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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中国历史,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整顿吏治,如北魏的孝文帝时期、唐太宗时期、北宋初期、明朝初期及清朝前期。本文论述了影响较大的明初“重典治吏”思想,并阐述了从中得到的启示。
一、明初“重典治吏”的结果
明初,朱元璋一反传统的“刑新国,用轻典”思路,采用“重典治吏”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其自身原因的。虽然不能说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起到了出奇制胜的作用,使得明朝吏治在一定时期内十分清明,“一时间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旨,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巡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如此的吏治,有效地防止了贪官污吏盘剥人民,利于民生,发展生产,繁荣社会,同时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使社会秩序稳定,百业振兴。
朱元璋本想“以刑去刑,刑去事成”,但事与愿违,正如他哀叹的那样:“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明朝后期更是宦官专权,置太祖“宦官不得干政”的祖训不顾,终致朝政颓败,这也是明朝灭亡的原因。明中后期,朱元璋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几乎废止,土地大量兼并,“贫者无立锥之地”就是当时的写照。另外,“重典治吏”还造成统治阶级内部混乱,一方面,官吏惧怕重刑,继而对朝廷失去信任,离心离德,从而影响了官员行政的积极性和效率;另一方面,很多知识分子惧怕于重刑,不愿入朝为官,从而影响了官员的质量。可以想象,这样的官员会有怎样的办事效率?只会是“累年稽缓者,致使案牍山积,庶务不清”。
二、明初“重典治吏”的启示
1.完善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有利于清明吏治安定民生
明朝的法律主要有《大明律》和四篇《大诰》,这两部法典对惩治官吏的条款名目繁多,叙述详尽,罪名从贪污一贯钱到结党大罪,事无巨细。在法律的执行方面,朱元璋更是严厉无比,在“胡蓝之狱”中,上至皇亲国戚、患难战友,无一幸免。他的亲侄儿朱文正因抱怨立功后赏赐太轻,而被免官安置在桐城,最后抑郁死去;他的亲外甥李文忠,虽然屡立战功,但最后也被处死。从这些可以看出,明朝的法律几近于残酷,正如清代著名史学家赵翼所说:“及天下既定,即尽举天下之人而尽杀之,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正是在这般严格执法、法不容情的情况下,严厉制裁官员受财渎职的行为,整顿了官纪,使明朝社会得以安定,发展了社会生产,为后来的“仁宣之治”积蓄了国力,打好了基础。
2.法律的执行要靠有效的宣传
明太祖为了能够有效执行法令,十分注重法制宣传和教育。《明史·刑法志》载:“十八年采辑官员过犯,条为《大诰》……次年复为《续编》《三编》,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他更下谕:“朕于机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成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为了让百姓知法,在洪武年间,朱元璋更是下令把律令中与民间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造册成《律令直解》,下发到各地。为了让百姓引以为戒,他又在各地设立申明亭,把重犯的姓名写在亭内。
3.仅靠“重典治吏”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腐败
由于封建专制的局限性,“重典治吏”不能真正奏效,有的只是在短期内有效。正如朱元璋所说的:“用法虽严,犯者自若。”“恶人不以为然,仍蹈前非。”“凶顽之人,不善之心仍未善化。 ”“重刑思想的实施必然忽视对人犯的教育改造,由此引发恶性循环。”因此,在严刑的高压下,德治是必需的补充,这样才不会使犯人进入恶性循环,最终滑入犯罪的深渊。
4.明初“重典治吏”缺乏公正性
朱元璋出身贫贱,经历了曾经底层的生活,受过很多官吏的欺压,他认为“元政驰极,豪杰蜂起,皆不修法度以明军政”,所以他说:“朕收中国,非猛不可。”因此,建国以后,他先下令修《大明律》,这算是一部较为公正的地主阶级法律。后来,他又通过自编的《大诰》大用法外之刑和以言废刑,使明初的法律体系成了明皇帝的“一言堂”,“治狱之吏,务趋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凡者得罪”,这样的法律几乎无公正可言。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社富中学)
一、明初“重典治吏”的结果
明初,朱元璋一反传统的“刑新国,用轻典”思路,采用“重典治吏”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其自身原因的。虽然不能说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也起到了出奇制胜的作用,使得明朝吏治在一定时期内十分清明,“一时间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旨,吏治焕然丕变矣。下逮仁、宣,抚巡休息,民人安乐,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如此的吏治,有效地防止了贪官污吏盘剥人民,利于民生,发展生产,繁荣社会,同时也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使社会秩序稳定,百业振兴。
朱元璋本想“以刑去刑,刑去事成”,但事与愿违,正如他哀叹的那样:“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明朝后期更是宦官专权,置太祖“宦官不得干政”的祖训不顾,终致朝政颓败,这也是明朝灭亡的原因。明中后期,朱元璋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几乎废止,土地大量兼并,“贫者无立锥之地”就是当时的写照。另外,“重典治吏”还造成统治阶级内部混乱,一方面,官吏惧怕重刑,继而对朝廷失去信任,离心离德,从而影响了官员行政的积极性和效率;另一方面,很多知识分子惧怕于重刑,不愿入朝为官,从而影响了官员的质量。可以想象,这样的官员会有怎样的办事效率?只会是“累年稽缓者,致使案牍山积,庶务不清”。
二、明初“重典治吏”的启示
1.完善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有利于清明吏治安定民生
明朝的法律主要有《大明律》和四篇《大诰》,这两部法典对惩治官吏的条款名目繁多,叙述详尽,罪名从贪污一贯钱到结党大罪,事无巨细。在法律的执行方面,朱元璋更是严厉无比,在“胡蓝之狱”中,上至皇亲国戚、患难战友,无一幸免。他的亲侄儿朱文正因抱怨立功后赏赐太轻,而被免官安置在桐城,最后抑郁死去;他的亲外甥李文忠,虽然屡立战功,但最后也被处死。从这些可以看出,明朝的法律几近于残酷,正如清代著名史学家赵翼所说:“及天下既定,即尽举天下之人而尽杀之,其残忍实千古所未有。”正是在这般严格执法、法不容情的情况下,严厉制裁官员受财渎职的行为,整顿了官纪,使明朝社会得以安定,发展了社会生产,为后来的“仁宣之治”积蓄了国力,打好了基础。
2.法律的执行要靠有效的宣传
明太祖为了能够有效执行法令,十分注重法制宣传和教育。《明史·刑法志》载:“十八年采辑官员过犯,条为《大诰》……次年复为《续编》《三编》,皆颁学宫以课士,里置塾师教之。”他更下谕:“朕于机务之隙,特将臣民所犯条成二诰,颁示中外,使家传人诵,得以惩戒而遵守之。”为了让百姓知法,在洪武年间,朱元璋更是下令把律令中与民间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造册成《律令直解》,下发到各地。为了让百姓引以为戒,他又在各地设立申明亭,把重犯的姓名写在亭内。
3.仅靠“重典治吏”无法从根本上杜绝腐败
由于封建专制的局限性,“重典治吏”不能真正奏效,有的只是在短期内有效。正如朱元璋所说的:“用法虽严,犯者自若。”“恶人不以为然,仍蹈前非。”“凶顽之人,不善之心仍未善化。 ”“重刑思想的实施必然忽视对人犯的教育改造,由此引发恶性循环。”因此,在严刑的高压下,德治是必需的补充,这样才不会使犯人进入恶性循环,最终滑入犯罪的深渊。
4.明初“重典治吏”缺乏公正性
朱元璋出身贫贱,经历了曾经底层的生活,受过很多官吏的欺压,他认为“元政驰极,豪杰蜂起,皆不修法度以明军政”,所以他说:“朕收中国,非猛不可。”因此,建国以后,他先下令修《大明律》,这算是一部较为公正的地主阶级法律。后来,他又通过自编的《大诰》大用法外之刑和以言废刑,使明初的法律体系成了明皇帝的“一言堂”,“治狱之吏,务趋求意旨,深刻者多功,平凡者得罪”,这样的法律几乎无公正可言。
(作者单位:江西省兴国县社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