧则去舜之德化;不可两得也。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或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今尧舜不可两誉,矛盾之说也。”(《难一》)
  对上边的矛盾故事进行逻辑的分析:
  (1)“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任何物不能戳穿我的盾→我的矛不能戳穿我的盾。
  (2)“吾矛之利,于物无不陷也”我的矛能戳穿任何物→我的矛能戳穿我的盾。
  韩非的“矛盾之说”并没有直接表述逻辑规律。只是得出“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那么这个结论到底反应的是不是逻辑学中的矛盾律呢?还是排中律?
  矛盾律指:任何一个思想都不可能既是真的又是假的。也可表述为,两个相互排斥的思想不可能同真。强调的是必有一假。
  排中律指:任何一个思想不可能既不是真的又不是假的,必然或者真、或者假。也可表述为,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不可同假,必有一真。强调的是必有一真。
  由上边两个命题可以得出它们是统一思维的两个相互矛盾的思想。
  (1)我的矛不能戳穿我的盾。
  假设“我的矛不能戳穿我的盾”为真,“无不陷之矛”必定假,“无不陷之矛”假,“不可陷之盾”未必真。
  (2)我的矛能戳穿我的盾。
  假设“我的矛能戳穿我的盾”为真,“不可陷之盾”必定假,“不可陷之盾”假,“无不陷之矛”未必真。
  由此可见“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是不能同真,但可以同假的反对关系判断,正是逻辑规律中的矛盾律,而不是必有一真的排中律。
  二、法、术、势的统一
  先秦的形名学家是指以名实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逻辑学家。刘向《新序》中称商鞍、申不害“皆曰刑名”。形名概念与法术概念的结合正反映了先秦形名学与法学的自然结合。“刑名法术”是韩非逻辑思想的概括,是他的法术思想与形名学结合的典型。他认为凡是无法之言,皆是诡辩惑术。韩非的形名逻辑是为他的法术思想服务的,他的逻辑思想在其法术思想中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韩非的法术思想吸取了前辈三派法家代表人物的思想精华:商鞅的重法、慎到的重势、申不害的重术。韩非将法、势、术思想结合起来,以法为主,形成了“法、势、术”相结合的一整套君主集权制的治国理论。这套理论作为帝王统治的有力工具,成就了秦始皇的统一大业。
  商鞅的法治思想核心是“壹赏、壹刑、壹教”。“壹赏”,统一奖赏标准;“壹刑”,统一刑罚标准;“壹教”,统一教育,统一思想,统一价值标准。韩非肯定了商鞅任法治国的思想主张,并进一步明确了法的定义,指明了法的性质,肯定了法的作用,规定了法的运行制度。“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定法》)韩非又用矛盾之说阐明了“公私之相背也”,他认为私是乱的根源,而“夫立法令者,所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诡使)法是废私的必要途径,他大力推行法制,从而废私以达到统一的目的。
  慎到主张权势至上,君主要巩固自己的统治,推行法治,就必须拥有权势。他认为“势”的本质“身不肖而令行者,得助于众也”。“势”乃众人之力,是与生俱来的客观条件。韩非在慎到的“势”论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难势)韩非认为,势的名字虽只有一个,但势的内容却千变万化,分为“自然之势”与“人为之势”。而慎到的“势”应属于自然之势,乃天生继承而来的,但韩非更偏重人为之势。他强调了“势”在统治中的重要作用,力主君王集权力于一身,形成绝对的权势,从而达到无上的统治。
  申不害遵循了老子的大一统哲学,把“无为” 的哲学思想用于“权术”之中。他认为,君主有了势,定了法,地位还是不稳固的,必须要有术,否则势与法就会变得威严而不受用,刻板而不通达。以术贯穿势与法,就能驾驭驱使臣下,使臣下慑服。他的术分为“阳”、“阴”两术,所谓“阳术”是指任免、监督、考核臣下之术。所谓“阴术”是指驾驭臣下、防范百官之术。君主要做到表面“无为”,内心“有为”,即深藏不露,将阴阳两术综合运用。韩非继承并发扬了申不害的“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定法》)。
  韩非的法治思想强调了“法、术、势”三者的相互关系:以法规范、制约势,用势支撑、保障法的施行;以法指导术的施行,用术实现法治;势的强制力保障术的运行,术的形式实现了君主的统治之势。“法、势、术”三者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不可分割。
  三、不两立的大一统思想
  韩非的不两立矛盾之说通过对客观世界矛盾的揭示,反映了其思想上的排斥异说,确立统一思想的主张。“圣,贤”是儒家所推崇的,故事中孔子既歌颂舜的贤,又赞成尧的圣,即(p∧q)。韩非用逻辑方式指出了矛盾故事“不可同世而立” ﹁(p∧q)的结论,证明儒家所主张“圣尧”与“贤舜”的关系是“尧舜不可两誉”,“贤”“圣”是不相容的,与“不可陷之盾”和“无不陷之矛”的关系是一致的。直接有力的驳斥了儒家提倡的尧舜先王之政,坚持法家一断于法,以法治国的主张。
  韩非又用矛盾之说论证了“贤”、“势”的不两立。“夫贤之为道不可禁,而势之为道也无不禁。以不可禁之贤与无不禁之势,此矛盾之说也。夫贤势之不相容亦明矣。”(《难势》)为他的法术论披荆斩棘,肯定了势是君主集权的必要保障。
  韩非在大量运用矛盾之说排异时,也看到了矛盾之间的可转化性。他继承并发扬了老子的朴素辩证法思想,抓住了“条件性”这个关键要素,他说:“人有祸则心畏恐,心畏恐则行端直,行端直则思虑熟,思虑熟则得事理。行端直则无祸害,无祸害则尽天年。得事理则必成功,尽天年则全而寿,必成功则富与贵。全寿富贵之谓福,而福本于有祸。故曰:‘祸兮福所倚’”相互矛盾的事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相互转化的。韩非理性的运用逻辑推理,使矛盾达到一种制约的统一。这种思辨的逻辑思维,使他的哲学、法治、政治思想形成了统一的思想体系,为君主集权的大一统统治提供了较完善的理论基础。
  韩非的逻辑思想,法治思想,对现代逻辑学和法学的研究仍有着启明星般的重要价值,是我国古代文明思想的伟大硕果。
  (作者:2001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
  
  注释:
  黄菊丽、王洪主编.逻辑引论.华文出版社,2004年1月第二版,第322页.
  黄菊丽、王洪主编.逻辑引论.华文出版社,2004年1月第二版,第330页.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教研室著.中国哲学史》(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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