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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罪刑法定是现代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我国古代刑法是否存在罪刑法定的争议颇多,本文笔者以唐律中的罪刑法定为切入点发掘出中国古代刑法存在罪刑法定,是我国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关键词:罪刑法定 唐律疏議
罪刑法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明文规定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是刑法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标志。
关于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毫无争论,但是其是否作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学界争议颇多。笔者在拜读了前人的相关成果后,认为中国唐律就存在过罪刑法定,而且被唐以后的历代封建刑法所沿袭,成为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唐律罪刑法定的思想源泉
纵观中国大历史,凡是贯彻罪刑法定比较得力的王朝大都能够长治久安,反之则昙花一现。因为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是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这是因为历代贤君皆熟知以法治国,垂拱而治之道。
但是,皇权的至高无上阻碍了早在西晋就已经成熟的罪刑法定理论的实践,只有在贤明的君主自觉执法时,才能使罪刑法定的真正内涵,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纵观中国大历史,真正具有这种法治韬略的贤明君主只有唐太宗李世民。唐太宗亲自参加了隋末农民大起义,从隋朝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得出,法律制定后,君主官吏是否沿革执法,直接关系国家的兴亡。他深刻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认为"自古帝王躲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①所以,他力主罪刑法定,认为:"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又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之公道。"②在法律实践中,唐太宗以身作则执法如山,创造了实行罪刑法定的有利社会条件,出现了一批清廉、公正的司法官员,为"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奠定了法制基础。
二、唐律中罪刑法定的具体体现
罪刑法定广泛体现在历代法律中,其中唐律的规定最为最为显著。唐律是中华法系的巅峰,且唐代的罪刑法定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上。
在隋唐之前,历代的法律条文繁琐,文义难懂,一旦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便比附类推,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唐代虽然在司法实践上遇到一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危害封建统治必须处以刑罚的案子时采取类推的方法,例如:《唐律.名例篇》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样规定虽然对彻底实行罪刑法定具有限制性,但不能否定唐代实行罪刑法定的事实。唐律就"断罪无正条"而"轻重互明"这一规定,在《唐律.名例篇》的对应疏议有"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唐律的疏议部分类似于现代刑法立法解释。这种立法解释虽然限定了罪刑法定,但是不否定罪刑法定,进行类推的前提也必须是罪刑法定。这也就是说,罪刑法定主义可与任何限制或削弱自己的学理、立法、司法解释并存。同时,《唐律.断狱篇》中规定对犯罪行为必须依据律文定罪量刑,"诸断罪皆需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还有,"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同时,唐律在时效上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据《唐律.断狱律》:"犯罪未断绝风逢格改者,格重,听依犯时;格轻,听从轻法",即新格重,不利于被告,从旧格;新格轻,有利于被告,从新格。这与现代刑法中罪刑法定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致的。
为了监督官吏依法行政,唐律中还具体规定了"官司出入人罪",凡"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③这在《唐令拾遗》中也有证实,"犯罪未发,及已发未决断,逢格改之,若格重,听依犯时格;若格轻,听从新格。"④
唐律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但如新法比旧法为轻,则为被告利益起见, 听依犯时的所行之格,故违之者,以故入人罪论。可见,司法官断狱必须以唐律为准,不得擅自比附类推,否认要追究法官的刑事法律责任。唐律中的关于罪刑法定的规定,基本上可以否定陈顾远先生认为中国古代实行擅刑主义的说法,"中国向之罪刑,非采法定主义,律无正条,仍须比附为罪。"⑤从而基本上可以确定中国古代确实存在过罪刑法定,至少在唐律中发展比较成熟。总的来看,唐代的司法机关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行罪刑法定,少数的"不得为罪"的比附类推断狱,并不能否定罪刑法定。
唐律中的立法精神包含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惟独不同于的地方正如日本著名法史学家仁井田陞教授所说:"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不是近代西欧那样的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产物,与其说它是反映了人民的愿望,毋宁是说国家政权出于统治人民的需要而提出来的。"⑥而现代的罪刑法定是以孟德斯鸠和费尔巴哈的学说为基础的,为争取自由、限制君主专制和罪刑擅断而建立起来的刑法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刑法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借鉴现代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使之能够连贯发展,进一步使刑法朝文明化方向发展,进而进一步指导当今的刑事立法、司法活动。
注释:
①《贞观政要》卷二,《求谏》.
②《资治通鉴.唐记十二》.
③《旧唐书.刑法志》.
④仁井田陞.《唐令拾遗》. [M].长春出版社,1989.
⑤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M].商务印书馆,2011.
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 [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彭 斌(1984--),男,湖南衡阳人,江苏省洪泽县检察院干部;王秀凌(1985--),女,河南周口人,江苏省洪泽县检察院干部。
关键词:罪刑法定 唐律疏議
罪刑法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刑法典所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之后在法国大革命中被明文规定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和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中,是刑法文明进步的结晶和标志。
关于罪刑法定作为现代各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已毫无争论,但是其是否作为我国古代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学界争议颇多。笔者在拜读了前人的相关成果后,认为中国唐律就存在过罪刑法定,而且被唐以后的历代封建刑法所沿袭,成为封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唐律罪刑法定的思想源泉
纵观中国大历史,凡是贯彻罪刑法定比较得力的王朝大都能够长治久安,反之则昙花一现。因为盛世的出现是和法制的相对健全是分不开的,法制是推动盛世出现的条件,又是盛世的外在标志。从来没有无法制的盛世,从来没有盛世而法制衰微的现象。这是因为历代贤君皆熟知以法治国,垂拱而治之道。
但是,皇权的至高无上阻碍了早在西晋就已经成熟的罪刑法定理论的实践,只有在贤明的君主自觉执法时,才能使罪刑法定的真正内涵,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施。纵观中国大历史,真正具有这种法治韬略的贤明君主只有唐太宗李世民。唐太宗亲自参加了隋末农民大起义,从隋朝二世而亡的经验教训得出,法律制定后,君主官吏是否沿革执法,直接关系国家的兴亡。他深刻认识到"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认为"自古帝王躲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①所以,他力主罪刑法定,认为:"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又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之公道。"②在法律实践中,唐太宗以身作则执法如山,创造了实行罪刑法定的有利社会条件,出现了一批清廉、公正的司法官员,为"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奠定了法制基础。
二、唐律中罪刑法定的具体体现
罪刑法定广泛体现在历代法律中,其中唐律的规定最为最为显著。唐律是中华法系的巅峰,且唐代的罪刑法定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上。
在隋唐之前,历代的法律条文繁琐,文义难懂,一旦遇到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便比附类推,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唐代虽然在司法实践上遇到一些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但是危害封建统治必须处以刑罚的案子时采取类推的方法,例如:《唐律.名例篇》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样规定虽然对彻底实行罪刑法定具有限制性,但不能否定唐代实行罪刑法定的事实。唐律就"断罪无正条"而"轻重互明"这一规定,在《唐律.名例篇》的对应疏议有"断罪无正条者,一部律内,犯无罪名"。唐律的疏议部分类似于现代刑法立法解释。这种立法解释虽然限定了罪刑法定,但是不否定罪刑法定,进行类推的前提也必须是罪刑法定。这也就是说,罪刑法定主义可与任何限制或削弱自己的学理、立法、司法解释并存。同时,《唐律.断狱篇》中规定对犯罪行为必须依据律文定罪量刑,"诸断罪皆需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还有,"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若辄引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论。"同时,唐律在时效上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据《唐律.断狱律》:"犯罪未断绝风逢格改者,格重,听依犯时;格轻,听从轻法",即新格重,不利于被告,从旧格;新格轻,有利于被告,从新格。这与现代刑法中罪刑法定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致的。
为了监督官吏依法行政,唐律中还具体规定了"官司出入人罪",凡"断狱而失于出入者,以其罪罪之,失入者,各减三等;失出者,各减五等。"③这在《唐令拾遗》中也有证实,"犯罪未发,及已发未决断,逢格改之,若格重,听依犯时格;若格轻,听从新格。"④
唐律采取不溯及既往原则,但如新法比旧法为轻,则为被告利益起见, 听依犯时的所行之格,故违之者,以故入人罪论。可见,司法官断狱必须以唐律为准,不得擅自比附类推,否认要追究法官的刑事法律责任。唐律中的关于罪刑法定的规定,基本上可以否定陈顾远先生认为中国古代实行擅刑主义的说法,"中国向之罪刑,非采法定主义,律无正条,仍须比附为罪。"⑤从而基本上可以确定中国古代确实存在过罪刑法定,至少在唐律中发展比较成熟。总的来看,唐代的司法机关对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行罪刑法定,少数的"不得为罪"的比附类推断狱,并不能否定罪刑法定。
唐律中的立法精神包含现代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惟独不同于的地方正如日本著名法史学家仁井田陞教授所说:"中国古代的罪刑法定,不是近代西欧那样的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产物,与其说它是反映了人民的愿望,毋宁是说国家政权出于统治人民的需要而提出来的。"⑥而现代的罪刑法定是以孟德斯鸠和费尔巴哈的学说为基础的,为争取自由、限制君主专制和罪刑擅断而建立起来的刑法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在中国古代刑法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借鉴现代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使之能够连贯发展,进一步使刑法朝文明化方向发展,进而进一步指导当今的刑事立法、司法活动。
注释:
①《贞观政要》卷二,《求谏》.
②《资治通鉴.唐记十二》.
③《旧唐书.刑法志》.
④仁井田陞.《唐令拾遗》. [M].长春出版社,1989.
⑤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M].商务印书馆,2011.
⑥仁井田陞.《中国法制史》. [M].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彭 斌(1984--),男,湖南衡阳人,江苏省洪泽县检察院干部;王秀凌(1985--),女,河南周口人,江苏省洪泽县检察院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