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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对排污权性质的分析有多种,认为排污权属于环境役权、人役权、特殊用益物权、准物权、债权的都有,且各有其解释,无法断然否认其合理性。然而,当考虑到一项权利归入我国现有权利体系中的融合成本以及确认一项权利的性质对实践操作层面的影响时,把排污权确认为债权显然更具可行性,这就是对排污权性质的理论选择。在分析过程中,还对环境容量这一概念在法学分析中的误解进行了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