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媒体转载乱象下的版权危机化解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utao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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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信息传播数字化的推进,网络媒体转载传统媒体侵权因所涉范围广、关系复杂演变为社会热点难题,其中,商业网站因管制相对空缺,是转载侵权的“重灾区”。本文选取争议较多的商业网站转载纸媒新闻作品现象为切入点,多角度探析转载乱象、失范致侵权的原因,并对寻求“破茧之路”提出一点意见,以小见大,为深入研究做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 商业网站 转载失范 纸媒 版权危机化解
  作者简介:黄秋鸣,中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62-02
  自2006年国内纸媒诉商业网站第一案——《新京报》状告TOM网未经授权转载其25000余篇稿件、图片后,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的转载版权纠纷不断升温。相比网络媒体快、广、微的传播优势,报业因载体、受众范围、传播途径受限、难以提供开放的讨论平台等自身因素,在占领市场的角逐中处于弱势。2008年6月,中国版权协会在发布的《报纸与网络版权调研报告》中称,报业经营整体性下滑已成不争事实,而网络媒体长期廉价甚至零成本转载纸媒的原创新闻作品是促使报业萎缩的重要因素。
  一、商业网站的定义及特征
  2005年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将国内登载新闻信息的网站分为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两种,其中,“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如新浪网、腾讯网等为商业网站。学界对于商业网站无统一定义,认可度较高的说法是:进行商业经营的互联网络。
  综合各家观点,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盈利性,区别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设立的新闻网站,其核心是在非政府背景下,依托公司化管理吸引网民点击阅读,从而获取由流量、广告、收费手机报及其它服务带来的收益;(2)无新闻采访权,具限制性的登载权。只有具备“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相应“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和健全“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等条件的商业网站才能获得登载新闻网站时政性新闻信息的权利,且必须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且不得歪曲原信息内容。(3)信息整合性,通过对转载咨询的再加工达到盈利性的目标,但与新闻网站相比,编辑队伍专业化不够,审核程序较简略,因而新闻侵权的现象时常发生。
  二、商业网站转载侵权现象
  (一)转载纸媒新闻作品须支付报酬
  新闻作品满足独创性、可复制性、可感知性等三个成为作品的条件,除时事新闻外均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2006年前,尽管法律未对网络媒体转载纸媒作出直接规定,但当时的《著作权法》将报刊间相互转载视为法定许可情形,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不须取得其同意,只需按照25元/千字的标准支付报酬即可,且社会科学、学术性专业报刊等还可适当降低。而2000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又将新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归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故间接规定了转载付费。2006年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这部专门规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法规在整合前法规定的基础上,于第二条明确要求: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须支付报酬。由此推之,商业网站转载纸媒应遵照规定支付报酬。
  (二)转载侵权现象归纳
  通过《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的文意可将转载定义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被其它媒体再次传播、发布的现象。《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将侵犯著作权罪最高刑定为七年,在世界范围内属较严厉的规定,但网络媒体屡禁不止,非法转载纸媒新闻作品的行为、方式、方法层出不穷,但透过现象,本质上都是以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形式表现:(1)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指未经法律或权利人的授权许可非法转载纸媒新闻作品的行为;(2)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作品进行缩减、删节,歪曲作品内容、原意,“标题党”行为等;(3)侵犯署名权,转载未标明作者姓名、原文出处;(4)侵犯修改权,未经授权随意对作品内容进行改动;(5)侵犯获得报酬的权利,指转载或行使复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未支付合理报酬等。现实操作中,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侵犯署名权、获得报酬权等有重叠,亟待法律的进一步规范。
  三、转载乱象原因分析
  部分学者将商业网站长期的“拿来主义”推向其“无新闻采访权,具限制性的登载权”的特性上,转载纸媒成为必然途径,且商业网站出于盈利性的本质驱动,转载乱象、侵权变成情有可原,故因通过赋予商业网站采访权来遏制该问题。这种观点存在逻辑错误,商业网站不能自采新闻,只能转载纸媒或新闻网站的原创信息,但不等于可不按规定转载;且现阶段大多数网络媒体自身硬件不达标——技术人员缺乏、内部管理混乱,外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为保证信息传播真实、可靠,提高网络媒体可信度,采取限制商业网站采访权属权宜之计。目前,商业网站转载纸媒失范的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三方面:
  (一)部分条文规定模糊、操作性弱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转载“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不需征得权利人许可,不需支付报酬,但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如何界定,模糊不详,导致现实操作难的问题。法律界一般遵照《细则》第五条对“时事新闻”的界定:“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新闻界在此基础上做广义理解,不排除含有议论、抒情式的报道。两方理解冲突的另一面是对于时事新闻界定的理论犹疑,随之而来的现实司法乱象也给群众的认知造成了困扰,如“北京地铁瀑布”照片引发的版权争议等实例就反映了现实窘境——转载方很可能因缺乏法律背景知识,没能判断出转载信息是时事新闻而惹上官司。
  (二)维权难问题助长“乱”转气焰   权利人维权意识不到位,取证、诉讼环节、赔偿机制等各环节的制度设置漏洞导致维权难,间接助长了非法转载的现象:一是依托网络能达到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影响范围广等效果,部分纸媒望借此“东风”扩大自身影响力,而部分著作权人维权意识较薄弱,甚至以被网络媒体的转载率、点击量作为评定作品优劣的风向标,助长了非法转载的气焰;二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加之我国域名登记不完全、不准确的现实,使处于信息劣势的维权者常遇取证难问题;三是个体诉讼成本高,侵权惩罚较低。在现实物价下,个体权益受损者诉讼耗费的时间、精力、费用等折算起来远超出了胜诉取得的稿酬。不仅如此,失范转载数量大、范围广,若缺乏专业机构的支持,零散的个体很难孤立承担。
  (三)付费机制空缺使维护获得报酬权成本高
  实际操作中,在无法定授权的许可下,转载一方想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需经大海捞针式的寻找、等待,尤其是在海量转载的情形下,因寻找权利人成本过高,一般不被考虑;另一方面,如果仅凭著作权人个人协商、定价、签协议,再经邮寄、汇款等约定形式收取报酬,那么,转载方越多,著作权人获取报酬的成本将越高。转载方支付费用与权利人获取费用均存在高成本的现象,侧面反映了现行付费机制不完善的问题。
  四、版权危机的化解
  新“旧”媒体间冲突的实质是社会公共利益与著作权人私权利的博弈,而解决问题时还应注重社会效益,因而要兼顾版权保护与传播效率的平衡。商业网站转载新闻作品是信息传播、科技发展、社会进步的需要,牵涉到社会公共利益,但处于信息产业金字塔底层的纸媒,承载着提供大部分原创新闻作品的义务,非法转载使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受打击,若不进行有效规制,将危及“上层建筑”网络媒体的进一步发展。从立法、实务两方面提供版权危机化解的途径,有益于促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在接轨过程中的双赢。
  (一)提高侵权赔偿额度,鼓励权利人维权
  2013年,国务院对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将“一刀切”式的十万元赔偿额度作了区分式的规定:以非法经营额5万元为临界点,向上处非法经营额1-5倍的罚款;向下或无非法经营额的,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改变对缓解因侵权惩罚力度低,诉讼成本高带来的维权失衡问题有所帮助,利于鼓励权利受到侵犯者积极与不法行为作斗争,与此同时,也扭转了以往违法获利高于侵权惩罚的局面,对非法转载者有警示作用。
  (二)用集体管理组织填补付费机制空缺,破个人维权难问题
  效仿、推广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音乐著作权协会等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模式,由权利人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协议将相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赋予组织代为行使、管控,集体管理组织相扮演“中介机构”的角色,代替权利人与商业网站或互联网行业协会等商量付酬标准、方式和违约监督机制、惩罚措施,对侵权者进行通知、协商或采取诉讼手段维护权益。这样既降低了权利人寻酬的成本,使得个人维权难问题迎刃而解,也方便商业网站取得授权,对于新闻作品的广泛传播将是一个利好的信号。但在此种模式下,集体管理组织能管控的会员、作品数量等将直接影响到与商业网站或互联网行业协会等谈判、签订协议的进程和结果。
  (三)商业网站强化内部审核,寻三赢路径
  商业网站经营者应意识到对网络媒体的规范化管理是大势所趋,要顺应“平衡著作权人、社会公众、网络服务提供者三者间利益”的立法趋势,加大内部审核力度,引进先进技术、科学方法细化审核环节,积极探寻与纸媒间的良性合作机制,如通过向纸媒发出格式条款,对于不同意转载的,及时撤下;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者视为默示同意。此外,时事新闻的界定、应否支付报酬等仍是学界热议的话题,立法时机尚不成熟,有待商业网站的自身判断,因而转载时要谨慎,并学会灵活运用“通知与删除”规则、“避风港”规则等维护自身权益。
  五、结语
  在采访权限没能放宽的情形下,传统媒体仍承担着为“顶层”网络媒体采集资讯、供给新鲜“血液”的义务,通过利害关系人维权意识培养、立法改进等措施规范转载,有利于维护著作权人权益、激发其创作积极性,为新“旧”接轨提供制度借鉴。
  参考文献:
  ①赵宇楠.新闻作品网络转载版权难题探究.中国知识产权报.2009年7月31日.
  ②余彦君.谁将主宰未来的网络新闻传播?──传统媒体网站和商业网站比较.新闻与传播研究.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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