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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以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立法目的为基点,借鉴国际公约和发达、发展中国家立法之实践,探讨了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之含义及构成要件。"农民自繁自用"行为应当是"农民留种"行为,是指农民在第一次购买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后,在其收获的作物中留下再播种用的品种繁殖材料,品种权人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