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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行业规模,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培养了一批具有复合型知识结构的监理人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建设工程监理经验。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制度、社会环境、历史、民族文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呈现出强制性、浅社会化、半市场性、非独立性等现实特点。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了相应的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 年开始试点,5 年后逐步推开,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然而,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因此,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但只要我们加强建设,积极引导,做好充分准备,把握机遇,敢于到国际市场与国外同行竞争,我国的监理事业一定会越来越兴旺,道路越走越宽阔。
一、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项目建设推行监理制以来,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通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但不容回避的是,无论是建设监理的理论体系,还是建设监理的实践,都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伴随建设工程监理制的诞生一直存在,有的是在监理制推行的过程中产生的。
1、建设监理制度不够完善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提供高智能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尽管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项目法人的身份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并基本形成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到监理事业的发展。第一,目前国内有许多监理单位还是隶属于某些政府职能部门( 如建委、质检站等) 或大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并未真正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化组织。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地区保护、行政干预等情况还很严重,对项目工程建设带来不良影响。第二,关于甲、乙、丙三个级别监理单位的人员数量、注册资金的规定普遍偏低,且缺乏人员在专业上的要求。其次,这三个级别之间的级差太小,监理单位的数量比例不合理。第三,对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没有考虑行业特点。这些都是引起监理企业的无序竞争的因素。
2、监理取费不合理
当前制约监理水平提高、阻碍监理事业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监理费用过低。虽然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新规范了监理取费标准,但监理企业为了承揽业务,投标报价大打折扣,以达到最低价中标的目的。这种恶性竞争的局面,必然产生一系列的负效应。一是取费过低只能維持低标准、低水平的运作。因而在经营管理中必然要考虑降低成本,派驻现场的人员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以及现场监理工作的深度都将受到影响;二是难以保证监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此造成在所监项目上配备的监理人员偏少,少有高水平人才,也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三是现场监理机构不能配备较为先进的监测设施和设备,难以准确快速地预测、掌握和控制工程质量和排除隐患,最终影响监理工作总体水平的逐步提高;四是对社会乃至业主创造的效益不明显,从而导致社会各界对监理的认可程度较差,反过来造成恶性循环,对监理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五是监理企业经营乏力,难以承受加入WTO 后国外同业进入我国市场后形成的冲击。
3、监理范围深度远未到位
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决定从1996 年开始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所谓“全面推行”,一方面是指从以质量监理为主向“三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监理拓展;另一方面是指从施工阶段向建设的其它阶段拓展(如设计阶段)。目前我国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基本上停留在项目的施工阶段,而且侧重于工程质量方面,远未达到建设监理应有的预期效果。在许多工程项目的建设中,业主虽然聘请了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但是并没有完全放权,监理人员大多只有质量控制权,而进度控制权、投资控制权仍掌握在业主手中,监理工程师干的是质检员的活,形成了事实上的项目管理双轨制,这不仅使“三控、一管”难以协调,而且大大降低了监理的权威性和成效。这种方式,既不能达到国家当初引进建设监理制的目的,也没有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中的主要作用,监理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只强调施工和质量的认识方式目前从上到下还是相当普遍,这客观上限制了建设监理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的真正落实,不利于工程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
4、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这就决定了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学识水平,必须具备足够的阅历和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既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知识,又要懂得经济、法律、企业管理等多学科理论知识。当然目前我国十几万的监理队伍中,也有一些高学历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在技术上是拔尖的,然而作为监理人员他们也不一定就是称职的,因为他们对经济、法律、F I D I C 系统知识等知之甚少,要参加国际竞争的话,外语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又是障碍。这些问题是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化挑战中最普遍感到的竞争压力。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方向必须明确,就是要大力培养人才。特别是对于像监理这样的以技术为基础的智力型行业,人才是企业最大的资本,对人才培养应不遗余力,刻不容缓。
二、对策与措施
1、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
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 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在对监理企业的监管上: 一是准入等级制度, 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市( 县、市) 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 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 公司领导对总监, 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 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 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 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2、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1)重视并做好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企业领导应重视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要求领导亲自组织, 带头参加培训, 定期开展各种讲座, 如新规范、新材料、新技术等讲座, 使监理人员不断更新知识, 开拓知识面, 同时要强调理论联系实际, 要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监理工作中。
(2)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同时增加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用人机制。
(3)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 建议大学、大专、中专等有基础、有条件的院校, 陆续开设建筑工程监理专业、建筑工程监理班等, 专门培养各级建筑工程监理人才。
(4)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监理人员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各项监理活动, 认真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 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律、金融、经济方面的知识, 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3、加强监理行业廉洁自律, 强化自身内涵建设
一方面, 监理企业内部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约束机制;另一方面, 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行业指导、监督、检查、考评制度, 上下齐抓共管, 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监理企业, 不断进行人才教育与培训工作, 提高監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专业知识水平、业务技术能力, 造就一批懂技术、懂管理、懂经济、懂法律的综合素质监理人员, 才能取信于市场, 建立优良的市场形象。
4、提高监理取费标准, 实行全过程监理
我国监理取费标准偏低, 只有提高监理取费标准并强制执行, 监理企业才能进行资本积累, 引进和留住高素质人才,不断发展壮大, 增强竞争实力。目前一般项目, 决策阶段所需监理费用约为投资费用的1%, 却对总投资的影响高达60%- 70%, 而设计阶段所需费用约为投资费用的10%左右, 但对总投资的影响约为20%- 30%, 可见, 项目实施前期阶段实行监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它对项目投资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国际上的“工程咨询公司”其工作范围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 含保修)阶段。只有实施全过程的监理, 才能对工程项目起到更有效的监理作用, 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
5、提高监理地位, 规范业主的行为
我国现有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没有完全赋予监理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参照国际惯例、《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 使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 能够独立、公正、自主地开展工作。比如, 在投资控制方面, 若业主拖欠工程款, 监理工程师有权为承包商讨回延期利息; 若进度拖延, 监理工程师无需经业主同意可独立发布停工令、复工令等。要想使监理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关键因素之一是业主的行为要规范。业主要正确认识监理, 平等对待监理,大力支持监理而不是约束限制监理。要采取有效措施, 制止业主压价、暗箱操作、联合监理等不规范行为, 给监理行业创造一个自主开展工作的优良环境, 促使监理工作走向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陈君健,邹崇颖. 当前工程监理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J]. 科协论坛(下半月). 2007(06)
[2] 李江,贺东红. 浅谈当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 青海师专学报. 2008(05)
[3] 崔云龙. 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对策[J]. 潍坊学院学报. 2007(04)
关键词: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于1988 年开始试点,5 年后逐步推开,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进入全面推行阶段。然而,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因此,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但只要我们加强建设,积极引导,做好充分准备,把握机遇,敢于到国际市场与国外同行竞争,我国的监理事业一定会越来越兴旺,道路越走越宽阔。
一、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项目建设推行监理制以来,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通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监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但不容回避的是,无论是建设监理的理论体系,还是建设监理的实践,都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伴随建设工程监理制的诞生一直存在,有的是在监理制推行的过程中产生的。
1、建设监理制度不够完善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是提供高智能有偿服务的中介组织。尽管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规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项目法人的身份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并基本形成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到监理事业的发展。第一,目前国内有许多监理单位还是隶属于某些政府职能部门( 如建委、质检站等) 或大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并未真正成为完全独立的社会化组织。行业垄断、部门分割、地区保护、行政干预等情况还很严重,对项目工程建设带来不良影响。第二,关于甲、乙、丙三个级别监理单位的人员数量、注册资金的规定普遍偏低,且缺乏人员在专业上的要求。其次,这三个级别之间的级差太小,监理单位的数量比例不合理。第三,对监理单位资质要求没有考虑行业特点。这些都是引起监理企业的无序竞争的因素。
2、监理取费不合理
当前制约监理水平提高、阻碍监理事业正常发展的重要因素是监理费用过低。虽然2007年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重新规范了监理取费标准,但监理企业为了承揽业务,投标报价大打折扣,以达到最低价中标的目的。这种恶性竞争的局面,必然产生一系列的负效应。一是取费过低只能維持低标准、低水平的运作。因而在经营管理中必然要考虑降低成本,派驻现场的人员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以及现场监理工作的深度都将受到影响;二是难以保证监理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此造成在所监项目上配备的监理人员偏少,少有高水平人才,也无法挽留和吸引高素质监理人才,严重影响了监理人员的积极性,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三是现场监理机构不能配备较为先进的监测设施和设备,难以准确快速地预测、掌握和控制工程质量和排除隐患,最终影响监理工作总体水平的逐步提高;四是对社会乃至业主创造的效益不明显,从而导致社会各界对监理的认可程度较差,反过来造成恶性循环,对监理事业的发展非常不利。五是监理企业经营乏力,难以承受加入WTO 后国外同业进入我国市场后形成的冲击。
3、监理范围深度远未到位
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决定从1996 年开始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所谓“全面推行”,一方面是指从以质量监理为主向“三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监理拓展;另一方面是指从施工阶段向建设的其它阶段拓展(如设计阶段)。目前我国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基本上停留在项目的施工阶段,而且侧重于工程质量方面,远未达到建设监理应有的预期效果。在许多工程项目的建设中,业主虽然聘请了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但是并没有完全放权,监理人员大多只有质量控制权,而进度控制权、投资控制权仍掌握在业主手中,监理工程师干的是质检员的活,形成了事实上的项目管理双轨制,这不仅使“三控、一管”难以协调,而且大大降低了监理的权威性和成效。这种方式,既不能达到国家当初引进建设监理制的目的,也没有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中的主要作用,监理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种只强调施工和质量的认识方式目前从上到下还是相当普遍,这客观上限制了建设监理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的真正落实,不利于工程建设水平的全面提高。
4、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偏低
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这就决定了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理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学历和学识水平,必须具备足够的阅历和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既要有精湛的专业技术知识,又要懂得经济、法律、企业管理等多学科理论知识。当然目前我国十几万的监理队伍中,也有一些高学历有丰富工作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在技术上是拔尖的,然而作为监理人员他们也不一定就是称职的,因为他们对经济、法律、F I D I C 系统知识等知之甚少,要参加国际竞争的话,外语对绝大多数人来说又是障碍。这些问题是发展中国家在应对全球化挑战中最普遍感到的竞争压力。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方向必须明确,就是要大力培养人才。特别是对于像监理这样的以技术为基础的智力型行业,人才是企业最大的资本,对人才培养应不遗余力,刻不容缓。
二、对策与措施
1、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
建筑市场的准入制度, 给各地企业的流动、竞争带来了广阔的空间。在对监理企业的监管上: 一是准入等级制度, 重点要核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执业注册人员是否一致。二是强化对监理执业人员的管理。省、部级控制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市( 县、市) 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应对监理上岗人员进行备案登记管理, 规定在一个单位的最低执业期限、流动报备管理等, 减少或避免过于频繁的流动,保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建立、健全连带责任制, 公司领导对总监, 总监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一般监理人员, 不仅要负管理上的连带责任, 而且要负技术上的连带责任, 提高业主和施工方对监理单位的信任度。
2、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1)重视并做好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企业领导应重视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要求领导亲自组织, 带头参加培训, 定期开展各种讲座, 如新规范、新材料、新技术等讲座, 使监理人员不断更新知识, 开拓知识面, 同时要强调理论联系实际, 要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监理工作中。
(2)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 加强监理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 同时增加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用人机制。
(3)学校是培养人才的摇篮, 建议大学、大专、中专等有基础、有条件的院校, 陆续开设建筑工程监理专业、建筑工程监理班等, 专门培养各级建筑工程监理人才。
(4)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监理人员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各项监理活动, 认真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 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律、金融、经济方面的知识, 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
3、加强监理行业廉洁自律, 强化自身内涵建设
一方面, 监理企业内部要有一套完善的管理、约束机制;另一方面, 监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行业指导、监督、检查、考评制度, 上下齐抓共管, 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监理企业, 不断进行人才教育与培训工作, 提高監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专业知识水平、业务技术能力, 造就一批懂技术、懂管理、懂经济、懂法律的综合素质监理人员, 才能取信于市场, 建立优良的市场形象。
4、提高监理取费标准, 实行全过程监理
我国监理取费标准偏低, 只有提高监理取费标准并强制执行, 监理企业才能进行资本积累, 引进和留住高素质人才,不断发展壮大, 增强竞争实力。目前一般项目, 决策阶段所需监理费用约为投资费用的1%, 却对总投资的影响高达60%- 70%, 而设计阶段所需费用约为投资费用的10%左右, 但对总投资的影响约为20%- 30%, 可见, 项目实施前期阶段实行监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它对项目投资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国际上的“工程咨询公司”其工作范围贯穿于工程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 含保修)阶段。只有实施全过程的监理, 才能对工程项目起到更有效的监理作用, 更好地与国际市场接轨。
5、提高监理地位, 规范业主的行为
我国现有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没有完全赋予监理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参照国际惯例、《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等, 使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 能够独立、公正、自主地开展工作。比如, 在投资控制方面, 若业主拖欠工程款, 监理工程师有权为承包商讨回延期利息; 若进度拖延, 监理工程师无需经业主同意可独立发布停工令、复工令等。要想使监理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关键因素之一是业主的行为要规范。业主要正确认识监理, 平等对待监理,大力支持监理而不是约束限制监理。要采取有效措施, 制止业主压价、暗箱操作、联合监理等不规范行为, 给监理行业创造一个自主开展工作的优良环境, 促使监理工作走向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陈君健,邹崇颖. 当前工程监理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J]. 科协论坛(下半月). 2007(06)
[2] 李江,贺东红. 浅谈当前工程监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 青海师专学报. 2008(05)
[3] 崔云龙. 当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的几个突出问题及对策[J]. 潍坊学院学报. 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