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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监督格局”一词的表述,最初来源于曹建明枪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此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科学发展的意见)进一步丰富和充实了多元化监督格局的内涵。至此,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理念得以正式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