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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肇事是我国近期社会热点问题,其刑法定性也成为舆论和学界关注的焦点。目前学界关于酒后驾驶肇事的刑法定性主要围绕着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进行,由此在结论上也出现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对立。但现实中酒后驾驶肇事人主观罪过的无法探明,使得建立在行为人主观罪过基础上的刑法定性的讨论并无多大说服力。只有避开酒后驾驶肇事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问题,以酒后驾驶肇事中涉及的客观行为作为标准,才有可能走出酒后驾驶肇事案件刑法定性所面临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