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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服务外包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内容,是世界各国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本文立足我国现状,借鉴国际经验,详细分析了我国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提出完善政策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服务外包业;税收优惠;营业税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在现代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基础性地位日益显现,世界经济正在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过渡。服务外包行业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我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60247份,同比增长42.6%,协议金额274亿美元,同比增长37.6%。我国正在日渐成为国际上重要的服务外包市场。研究给予服务外包行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服务外包业的国际税收政策介绍
目前,随着服务外包业领域的不断拓展和业务附加值的不断提升,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竞争越发激烈。为了促进本国服务外包业的快速发展,迅速占领国际市场的制高点,许多国家都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服务外包业大力扶持。其中,在服务外包业发展态势良好的印度和菲律宾两国,税收扶持政策都对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印度给予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印度是发展中国家承接国际外包服务业转移的成功者,目前承接了全球65%的软件外包市场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市场业务,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提供服务外包的国家。据统计,外包服务为印度创造了就业岗位逾230万个,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印度服务外包如此迅速的发展,离不开印度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对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业达成的共识。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印度政府就陆续采取各种措施推进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前后实行了长达20多年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也从早期的软件园区推广到近年的经济特区。1991年,印度政府针对软件及信息服务出口企业制定了2010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00年,印度政府又在全国设立了140个经济特区,对经济特区、电子产品科技园、软件科技园、出口加工区实施了为期10年的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并规定:如果企业利润留在经济特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再延长5年;对经济特区内企业生产的软件和出口货物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优惠期满后,企业还可以通过经济特区政策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二)菲律宾给予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多年来,菲律宾政府致力于信息产业和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据菲律宾《马尼拉公报》报道,该国服务外包业已经占居全球服务外包15%的市场份额,仅次于印度,居全球第二位。2009年,菲律宾服务外包业未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总体增长19%,总收入达70亿美元,占GDP的5%,从业人数达到44.2万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菲律宾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所得税看,外国公司在经济特区开展业务,前4~8年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减免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享受5%的优惠综合税率(包括所有的联邦税和地方税)。服务外包企业还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流转税看,菲律宾对服务出口不征收流转税;对于软件园和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进口设备、配件、建筑材料、专用办公设备和家具、专业器材免征进口税和关税,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和服务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可以抵扣营业税。
二、我国现行对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现行对服务外包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要重视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于2006年开始对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至今已将优惠试点扩大到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具体政策主要见于两个文件,一是《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该通知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等20个我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该通知首先增加了一个示范城市厦门,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免征营业税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的概念:该收入是指特定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对于在21个示范城市以外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可视条件分别享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依据从产品扩大到服务。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国政府还出台了多项政策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主要措施包括:鼓励金融行业给服务外包产业提供金融便利,并将核心后台业务发包给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机密的业务外包给服务外包企业。
(二)现行对服务外包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之处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差异性过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示范城市以外的服务外包企业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人为造成了税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示范城市和其他城市服务外包业的不平衡发展。
2.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单一。我国现行对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停留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层面,没有综合采用多种税收减免方法,优惠力度有限。大多数服务外包提供国都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给予退税政策,我国则没有相应规定。另外,鉴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且具有多环节征收的特点,服务外包收入可能会在国内流转多次,即使在出口离岸环节免税,在国内环节已纳税款却不会因此减除,增加了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负担。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较小。服务外包业涵盖的领域相当广泛,由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较多、内容单一,导致政策不能辐射到全部服务外包产业,相当一部分服务外包贸易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削弱了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对完善我国服务外包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逐步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差异
我国服务外包业务主要是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服务出口曾一度下滑。随着全球经济的平稳复苏,服务外包的发展潜能正在逐渐凸显。为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抢占国际市场制高点,我国应取消地区差异,择机将服务外包纳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推广到全国,以促进全国各地的服务外包企业公平竞争,使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最广泛的效应。
(二)补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议对服务外包业直接给予一定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并在优惠期满后再视情况继续减免或给予优惠税率,并对企业因提供外包服务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对服务外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给予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还可以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优惠与照顾。
(三)实现多环节减免营业税
服务外包主要以服务的形式运作,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由于我国对服务出口缺乏相应的营业税出口退税机制,企业不能获得出口零税率的优惠待遇。因此,可以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方法,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境内在岸服务外包业务。首先允许企业用国际服务外包收入免除的营业税,抵扣企业在国内从事同类在岸外包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其次,对于从事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服务外包企业,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允许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进一步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由于服务外包业务涉及的行业和税收政策较多,在确定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应及时考察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使优惠政策与行业发展同步,保证税制的一致性、全面性,在发挥税收政策经济作用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魏志梅、冯昱《中国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税收政策国际比较研究》,《税务研究》2009年第12期.
[2]姜爱华、李辉《印度政府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及借鉴》,《宏观经济研究》2008年第9期.
[3]姒建英《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第1期.
关键词:服务外包业;税收优惠;营业税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在现代社会价值创造中的基础性地位日益显现,世界经济正在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知识经济时代过渡。服务外包行业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并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据商务部统计,2010年我国共签订服务外包合同60247份,同比增长42.6%,协议金额274亿美元,同比增长37.6%。我国正在日渐成为国际上重要的服务外包市场。研究给予服务外包行业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综合国力整体跃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服务外包业的国际税收政策介绍
目前,随着服务外包业领域的不断拓展和业务附加值的不断提升,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竞争越发激烈。为了促进本国服务外包业的快速发展,迅速占领国际市场的制高点,许多国家都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服务外包业大力扶持。其中,在服务外包业发展态势良好的印度和菲律宾两国,税收扶持政策都对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印度给予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印度是发展中国家承接国际外包服务业转移的成功者,目前承接了全球65%的软件外包市场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市场业务,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提供服务外包的国家。据统计,外包服务为印度创造了就业岗位逾230万个,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印度服务外包如此迅速的发展,离不开印度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对运用税收政策支持服务外包业达成的共识。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印度政府就陆续采取各种措施推进服务外包业的发展,前后实行了长达20多年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税收优惠的企业范围,也从早期的软件园区推广到近年的经济特区。1991年,印度政府针对软件及信息服务出口企业制定了2010年前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2000年,印度政府又在全国设立了140个经济特区,对经济特区、电子产品科技园、软件科技园、出口加工区实施了为期10年的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的优惠政策,并规定:如果企业利润留在经济特区,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再延长5年;对经济特区内企业生产的软件和出口货物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优惠期满后,企业还可以通过经济特区政策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二)菲律宾给予服务外包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多年来,菲律宾政府致力于信息产业和服务外包业的发展,据菲律宾《马尼拉公报》报道,该国服务外包业已经占居全球服务外包15%的市场份额,仅次于印度,居全球第二位。2009年,菲律宾服务外包业未受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总体增长19%,总收入达70亿美元,占GDP的5%,从业人数达到44.2万人。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菲律宾服务外包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所得税看,外国公司在经济特区开展业务,前4~8年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期,减免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享受5%的优惠综合税率(包括所有的联邦税和地方税)。服务外包企业还可以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从流转税看,菲律宾对服务出口不征收流转税;对于软件园和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进口设备、配件、建筑材料、专用办公设备和家具、专业器材免征进口税和关税,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和服务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可以抵扣营业税。
二、我国现行对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现行对服务外包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次正式提出要重视服务外包行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方面,我国于2006年开始对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试点,至今已将优惠试点扩大到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具体政策主要见于两个文件,一是《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 商务部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该通知将江苏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等20个我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城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行以下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该通知首先增加了一个示范城市厦门,其次进一步明确了免征营业税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的概念:该收入是指特定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或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对于在21个示范城市以外的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可视条件分别享受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其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用于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特定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依据从产品扩大到服务。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除了税收优惠政策外,我国政府还出台了多项政策推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主要措施包括:鼓励金融行业给服务外包产业提供金融便利,并将核心后台业务发包给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机密的业务外包给服务外包企业。
(二)现行对服务外包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之处
1.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差异性过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等21个示范城市以外的服务外包企业只能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人为造成了税负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示范城市和其他城市服务外包业的不平衡发展。
2.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单一。我国现行对服务外包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停留在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层面,没有综合采用多种税收减免方法,优惠力度有限。大多数服务外包提供国都对货物和劳务的出口给予退税政策,我国则没有相应规定。另外,鉴于营业税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且具有多环节征收的特点,服务外包收入可能会在国内流转多次,即使在出口离岸环节免税,在国内环节已纳税款却不会因此减除,增加了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负担。
3.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较小。服务外包业涵盖的领域相当广泛,由于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限制较多、内容单一,导致政策不能辐射到全部服务外包产业,相当一部分服务外包贸易以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削弱了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对完善我国服务外包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一)逐步取消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差异
我国服务外包业务主要是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服务出口曾一度下滑。随着全球经济的平稳复苏,服务外包的发展潜能正在逐渐凸显。为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优化国内产业结构,抢占国际市场制高点,我国应取消地区差异,择机将服务外包纳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推广到全国,以促进全国各地的服务外包企业公平竞争,使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最广泛的效应。
(二)补充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议对服务外包业直接给予一定期限的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并在优惠期满后再视情况继续减免或给予优惠税率,并对企业因提供外包服务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对服务外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给予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此外,还可以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给予服务外包企业优惠与照顾。
(三)实现多环节减免营业税
服务外包主要以服务的形式运作,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由于我国对服务出口缺乏相应的营业税出口退税机制,企业不能获得出口零税率的优惠待遇。因此,可以灵活运用多种税收优惠方法,把离岸服务外包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境内在岸服务外包业务。首先允许企业用国际服务外包收入免除的营业税,抵扣企业在国内从事同类在岸外包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其次,对于从事实行分包和转包经营的服务外包企业,营业税实行差额征税,允许扣除转包、分包服务费用,进一步降低服务外包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由于服务外包业务涉及的行业和税收政策较多,在确定营业税优惠政策时,应及时考察不同行业的具体情况,使优惠政策与行业发展同步,保证税制的一致性、全面性,在发挥税收政策经济作用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
参考文献:
[1]魏志梅、冯昱《中国企业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税收政策国际比较研究》,《税务研究》2009年第12期.
[2]姜爱华、李辉《印度政府在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中的作用及借鉴》,《宏观经济研究》2008年第9期.
[3]姒建英《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