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网络民众参与案件的热情升温。所以我们不仅可以看到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维护者的身影,也看到了其他社会角色的介入。公知、媒体、舆论造成的巨大影响,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公正性,同时也降低了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如何规范社会发声,维护司法的权威地位,值得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司法审判舆论公知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网络成为重要沟通工具的时期,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利益诉求各异,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如何架起网络与司法交流的平台,是我们立法、司法、执法所必然要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司法案件复杂化
1、内部压力
(1)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干涉司法机关办案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在我国的国家治理运行模式中,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他们总能在一定程度上操纵司法权的行使,使最终判决能符合他们的意愿。即使生效裁判的最后结果在他们的意料之外,也可以通过其他非司法程序途径来尝试解决。判决效力被高高挂起,那么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受到了质疑。
(2)法官自身素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实践中,法官要以《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但也有些法官在人情、金钱的困扰下,行政权力的干涉下,动摇了法官应奉行的公正廉明。倘若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即使国家创造了再好的原则、运作体系也难以落实到实处,司法公正又谈何实现?
2、外部压力
(1)舆论。在新媒体时代,我们不难发现舆论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特别是网络舆论,由于限制较少,言论形式更加自由。在碰到被认为违背社会道德、社会风俗的情况,却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他们就会自发地以自己为“社会正义的化身”来纠正“错误”。但这种舆论是危险的,民众的意思不可能被纯道义所严格约束。西方自康德以来,就认为道德的根基是人的自由,强制性的道德是虚伪的,只有立足于人的自由之上的才是真正的道德。①传统法官和大众一样,没有抵制舆论的自觉,不得不较为感性地将自己的注意力投向舆论动向,考虑左右舆论的案件情节以及情理,相机而动。②在当今的中国,这样的现象比较突出。
(2)媒体。在信息化时代,媒体与司法的互动越发密切。我们欣喜的看到,许多法院都开了自己的官方微博、官方网站,定期更新,甚至网络直播审判过程,保持了整个司法的透明公开。但另一方面,许多新闻媒体人因为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往往会曲解法律的本意,仅仅从道德、情感的角度来分析。可普通百姓在平时生活中缺乏了解法律的途径,根据道德性、溢满情感的报道去了解事件,可能会造成理解片面,加重了民意审判的热情,引起对司法的忽视,其结果会造成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与此同时,媒体也失去了监督司法公正的功能。
(3)公知。公知本来是以社会精英的面貌出现的,但是随着新媒体时代的降临,“公知”一词渐渐偏离了其原本的含义,人们在提及“公知”时也带有些许贬义的意思,公知变成了自视甚高、愤青激进的代名词。他们凭借自己“渊博的知识”,俘获了一批拥护者,将自己当作维持正义的使者。
公知的社会责任感很强,喜“路见不平一声吼”,往往会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片面之词,坚持自以为是的民主,引来过度的讨伐。由于他们在公众平台上的影响力,已然成为除媒体以外,引发民众讨论热潮的另一个导火索。
二、网络公知带来的司法危机
1、知情权加强了民间审判的欲望
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基础薄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落后审判形式依旧有一批拥护者,当个体利益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时,法律工具往往不会成为首选。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发表看法,评述司法案件。但他们并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对案件的判断往往以情理为主导,感性的因素占据大部分。有时法律的不近人情会让民众产生质疑,而这种质疑在网络世界或其他媒体上越滚越大。民众会趋向于认为法院无用,只有自己才能掌握“社会正义”,由此产生了强烈的“民间审判”的意图。
现代法律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民众对于相对封闭实施的司法审判也充满了好奇。现在法院审判在尽可能的多让民众知晓,法院开始设立微博,直播案件进展,但是民众重伦理而薄法治的观念仍使得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他们凭着自己的道德观来评判案件的正确性,以强大的民众效应来要挟司法机关的妥协。这样一来,法与伦理有什么区别呢?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必须自觉的力量,即使纯粹的自觉也不会持久。而一个社会如果完全依靠自觉来管理,就会丧失一切自觉。这正是法治高于德治之处。③
2、公知造谣引发群体盲动
公知用传统的道德文明鼓动民众对抗,又或是宣传西方的民主来诋毁中国的现行制度。由于他们陈述慷慨激昂,旁征博引,看起来煞有其事,振臂呐喊得让人热血沸腾。这种朴素、热烈的情感往往能在基层引起大范围的追捧,形成了一边倒的舆论态势。这种民意的浪潮对案件的发展产生极大冲击力的同时也压迫着司法的审判。
一些公知的言论实在算不上道德的典范,仅仅知道一点事实就胡乱编造,而且在网上传播之快,短短一天就能有万余的转发量。他们宣传的都是负能量,例如造谣夸大的“印尼事件”,文中说中国政府无视华胞的求救,而事实是中国在印尼的持有中国身份的人得到了中国的保护,并无伤亡。当时亲历现场的网友所发表的阐述事实的帖子转发却是寥寥。又比如“李某某案”,有多少公知是真正从法律出发分析案件的,他们往往从百姓最感兴趣的八卦出发,引起民众对“富二代”、“官二代”等方面的讨伐。得到了“认可”后,一些所谓的公知俨然以一副正义使者的面貌自居,特别是在社会有重大事件发生时,例如“昆明火车站事件”、“湘潭产妇死亡医护失踪事件”等,更是他们最佳的语言演练时刻,他们或是应用逆向思维,或是使用学术理论,或是生僻与惊悚名词,显示自己才华的同时,意图左右社会舆论走向。 或许他们本意良善,只是为了让这个社会更好,但过犹不及。可总是以一副知晓一切的姿态言语,领着纷至沓来的支持者,以一种“民主”的姿态,企图干涉司法审判的结果。但我们的道德首先应是法治道德,遵从法律的正义是我们需要学会的。
3、法律素质不高导致对司法失去信心
公知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对于“权”的认可。因为公知代表了一定的身份,说出的话具有分量。民众便愿意相信公知,认为公知就是“包公”,头顶一片青天,可以为老百姓伸张正义。古代,包公为民做主,刚正不阿,但彼时纵有宋朝的律法,人情审判终无可避免,也并非为现代法治理念所要求的法官居中依法公正裁判、司法为民。这种情况是可怕的,民众可能会随波逐流的颠倒黑白,一如当年的“彭宇案”。
民众的法治思想淡薄,网络又是他们获取各种信息的主要渠道,难免不真实的观点会被他们采纳。公知在微博等平台最拿手的宣传司法不公等等夸大的论调也容易触及基层群众的内心,导致民众对政府、司法信心的丧失,法官不再是民众心中的“正义使者”,在负面言论下还成为了贪官污吏的代表,司法的权威性再度遭到质疑。
三、解决策略
1、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
在信息时代,审判模式要与时俱进,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适当接受百姓的呼声,但绝不能唯民众的评论为办案的依据。在网络上关注舆论的焦点、民心之所向是办案时掌握社会关注度的重要窗口,是法律进步的表现。对于误导群众,迷惑真相的不实言论,也不能姑息,任其滋长。
对不实言论的监管我们要做的是报道中不能有意炒作,要尊重事实。对于那些可以伪造事实的大V,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删除不实言论,并作出道歉。同时,也要在官方网络平台上公布作出处罚的根据和事实的真实情况。让民众对司法系统重新燃起信心。
2、完善民众发声渠道
活跃而健康的民众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反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完善民众发声渠道可以提供给民众客观评论司法,评价法律,解析案件的平台,协助实现司法公正,帮助建立民众法治观念。但是在未判决前,网络热议不应对审判施加额外的影响。评价的文章要限于意见范畴,不追求夸张的情节,不带有审判的味道。此外,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言论的人要得到司法和纪检部门的支持,以较高的职业化素质分析问题,引导民众孕育正确法律观念,这可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
3、加大司法透明度,建立普法平台
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公开审理的,应主动邀请媒体和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人或是普通百姓去旁听。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理有据裁判,真正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一方面可以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人们了解审判流程和审判结果的依据,这样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达到普法的目的。□
参考文献
①杜骏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J].《网络传播研究》,2009(7)
②孙笑侠,《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4)
③蒋德海:《伦理文明还是法治文明?》[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57
【关键词】司法审判舆论公知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网络成为重要沟通工具的时期,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利益诉求各异,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如何架起网络与司法交流的平台,是我们立法、司法、执法所必然要面对的重大课题。
一、司法案件复杂化
1、内部压力
(1)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干涉司法机关办案这种情况屡见不鲜。在我国的国家治理运行模式中,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他们总能在一定程度上操纵司法权的行使,使最终判决能符合他们的意愿。即使生效裁判的最后结果在他们的意料之外,也可以通过其他非司法程序途径来尝试解决。判决效力被高高挂起,那么导致的结果就是,司法的公信力、权威性受到了质疑。
(2)法官自身素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在实践中,法官要以《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但也有些法官在人情、金钱的困扰下,行政权力的干涉下,动摇了法官应奉行的公正廉明。倘若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即使国家创造了再好的原则、运作体系也难以落实到实处,司法公正又谈何实现?
2、外部压力
(1)舆论。在新媒体时代,我们不难发现舆论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特别是网络舆论,由于限制较少,言论形式更加自由。在碰到被认为违背社会道德、社会风俗的情况,却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他们就会自发地以自己为“社会正义的化身”来纠正“错误”。但这种舆论是危险的,民众的意思不可能被纯道义所严格约束。西方自康德以来,就认为道德的根基是人的自由,强制性的道德是虚伪的,只有立足于人的自由之上的才是真正的道德。①传统法官和大众一样,没有抵制舆论的自觉,不得不较为感性地将自己的注意力投向舆论动向,考虑左右舆论的案件情节以及情理,相机而动。②在当今的中国,这样的现象比较突出。
(2)媒体。在信息化时代,媒体与司法的互动越发密切。我们欣喜的看到,许多法院都开了自己的官方微博、官方网站,定期更新,甚至网络直播审判过程,保持了整个司法的透明公开。但另一方面,许多新闻媒体人因为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往往会曲解法律的本意,仅仅从道德、情感的角度来分析。可普通百姓在平时生活中缺乏了解法律的途径,根据道德性、溢满情感的报道去了解事件,可能会造成理解片面,加重了民意审判的热情,引起对司法的忽视,其结果会造成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冲突。与此同时,媒体也失去了监督司法公正的功能。
(3)公知。公知本来是以社会精英的面貌出现的,但是随着新媒体时代的降临,“公知”一词渐渐偏离了其原本的含义,人们在提及“公知”时也带有些许贬义的意思,公知变成了自视甚高、愤青激进的代名词。他们凭借自己“渊博的知识”,俘获了一批拥护者,将自己当作维持正义的使者。
公知的社会责任感很强,喜“路见不平一声吼”,往往会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片面之词,坚持自以为是的民主,引来过度的讨伐。由于他们在公众平台上的影响力,已然成为除媒体以外,引发民众讨论热潮的另一个导火索。
二、网络公知带来的司法危机
1、知情权加强了民间审判的欲望
我国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基础薄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落后审判形式依旧有一批拥护者,当个体利益受到侵害而寻求救济时,法律工具往往不会成为首选。他们会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发表看法,评述司法案件。但他们并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训练,对案件的判断往往以情理为主导,感性的因素占据大部分。有时法律的不近人情会让民众产生质疑,而这种质疑在网络世界或其他媒体上越滚越大。民众会趋向于认为法院无用,只有自己才能掌握“社会正义”,由此产生了强烈的“民间审判”的意图。
现代法律保护了公民的知情权,民众对于相对封闭实施的司法审判也充满了好奇。现在法院审判在尽可能的多让民众知晓,法院开始设立微博,直播案件进展,但是民众重伦理而薄法治的观念仍使得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受到质疑。他们凭着自己的道德观来评判案件的正确性,以强大的民众效应来要挟司法机关的妥协。这样一来,法与伦理有什么区别呢?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必须自觉的力量,即使纯粹的自觉也不会持久。而一个社会如果完全依靠自觉来管理,就会丧失一切自觉。这正是法治高于德治之处。③
2、公知造谣引发群体盲动
公知用传统的道德文明鼓动民众对抗,又或是宣传西方的民主来诋毁中国的现行制度。由于他们陈述慷慨激昂,旁征博引,看起来煞有其事,振臂呐喊得让人热血沸腾。这种朴素、热烈的情感往往能在基层引起大范围的追捧,形成了一边倒的舆论态势。这种民意的浪潮对案件的发展产生极大冲击力的同时也压迫着司法的审判。
一些公知的言论实在算不上道德的典范,仅仅知道一点事实就胡乱编造,而且在网上传播之快,短短一天就能有万余的转发量。他们宣传的都是负能量,例如造谣夸大的“印尼事件”,文中说中国政府无视华胞的求救,而事实是中国在印尼的持有中国身份的人得到了中国的保护,并无伤亡。当时亲历现场的网友所发表的阐述事实的帖子转发却是寥寥。又比如“李某某案”,有多少公知是真正从法律出发分析案件的,他们往往从百姓最感兴趣的八卦出发,引起民众对“富二代”、“官二代”等方面的讨伐。得到了“认可”后,一些所谓的公知俨然以一副正义使者的面貌自居,特别是在社会有重大事件发生时,例如“昆明火车站事件”、“湘潭产妇死亡医护失踪事件”等,更是他们最佳的语言演练时刻,他们或是应用逆向思维,或是使用学术理论,或是生僻与惊悚名词,显示自己才华的同时,意图左右社会舆论走向。 或许他们本意良善,只是为了让这个社会更好,但过犹不及。可总是以一副知晓一切的姿态言语,领着纷至沓来的支持者,以一种“民主”的姿态,企图干涉司法审判的结果。但我们的道德首先应是法治道德,遵从法律的正义是我们需要学会的。
3、法律素质不高导致对司法失去信心
公知的出现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民众对于“权”的认可。因为公知代表了一定的身份,说出的话具有分量。民众便愿意相信公知,认为公知就是“包公”,头顶一片青天,可以为老百姓伸张正义。古代,包公为民做主,刚正不阿,但彼时纵有宋朝的律法,人情审判终无可避免,也并非为现代法治理念所要求的法官居中依法公正裁判、司法为民。这种情况是可怕的,民众可能会随波逐流的颠倒黑白,一如当年的“彭宇案”。
民众的法治思想淡薄,网络又是他们获取各种信息的主要渠道,难免不真实的观点会被他们采纳。公知在微博等平台最拿手的宣传司法不公等等夸大的论调也容易触及基层群众的内心,导致民众对政府、司法信心的丧失,法官不再是民众心中的“正义使者”,在负面言论下还成为了贪官污吏的代表,司法的权威性再度遭到质疑。
三、解决策略
1、加强对网络言论的监督
在信息时代,审判模式要与时俱进,法官在审判过程中适当接受百姓的呼声,但绝不能唯民众的评论为办案的依据。在网络上关注舆论的焦点、民心之所向是办案时掌握社会关注度的重要窗口,是法律进步的表现。对于误导群众,迷惑真相的不实言论,也不能姑息,任其滋长。
对不实言论的监管我们要做的是报道中不能有意炒作,要尊重事实。对于那些可以伪造事实的大V,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删除不实言论,并作出道歉。同时,也要在官方网络平台上公布作出处罚的根据和事实的真实情况。让民众对司法系统重新燃起信心。
2、完善民众发声渠道
活跃而健康的民众监督,不是司法独立的障碍,反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完善民众发声渠道可以提供给民众客观评论司法,评价法律,解析案件的平台,协助实现司法公正,帮助建立民众法治观念。但是在未判决前,网络热议不应对审判施加额外的影响。评价的文章要限于意见范畴,不追求夸张的情节,不带有审判的味道。此外,在网络上公开发表言论的人要得到司法和纪检部门的支持,以较高的职业化素质分析问题,引导民众孕育正确法律观念,这可保障监督的分寸适当。
3、加大司法透明度,建立普法平台
对于一些重大案件,可以公开审理的,应主动邀请媒体和在社会上有影响力的人或是普通百姓去旁听。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有理有据裁判,真正让胜诉者赢得堂堂正正,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确保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一方面可以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人们了解审判流程和审判结果的依据,这样才能赢得社会的信任,达到普法的目的。□
参考文献
①杜骏飞,《网络群体事件的类型辨析》[J].《网络传播研究》,2009(7)
②孙笑侠,《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4)
③蒋德海:《伦理文明还是法治文明?》[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