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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据此,亏损企业在年度终了四十五日内,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申报企业亏损。由于会计与税收对损益的计算与纳税所得计算时目的不同,因此,对于收入费用、利润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确认与计量方法亦不同。所以,按照会计政策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或亏损),对同一企业在同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计算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