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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业市场竞争格局的演变历程
从1994年开始,我国开始对电信业初试改革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94年),从中国电信“一家独大”到“双寡头垄断格局”的形成。1980年中国电信开始实行成本核算,实行国家统一定价。1994年7月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联通,打破了中国移动通信业独家垄断局面,新竞争格局基本形成。
第二阶段(1995~1999年)从“双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到多家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运营机制的形成。1999年2月,国务院通过中国电信业重组方案,将原中国电信总局一分为四,成立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国信寻呼和中国卫星。1999年5月,国信寻呼并人中国联通。
第三阶段(2000—2002年),为加快电信运营体制改革步伐,国务院将中国电信分割为南北两部分,南方成立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方成立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自此,中国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已有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中国卫星通信六家主要电信运营商,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展开市场竞争。
第四阶段(2002年以来),2002年5月16日南北电信公司(即新电信、新网通)正式挂牌成立,被认为是中国电信业最后一个垄断的固话业务原有格局被打破。
至此,我国电信业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和中国卫通的5判格局。
当前我国电信业市场竞争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信业改革经历了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历程,形成了以中国电信等6家基础电信运营商为主体,8000多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补充,每种业务均有两家以上竞争者的全方位竞争格局。但从整体来看,国内电信业务发展能力正逐渐走缓,外延、粗放式经营还在加剧,电信市场公平、有效、有序竞争还尚未实现。尤其是近年来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恶性竞争现象仍在继续,特别是在价格战、互联互通的搅局等都给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当前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恶性价格战愈演愈烈、业务量和经营收入不平衡加剧。由于粗放型的低水平竞争,目前电信业价格竞争日趋白热化,价格战不仅向各种业务、各个市场漫延,而且逐渐从隐蔽走向公开,从短期走向长期。例如每分钟通信费在不同地区差异较大。前些年,通信业曾经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年增速达20%以上,但在2004年,全国通信业务收入完成5725.5亿元,仅比上年同期增长11.5%。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上处于萎缩状态之中,2004年完成2173.4亿元,与上一年相比减少了3.3%。同时,电信业务总量和电信业务收入的增长率反向变动,电信业务总量的增长率从2002年、2003年同期的28.6%、32.1%上升到37.8%,而电信业务收入的增长率从2002年、2005年同期的15.3%、14.4%下降到13.2%,电信业务总量和电信业务收入之间的差距继续拉大。
2、各通信企业实力失衡,无序竞争加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中国的电信市场实行分业管理,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市场准入制度。在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企业规模和实力较小的电信运营商为了尽快成长,必然采用价格战的方式来扩大市场份额,而大的运营商必然会利用其自身实力优势在价格和互联互通方面进行抵御。同时当大的运营商具有很高的盈利能力时,更有能力采用价格战的形式来进行还击,从而造成行业内无序竞争加剧。
从表面上看,电信市场产生恶性竞争,更多的是由于“技术原因”,即那些拥有网络、用户优势的垄断企业缺乏与新兴企业进行畅通的互联互通的经济动力。因为无论规模大小,它们都是国有资产,但又分属于不同的企业,那么它们追求自身利益就具有合理性。
3、电信市场的制度结构从“政企不分”演变为“政企同盟”,政企分开进展缓慢。
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实际上就是政府、电信企业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博弈过程,在这场博弈中,政府的地位和角色十分特殊和关键,政府一方面作为博弈参与人,具有自己的利益要求,同时又是改革的设计者、执行者和监督者,能够影响和决定博弈的结果。
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大运营商上市后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但仍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对于中国电信业改革来说,加强电信管理局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打破“政企同盟”,对我国电信业改革的成败十分关键。
4、我国电信业经过对原有垄断经营企业拆分后仍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目前,六大电信公司基本上都是专业经营, 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只经营固定业务,中国移动只经营移动业务,中国卫星只经营卫星通信,中国铁通只经营固定本地业务,中国联通虽然所有业务都能经营,但固定业务只取得了天津、重庆、成都的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把企业允许的经营范围都考虑进去,实际每种业务全国只有两、三家企业能够提供仍然是垄断的格局。中国网通推出小灵通移动品牌后,垄断的程度有所削弱,但并末真正打破。相信3G的到来将进一步打破垄断格局,促进电信市场的充分竞争。
5、当前对电信运营商的管制制度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电信法》; 电信行业管制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各国电信条例》。实际上,目前的《电信条例》非常简单,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管制办法都是有管制机构在管制过程中灵活掌握。各种重大管制政策及政策主要是由国务院及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单独或联合下发的,是政令的形式,而不是法律和法规。
规范电信市场竞争行为的制度选择
根据我国电信产业政府管制体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借鉴国外电信行业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深化我国电信产业的改革,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子:
1、尽早出台《电信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目前的中国电信市场可以说是垄断型市场,尽管政府对原有电信市场进行了分割重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等成为独立的电信经营商并上市经营后,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垄断,但从根本上还末形成充分竞争,还未有摆脱垄断的影子。这完全不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微软”,它的垄断成因是在自由竞争胜出而暂时获得,至少是在公平机制中通过竞争所获。因此我国电信市场要规范环境,尽快割断政府与经营商的利益关系,各项经营条件(包括许可证)也应让其在公平环境中通过竞争获得。我国在2001年4月已专门成立《电信法》起草专家委员会,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的正式出台,对于消除各种“二级”条例和地方法规的副作用,对规范电信市场的准入与管理、服务、网络与设施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市场调控行为,乃至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具有不可 估量的推进作用。
2、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从国际上看,近十几年来,世界各国在电信改革中,特别是根据WTO基础电信协议的要求,普遍建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它是一个依据电信法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任务是执行法律,并拟订法律草案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实施办法。虽然我国也有电信监管机构(信息产业部),但是并不独立,而且它和电信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建立一个公正、独立的监管机构,是鼓励企业开展公平竞争,通过正当手段建立和巩固竞争优势。
3、完善司法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立法强于司法,这是我国目前法律体制中的一个通病,实际上司法是立法的基本保证,没有强有力的司法作后盾,立法就成了空中楼阁。近年来我国在电信市场发展过程中,各类包括互联互通、普遍服务、受众权益保护等等纠纷层出不穷,从某种原因上分析,就是执法不力所引起。因此在加快立法的同时,必须尽快加强执法力度。具体讲有两方面:一方面,政府管制机构应拥有充分的执法权力,而这首先是理顺管理关系,改革目前电信管理局直线与地方双重管理为国家电信管理局单一垂直管制,摆脱地方行政干预,保证其执法的公正性;其次,加强管制机构队伍建设,从人员到资金设施应有充分的保证。另一方面政府司法部门(公检法)也应充分熟悉了解电信法具体内容及我国电信市场状况,从大的法律环境上为电信市场公正执法提供有利条件。
此外,加强电信市场管制除法律监管以外,社会监督也应予以充分重视,即来自电信用户、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社会各阶层的监督,尤其是在信息化程度日趋发达、民众权力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虽然社会监督不具有强制力,但其影响力尤其是通过传媒宣传而形成的社会舆论压力是不允忽视的。就行业管制部门而言,也应多通过诸如听证会、座谈会、社会调解、新闻舆论监督等各种渠道,听取相关公众的声音,为切实加强电信业的有序发展,提高管制的公平、公正性提供条件。
4、改革电信企业的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健全的管理体制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已经不能再依靠政府的扶持,电信企业应该转换管理体制,适应新的环境。目前,几大电信运营商有的已经上市,但国有股占的比重较大,所以要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而只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电信企业才能适应国内竞争的需要。
结论
电信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应提倡有效竞争,要既考虑到电信业的规模经济要求,又能满足我国电信业竞争取向的改革要求,倡导一种竞争收益明显大于竞争成本的适度竞争,即理性(有效)竞争,明确规定市场“游戏规则”,以法律形式规范业内经营商的市场行为,这是衡量电信产业市场结构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信息及通讯技术(ICT)发展带来三网融合趋势的内在要求。
在信息化社会里,电信市场能否规范、有序地开展竞争,不仅影响到整个电信产业的明天,也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规范电信市场的关键,就在于营造一个完整、全面、相对稳定的电信管制法律环境,只有法律的规范,才有电信市场、乃至整个国内市场体系的繁荣兴旺。
编辑:王 丽
从1994年开始,我国开始对电信业初试改革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0~1994年),从中国电信“一家独大”到“双寡头垄断格局”的形成。1980年中国电信开始实行成本核算,实行国家统一定价。1994年7月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联通,打破了中国移动通信业独家垄断局面,新竞争格局基本形成。
第二阶段(1995~1999年)从“双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到多家市场主体相互竞争的运营机制的形成。1999年2月,国务院通过中国电信业重组方案,将原中国电信总局一分为四,成立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国信寻呼和中国卫星。1999年5月,国信寻呼并人中国联通。
第三阶段(2000—2002年),为加快电信运营体制改革步伐,国务院将中国电信分割为南北两部分,南方成立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方成立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自此,中国基础电信业务市场已有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中国卫星通信六家主要电信运营商,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展开市场竞争。
第四阶段(2002年以来),2002年5月16日南北电信公司(即新电信、新网通)正式挂牌成立,被认为是中国电信业最后一个垄断的固话业务原有格局被打破。
至此,我国电信业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联通、中国移动、中国铁通和中国卫通的5判格局。
当前我国电信业市场竞争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电信业改革经历了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的历程,形成了以中国电信等6家基础电信运营商为主体,8000多家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补充,每种业务均有两家以上竞争者的全方位竞争格局。但从整体来看,国内电信业务发展能力正逐渐走缓,外延、粗放式经营还在加剧,电信市场公平、有效、有序竞争还尚未实现。尤其是近年来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恶性竞争现象仍在继续,特别是在价格战、互联互通的搅局等都给电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当前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恶性价格战愈演愈烈、业务量和经营收入不平衡加剧。由于粗放型的低水平竞争,目前电信业价格竞争日趋白热化,价格战不仅向各种业务、各个市场漫延,而且逐渐从隐蔽走向公开,从短期走向长期。例如每分钟通信费在不同地区差异较大。前些年,通信业曾经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年增速达20%以上,但在2004年,全国通信业务收入完成5725.5亿元,仅比上年同期增长11.5%。通信业固定资产投资实际上处于萎缩状态之中,2004年完成2173.4亿元,与上一年相比减少了3.3%。同时,电信业务总量和电信业务收入的增长率反向变动,电信业务总量的增长率从2002年、2003年同期的28.6%、32.1%上升到37.8%,而电信业务收入的增长率从2002年、2005年同期的15.3%、14.4%下降到13.2%,电信业务总量和电信业务收入之间的差距继续拉大。
2、各通信企业实力失衡,无序竞争加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中国的电信市场实行分业管理,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市场准入制度。在市场竞争的情况下,企业规模和实力较小的电信运营商为了尽快成长,必然采用价格战的方式来扩大市场份额,而大的运营商必然会利用其自身实力优势在价格和互联互通方面进行抵御。同时当大的运营商具有很高的盈利能力时,更有能力采用价格战的形式来进行还击,从而造成行业内无序竞争加剧。
从表面上看,电信市场产生恶性竞争,更多的是由于“技术原因”,即那些拥有网络、用户优势的垄断企业缺乏与新兴企业进行畅通的互联互通的经济动力。因为无论规模大小,它们都是国有资产,但又分属于不同的企业,那么它们追求自身利益就具有合理性。
3、电信市场的制度结构从“政企不分”演变为“政企同盟”,政企分开进展缓慢。
我国电信业的改革,实际上就是政府、电信企业和消费者三方的利益博弈过程,在这场博弈中,政府的地位和角色十分特殊和关键,政府一方面作为博弈参与人,具有自己的利益要求,同时又是改革的设计者、执行者和监督者,能够影响和决定博弈的结果。
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四大运营商上市后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但仍属于国有控股企业。对于中国电信业改革来说,加强电信管理局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打破“政企同盟”,对我国电信业改革的成败十分关键。
4、我国电信业经过对原有垄断经营企业拆分后仍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格局。目前,六大电信公司基本上都是专业经营, 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只经营固定业务,中国移动只经营移动业务,中国卫星只经营卫星通信,中国铁通只经营固定本地业务,中国联通虽然所有业务都能经营,但固定业务只取得了天津、重庆、成都的经营许可证,也就是说把企业允许的经营范围都考虑进去,实际每种业务全国只有两、三家企业能够提供仍然是垄断的格局。中国网通推出小灵通移动品牌后,垄断的程度有所削弱,但并末真正打破。相信3G的到来将进一步打破垄断格局,促进电信市场的充分竞争。
5、当前对电信运营商的管制制度既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尚未颁布《电信法》; 电信行业管制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各国电信条例》。实际上,目前的《电信条例》非常简单,只做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管制办法都是有管制机构在管制过程中灵活掌握。各种重大管制政策及政策主要是由国务院及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单独或联合下发的,是政令的形式,而不是法律和法规。
规范电信市场竞争行为的制度选择
根据我国电信产业政府管制体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借鉴国外电信行业体制改革的基本经验,深化我国电信产业的改革,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子:
1、尽早出台《电信法》,规范市场竞争行为。
目前的中国电信市场可以说是垄断型市场,尽管政府对原有电信市场进行了分割重组,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等成为独立的电信经营商并上市经营后,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垄断,但从根本上还末形成充分竞争,还未有摆脱垄断的影子。这完全不同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微软”,它的垄断成因是在自由竞争胜出而暂时获得,至少是在公平机制中通过竞争所获。因此我国电信市场要规范环境,尽快割断政府与经营商的利益关系,各项经营条件(包括许可证)也应让其在公平环境中通过竞争获得。我国在2001年4月已专门成立《电信法》起草专家委员会,相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法》的正式出台,对于消除各种“二级”条例和地方法规的副作用,对规范电信市场的准入与管理、服务、网络与设施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等市场调控行为,乃至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具有不可 估量的推进作用。
2、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从国际上看,近十几年来,世界各国在电信改革中,特别是根据WTO基础电信协议的要求,普遍建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它是一个依据电信法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任务是执行法律,并拟订法律草案和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实施办法。虽然我国也有电信监管机构(信息产业部),但是并不独立,而且它和电信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建立一个公正、独立的监管机构,是鼓励企业开展公平竞争,通过正当手段建立和巩固竞争优势。
3、完善司法体系,加强执法力度。
立法强于司法,这是我国目前法律体制中的一个通病,实际上司法是立法的基本保证,没有强有力的司法作后盾,立法就成了空中楼阁。近年来我国在电信市场发展过程中,各类包括互联互通、普遍服务、受众权益保护等等纠纷层出不穷,从某种原因上分析,就是执法不力所引起。因此在加快立法的同时,必须尽快加强执法力度。具体讲有两方面:一方面,政府管制机构应拥有充分的执法权力,而这首先是理顺管理关系,改革目前电信管理局直线与地方双重管理为国家电信管理局单一垂直管制,摆脱地方行政干预,保证其执法的公正性;其次,加强管制机构队伍建设,从人员到资金设施应有充分的保证。另一方面政府司法部门(公检法)也应充分熟悉了解电信法具体内容及我国电信市场状况,从大的法律环境上为电信市场公正执法提供有利条件。
此外,加强电信市场管制除法律监管以外,社会监督也应予以充分重视,即来自电信用户、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社会各阶层的监督,尤其是在信息化程度日趋发达、民众权力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虽然社会监督不具有强制力,但其影响力尤其是通过传媒宣传而形成的社会舆论压力是不允忽视的。就行业管制部门而言,也应多通过诸如听证会、座谈会、社会调解、新闻舆论监督等各种渠道,听取相关公众的声音,为切实加强电信业的有序发展,提高管制的公平、公正性提供条件。
4、改革电信企业的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健全的管理体制是企业赢得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特别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已经不能再依靠政府的扶持,电信企业应该转换管理体制,适应新的环境。目前,几大电信运营商有的已经上市,但国有股占的比重较大,所以要引入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而只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电信企业才能适应国内竞争的需要。
结论
电信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应提倡有效竞争,要既考虑到电信业的规模经济要求,又能满足我国电信业竞争取向的改革要求,倡导一种竞争收益明显大于竞争成本的适度竞争,即理性(有效)竞争,明确规定市场“游戏规则”,以法律形式规范业内经营商的市场行为,这是衡量电信产业市场结构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信息及通讯技术(ICT)发展带来三网融合趋势的内在要求。
在信息化社会里,电信市场能否规范、有序地开展竞争,不仅影响到整个电信产业的明天,也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而规范电信市场的关键,就在于营造一个完整、全面、相对稳定的电信管制法律环境,只有法律的规范,才有电信市场、乃至整个国内市场体系的繁荣兴旺。
编辑: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