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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多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系统性银行危机浪潮此起彼伏,严重危及了各国的经济与金融安全。据统计,在此期间,全球约有93个国家发生了112次系统性银行危机,46个国家曾经51次濒临银行危机边缘。大规模银行危机的扩散具有很大的破坏性且造成的损失惨重,例如,1997年发生在泰国和韩国的危机导致的财政开支总额超过了GDP的30%,印度尼西亚的预算开支则接近GDP的50%。当危机传播至银行部门之外时,银行体系缺陷会引发民众对国内其它金融机构的信任危机,进而全面引发金融危机,这不仅极大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造成了社会和经济的剧烈震荡。
何为存款保险制度
为了减少银行危机引发经济体系崩溃的可能性,限制危机的破坏性和财政开支,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金融安全网,包括隐性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调查解决银行破产问题的特别程序、对银行的审慎监管以及来自国际组织(如国际基金组织等)的紧急援助等一系列缓解危机破坏性的金融政策。在这些金融安全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得到了快速发展。最近30年以来提供存款保险保障的国家数目几乎翻了3番。1994年,存款保险被纳入新成立的欧盟单一银行市场体系。今天,绝大多数经合组织成员国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存款人保护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存款性金融机构向其交纳保费,一旦存款性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额度的存款损失赔偿,通过保险机制的运作来保障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权益,以避免发生因少数银行破产倒闭而导致大规模的恐慌挤兑现象,从而达到维系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目的。虽然所有国家都设有金融安全网,但存款保险制度有关保险金额的规定可以使政府将来对破产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人承担的义务有一个上限,同时,提供存款保险使得政府有权力及时干预破产存款性金融机构相关事宜的处理,保护无辜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20世纪7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先后出现了金融动荡不安的形势,也纷纷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例如,泰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国为了应对1997年的金融危机而对银行存款实行了一揽子保险。20世纪90年代后,存款保险制度也开始在一些经济转轨国家和非洲国家迅速建立起来。
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相联系,因此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例如,对于存款保险赔付金额,就有无限额赔付和严格的赔付额限定之分。墨西哥、土耳其承诺100%存款的全额赔付,而智利、瑞土和英国只承保部分存款损失额。虽然,许多国家存款保险承保的存款也包括外币,但大多数不包括银行间存款。除了限定最高赔付额,有些国家还要求存款人对账户里的部分存款额进行“共保”,如澳大利亚、智利和哥伦比亚等,实行共保条款的国家相对较少,但近年来被越来越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所采用。
存款保险的保费一般采用事先征收制,保险基金通常来自政府和银行。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对损失风险建立并维持适当的准备金储备,银行一般要根据其所吸收存款的全部或大部分按比例缴纳保费。近年来,有些国家也开始采用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制度,根据各投保银行的风险程度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收取不同的保费,从而提高年保费对银行风险等级的敏感性。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通常是由官方机构或者官方与私人合作机构进行管理。但有些国家,比如瑞士、德国和阿根廷等国,却是由私人机构提供存款保险。至于参加存款保险的原则,除了瑞士等极少数国家,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强制银行参加的。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是西方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为了应对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早期数千家银行的倒闭危机,根据1933年美国紧急银行法,联邦政府出面创建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专门为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提供保险保障。FDIC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金融管理机构,总部设于华盛顿,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是维持并促进美国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信心。公司主要业务是对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中的存款提供保险,识别、监控并解决存款保险基金的风险,减少银行或储蓄机构倒闭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冲击。
FDIC的管理是由董事会负责的。董事会共有5人,均由总统任命,并要经过议会的认可。同时,董事会的5位成员中,不得有3人以上来自同一政党。FDIC没有来自国会的任何拨款,其基金全部来源于银行和储蓄机构缴纳的保险费及保费投资于美国国库券的收益。目前,FDIC承保了美国国内几乎所有银行和储蓄机构中高达3万多亿美元的存款,保险基金总额超过440亿美元。
FDIC一般对每家银行或储蓄机构中每一存款人的储蓄、支票及其它存款账户下的存款提供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的保险金额。所有权不同的存款,比如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可以分开投保。同时,FDIC一般还对退休账户(如个人养老账户、基奥计划等)提供专门保险。但是,FDIC只承保存款,对银行或储蓄机构提供的证券、共同基金或其它类似投资工具则不提供保险保障。
为了保护被保险存款人的利益,FDIC必须对银行或储蓄机构倒闭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银行或储蓄机构的关闭一般由其审批机构决定,如州监管部门、货币监理署或储蓄监管办公室等。FDIC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处理储蓄机构倒闭,最常见的是向其它金融机构出售倒闭机构的存款和贷款,破产机构的客户自动成为接收机构的客户,这种处理办法对原客户的利益损害被认为是最小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银行业的变迁,FDIC也在不断地调整自身的运营管理,由原先的单一职能转向了复合职能。除提供存款保险外,还有选择地向遇到有经营问题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提供清偿能力紧急援助或紧急资金援助。
何为存款保险制度
为了减少银行危机引发经济体系崩溃的可能性,限制危机的破坏性和财政开支,许多国家都建立了金融安全网,包括隐性或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调查解决银行破产问题的特别程序、对银行的审慎监管以及来自国际组织(如国际基金组织等)的紧急援助等一系列缓解危机破坏性的金融政策。在这些金融安全政策中,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得到了快速发展。最近30年以来提供存款保险保障的国家数目几乎翻了3番。1994年,存款保险被纳入新成立的欧盟单一银行市场体系。今天,绝大多数经合组织成员国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都采取了这种存款人保护措施。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法律形式规定存款性金融机构向其交纳保费,一旦存款性金融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就由这家保险机构为存款人支付一定额度的存款损失赔偿,通过保险机制的运作来保障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储户)的权益,以避免发生因少数银行破产倒闭而导致大规模的恐慌挤兑现象,从而达到维系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的目的。虽然所有国家都设有金融安全网,但存款保险制度有关保险金额的规定可以使政府将来对破产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人承担的义务有一个上限,同时,提供存款保险使得政府有权力及时干预破产存款性金融机构相关事宜的处理,保护无辜中小存款人的利益。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比较
20世纪7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先后出现了金融动荡不安的形势,也纷纷建立起适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例如,泰国、马来西亚、韩国等国为了应对1997年的金融危机而对银行存款实行了一揽子保险。20世纪90年代后,存款保险制度也开始在一些经济转轨国家和非洲国家迅速建立起来。
存款保险制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环境等诸多因素相联系,因此各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很多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例如,对于存款保险赔付金额,就有无限额赔付和严格的赔付额限定之分。墨西哥、土耳其承诺100%存款的全额赔付,而智利、瑞土和英国只承保部分存款损失额。虽然,许多国家存款保险承保的存款也包括外币,但大多数不包括银行间存款。除了限定最高赔付额,有些国家还要求存款人对账户里的部分存款额进行“共保”,如澳大利亚、智利和哥伦比亚等,实行共保条款的国家相对较少,但近年来被越来越多国家的存款保险机构所采用。
存款保险的保费一般采用事先征收制,保险基金通常来自政府和银行。为了使存款保险机构对损失风险建立并维持适当的准备金储备,银行一般要根据其所吸收存款的全部或大部分按比例缴纳保费。近年来,有些国家也开始采用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制度,根据各投保银行的风险程度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收取不同的保费,从而提高年保费对银行风险等级的敏感性。
各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通常是由官方机构或者官方与私人合作机构进行管理。但有些国家,比如瑞士、德国和阿根廷等国,却是由私人机构提供存款保险。至于参加存款保险的原则,除了瑞士等极少数国家,几乎所有国家都是强制银行参加的。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
美国是西方最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为了应对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早期数千家银行的倒闭危机,根据1933年美国紧急银行法,联邦政府出面创建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专门为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存款提供保险保障。FDIC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金融管理机构,总部设于华盛顿,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是维持并促进美国公众对金融系统的信心。公司主要业务是对投保银行和储蓄机构中的存款提供保险,识别、监控并解决存款保险基金的风险,减少银行或储蓄机构倒闭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冲击。
FDIC的管理是由董事会负责的。董事会共有5人,均由总统任命,并要经过议会的认可。同时,董事会的5位成员中,不得有3人以上来自同一政党。FDIC没有来自国会的任何拨款,其基金全部来源于银行和储蓄机构缴纳的保险费及保费投资于美国国库券的收益。目前,FDIC承保了美国国内几乎所有银行和储蓄机构中高达3万多亿美元的存款,保险基金总额超过440亿美元。
FDIC一般对每家银行或储蓄机构中每一存款人的储蓄、支票及其它存款账户下的存款提供最高不超过10万美元的保险金额。所有权不同的存款,比如个人账户和共同账户,可以分开投保。同时,FDIC一般还对退休账户(如个人养老账户、基奥计划等)提供专门保险。但是,FDIC只承保存款,对银行或储蓄机构提供的证券、共同基金或其它类似投资工具则不提供保险保障。
为了保护被保险存款人的利益,FDIC必须对银行或储蓄机构倒闭采取及时的应对措施。银行或储蓄机构的关闭一般由其审批机构决定,如州监管部门、货币监理署或储蓄监管办公室等。FDIC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处理储蓄机构倒闭,最常见的是向其它金融机构出售倒闭机构的存款和贷款,破产机构的客户自动成为接收机构的客户,这种处理办法对原客户的利益损害被认为是最小的。
近年来,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银行业的变迁,FDIC也在不断地调整自身的运营管理,由原先的单一职能转向了复合职能。除提供存款保险外,还有选择地向遇到有经营问题的银行和储蓄机构提供清偿能力紧急援助或紧急资金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