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权利之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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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起,西方进入解放话语迅速增值的时期,人们开始全面讨论妇女、儿童、有色人种等弱势群体的权利诉求。有意思的是,这种以弱势群体为对象的解放实践很快突破了人类学边界,迅速激活了西方历史上的敬畏生命理念,使倡导动物权利由少数先行者的善行发展为参与者众多的社会运动。考虑到二十世纪的动物已经沦落为地球上最大的弱势群体,给之适度关怀显然并不过分,但要让它们像人一样获得权利,却可能令许多人感到匪夷所思。于是,有关动物权利的话题引发了激烈的争议,演变为正方和反方都持续在场的辩论赛。
  为了盘点这场大辩论,两位动物权利运动的领军人物——彼得·辛格(Peter Singer)和汤姆·雷根(Tom Regan)——于1976年联袂推出了《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Anima!Rights&Human Oblig-ations)。作为倡导动物权利运动者编辑的文集,它并未囿于门户之见,也收录了反对者的文字。阅读这本书,读者诸君可以重温与权利观念相关的思想博弈,领会西方权利语境扩展的微妙逻辑和复杂轨迹。
  辩论是观念的博弈,常常直接敞开立场的差异。品读本书,我发现了一个意味深长的事实:倡导动物权利理念者总是同时关心人类中的弱势群体,反对动物权利者则强调人类内部的等级差异。作为最早言说动物权利的伟大学者,英国哲学家边沁在1789年曾对被压迫者进行过这样的分类:“(1)其他的人,他们只是被叫做人。(2)其他的动物,由于冥顽不化的古代法学家忽略了它们的权箍,它们被降格为物。”他之所以倡导动物权利理念,是因为他坚信所有被压迫的生命都应该获得解放:
  很大一部分物种的生活远在叫作奴隶的人之下,它们受到完全建立在同样基础上的法则的对待……其他动物可以获得那些残暴地从它们身上剥夺的权利,这一天迟早会来临的。法国人已经发现,一个人不能因为皮肤黑就要遭受任意的折磨而得不到救助。总有一天,人们会认识到,腿的数量、皮肤的颜色、肤绒毛的形式、骶骨终端的形状都不足以成为让一个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遭受类似厄运的理由。还有什么其他的理由应该划分这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是推理能力,还是说话能力?……问题不在于“它们能推理吗”?也不在于“它们能说话吗”?而在于“它们会感受到痛苦吗”?
  既然动物与人类中的弱势群体都有感受痛苦的能力,那么,二者就有免于痛苦的权利。像关心人类中的弱势群体般关心其他物种,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生命,是倡导动物权利者的共同特征。于1824参与创立世界上首个防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的英国政治家威伯福斯(WilliamWilberforce),也是英国废除奴隶运动的领军人物。作为废除奴隶贸易议案的提出者,他坚信权利圈(circle of rights)的不断扩展最终会令所有弱势生命群体获得解放:权利,唯有权利,才能给个体生命以尊严:只要哪种生命进入了权利圈,哪种生命就有可能获得自由;当没有财产的男人、妇女和小孩、奴隶相继获得权利以后,动物必将成为解放运动的最后受惠者。这种总结不仅敞开了倡导动物权利者的基本立场,而且准确地预见到了非人类生命获得解放的实际进程: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之前,以弱势人类群体为对象的解放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还未充分展开,对动物权利的言说仅仅是少数先行者的善行;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人类内部的解放运动(劳工解放、妇女解放、种族解放)已经风起云涌,承认动物权利才由边缘性的实验发展为参与者日益增多的社会运动。正是在种族解放、妇女解放运动、劳工解放运动的启发下,彼得·辛格才于1973年更加明确地要求“扩展道德的地平线”,将平等原则延伸到“我们自己物种的所有成员”和“其他物种”:
  近年来,许多被压迫群体都在为平等而激烈地奋斗。典型的实例是黑人解放运动,其要求是结束视黑人为二等公民的歧视和偏见。黑人解放运动的直接诉求及其动因成功地使得其成为其他被压迫群体追随的模式。我们对热情洋溢的西班牙裔美国人的解放运动,以及其他许多少数民族的解放运动已经很熟悉了。当一个大型群体——妇女开始了她们的奋斗时,我们已有的某些思想开始终结了……解放运动要求拓展我们的道德视界,延伸或者重释平等的基本道德原则……易言之,我强烈地呼吁,我们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基本道德原则应该延伸到我们自己物种的所有成员,我们还要使之延伸到其他物种。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并非激进之言,辛格回顾了一个发人深省的事实——“‘动物权利’这个观念过去的确被用来丑化‘女性权利’”:当女性主义者玛丽·沃尔斯通卡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ft)于1972年出版《为妇女权利辩护》之际,剑桥大学的某位著名学者匿名发表了《为畜生权利辩》,对她极尽讽刺、挖苦、嘲笑之能事:“如果把权利应用到女性身上是合理的,那么,为什么这个观点不能应用到猫、狗、马身上?这些论证对那些‘畜生’是同等有效的,但认为畜生拥有权利显然太荒唐,因此,通过这种推理得出的结论一定是不合理的,而如果应用到畜生那里是不合理的,那么应用到女性那里也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两种情况运用的都是完全相同的论证。”将女性等同于“畜生”无疑令人愤慨,但它的的确确发生过。这说明人类生命和非人类生命拥有共同的命运,故而“我们如果只追求黑人、妇女和其他被压迫群体的平等,而否认要对非人动物给予平等考量的话,那么,我们的根基是不稳定的”。在辛格看来,平等考量非人动物绝不仅仅意味着同情,而是像承认妇女权利一样承认动物权利。对于权利体系的内在关联,汤姆·雷根的表达更加直接和清晰:“动物权利运动是人类权利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与之对抗的。这个理论关于动物权利的理论基础就是人类权利的基础。因此,那些卷入到动物权利运动的人们是为确保人类权利(如妇女权利、少数者权利、劳动者权利)而斗争的伙伴。动物权利运动不过是揭开了遮盖在同样问题上的道德遮羞布。”正是由于有了这种认知,倡导动物权利者才同时守护人类权利和非人类生命的权利。在名为《反对工厂化养殖场》的文章中,彼得·辛格像呈现底层劳工状况一样描写养殖场中的动物:
  他们把鸡直接关进一个无窗的长木棚里——通常是在地板上,当然也有些生产商用分层的长棚,目的是使同样大的木棚容纳更多的鸡……为了让鸡仔迅速成长,头一两个星期需要二十四小时的强光照射;之后,灯光要调暗些并且每隔两个小时交替开关,因为小鸡在睡眠一段时间后又开始进食了;最后,大概在六周左右,小鸡已经长得很大,棚里变得更挤,这时灯光要一直保持阴暗,因为阴暗的灯光能降低拥挤感。到了第八、九周末,每只鸡站立的空间只有半平方尺那么大——不到一张A4的纸张上要站立三点五磅的鸡。在常光下,鸡在这种又拥挤又缺乏天然出口的空间里会引发打斗:用嘴啄对方的 毛,有时甚至相互厮杀致死并被同伴吃掉。阴暗的灯光能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鸡在最后几个星期就几乎在阴暗中度过。
  坦率地说,上述片段让我想起了中国作家夏衍发表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名篇《包身工》:
  七尺阔、十二尺深的工房楼下,横七竖八地躺满了十六七个“猪猡”:跟着这种有威势的喊声,在充满了汗臭、粪臭和湿气的空气里面,她们很快地就像被搅动了的蜂窝一般骚动起来。打呵欠,叹气,寻衣服,穿错了别人的鞋子,胡乱地踏在别人身上,叫喊,在离开别人头部不到一尺的马桶上很响地小便。成人期女孩所共有的害羞的感觉,在这些被叫做“猪猡”的生物中间,已经很迟钝了。半裸体地起来开门,拎着裤子争夺马桶,将身体稍稍背转一下就会公然地在男人面前换衣服。
  意味深长的是,这些女性包身工被视为人类中的动物:除了被称为“猪猡”外,她们还拥有“懒虫”等动物性命名。在描写她们的处境时,夏衍也使用了“生物”等字眼,认为她们过的是“非人的生活”。事实上,“猪猡”等羞辱性命名的背后隐藏着某种深层逻辑:其一,以某种非人类生命低下为理由剥夺其权利,压迫和利用它们;其二,借口某些人类个体与这些非人类生命接近,要求他们接受这种没有权利的受压迫状态。显然,只要其他生命被视为低贱的无权利的存在,那么,人类中的弱势群体就面临着被当做“猪猡”的风险。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案不是仅仅解放人类,而是承认所有生命的尊严、价值和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动物权利运动所选择的道路可能漫长、曲折、复杂,但却通向所有生命都获得解放的远景。
  不过,将权利理念延伸到动物身上,毕竟已经越过了人类学边界,意味着观念和实践上的双重冒险。男性和女性、黑人与白人、富有者与劳工阶层都属于一个物种,当然应该享用同等的权利,但在很多方面与人不同的动物如何能够拥有权利却是个问题。事实上,反对动物权利者强调的恰恰是人与动物的差异。针对皮特·辛格的基本主张,哲学家弗雷专门撰写了论文《反对动物权利》,详细地挑明了自己的主张:并非所有人的生命都有相同的内在价值,某些残障者(如出生时只有一半大脑的个体)的价值就低于正常成年人,主张智商尚不如他们的动物具有与正常成年人相同的权利,显然是十分荒唐的。老实说,阅读弗雷的上述言论时,我曾觉得他是在与辛格演双簧戏:佯装反对动物权利,实为暴露反对意见的荒谬性——他有关残障者价值的言说已经违背了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显然有逾越西方当代价值底线之嫌。与弗雷相比,艾伦·怀特在论文《动物为什么不能拥有权利?》中展开的追问似乎更有说服力:权利意味着它可以行使、获得、享有、诉求、维护、坚持、保证、放弃、让渡、表达,只有人才可能行使这些,不具有上述能力的动物无法像人一样成为权利主体。这种反对意见的实质是将能力等同于权利,其话语的剑锋指向的绝非仅仅是动物:胎儿、昏迷者、弱智者都可能不具有上述能力,也有被排斥在权利体系之外的危险——事实上,有权有势者常常以某类个体不具备某种政治能力为由拒绝承认其权利。进而言之,动物果真完全没有行使、获得、享有、诉求、维护、坚持、保证、放弃、让渡、表达的能力吗?经过培训的大猩猩可以理解人的口语,以几何图形和形体语言与人交流,这岂不证明人与动物之间并没有不可超越的鸿沟?尽管动物的智力潜能仍在很大程度上是未知数,但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已有的相关研究至少可以证伪人类中心论的动物观:
  它们没有生活在这个世界上,
  也不存在时间和空间。
  出生之后便直冲死亡。
  没有语言,一个字都没有。
  想要一块立足之地,
  却无处寻觅。
  ——埃罗德·缪尔《动物》
  与这首名为《动物》的诗所说的相反,动物也生活在世界中,是其生命体验的主体,有感觉乃至简单的观忿,能够体验痛苦和快乐,当然也应该被纳入到大写的权利体系中。依据这个原则,伯明翰大学教授詹姆斯·理查尔斯认为动物至少和人一样具有免除痛苦的权利:
  人具有不受折磨的权利,因为他有感受到疼痛的能力,而不是因为他能做数学或者任何这类事情。然而,兔子、猪、猴子也具有体验疼痛的能力。那么,不受折磨的权利就要为所有能感受疼痛的动物共享;它不是人特有的权利。
  通过类似的推理,理查尔斯列出了动物权利的清单:免除痛苦权、财产权(如人不能随意剥夺松鼠为自己采集的果实)、自由权。在扩展这个清单的过程中,倡导动物权利者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议。为了强调动物权利的合法性,英格兰埃塞克斯大学神学和伦理学中心主任安德鲁·林孜提出了一个更为大胆的命题:动物和人都是上帝选定的,因而与人一样拥有神权。虽然这些命题会引起争议,但它至少敞开了这样的事实:有关动物权利的言说已经扩展到了信仰领域,影响了人对自身、生命、世界秩序的终极思考,意味着人很有可能将在新的宇宙图景中安身立命。
  《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所收录的主要论文都发表在上个世纪七十至八十年代,但动物权利绝非是个一般过去时的话题。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仍然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争议。在探讨动物是否应该拥有权利时,赞成者和反对者都在勘探权利圈的边界,相关争论可以归结为“越界”和“守界”之争。透过他们激烈的辩论,读者不难领悟到这样的事实:权利圈的边界处于不断的移动过程中,并没有绝对不可变动的底线。权利圈边界的移动意味着资源和利益的重新分配,自然会引起激烈的博弈。恰如西方前辈所经历过的那样,少数涉及动物权利问题的中国人也时常受到指责乃至讥讽——在弱势群体的权利问题还有待解决之时,关心其他物种似乎是个过于奢侈的事业。面对诸如此类的反对之声,重温动物权利和人类权利之辩,领受权利话语的扩展轨迹,无疑有助于后来者选择更好的行动方案和言说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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