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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发展历史较短,因此也就呈现出种种问题。基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对权利人、使用者、及全社会文化产业的重要性,本文以实务案例为立足点,以音集协为典例,发现问题并分别给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例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及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使用费收取与分配比例实行政府指导与当事人协商等,以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意见。
关键词 著作权 集体管理制度 完善
作者简介:吕俊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03-02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体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对于我国来说是个舶来品,初创之期,屡遭质疑。《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施行,多家著作权集管组织的成立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注入了鲜活的血液。例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CAVCA),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
一、实务检视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已进入了以“知识爆炸”为特征的信息时代,复制和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作品的使用形式日趋多样化,国际化。 况且,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毕竟时日不长,问题重重。2009年11月,新疆“收获阳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下辖乌鲁木齐市3家SOHO量贩KTV门店)状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3家单位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双方围绕音集协的收费标准,依据何在?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SOHO代理律师认为,音集协提出的收费标准(以2008年为例,8.4元每包间\每天)不合理,缺乏依据。作为平等的民事法人,这一收费标准应当合议,而非单方面定价。音集协代理律师则认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中国音集协有制定、修改卡拉OK版权费收取标准的权利。从该案的争议焦点看,暴露了音集协制定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过程过于简单化的弊端,击中音集协垄断性色彩的法治软肋。按照法律规定,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属著作权保护的或属社会文化遗产的歌曲人们均可无偿使用。即使是那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且不说音集协难以获得全部授权,即使获得了全部授权,也不能简单化地概括收费,否则必然面临法理上的尴尬——毕竟从法理上讲,音集协无权对未获授权歌曲进行收费,也无权对未被使用部分收取费用。
二、问题提出
(一)垄断性问题
1.准入机制方面。著作权集管组织的成立须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批准,准入机制的行政性,使我国的著作权集管组织抹上了行政色彩。音集协面临舆论质疑时,竟有让权益人自己去收取使用费的言论,足见其自我定位已偏离为权益人服务的根本宗旨。而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的“著作权法草案”更是陷入争议的漩涡。按照草案第60条及第70条的规定,权利人将依法被“法定代表、强制入会”,如此以法律形式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使得集管组织的垄断性得到巩固。
2.业务范围方面。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权利的集中行使有利也有弊,利的一面在于,可避免力量分散,重复管理,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防止同业恶性竞争。其弊的一面在于权利的过分集中,将会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与使用者进行商业交往的过程中,表现出强势的一面。例如音集协专为管理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由于该项权利仅掌握在音集协手中,使用者也就没有了选择的可能。
(二)使用费问题
使用费收取与分配得当则有利于著作权集管组织活动的开展,促进作品的传播与文化的交流。但现状不容乐观,著作权集管组织本身所具有的垄断性,使得在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方面表现出强硬态势。使用费收取标准,分配比例是由会员大会决定的,由于会员大会召集的困难性,使用费收取标准、分配比例的制定实际上落到了少数人的手里。音集协自从2006年收取卡拉OK版权费以来,其收取的费用可谓是颇为丰厚,但分配到权益人手中的确不多,甚至有些权益人未获得分配,其留存的管理费用高达50%,反观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类集管组织,管理费收取比例一般仅为9%—13%。长此以往,会形成使用人逃避付费,在高额的费用面前,更愿意存有侥幸心理;权利人在其利益得不到真正体现的时候,会降低创作热情,或者将其作品权利交予国外其他著作权集管组织进行管理这样一种困局。
(三)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经验少,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一直处于薄弱地带,因此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性的指导。我国于2001年颁布《著作权法》,虽然总体框架與诸多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大体一致,但在实施细节上却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在权利内容方面表现出对一些具体权利义务规定不够详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几千年来优秀文化的传承,然而诸多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却面临着流失的危险。究其原因,其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年代久远,真正的艺术人越来越少,且受到现代文学艺术作品的冲击,没有找到一条适合其发展的道路;其二,国家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在立法上没有为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存身之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无涉及,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始创群体,创始人,传播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第二,权利上的授予缺失。例如,录音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和表演权,由于全球互联网的普及,录音制作者(如唱片公司)赖以生存的复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了实体和网络盗版的双重冲击,而其又不享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因此诸多录音制作者投资得不到回报。第三,对于权利人,使用者,著作权集管组织在集体管理活动中的纠纷,法律没有给予其恰当的引导。
三、路径分析
(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1.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针对我国著作权集管组织所具有的垄断弊端,笔者建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先进经验,在英美法系,著作权集管组织的活动在法律上被视为商业活动,一般依据公司法或竞争法予以规范。 例如美国,其采取的便是自由竞争模式,著作权集管组织以营利性法人形态存在,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我国著作权集管组织的成立可以实行准则主义,凡是符合著作权集管组织成立法定标准的,均批准成立。以音集协为例,可以允许同时存在几家“音集协”,其成立方式可以由民间自发成立,使其回归于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性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其自由竞争。
2.允许同类作品或同类权利存在几家著作权集管组织。要做到规避垄断行为,实现自由竞争,我国立法应当允许同类作品或同类权利可以存在二到三家的著作权集管组织。例如音集协管理的是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国家可以在立法上允许同类作品成立二至三家集管组织,由权利人自愿选择加入。这样一来,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信任的著作权集管组织,实现其合法权益,对于小作品权利人来说,也不会因为单一著作权集管组织所设定的高门槛,高标准无法进入而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二)使用费收取与分配比例实行政府指导与当事人协商
鉴于使用费收取与分配乃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重中之重。笔者建议对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比例应实行政府指导与当事人协商。第一,在立法上对使用费的收取比例规定一个弹性区间,并且著作权集管组织应与使用者以商业谈判的形式进行磋商,以作品的使用次数,能够带来的收益等作为参照,最终确定使用费的收取比例。当然该比例也应落入法律规定的区间之内。第二,在使用费的分配比例方面,著作权集管组织对于其所留存的工作费用应予以详细的申报,其申报对象为会员大会,并以季度或年度形式向全社会予以公报,同时抄报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督机构。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立法
1.完善著作权法。鉴于《著作权法》在权利内容方面表现出的某些缺失,国家应该加快修订《著作权法》的法制进程。首先,将本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纳入其中,例如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系,并使之适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其次,完善权利内容的授予,例如授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与表演权,使著作权法的保护同国际接轨。
2.引入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为了使纠纷能够依法高效的解决,笔者建议我国引入一套争议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在内部发生的纠纷,可以借鉴美国模式,“全美作曲家、作家及出版家协会”规定:在会员大会之下,有各分类委员会,会员如对使用费的分配比例,方式及效力不满可以向各分类委员会进行申诉,由该分类委员会进行前期处理,并做出决定。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向上诉委员会上诉。如果会员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服,可向全美仲裁协会上诉,会员每年只能利用此种程序一次。 我国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以音集协为例,首先在会员大会下,设置专门的内部争议纠纷处理委员会,会员如有不满,可以向该专门委员会进行申诉,并由其做出初步处理决定。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或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管部门进行申诉。对会员大会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将争议纠纷的最终处理决定权置于人民法院。其次,在外部发生的纠纷,我国可以设立专门的著作权纠纷处理法庭,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担任,且聘任具有专业性知识的社会人士担任陪審员。在纠纷发生的时候,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纠纷的途径,仍然允许其选择行政,仲裁等方式,但最终处理决定权归于专门的著作权纠纷处理法庭。
(四)加强行政监管、内部监控、外部监督
合理的制度设计中,赋予权力的同时必然辅以必要的监督,以避免权力的滥用,造成对制度的破坏,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不例外。 首先,加强主管部门对著作权集管组织的行政监管。在国家版权局下设专门的著作权集管组织监督委员会,由其对著作权集管组织进行行政监管。以音集协为例,如对音集协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音集协对待各类权利人,尤其在对待小作品的权利人时能否做到公平、公正等进行行政监管。第二,加强会员,尤其是会员大会对著作权集管组织的内部监控。如对其风险控制措施,指标是否完善;使用费的分配是否及时、工作费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内部监控。第三,建立相应的财务状况披露机制。使用费的分配,工作费使用的具体情况,不仅应抄报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向全社会公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结语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座沟通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便捷桥梁,对于整个社会的文化传播及创新都有着极为深远的现实及历史意义。虽然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但在挑战面前,同时也存在着机遇。只要抓住时代发展的机遇,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终会为我国文化的传播、发展、创新做出卓著的贡献。
注释:
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页.
施春洪.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浅析.前沿.2006(7).
杨锦芳,严励.民间音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以丽江洞经音乐为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
耿鸿燕,王亮.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的法学分析.商业经济.2010(11).
蒋袆.美、日集体管理制度对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启示.经济与法制.
杨东锴,朱严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4-211页.
关键词 著作权 集体管理制度 完善
作者简介:吕俊高,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03-02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邻接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授权有关组织代为集体著作权,邻接权的制度。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对于我国来说是个舶来品,初创之期,屡遭质疑。《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施行,多家著作权集管组织的成立为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注入了鲜活的血液。例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简称音集协(CAVCA),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
一、实务检视
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已进入了以“知识爆炸”为特征的信息时代,复制和传播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作品的使用形式日趋多样化,国际化。 况且,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毕竟时日不长,问题重重。2009年11月,新疆“收获阳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下辖乌鲁木齐市3家SOHO量贩KTV门店)状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等3家单位一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双方围绕音集协的收费标准,依据何在?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辩论。SOHO代理律师认为,音集协提出的收费标准(以2008年为例,8.4元每包间\每天)不合理,缺乏依据。作为平等的民事法人,这一收费标准应当合议,而非单方面定价。音集协代理律师则认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中国音集协有制定、修改卡拉OK版权费收取标准的权利。从该案的争议焦点看,暴露了音集协制定收费标准及具体收费过程过于简单化的弊端,击中音集协垄断性色彩的法治软肋。按照法律规定,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不属著作权保护的或属社会文化遗产的歌曲人们均可无偿使用。即使是那些受著作权保护的歌曲,且不说音集协难以获得全部授权,即使获得了全部授权,也不能简单化地概括收费,否则必然面临法理上的尴尬——毕竟从法理上讲,音集协无权对未获授权歌曲进行收费,也无权对未被使用部分收取费用。
二、问题提出
(一)垄断性问题
1.准入机制方面。著作权集管组织的成立须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的批准,准入机制的行政性,使我国的著作权集管组织抹上了行政色彩。音集协面临舆论质疑时,竟有让权益人自己去收取使用费的言论,足见其自我定位已偏离为权益人服务的根本宗旨。而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网站发布的“著作权法草案”更是陷入争议的漩涡。按照草案第60条及第70条的规定,权利人将依法被“法定代表、强制入会”,如此以法律形式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使得集管组织的垄断性得到巩固。
2.业务范围方面。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权利的集中行使有利也有弊,利的一面在于,可避免力量分散,重复管理,可提高管理工作效率,防止同业恶性竞争。其弊的一面在于权利的过分集中,将会导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与使用者进行商业交往的过程中,表现出强势的一面。例如音集协专为管理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由于该项权利仅掌握在音集协手中,使用者也就没有了选择的可能。
(二)使用费问题
使用费收取与分配得当则有利于著作权集管组织活动的开展,促进作品的传播与文化的交流。但现状不容乐观,著作权集管组织本身所具有的垄断性,使得在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方面表现出强硬态势。使用费收取标准,分配比例是由会员大会决定的,由于会员大会召集的困难性,使用费收取标准、分配比例的制定实际上落到了少数人的手里。音集协自从2006年收取卡拉OK版权费以来,其收取的费用可谓是颇为丰厚,但分配到权益人手中的确不多,甚至有些权益人未获得分配,其留存的管理费用高达50%,反观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类集管组织,管理费收取比例一般仅为9%—13%。长此以往,会形成使用人逃避付费,在高额的费用面前,更愿意存有侥幸心理;权利人在其利益得不到真正体现的时候,会降低创作热情,或者将其作品权利交予国外其他著作权集管组织进行管理这样一种困局。
(三)著作权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经验少,在著作权保护方面一直处于薄弱地带,因此需要立法者给予前瞻性的指导。我国于2001年颁布《著作权法》,虽然总体框架與诸多著作权保护国际公约大体一致,但在实施细节上却存在明显的缺陷。首先,在权利内容方面表现出对一些具体权利义务规定不够详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我国几千年来优秀文化的传承,然而诸多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却面临着流失的危险。究其原因,其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年代久远,真正的艺术人越来越少,且受到现代文学艺术作品的冲击,没有找到一条适合其发展的道路;其二,国家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在立法上没有为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存身之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更无涉及,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始创群体,创始人,传播者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第二,权利上的授予缺失。例如,录音制作者不享有广播权和表演权,由于全球互联网的普及,录音制作者(如唱片公司)赖以生存的复制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了实体和网络盗版的双重冲击,而其又不享有广播权和表演权,因此诸多录音制作者投资得不到回报。第三,对于权利人,使用者,著作权集管组织在集体管理活动中的纠纷,法律没有给予其恰当的引导。
三、路径分析
(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1.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针对我国著作权集管组织所具有的垄断弊端,笔者建议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先进经验,在英美法系,著作权集管组织的活动在法律上被视为商业活动,一般依据公司法或竞争法予以规范。 例如美国,其采取的便是自由竞争模式,著作权集管组织以营利性法人形态存在,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我国著作权集管组织的成立可以实行准则主义,凡是符合著作权集管组织成立法定标准的,均批准成立。以音集协为例,可以允许同时存在几家“音集协”,其成立方式可以由民间自发成立,使其回归于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性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任其自由竞争。
2.允许同类作品或同类权利存在几家著作权集管组织。要做到规避垄断行为,实现自由竞争,我国立法应当允许同类作品或同类权利可以存在二到三家的著作权集管组织。例如音集协管理的是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国家可以在立法上允许同类作品成立二至三家集管组织,由权利人自愿选择加入。这样一来,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信任的著作权集管组织,实现其合法权益,对于小作品权利人来说,也不会因为单一著作权集管组织所设定的高门槛,高标准无法进入而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二)使用费收取与分配比例实行政府指导与当事人协商
鉴于使用费收取与分配乃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重中之重。笔者建议对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比例应实行政府指导与当事人协商。第一,在立法上对使用费的收取比例规定一个弹性区间,并且著作权集管组织应与使用者以商业谈判的形式进行磋商,以作品的使用次数,能够带来的收益等作为参照,最终确定使用费的收取比例。当然该比例也应落入法律规定的区间之内。第二,在使用费的分配比例方面,著作权集管组织对于其所留存的工作费用应予以详细的申报,其申报对象为会员大会,并以季度或年度形式向全社会予以公报,同时抄报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督机构。
(三)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相关立法
1.完善著作权法。鉴于《著作权法》在权利内容方面表现出的某些缺失,国家应该加快修订《著作权法》的法制进程。首先,将本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纳入其中,例如将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系,并使之适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其次,完善权利内容的授予,例如授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与表演权,使著作权法的保护同国际接轨。
2.引入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为了使纠纷能够依法高效的解决,笔者建议我国引入一套争议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在内部发生的纠纷,可以借鉴美国模式,“全美作曲家、作家及出版家协会”规定:在会员大会之下,有各分类委员会,会员如对使用费的分配比例,方式及效力不满可以向各分类委员会进行申诉,由该分类委员会进行前期处理,并做出决定。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向上诉委员会上诉。如果会员对上诉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服,可向全美仲裁协会上诉,会员每年只能利用此种程序一次。 我国可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以音集协为例,首先在会员大会下,设置专门的内部争议纠纷处理委员会,会员如有不满,可以向该专门委员会进行申诉,并由其做出初步处理决定。如对该决定不服可以提交会员大会审议或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管部门进行申诉。对会员大会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仍然不服,可以将争议纠纷的最终处理决定权置于人民法院。其次,在外部发生的纠纷,我国可以设立专门的著作权纠纷处理法庭,由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官担任,且聘任具有专业性知识的社会人士担任陪審员。在纠纷发生的时候,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纠纷的途径,仍然允许其选择行政,仲裁等方式,但最终处理决定权归于专门的著作权纠纷处理法庭。
(四)加强行政监管、内部监控、外部监督
合理的制度设计中,赋予权力的同时必然辅以必要的监督,以避免权力的滥用,造成对制度的破坏,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也不例外。 首先,加强主管部门对著作权集管组织的行政监管。在国家版权局下设专门的著作权集管组织监督委员会,由其对著作权集管组织进行行政监管。以音集协为例,如对音集协使用费的收取与分配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音集协对待各类权利人,尤其在对待小作品的权利人时能否做到公平、公正等进行行政监管。第二,加强会员,尤其是会员大会对著作权集管组织的内部监控。如对其风险控制措施,指标是否完善;使用费的分配是否及时、工作费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范等进行内部监控。第三,建立相应的财务状况披露机制。使用费的分配,工作费使用的具体情况,不仅应抄报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向全社会公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结语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座沟通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便捷桥梁,对于整个社会的文化传播及创新都有着极为深远的现实及历史意义。虽然我国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着种种问题,但在挑战面前,同时也存在着机遇。只要抓住时代发展的机遇,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最终会为我国文化的传播、发展、创新做出卓著的贡献。
注释:
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8页.
施春洪.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浅析.前沿.2006(7).
杨锦芳,严励.民间音乐的著作权集体管理——以丽江洞经音乐为例.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
耿鸿燕,王亮.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的法学分析.商业经济.2010(11).
蒋袆.美、日集体管理制度对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启示.经济与法制.
杨东锴,朱严政.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4-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