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近年来企业拖欠工资等情况经常发生,法院受理欠薪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但是处理的效果不甚理想。本文对临安法院2012年以来受理的欠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了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原因,并提出了法院处理该类案件存在的困难,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应对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能更加妥善的处理该类案件,维护临安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 欠薪案件 法院 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金晶,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91-02
一、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上升,涉案人数增多
2010年度我院共处理5批欠薪案件,涉案人数达149人;2011年度我院共处理6批欠薪案件,涉案人数达236人;2012年度我院共处理13批欠薪案件,涉案人数达581人;2013年度我院共处理19批欠薪案件,涉案人数达937人;2014年度1-11月我院共这处理16批欠薪案件,涉案人数达898人。
(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
2010年度欠薪案件涉案标的额约为84万元,2011年度欠薪案件涉案标的额约为397万元;2012年度欠薪案件涉案标的额约为369万元;2013年度涉案标的额共约为1199.8万元;2014年度1-11月涉案标的额共约为1028.25万元。
(三)该系列案件涉及的上访问题多
该系列案件涉案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当事人普遍情绪激动。比如2014年1月-11月,本院信访部门就受理了近20起有关于劳动工资案件的咨询、信访类案件,包括华宇照明案、华氏照明案、宏盛照明案等集体欠薪案件多数当事人存在着不闹就不会处理的心理,因此该系列的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审理阶段、案件执行阶段都会存在群体上访、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于在法院吵闹要求给说法等过激行为,而且每一次上访、聚众人数多呈现上升趋势。
二、该类案件的特点
(一)该类案件容易形成群体性诉讼
从2012年临安法院受理的欠薪案件数量来看,2012年度为13批次,人数为581人,2013年度为19批次,人数为937人,2014年度1-11月为16批次,人数为898人。这些案件每一批次均涉及上百人,已然形成群体性诉讼。由于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都是同一劳动单位的劳动者,彼此之间基于相同的经历和感受,往往会自发形成相同的想法和利益诉讼。且欠薪案件的主要对象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及企业中最底层的工作人员,工友之间大多都是老乡,因此往往都是“抱团”诉讼。另外在处理过程中,劳动者会自发联合起来,向政府、法院施加压力,给案件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矛盾尖锐,不稳定因素多
当事人普遍情绪激动,特别是有些当事人期望通过形成人多势众优势对法院形成压力来解决问题,不仅在庭审过程中难以控制当事人的情绪,而且在判决后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冲突。比如华氏照明案,该批案件由于欠薪企业没有及时支付欠薪款,该批案件约有20个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于是当事人就到法院来闹、信访,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以期望尽快得到执行款项。
(三)欠薪企业大多为照明、节能灯行业
从2012年度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有70%的欠薪企业为照明、节能灯企业。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企业进出口业务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我市照明、节能灯行业所依赖的业务主要是出口业务,出口业务受到影响,使得企业经济效益严重下滑,继而出现拖欠工资现象。
(四)该类案件存在多数企业主“跑路”,工资金额难以确认的情况
法院受理欠薪案件以后,往往很多案件会出现连起诉副本都难以送达的情况。通过与企业辖区的街道、社区联系,街道、社区也很难跟企业主取得联系,案件一拖再拖,法院无法快速有效的处理该类案件。
三、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原因
自2012以来该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件涉案人数及标的额也同样出现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1)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出口不畅、内需不旺等因素导致在临安以出口外贸为主导的照明行业的企业出现订单数量减少、货款无法按约支付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运营,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发放公司员工工资;(2)在出现欠薪行为以后,按照《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者须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此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于企业主“跑路”,劳动仲裁无强制权,企业一方没有授权有权处分的人来进行处理,或者是就算处理以后,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企业拒收。上述两种情况,最终都会导致劳动者就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予以处理。(3)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若企业给欠薪员工打“白条”,且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中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该类案件可以不经过仲裁,法院要以普通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这种纠纷处理方式可以加快劳动者取得报酬,但同时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在不断上升。
四、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的困难
(一)各部分衔接无法统一
欠薪事件发生后,极大可能会变成群体性事件,该类案件极可能产生上访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该类事件就有可能上升为社会突发性事件,不妥善处理将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目前,在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街道、劳动、社会调解等相关部门也在积极介入,主動参与协调。但是在各部门在努力协作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不少问题,没有一套统一的处理方式,各部门之间各自为阵,力量分散,致使整个处理工作效率不高。
(二)企业主“跑路”,工资金额确认难,案件调解难 有些企业主由于企业债台高筑,选择出逃来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当企业工资登记造册不完整时,对拖欠的员工的工资金额就无法确认;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逃且没有任何授权他人来代理诉讼的情况,案件就无法及时、高效的以调解的方式来处理。以上情况不仅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无法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亏空严重,欠薪款到位难
企业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陷入严重亏空,就算企业主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并自愿到法院接受调解,处理案件,其也无力支付工资,该批案件最终还是会进入到执行阶段。由于企业确实亏空严重,企业主无力支付工资,因此就算最后案件进入执行,法院也无法执行到相应的薪资款,劳动者的实体權利并没有得到保障。
五、对如何应对该类案件的建议
从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原因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一)从企业自身的角度
出现企业主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主要还是受到经济转型的影响。因此,企业在现今的经济大环境下应寻求创新及改革,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式,从根本上预防欠薪事件的发生。加大对企业、劳动者有关劳动法方面的宣传,提高企业的法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规范企业财务制度。由于企业在工资登记造册方面缺乏规范化管理,对拖欠员工工资的时间、金额等事项都未进行详细记载,工资金额难以确认。规范企业财务制度,就算发生欠薪纠纷,也能对工资金额及时予以确认。
(二)从政府、工商部门等行政部门的角度
政府各管理部门,特别是街道、社区等对自己所属辖区内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应该给予定期的关注。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各街道、社区若在平时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所属辖区内的企业的日常运作给予一定的关注,就能在企业经营状况有所变化的时候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做出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最终发生群体欠薪案件。
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企业的资金流转是否有效进行,这些都需要工商部门的严格监控。为了应对欠薪案件的发生,工商部门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分担欠薪风险。比如可以建立欠薪应急周转制度,可以在发生了企业主“外逃”或企业经营状况产生恶化且同时导致劳动者拿不到工资款的,同时该情况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情形下可以启动该应急周转制度,短时间内至少可以暂时解决问题,防止突发性事件的产生。
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规,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因此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监察部门能及时予以处理并在必要的时候给予企业相应的处罚,那也可以有效避免群体欠薪案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欠薪案件,劳动者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可以对案件快速、有效的进行处理,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民事诉讼及刑事手段的角度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对于欠薪案件,法院可以秉持“快速立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立案受理阶段,为劳动者开辟绿色立案通道,根据劳动者的文化水平、认知能力,告知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做好释明工作。对一些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劳动者可以予以缓、减、免诉讼费。对于不能参加诉讼的劳动者,可以引导并帮助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在审理阶段,可以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不断创新调解方式,以便快速、高效的处理纠纷,使劳动者尽快投入到正常的日常生活中。对于那些无法调解处理的案件,也得及时作出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要创新执行方法,采取有效执行措施,保证案件顺利进行,必要时,可以与行政部门协同合作来进行处理。法院除了发挥自己的裁判作用,对劳动者的案件进行处理以外,还可以加大司法服务的力度,注重公开办案的社会效果。通过“义务法律咨询”、派发法律宣传册等方式,利用网络等平台,加强法律宣传,提升企业、劳动者的法治观念。在纠纷处理以后,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企业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促使企业规范用工制度、健全企业的劳动合同机制。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从本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自该罪名入刑以来,本院从未受理过以该罪名被定罪量刑的案件,但是本院受理欠薪案件的数量却在不断上升。因此可以看出实践中,该罪名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该罪名的立案标准存在难点。比如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欠薪者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种观点下可以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恶意,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另一种观点是非法占有不是唯一形式,也可以是非法或合法暂时使用等其他目的,如将劳动报酬用作其他投资行为。 虽然刑法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本意是为了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但是由于该罪名适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并不顺利。因此对该罪立案标准的细化、全面将直接影响到该罪在实践中的适用,若该罪名能够更好的适用,那不仅给恶意欠薪者带来了刑事上的处罚,也能对社会起到教育作用。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企业在经济转型期出现经营困难,欠薪案件与日俱增,单纯依靠劳动者自身或某个部门来解决欠薪问题是不现实的。只有企业注重自身的发展、不断完善企业的财务制度,劳动者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非诉程序的提前介入、民事诉讼的处理以及刑事手段的震慑,通过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和处理,在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在发生案件能有效的予以处理,那么欠薪案件就能妥善的得到处理,临安社会经济也能更加稳定的发展。
注释:
黎宏.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72.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332-346.
参考文献:
[1]王开武.“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的刑法思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6).
[2]方庆富,牛文冉.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现状与思考.改革与开发.2013(12).
[3]唐遥.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几点探讨.大江周刊(论坛).2013(6).
[4]周莉宁.恶意欠薪罪举证责任和数额标准的理解.检察日报.2011-04-08(3).
[5]杨飞.刍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
关键词 欠薪案件 法院 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金晶,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91-02
一、该类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上升,涉案人数增多
2010年度我院共处理5批欠薪案件,涉案人数达149人;2011年度我院共处理6批欠薪案件,涉案人数达236人;2012年度我院共处理13批欠薪案件,涉案人数达581人;2013年度我院共处理19批欠薪案件,涉案人数达937人;2014年度1-11月我院共这处理16批欠薪案件,涉案人数达898人。
(二)涉案标的额大幅上升
2010年度欠薪案件涉案标的额约为84万元,2011年度欠薪案件涉案标的额约为397万元;2012年度欠薪案件涉案标的额约为369万元;2013年度涉案标的额共约为1199.8万元;2014年度1-11月涉案标的额共约为1028.25万元。
(三)该系列案件涉及的上访问题多
该系列案件涉案当事人人数众多,且当事人普遍情绪激动。比如2014年1月-11月,本院信访部门就受理了近20起有关于劳动工资案件的咨询、信访类案件,包括华宇照明案、华氏照明案、宏盛照明案等集体欠薪案件多数当事人存在着不闹就不会处理的心理,因此该系列的案件的当事人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审理阶段、案件执行阶段都会存在群体上访、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于在法院吵闹要求给说法等过激行为,而且每一次上访、聚众人数多呈现上升趋势。
二、该类案件的特点
(一)该类案件容易形成群体性诉讼
从2012年临安法院受理的欠薪案件数量来看,2012年度为13批次,人数为581人,2013年度为19批次,人数为937人,2014年度1-11月为16批次,人数为898人。这些案件每一批次均涉及上百人,已然形成群体性诉讼。由于该类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都是同一劳动单位的劳动者,彼此之间基于相同的经历和感受,往往会自发形成相同的想法和利益诉讼。且欠薪案件的主要对象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及企业中最底层的工作人员,工友之间大多都是老乡,因此往往都是“抱团”诉讼。另外在处理过程中,劳动者会自发联合起来,向政府、法院施加压力,给案件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矛盾尖锐,不稳定因素多
当事人普遍情绪激动,特别是有些当事人期望通过形成人多势众优势对法院形成压力来解决问题,不仅在庭审过程中难以控制当事人的情绪,而且在判决后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冲突。比如华氏照明案,该批案件由于欠薪企业没有及时支付欠薪款,该批案件约有20个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执行效果不甚理想。于是当事人就到法院来闹、信访,甚至采取一些过激行为以期望尽快得到执行款项。
(三)欠薪企业大多为照明、节能灯行业
从2012年度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有70%的欠薪企业为照明、节能灯企业。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企业进出口业务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我市照明、节能灯行业所依赖的业务主要是出口业务,出口业务受到影响,使得企业经济效益严重下滑,继而出现拖欠工资现象。
(四)该类案件存在多数企业主“跑路”,工资金额难以确认的情况
法院受理欠薪案件以后,往往很多案件会出现连起诉副本都难以送达的情况。通过与企业辖区的街道、社区联系,街道、社区也很难跟企业主取得联系,案件一拖再拖,法院无法快速有效的处理该类案件。
三、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原因
自2012以来该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件涉案人数及标的额也同样出现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1)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自2008年爆发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出口不畅、内需不旺等因素导致在临安以出口外贸为主导的照明行业的企业出现订单数量减少、货款无法按约支付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的运营,导致企业无法正常发放公司员工工资;(2)在出现欠薪行为以后,按照《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者须先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此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前置程序。但是在实践中,往往由于企业主“跑路”,劳动仲裁无强制权,企业一方没有授权有权处分的人来进行处理,或者是就算处理以后,劳动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书企业拒收。上述两种情况,最终都会导致劳动者就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予以处理。(3)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内容,若企业给欠薪员工打“白条”,且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中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该类案件可以不经过仲裁,法院要以普通民事案件立案受理。这种纠纷处理方式可以加快劳动者取得报酬,但同时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在不断上升。
四、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上存在的困难
(一)各部分衔接无法统一
欠薪事件发生后,极大可能会变成群体性事件,该类案件极可能产生上访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该类事件就有可能上升为社会突发性事件,不妥善处理将会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目前,在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街道、劳动、社会调解等相关部门也在积极介入,主動参与协调。但是在各部门在努力协作的过程中,还是出现不少问题,没有一套统一的处理方式,各部门之间各自为阵,力量分散,致使整个处理工作效率不高。
(二)企业主“跑路”,工资金额确认难,案件调解难 有些企业主由于企业债台高筑,选择出逃来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当企业工资登记造册不完整时,对拖欠的员工的工资金额就无法确认;另一方面,由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外逃且没有任何授权他人来代理诉讼的情况,案件就无法及时、高效的以调解的方式来处理。以上情况不仅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也无法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亏空严重,欠薪款到位难
企业出现严重的经营困难,陷入严重亏空,就算企业主没有出现上述情况,并自愿到法院接受调解,处理案件,其也无力支付工资,该批案件最终还是会进入到执行阶段。由于企业确实亏空严重,企业主无力支付工资,因此就算最后案件进入执行,法院也无法执行到相应的薪资款,劳动者的实体權利并没有得到保障。
五、对如何应对该类案件的建议
从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的原因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应对:
(一)从企业自身的角度
出现企业主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主要还是受到经济转型的影响。因此,企业在现今的经济大环境下应寻求创新及改革,改变企业的经营方式,从根本上预防欠薪事件的发生。加大对企业、劳动者有关劳动法方面的宣传,提高企业的法律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规范企业财务制度。由于企业在工资登记造册方面缺乏规范化管理,对拖欠员工工资的时间、金额等事项都未进行详细记载,工资金额难以确认。规范企业财务制度,就算发生欠薪纠纷,也能对工资金额及时予以确认。
(二)从政府、工商部门等行政部门的角度
政府各管理部门,特别是街道、社区等对自己所属辖区内的企业的经营状况应该给予定期的关注。一个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各街道、社区若在平时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所属辖区内的企业的日常运作给予一定的关注,就能在企业经营状况有所变化的时候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做出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最终发生群体欠薪案件。
企业的注册资金是否到位、企业的资金流转是否有效进行,这些都需要工商部门的严格监控。为了应对欠薪案件的发生,工商部门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分担欠薪风险。比如可以建立欠薪应急周转制度,可以在发生了企业主“外逃”或企业经营状况产生恶化且同时导致劳动者拿不到工资款的,同时该情况极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紧急情形下可以启动该应急周转制度,短时间内至少可以暂时解决问题,防止突发性事件的产生。
劳动监察部门对企业违反劳动法规,恶意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因此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监察部门能及时予以处理并在必要的时候给予企业相应的处罚,那也可以有效避免群体欠薪案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欠薪案件,劳动者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部门可以对案件快速、有效的进行处理,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从民事诉讼及刑事手段的角度
从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对于欠薪案件,法院可以秉持“快速立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立案受理阶段,为劳动者开辟绿色立案通道,根据劳动者的文化水平、认知能力,告知相应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等,做好释明工作。对一些经济条件确实困难的劳动者可以予以缓、减、免诉讼费。对于不能参加诉讼的劳动者,可以引导并帮助劳动者申请法律援助。在审理阶段,可以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不断创新调解方式,以便快速、高效的处理纠纷,使劳动者尽快投入到正常的日常生活中。对于那些无法调解处理的案件,也得及时作出判决。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院要创新执行方法,采取有效执行措施,保证案件顺利进行,必要时,可以与行政部门协同合作来进行处理。法院除了发挥自己的裁判作用,对劳动者的案件进行处理以外,还可以加大司法服务的力度,注重公开办案的社会效果。通过“义务法律咨询”、派发法律宣传册等方式,利用网络等平台,加强法律宣传,提升企业、劳动者的法治观念。在纠纷处理以后,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向企业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促使企业规范用工制度、健全企业的劳动合同机制。
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是从本院受理刑事案件的情况来看,自该罪名入刑以来,本院从未受理过以该罪名被定罪量刑的案件,但是本院受理欠薪案件的数量却在不断上升。因此可以看出实践中,该罪名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运用。从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该罪名的立案标准存在难点。比如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欠薪者非法占有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种观点下可以认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恶意,就不能认为是犯罪 ,另一种观点是非法占有不是唯一形式,也可以是非法或合法暂时使用等其他目的,如将劳动报酬用作其他投资行为。 虽然刑法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本意是为了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但是由于该罪名适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导致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并不顺利。因此对该罪立案标准的细化、全面将直接影响到该罪在实践中的适用,若该罪名能够更好的适用,那不仅给恶意欠薪者带来了刑事上的处罚,也能对社会起到教育作用。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企业在经济转型期出现经营困难,欠薪案件与日俱增,单纯依靠劳动者自身或某个部门来解决欠薪问题是不现实的。只有企业注重自身的发展、不断完善企业的财务制度,劳动者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非诉程序的提前介入、民事诉讼的处理以及刑事手段的震慑,通过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和处理,在源头上预防案件的发生,在发生案件能有效的予以处理,那么欠薪案件就能妥善的得到处理,临安社会经济也能更加稳定的发展。
注释:
黎宏.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72.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理解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332-346.
参考文献:
[1]王开武.“故意拖欠民工工资罪”的刑法思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6).
[2]方庆富,牛文冉.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现状与思考.改革与开发.2013(12).
[3]唐遥.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标准的几点探讨.大江周刊(论坛).2013(6).
[4]周莉宁.恶意欠薪罪举证责任和数额标准的理解.检察日报.2011-04-08(3).
[5]杨飞.刍议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