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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作为民主的两种不同实现形式,对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自从间接民主在近代的确立导致了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的分野以来,这两种民主的各自拥护者纷争不断,而二者的关系在政治学研究中也是一个热点,学界对于两种民主模式的选择倾向也不尽相同。文章旨在对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特点、本质做系统的分析思考。
关键词:直接民主;间接民主;权力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民主的追求从未停止过,正如中央编译局俞可平先生所言:“政治哲学中最古老而又最新颖的话题无疑是民主,谈论最多分歧最大的话题无疑也是民主,最令人神往而又最使人迷惑的话题还是民主。”
一、直接民主:理想主义的民主
(一)定义与意义
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提出的直接民主,是指不借助中介或代表,自己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直接地管理,即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所遵循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直接民主的优点主要表现在直接民主是主权在民、人民亲自参加统治的民主方式,是一种至善的民主理想。直接民主依靠广大群众信任,最广泛和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最能体现民主本意,是真实纯粹高级的民主。
(二)理想化理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人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作为追求真正自由的前提,“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由公民亲自来做,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他认为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是不能够被代替的,代议制由某些人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违背了自由原则。另一方面,卢梭又说到:“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因而,“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是理想化的,它力图消除人民与权力之间的代理人,构建一个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的制度,但这在现实社会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
二、间接民主:理想照进现实
(一)定义及发展历程
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全体人民借助选举程序投票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结成政府,来代表他们行使权力,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代议制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是英国社会发展与新兴社会力量作用下应运而生的产物。在近代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过程中,代议制度逐渐形成且发展和完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代议制逐渐被西方社会广泛采纳。
(二)优越性与局限分析
1.自由与权利的包容性
正如伏尔泰所言, “虽然我不赞成你的意见, 但我坚决捍卫你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间接民主制通过法治、宪政和舆论监督防止民主沦为多数对少数的压制,避免了少数人对民主的控制。代议式的间接民主,具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谁也没有行使绝对的、无限权力的可能;二是人民凭借监督和更换政府及其代表来保证权力在民。人类在实现自我价值与目标的追求过程中,既要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理想,又要免于遭受专制压迫的社会现实。
2.公民参与的合理性
国家和社会事务由多数决定规则产生的代表进行决定和讨论, 形成一整套解决的方案, 供政府进行选择。代表一般是专业化人士, 具有系统的业务知识和较高的道德素养。所以,他们能够及时形成科学的决策和方案。代表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的, 人民虽没有直接参与决策, 其民主的价值追求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另一方面,间接民主是在没有完全的条件保证直接民主的情况下采取的另一种形式,由于采用的是精英政治,普通民众被排除在外,在缺乏有效监督问责的情况下,间接民主的替代性决策与亲身决策相比,责任心往往相对较弱。
3.避免专制与战争
间接民主包容了现代政治的多元性和政党政治的合法存在,多元的政治派别在利益冲突中通过间接民主实现和平交接,避免专制和流血战争,是国家权力相互制约和制衡的需要。
三、两种民主形式理论比较
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共同之处在于其所代表的民主原则体现了自由平等理念,证明了权力的合法性。
(一)从自由的分类和维护角度看
直接民主更多体现公民主动参与政治得到的积极自由,间接民主体现了一种消极自由,即在个人自由权利至高无上的前提下专注自身事务、个人自由权受法律保障,宪法对政府权力严格限制、个人自由免受民间和官方侵害剥夺。
(二)从权力与权利关系角度看
直接民主是在权力和权利未发生分离前发展起来的,哈耶克指出:“民主理想最初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权力,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证明新专断权力正当性的理由。”间接民主建立在权利与权力分离的基础之上,可以在现代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民主权力并存的情况下实现民主的新发展。
(三)从大众和精英互动关系角度看
直接民主是一种平民业余政治,间接民主则是一种特殊的受控精英政治或精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综合。现代社会理性化与复杂化、社会高度分化使公共事务管理在范围、强度方面得到空前扩展而成为专业行为,促使专业化、权力等级、规章制度与非人格化的科层制与精英化倾向的出现与运作。
四、间接民主包括直接民主
体制性间接民主能够包容直接民主的有效形式,并可作为其发展的组成部分;但体制性直接民主却容不得间接民主,在直接民主制下,不可能有间接民主的存在。在直接民主下一旦出现间接民主的因素,就必定在体制上改变直接民主的性质。如果一个间接民主的国家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引入一些直接民主的因素,那么这个国家仍然是间接民主制的国家;反之,一个直接民主制国家如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采用间接民主原则,则很难想象这个国家在体制上仍然可以归入直接民主之列。可见,直接民主比间接民主要脆弱得多,而间接民主显然可以给人们提供更大的自由选择的空间。
五、结语
作为一种国家体制和民主形式, 不同的民主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诱发一些问题和矛盾。直接民主作为一种终极民主理想,并非完全与现实脱节。间接民主是具有可行性的民主实现路径,但也存在固有缺陷。当前实践直接民主理念的主要路徑是在代议制框架下更多地吸收直接民主的因素,从而实现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综合架构下的民主的回归。
【参考文献】
[1]陈炳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代议制政府》的重新解读[J].现代哲学,2006(01).
[2]耿艳丽.关于民主制度内涵的分类分析[J].法制与会,2012(10).
[3]王康宁,熊浩.间接民主、代议制与精英统治[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06).
关键词:直接民主;间接民主;权力
一直以来,人们对于民主的追求从未停止过,正如中央编译局俞可平先生所言:“政治哲学中最古老而又最新颖的话题无疑是民主,谈论最多分歧最大的话题无疑也是民主,最令人神往而又最使人迷惑的话题还是民主。”
一、直接民主:理想主义的民主
(一)定义与意义
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提出的直接民主,是指不借助中介或代表,自己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直接地管理,即人民不间断地直接参与行使权力,所遵循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直接民主的优点主要表现在直接民主是主权在民、人民亲自参加统治的民主方式,是一种至善的民主理想。直接民主依靠广大群众信任,最广泛和有力地吸引全体群众参加政权,最能体现民主本意,是真实纯粹高级的民主。
(二)理想化理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将人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作为追求真正自由的前提,“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由公民亲自来做,在一个政绩良好的城邦里,人人都会奔向大会去的。”他认为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而意志是不能够被代替的,代议制由某些人代表人民行使职权,违背了自由原则。另一方面,卢梭又说到:“除非是城邦非常之小,否则,主权者今后便不可能在我们中间继续行使他自己的权利。”因而,“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卢梭的直接民主理论是理想化的,它力图消除人民与权力之间的代理人,构建一个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的制度,但这在现实社会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
二、间接民主:理想照进现实
(一)定义及发展历程
间接民主又称代议制民主,是指全体人民借助选举程序投票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结成政府,来代表他们行使权力,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公共事务。代议制起源于13世纪的英国,是英国社会发展与新兴社会力量作用下应运而生的产物。在近代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过程中,代议制度逐渐形成且发展和完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代议制逐渐被西方社会广泛采纳。
(二)优越性与局限分析
1.自由与权利的包容性
正如伏尔泰所言, “虽然我不赞成你的意见, 但我坚决捍卫你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权利!”间接民主制通过法治、宪政和舆论监督防止民主沦为多数对少数的压制,避免了少数人对民主的控制。代议式的间接民主,具有两大基本功能,一是谁也没有行使绝对的、无限权力的可能;二是人民凭借监督和更换政府及其代表来保证权力在民。人类在实现自我价值与目标的追求过程中,既要实现当家作主的民主理想,又要免于遭受专制压迫的社会现实。
2.公民参与的合理性
国家和社会事务由多数决定规则产生的代表进行决定和讨论, 形成一整套解决的方案, 供政府进行选择。代表一般是专业化人士, 具有系统的业务知识和较高的道德素养。所以,他们能够及时形成科学的决策和方案。代表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选举产生的, 人民虽没有直接参与决策, 其民主的价值追求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另一方面,间接民主是在没有完全的条件保证直接民主的情况下采取的另一种形式,由于采用的是精英政治,普通民众被排除在外,在缺乏有效监督问责的情况下,间接民主的替代性决策与亲身决策相比,责任心往往相对较弱。
3.避免专制与战争
间接民主包容了现代政治的多元性和政党政治的合法存在,多元的政治派别在利益冲突中通过间接民主实现和平交接,避免专制和流血战争,是国家权力相互制约和制衡的需要。
三、两种民主形式理论比较
直接民主和代议民主共同之处在于其所代表的民主原则体现了自由平等理念,证明了权力的合法性。
(一)从自由的分类和维护角度看
直接民主更多体现公民主动参与政治得到的积极自由,间接民主体现了一种消极自由,即在个人自由权利至高无上的前提下专注自身事务、个人自由权受法律保障,宪法对政府权力严格限制、个人自由免受民间和官方侵害剥夺。
(二)从权力与权利关系角度看
直接民主是在权力和权利未发生分离前发展起来的,哈耶克指出:“民主理想最初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权力,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证明新专断权力正当性的理由。”间接民主建立在权利与权力分离的基础之上,可以在现代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民主权力并存的情况下实现民主的新发展。
(三)从大众和精英互动关系角度看
直接民主是一种平民业余政治,间接民主则是一种特殊的受控精英政治或精英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综合。现代社会理性化与复杂化、社会高度分化使公共事务管理在范围、强度方面得到空前扩展而成为专业行为,促使专业化、权力等级、规章制度与非人格化的科层制与精英化倾向的出现与运作。
四、间接民主包括直接民主
体制性间接民主能够包容直接民主的有效形式,并可作为其发展的组成部分;但体制性直接民主却容不得间接民主,在直接民主制下,不可能有间接民主的存在。在直接民主下一旦出现间接民主的因素,就必定在体制上改变直接民主的性质。如果一个间接民主的国家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引入一些直接民主的因素,那么这个国家仍然是间接民主制的国家;反之,一个直接民主制国家如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采用间接民主原则,则很难想象这个国家在体制上仍然可以归入直接民主之列。可见,直接民主比间接民主要脆弱得多,而间接民主显然可以给人们提供更大的自由选择的空间。
五、结语
作为一种国家体制和民主形式, 不同的民主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诱发一些问题和矛盾。直接民主作为一种终极民主理想,并非完全与现实脱节。间接民主是具有可行性的民主实现路径,但也存在固有缺陷。当前实践直接民主理念的主要路徑是在代议制框架下更多地吸收直接民主的因素,从而实现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综合架构下的民主的回归。
【参考文献】
[1]陈炳辉.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代议制政府》的重新解读[J].现代哲学,2006(01).
[2]耿艳丽.关于民主制度内涵的分类分析[J].法制与会,2012(10).
[3]王康宁,熊浩.间接民主、代议制与精英统治[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