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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的“江西宜黄拆迁事件”有了新进展。上个月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因拆迁白焚事件被免职,县长苏建国也被提请免去县长一职。在近年来的拆迁悲剧中,终于有地方一把手受到了追究。尽管有人认为“免职不同于撤职”,尽管有人表示真相仍待查清,但无论如何,这一处理体现了一种进步。
当然,同时也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这样的进步能够带来什么?换言之,它能否在更大范围内带来震慑,从而减少乃至终结拆迁悲剧的再次发生?从以往经验来看,虽然问责的力度有大有小,一次次的问责都未能阻止后来者的前仆后继,也没有避免悲剧的一次次发生。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问责力度不够。一方面是“全面性”不足。许多问责被简化为对个别人处置,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却语焉不详,许多规律性问题和深刻教训也没有被认真总结。从这个角度,我们也要指出,江西对8名相关责任人的“立案调查”、“免职”,只是一个处理的启动环节和前置程序,而并不是最终的“处理”本身和全部内容。另一方面是“严肃性”不够。虽说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但是纵观数起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被处理者往往是“高调问责、低调复出”,问责甚至沦为“遮人耳目”、“避风头”的讨巧之举。比如,成都唐福珍拆迁自焚案中,被停职的城管局局长很快便“官复原职”,“彭水诗案”事发地原县委书记、汶川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组织公款旅游的山东滨州市工商局长也在短期内“东山再起”。如此问责力度。可想而知会有多大警戒作用。
还要强调的是,处理本身不是目的。每当拆迁悲剧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众的第一反应就是严惩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但问责只是手段,处理官员或许可以平息怨气,却不应成为解决事情的终点。许多时候,正是在事前的权力膨胀、事后的迅速处理中,大起大落情节中问题的真正根源被忽视。如果能够进一步强化决策的透明度、在阳光下监督和遏制权力滥用的冲动;如果能够给公民更多理性和建设性的维权渠道、保证对权利的充分救济:如果能够尽快从制度上健全和完善拆迁制度、根治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症”,许多悲剧就能够被化解于萌芽,公民不用再用极端的手段维权,官员也会少几分被免职的风险。
当然,同时也必须回答这样的问题:这样的进步能够带来什么?换言之,它能否在更大范围内带来震慑,从而减少乃至终结拆迁悲剧的再次发生?从以往经验来看,虽然问责的力度有大有小,一次次的问责都未能阻止后来者的前仆后继,也没有避免悲剧的一次次发生。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问责力度不够。一方面是“全面性”不足。许多问责被简化为对个别人处置,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却语焉不详,许多规律性问题和深刻教训也没有被认真总结。从这个角度,我们也要指出,江西对8名相关责任人的“立案调查”、“免职”,只是一个处理的启动环节和前置程序,而并不是最终的“处理”本身和全部内容。另一方面是“严肃性”不够。虽说不能把人一棍子打死,但是纵观数起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被处理者往往是“高调问责、低调复出”,问责甚至沦为“遮人耳目”、“避风头”的讨巧之举。比如,成都唐福珍拆迁自焚案中,被停职的城管局局长很快便“官复原职”,“彭水诗案”事发地原县委书记、汶川地震全国哀悼日期间组织公款旅游的山东滨州市工商局长也在短期内“东山再起”。如此问责力度。可想而知会有多大警戒作用。
还要强调的是,处理本身不是目的。每当拆迁悲剧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众的第一反应就是严惩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但问责只是手段,处理官员或许可以平息怨气,却不应成为解决事情的终点。许多时候,正是在事前的权力膨胀、事后的迅速处理中,大起大落情节中问题的真正根源被忽视。如果能够进一步强化决策的透明度、在阳光下监督和遏制权力滥用的冲动;如果能够给公民更多理性和建设性的维权渠道、保证对权利的充分救济:如果能够尽快从制度上健全和完善拆迁制度、根治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依赖症”,许多悲剧就能够被化解于萌芽,公民不用再用极端的手段维权,官员也会少几分被免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