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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本文把村落公共空间界定为乡村社会内部业已存在着的一些具有某种公共性且以特定空间相对固定下来的社会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并依据型构动力不同将其划分为“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与“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两种理想类型。村庄秩序的形成离不开特定村庄社会中的行动主体及其活动,行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在其中所呈现的一致行动能力便构成村庄秩序的社会基础。村庄社会关联作为村庄秩序形成并赖以维持的社会基础,又必然离不开村庄社会内不同情境的村落公共空间,村落公共空间则成为村庄社会关联重要的生成场域。乡村社会变迁中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的萎缩与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的凸现必然引发村庄秩序基础的变更,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的萎缩引发乡村“捆绑式社会关联”的解体,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的凸现则带来乡村“自致性社会关联”发生的可能,乡村社会的整合不再主要是建立在外部的“建构性秩序”基础之上,而是更多的依靠乡村社会内部形成的“自然性秩序”。
关键词 村落公共空间 演变 村庄秩序基础 生成与变更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4)06-0164-05
一、村落公共空间的概念界定与秩序社会基础的生成机理
“公共空间”(public space)这一概念目前已在地理学、建筑设计学、社会学、政治学、传播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频繁使用,这些学科在使用这一概念时的对象所指并不完全相同,其具体内涵也有着很大的差别。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本文把它界定为社会内部业已存在着的一些具有某种公共性且以特定空间相对固定下来的社会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这样的理解似乎与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含义有相通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界定为:“社会生活当中一个领域,其间能够形成公共舆论一类的事物。在原则上讲,公共领域对所有公民都是开放的,……当人们在不必屈从于强制高压的情况下处理有关普遍利益的事务时,也就是说能够保证他们自由地集会和聚会、能够自由地表达和发展其观点时,公民也就起到了公众作用。当公众集体较大时,这些沟通就要求有些散布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 ① 虽然哈贝马斯在这一概念界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公共空间”,但我们却能清楚地意识到在哈贝马斯所言的公共领域中,公共空间是其重要的意义层面抑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把“公共空间”与“公共领域”两个概念作比较,至少可以有助于理解本文所界定的“公共空间”的涵义。本文所指的公共空间大体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社区内的人们可以自由进入并进行各种思想交流的公共场所;二是指社区内普遍存在着的一些制度化组织和制度化活动形式。村落公共空间作为村庄社会有机体内以特定空间加以相对固定的社会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其形式固然会因村庄社会关联的多元以及人际交往活动内容的相异而呈现出多样性。无论是村落内部围绕着祭祖、供神活动所建的家庙、宗祠及各种庙宇,其发挥着构建亲缘与伦理性秩序的功能,成为传统村落社会最典型的制度化空间;还是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各种政治与社会集会而形成的多种政治性社区,成为20世纪50至70年代中国村落社会公共空间的最显著特征。 ① 本文依然可以根据村落公共空间的型构动力不同,将公共空间划分为正式的公共空间与非正式的公共空间两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 ② 正式公共空间的型构动力主要来源于村庄外部的行政力量,也可以把这类公共空间称之为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即正式公共空间的形成及其中所展开的各类活动均受行政权力的驱使,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化倾向。非正式公共空间的型构动力主要来源于村庄内部的传统、习惯与现实需求,也可以把这类公共空间称之为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即非正式公共空间的形成及其中所展开的各类活动均受村庄地方性知识及村庄生存理性选择支配,具有浓重的民间化色彩。这样的划分将有助于理解乡村社会变迁中村落公共空间演变的大致轨迹和特性,特别是能更好地洞悉村落公共空间与村庄社会秩序基础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
社会秩序,简单地说就是“社会得以聚集在一起的方式”。 ③ 哈耶克(Hayek)依据社会理论的知识论基础,把社会秩序类分为生成性的和建构性的两种,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的秩序”,而后者则是指“人造的秩序”,这一界分便构成了哈耶克社会秩序分类学的核心。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的秩序是在那些追求自己目标的个人之间自发生成的,它们是人之行动的非意图的后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建构性的秩序是组织中一致行动的结果,是人有意而为的一种产物。在已有的有关秩序研究中,要么侧重于社会秩序的人为建构性,认为它是理性和逻辑的产物;要么侧重于社会秩序的自发性,认为它是自由主体之 间的互动过程中自发地、必然地生长出来的。显然,这两种研究倾向在学术界引起了长时期激烈的争论。事实上,在理解社会秩序的形成时,特别是在理解人们为什么追求特定社会秩序状态时,应把分析的侧重点放在自发性上,力求从社会生活中了解社会秩序的自发生长。因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追求的秩序状态往往都是活动个体基于所处特定生活情境而独立地决策和行动的非计划安排的结果,是活动个体运用存在于个人习惯和倾向之中的实践性知识来应对不同时空下的情势而形成的。
考察社会秩序的形成,应首先在人及其行动中理解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因为“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即个人)在回应他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 ④ 秩序之社会基础也即社会内部存在着的秩序赖以形成的根据与理由及其外化形式,抑或是社会秩序之所以生成的社会机制与条件。秩序之社会基础显然与人们的活动及其活动情境密切联系在一起,一般说来,身处同一或相似生活场景中的人,他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差不多的现实社会问题,于是,在他们之间极易产生“同感”、“共识”、乃至共同的“价值规范”,从而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采取一致行动提供了现实根据。正因为相同生活体验中共识的达成,一致行动能力便成为他们日常生活实践的重要决定力量。也正是一致行动能力才能把原先较为分散的社会个体编织成一张相互关联的网络,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秩序的形成及其性质。秩序之社会基础便可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联形式而得以外化。
迪尔凯姆(E•Durkheim)在《社会分工论》中使用的社会关联(social solidarity)是从社会整体意义上加以理解的,着重考察社会整体内部的结构关系状态,其目的在于阐释社会整体内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联于社会如何可能的意义。而本文所强调的社会关联则是微观层面的,是从社会内部主体人的日常生活实践中来描绘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状态。这种关系状态不仅包括一般人际互动关系,而且更关注那种具有行动能力的人们在特定场景中所发生着的并带有特殊行动意向的一种相互关系。社会秩序的形成离不开特定社会中的行动主体及其活动,行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在其中所呈现的一致行动能力则构成秩序的社会基础。透过这一基础及其外化形式,我们不仅能够理解秩序形成的社会根基,而且更能够探索到这一基础得以存在并不断巩固的重要场域。
二、村落公共空间:村庄秩序基础的重要生成场域
社会关联作为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在其中所呈现出来的一致行动能力,构成了特定社会秩序形成并赖以维持的社会基础,从而也使一定社会整合成为可能。“社会整合必定和共同在场情境中发生的互动有关”,“不同社区或社会的成员之间的任何接触,无论涉及的范围有多么广泛,都涉及了共同在场的情境”,“即共同在场的情境总是承载互动的主要情境。” ① 在共同在场的情境中,日常活动的实践性对于社会活动的构成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在场的情境则是由一定的场所所提供,“场所是指利用空间来为互动提供各种场景”, ② 康德曾经把空间界定为“待在一起的可能性”,空间使社会中的主体相互作用成为可能,相互作用填充着空间并使此前空虚的和无价值的空间变为某种对我们来说是实在的东西。 ③ 齐美尔在分析空间对社会互动产生的影响作用时指出,正是空间是分割为一块块的,被视为一些统一体,而且被一些边界所框围着,社会的存在空间同样也被一些明显意识到的边界所包围,所以一个社会的特征在内在上也具有共同归属性。空间的社会学意义体现于主体人的一种活动,“空间从根本上讲只不过是心灵的一种活动,只不过是人类把本身不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感官意向结合为一些统一的观点的方式”。 ④ 所以说,社会行动主体正是运用不同场所所提供的各种“空间场景特性”,来赋予其互动活动以具体的意义内涵,进而获得主体互动的一致行动力量并形成特定的社会关联形式。
公共空间中的主体活动之所以能形成一定社会关联,是因为各式各样的公共空间为社会互动提 供了日常活动的场所,它们是活动主体形成新的认同或争得一定权益与合法性的积极媒介。公共空间不仅是活动主体行使原来就有的各种行动权利的场所,而且还是行动主体想象并创造各种可能的行动权利的场所,以及建立各种认同关系的场所。一定行动主体的资格或权利常常与社会文化归属以及共同体成员身份相联系,公共空间之所以对达成主体行动认同、构建主体行动关联的意义很重要,还是因为公共空间可以为活动主体提供赖以行动的依据与条件,即公共空间中的活动机制对公共空间的各种主体活动具有规范整合作用。
村落公共空间作为村庄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村庄社会关联的形成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村庄社会整合也同样离不开村庄社会内部发生着的各种互动,“村庄社区绝对是最重要的场所,在这个场所内构成并且重构了时空的各种接触”, ⑤ 在村庄社会中,共同在场的关系对村庄社会整合起着极大作用。事实上,村庄社区是由经济、文化、行政、组织等诸多空间场域构成的集合体,每一个具体空间场域内发生着的村庄互动都不同程度的向村庄社会提供社区整合的黏合剂,派生出不同形式的社会关联,从而决定着整个村庄社会秩序状况。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把一个村庄社会看作是一个放大了的村落公共空间。费孝通先生早年在对江村的研究中就已经指出:“村庄是一个社区,其特征是,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内,与其他相似的单位隔开相当一段距离(在中国有些地区,农户散居,情况并非如此),它是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 ⑥ 可以说,村落很可能既是村民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活动范围,也是乡村基层的一层组织或一个组织层面,具有村庄共同体的意义,以村庄为单位的行动结构与行动习惯,便构成村庄这一放大了的村落公共空间中的实在内容。黄宗智(Ph•Huang)在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中也发现,不管村庄在社会变迁中发生着怎样的变化,村民仍有可能“只以村庄整体成员的身份和意识作出行动”。 ① 杜赞奇(P•Duara)对华北农村的考察同样看到,村庄内部虽然存在着利益的不一致,但村庄仍然是乡村社会独立的基本生活单元并在基层社会文化网络中发挥着一定作用。 ② 如此看来,村庄共同体这一放大了的村落公共空间的存在,不仅使村庄社会内存在着社区共同活动和公共利益,而且也使村庄生活中所谓“同村”价值标准、以村庄成员的身份进行社会行动具有了可能性,所有这一切都是村庄社会关联内生的必备条件。村庄共同体毕竟是由经济、文化、行政、组织等诸多空间场域构成的大集合体,村庄生活及村庄成员的社会行动自然会在村落中不同的公共空间里进行,抑或在同一公共空间的不同层面上进行,不同公共空间的活动型塑着支撑村庄社会秩序基础的多元关联谱系。
村庄内部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传统的农业经济活动,还是后来出现的非农经济活动,都是村庄共同体建构的最基本前提。它们都是在村庄社会内部产生,带有浓厚的乡土基础。尽管非农经济早已不是过去乡土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与外界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非农经济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内部经济结构、劳动力市场和经济调节机制等诸多方面的设置与安排无不与村庄社区内的居民自治有着密切联系,它们仍以村社区为其基本的利益边界,从而使之具有相当强的乡土性。正是因为村庄经济活动几乎都开展于村庄社会内部,村民围绕着自身的及村庄的特定经济利益从事着各种经济活动,村庄社会内部必然会形成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各种互动关系。在这一意义上,村庄内部存在着的各种经济活动,便成为村庄社会活动主体人际互动最为重要的公共空间,村民在其中的互动促使着村庄共同体坚实根基的形成。
村庄社会不仅仅是村民通过经济活动中的互动而形成的村庄经济共同体,而且更是村民在长期交往、沟通中建构起来的特定村庄文化平台。在这一文化平台之上,村民因具有为大家所认同的习惯、风俗、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而发展着连带关系。村民在这一文化平台上的文化连带关系正是村民于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它以村民同处于相同的、相对稳定的村落活动空间为基本前提。在同一村落活动空间,村民拥有生活经验的共同性,村民之间的交往活动通常存在着遵守共同规范的默契和自觉性,这些 都极易使村民之间形成特有的文化关联,从而促使着村庄集体认同的形成,为村庄社会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内生动力。村庄社会的文化关联之所以能形成村庄集体认同、引起村庄集体行动、实现村庄社会整合,是因为它一经形成便能将村民纳入到同一文化场景之中,让村民在同一文化场景中体验并遵从村庄文化网络的张力,使村民在村庄社会中的活动越来越体现村庄文化网络的要求。
三、村落公共空间演变引发村庄秩序基础的变更
农村改革前后,乡村内部社会结构状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村庄社会关联生成的重要场域———村落公共空间———自然也会在乡村社会变迁大环境中发生着演变。依靠外部行政性力量生成的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在村庄社会生活中逐渐淡出,呈现不断萎缩的趋势;而由村庄社会内部力量生成的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则从村庄社会生活的后台重新走到村庄社会生活的前台,其地位与作用在村庄社会生活中不断凸现。村落公共空间在乡村变迁场景中的双重演变趋势,不但折射出村庄社会内部原有社会关联的解体与新生社会关联重构的真实历程,同时也呈现出村庄社会秩序在改革前后发生演变的大致轨迹。
建国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秩序随着社会变迁而发生着演化,由于国家政权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乡村社会的影响程度不等,村庄社会的秩序状况及其生成的根据表现出明显不同。建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国家政权力量对于乡村社会渗透日益深入,国家权威在乡村生活中日益强大,此时的乡村社会整合于国家权威之下,村庄社会的运转是在国家建构性秩序的规划之中,村庄社会的整合愈来愈依靠外部力量的强行进入。这一时期乡村社会一定秩序的形成明显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因而使这种靠外部力量来实现的整合往往需要支付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虽然此时的乡村社会也处于一种秩序“均衡”状态之中,但这种秩序“均衡”状态的获得并非是建立在乡村社会内部自治的社会关联基础之上,乡村社会内部的行动主体很难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并开展其社会活动,更不用说自发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特别是反复的意识形态灌输以及高度严密的组织约束体系,使农民完全丧失了自由选择活动的权利,一切人际互动关系以及在其中表现出来的一致行动能力完全政治化、意识形态化,整个乡村社会成了国家实践理想社会模型的试验场。在这一试验场中,乡村社会秩序丝毫不具“草根性”,人们遵守秩序也只是缘于垄断农村政治、经济资源的人民公社组织的强大约束,整个乡村社会秩序的基础只不过是国家权力对乡村控制而实现的农民“捆绑式关联”。而这种靠行政强力控制与乡村经济资源垄断所致的社会关联很难具有持续持久性,因为无论行政强力控制还是垄断乡村经济资源,都无法实现对农民内在积极性的有效监控,因而自然会出现监控成本上升与社会活力下降的双重难题。乡村建构性秩序的基础必然随着国家保持强大行政控制能力和意识形态控制能力之必要性的降低而逐渐丧失。
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意味着乡村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乡村社会秩序重建的主要动力则要从乡村社会内部加以挖掘。与人民公社时期不同,乡村社会秩序的形成与维持不再完全是依靠由外部的国家力量强加给乡村社会的规定性权威,而主要来自于乡村社会内在力量形成的内在性权威。乡村社会的整合不再主要是建立在外部的“建构性秩序”基础之上,而是更多的依靠乡村社会内部形成的“自然性秩序”。秩序是由行动主体参与建构的,自从中国乡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作为一个重要因子又重新进入乡村基层社会的互动结构,正是这一重大变化,乡村基层社会获得了一定实质性改变,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的凸现则带来了乡村“自治性社会关联”发生的极大可能。
农民重新进入基层社会的互动结构,也即农民在乡村日常生活实践中能够依循自身的生存理性选择,从事不同活动类型的人际交往,创造乡村社会秩序赖以存在的各种社会关联。一般来说,村庄社会秩序形成的内生力量大致有三:一是村庄内部的习惯法,如乡村的宗族宗法制度;二是村庄精英的活动及其权威的影响;三是民主自治的实践。现在看来,这三大内生力量在目前乡村秩序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不同。习惯法固然在传统乡村秩序形成中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但是,在国家政权已深入乡村社会内部的情况下,特别是建国后若干次政治
运动对乡村社会的几番冲击,习惯法早已不像从前 那样在乡村社会拥有很大的合法性,而且大部分已不具有保持村庄秩序所需要的社会影响力。 ① 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批批乡村精英脱颖而出,他们对乡村社会生活确实产生过一定影响作用,特别是在一定时期的村庄经济、政治生活中,乡村精英成为主导力量。但是,随着市场化力量对村庄社会生活影响的不断加深,乡村精英关注的视野越来越向村庄之外拓展,再加上乡村社会传统文化的支撑力在市场化过程中不断减弱,乡村精英往往更容易由“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转变。 ② 于是,村庄精英的活动及其权威也很难对乡村秩序提供足够的影响力。如此看来,村庄建构性秩序的获得其比较可靠的内生力量似乎只能源于乡村社会的民主自治,即当下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制度安排。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一个突出特点便是希望通过村民自治来同时解决村务和政务,这就意味着,在村民自治格局下,村民将拥有更大的村庄社会生活实践的公共空间及其活动选择权力,体现出明显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从而为村民能够在村庄日常生活实践中发生密切的人际互动关系,形成强劲的一致行动能力,构筑村庄社会内部不同形式的社会关联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环境与条件。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责任编辑:曹 英
关键词 村落公共空间 演变 村庄秩序基础 生成与变更
〔中图分类号〕C912.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4)06-0164-05
一、村落公共空间的概念界定与秩序社会基础的生成机理
“公共空间”(public space)这一概念目前已在地理学、建筑设计学、社会学、政治学、传播学、公共管理学等多个学科领域频繁使用,这些学科在使用这一概念时的对象所指并不完全相同,其具体内涵也有着很大的差别。作为社会学意义上的公共空间,本文把它界定为社会内部业已存在着的一些具有某种公共性且以特定空间相对固定下来的社会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这样的理解似乎与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的含义有相通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哈贝马斯把公共领域界定为:“社会生活当中一个领域,其间能够形成公共舆论一类的事物。在原则上讲,公共领域对所有公民都是开放的,……当人们在不必屈从于强制高压的情况下处理有关普遍利益的事务时,也就是说能够保证他们自由地集会和聚会、能够自由地表达和发展其观点时,公民也就起到了公众作用。当公众集体较大时,这些沟通就要求有些散布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 ① 虽然哈贝马斯在这一概念界定中并没有明确提“公共空间”,但我们却能清楚地意识到在哈贝马斯所言的公共领域中,公共空间是其重要的意义层面抑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把“公共空间”与“公共领域”两个概念作比较,至少可以有助于理解本文所界定的“公共空间”的涵义。本文所指的公共空间大体上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指社区内的人们可以自由进入并进行各种思想交流的公共场所;二是指社区内普遍存在着的一些制度化组织和制度化活动形式。村落公共空间作为村庄社会有机体内以特定空间加以相对固定的社会关联形式和人际交往结构方式,其形式固然会因村庄社会关联的多元以及人际交往活动内容的相异而呈现出多样性。无论是村落内部围绕着祭祖、供神活动所建的家庙、宗祠及各种庙宇,其发挥着构建亲缘与伦理性秩序的功能,成为传统村落社会最典型的制度化空间;还是人民公社时期由于各种政治与社会集会而形成的多种政治性社区,成为20世纪50至70年代中国村落社会公共空间的最显著特征。 ① 本文依然可以根据村落公共空间的型构动力不同,将公共空间划分为正式的公共空间与非正式的公共空间两种理想类型(ideal type)。 ② 正式公共空间的型构动力主要来源于村庄外部的行政力量,也可以把这类公共空间称之为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即正式公共空间的形成及其中所展开的各类活动均受行政权力的驱使,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化倾向。非正式公共空间的型构动力主要来源于村庄内部的传统、习惯与现实需求,也可以把这类公共空间称之为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即非正式公共空间的形成及其中所展开的各类活动均受村庄地方性知识及村庄生存理性选择支配,具有浓重的民间化色彩。这样的划分将有助于理解乡村社会变迁中村落公共空间演变的大致轨迹和特性,特别是能更好地洞悉村落公共空间与村庄社会秩序基础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
社会秩序,简单地说就是“社会得以聚集在一起的方式”。 ③ 哈耶克(Hayek)依据社会理论的知识论基础,把社会秩序类分为生成性的和建构性的两种,前者是指“自生自发的秩序”,而后者则是指“人造的秩序”,这一界分便构成了哈耶克社会秩序分类学的核心。哈耶克认为,自生自发的秩序是在那些追求自己目标的个人之间自发生成的,它们是人之行动的非意图的后果,而非人之设计的结果;建构性的秩序是组织中一致行动的结果,是人有意而为的一种产物。在已有的有关秩序研究中,要么侧重于社会秩序的人为建构性,认为它是理性和逻辑的产物;要么侧重于社会秩序的自发性,认为它是自由主体之 间的互动过程中自发地、必然地生长出来的。显然,这两种研究倾向在学术界引起了长时期激烈的争论。事实上,在理解社会秩序的形成时,特别是在理解人们为什么追求特定社会秩序状态时,应把分析的侧重点放在自发性上,力求从社会生活中了解社会秩序的自发生长。因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追求的秩序状态往往都是活动个体基于所处特定生活情境而独立地决策和行动的非计划安排的结果,是活动个体运用存在于个人习惯和倾向之中的实践性知识来应对不同时空下的情势而形成的。
考察社会秩序的形成,应首先在人及其行动中理解秩序形成的社会基础。因为“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乃是这些秩序的要素(即个人)在回应他们的即时环境时遵循某些规则的结果”。 ④ 秩序之社会基础也即社会内部存在着的秩序赖以形成的根据与理由及其外化形式,抑或是社会秩序之所以生成的社会机制与条件。秩序之社会基础显然与人们的活动及其活动情境密切联系在一起,一般说来,身处同一或相似生活场景中的人,他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差不多的现实社会问题,于是,在他们之间极易产生“同感”、“共识”、乃至共同的“价值规范”,从而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采取一致行动提供了现实根据。正因为相同生活体验中共识的达成,一致行动能力便成为他们日常生活实践的重要决定力量。也正是一致行动能力才能把原先较为分散的社会个体编织成一张相互关联的网络,社会个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社会秩序的形成及其性质。秩序之社会基础便可通过社会个体成员相互之间的社会关联形式而得以外化。
迪尔凯姆(E•Durkheim)在《社会分工论》中使用的社会关联(social solidarity)是从社会整体意义上加以理解的,着重考察社会整体内部的结构关系状态,其目的在于阐释社会整体内各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联于社会如何可能的意义。而本文所强调的社会关联则是微观层面的,是从社会内部主体人的日常生活实践中来描绘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状态。这种关系状态不仅包括一般人际互动关系,而且更关注那种具有行动能力的人们在特定场景中所发生着的并带有特殊行动意向的一种相互关系。社会秩序的形成离不开特定社会中的行动主体及其活动,行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在其中所呈现的一致行动能力则构成秩序的社会基础。透过这一基础及其外化形式,我们不仅能够理解秩序形成的社会根基,而且更能够探索到这一基础得以存在并不断巩固的重要场域。
二、村落公共空间:村庄秩序基础的重要生成场域
社会关联作为社会行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在其中所呈现出来的一致行动能力,构成了特定社会秩序形成并赖以维持的社会基础,从而也使一定社会整合成为可能。“社会整合必定和共同在场情境中发生的互动有关”,“不同社区或社会的成员之间的任何接触,无论涉及的范围有多么广泛,都涉及了共同在场的情境”,“即共同在场的情境总是承载互动的主要情境。” ① 在共同在场的情境中,日常活动的实践性对于社会活动的构成来说,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在场的情境则是由一定的场所所提供,“场所是指利用空间来为互动提供各种场景”, ② 康德曾经把空间界定为“待在一起的可能性”,空间使社会中的主体相互作用成为可能,相互作用填充着空间并使此前空虚的和无价值的空间变为某种对我们来说是实在的东西。 ③ 齐美尔在分析空间对社会互动产生的影响作用时指出,正是空间是分割为一块块的,被视为一些统一体,而且被一些边界所框围着,社会的存在空间同样也被一些明显意识到的边界所包围,所以一个社会的特征在内在上也具有共同归属性。空间的社会学意义体现于主体人的一种活动,“空间从根本上讲只不过是心灵的一种活动,只不过是人类把本身不结合在一起的各种感官意向结合为一些统一的观点的方式”。 ④ 所以说,社会行动主体正是运用不同场所所提供的各种“空间场景特性”,来赋予其互动活动以具体的意义内涵,进而获得主体互动的一致行动力量并形成特定的社会关联形式。
公共空间中的主体活动之所以能形成一定社会关联,是因为各式各样的公共空间为社会互动提 供了日常活动的场所,它们是活动主体形成新的认同或争得一定权益与合法性的积极媒介。公共空间不仅是活动主体行使原来就有的各种行动权利的场所,而且还是行动主体想象并创造各种可能的行动权利的场所,以及建立各种认同关系的场所。一定行动主体的资格或权利常常与社会文化归属以及共同体成员身份相联系,公共空间之所以对达成主体行动认同、构建主体行动关联的意义很重要,还是因为公共空间可以为活动主体提供赖以行动的依据与条件,即公共空间中的活动机制对公共空间的各种主体活动具有规范整合作用。
村落公共空间作为村庄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村庄社会关联的形成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村庄社会整合也同样离不开村庄社会内部发生着的各种互动,“村庄社区绝对是最重要的场所,在这个场所内构成并且重构了时空的各种接触”, ⑤ 在村庄社会中,共同在场的关系对村庄社会整合起着极大作用。事实上,村庄社区是由经济、文化、行政、组织等诸多空间场域构成的集合体,每一个具体空间场域内发生着的村庄互动都不同程度的向村庄社会提供社区整合的黏合剂,派生出不同形式的社会关联,从而决定着整个村庄社会秩序状况。
其实,我们完全可以把一个村庄社会看作是一个放大了的村落公共空间。费孝通先生早年在对江村的研究中就已经指出:“村庄是一个社区,其特征是,农户聚集在一个紧凑的居住区内,与其他相似的单位隔开相当一段距离(在中国有些地区,农户散居,情况并非如此),它是由各种形式的社会活动组成的群体,具有其特定的名称,而且是一个为人们所公认的事实上的社会单位”。 ⑥ 可以说,村落很可能既是村民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活动范围,也是乡村基层的一层组织或一个组织层面,具有村庄共同体的意义,以村庄为单位的行动结构与行动习惯,便构成村庄这一放大了的村落公共空间中的实在内容。黄宗智(Ph•Huang)在对华北农村的研究中也发现,不管村庄在社会变迁中发生着怎样的变化,村民仍有可能“只以村庄整体成员的身份和意识作出行动”。 ① 杜赞奇(P•Duara)对华北农村的考察同样看到,村庄内部虽然存在着利益的不一致,但村庄仍然是乡村社会独立的基本生活单元并在基层社会文化网络中发挥着一定作用。 ② 如此看来,村庄共同体这一放大了的村落公共空间的存在,不仅使村庄社会内存在着社区共同活动和公共利益,而且也使村庄生活中所谓“同村”价值标准、以村庄成员的身份进行社会行动具有了可能性,所有这一切都是村庄社会关联内生的必备条件。村庄共同体毕竟是由经济、文化、行政、组织等诸多空间场域构成的大集合体,村庄生活及村庄成员的社会行动自然会在村落中不同的公共空间里进行,抑或在同一公共空间的不同层面上进行,不同公共空间的活动型塑着支撑村庄社会秩序基础的多元关联谱系。
村庄内部的经济活动,无论是传统的农业经济活动,还是后来出现的非农经济活动,都是村庄共同体建构的最基本前提。它们都是在村庄社会内部产生,带有浓厚的乡土基础。尽管非农经济早已不是过去乡土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与外界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非农经济仍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其内部经济结构、劳动力市场和经济调节机制等诸多方面的设置与安排无不与村庄社区内的居民自治有着密切联系,它们仍以村社区为其基本的利益边界,从而使之具有相当强的乡土性。正是因为村庄经济活动几乎都开展于村庄社会内部,村民围绕着自身的及村庄的特定经济利益从事着各种经济活动,村庄社会内部必然会形成以经济利益为纽带的各种互动关系。在这一意义上,村庄内部存在着的各种经济活动,便成为村庄社会活动主体人际互动最为重要的公共空间,村民在其中的互动促使着村庄共同体坚实根基的形成。
村庄社会不仅仅是村民通过经济活动中的互动而形成的村庄经济共同体,而且更是村民在长期交往、沟通中建构起来的特定村庄文化平台。在这一文化平台之上,村民因具有为大家所认同的习惯、风俗、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而发展着连带关系。村民在这一文化平台上的文化连带关系正是村民于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它以村民同处于相同的、相对稳定的村落活动空间为基本前提。在同一村落活动空间,村民拥有生活经验的共同性,村民之间的交往活动通常存在着遵守共同规范的默契和自觉性,这些 都极易使村民之间形成特有的文化关联,从而促使着村庄集体认同的形成,为村庄社会的集体行动提供了内生动力。村庄社会的文化关联之所以能形成村庄集体认同、引起村庄集体行动、实现村庄社会整合,是因为它一经形成便能将村民纳入到同一文化场景之中,让村民在同一文化场景中体验并遵从村庄文化网络的张力,使村民在村庄社会中的活动越来越体现村庄文化网络的要求。
三、村落公共空间演变引发村庄秩序基础的变更
农村改革前后,乡村内部社会结构状态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村庄社会关联生成的重要场域———村落公共空间———自然也会在乡村社会变迁大环境中发生着演变。依靠外部行政性力量生成的行政嵌入型公共空间,在村庄社会生活中逐渐淡出,呈现不断萎缩的趋势;而由村庄社会内部力量生成的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则从村庄社会生活的后台重新走到村庄社会生活的前台,其地位与作用在村庄社会生活中不断凸现。村落公共空间在乡村变迁场景中的双重演变趋势,不但折射出村庄社会内部原有社会关联的解体与新生社会关联重构的真实历程,同时也呈现出村庄社会秩序在改革前后发生演变的大致轨迹。
建国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秩序随着社会变迁而发生着演化,由于国家政权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乡村社会的影响程度不等,村庄社会的秩序状况及其生成的根据表现出明显不同。建国后的相当一段时间里,国家政权力量对于乡村社会渗透日益深入,国家权威在乡村生活中日益强大,此时的乡村社会整合于国家权威之下,村庄社会的运转是在国家建构性秩序的规划之中,村庄社会的整合愈来愈依靠外部力量的强行进入。这一时期乡村社会一定秩序的形成明显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因而使这种靠外部力量来实现的整合往往需要支付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虽然此时的乡村社会也处于一种秩序“均衡”状态之中,但这种秩序“均衡”状态的获得并非是建立在乡村社会内部自治的社会关联基础之上,乡村社会内部的行动主体很难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并开展其社会活动,更不用说自发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特别是反复的意识形态灌输以及高度严密的组织约束体系,使农民完全丧失了自由选择活动的权利,一切人际互动关系以及在其中表现出来的一致行动能力完全政治化、意识形态化,整个乡村社会成了国家实践理想社会模型的试验场。在这一试验场中,乡村社会秩序丝毫不具“草根性”,人们遵守秩序也只是缘于垄断农村政治、经济资源的人民公社组织的强大约束,整个乡村社会秩序的基础只不过是国家权力对乡村控制而实现的农民“捆绑式关联”。而这种靠行政强力控制与乡村经济资源垄断所致的社会关联很难具有持续持久性,因为无论行政强力控制还是垄断乡村经济资源,都无法实现对农民内在积极性的有效监控,因而自然会出现监控成本上升与社会活力下降的双重难题。乡村建构性秩序的基础必然随着国家保持强大行政控制能力和意识形态控制能力之必要性的降低而逐渐丧失。
人民公社体制的废除意味着乡村社会结构的重大调整,乡村社会秩序重建的主要动力则要从乡村社会内部加以挖掘。与人民公社时期不同,乡村社会秩序的形成与维持不再完全是依靠由外部的国家力量强加给乡村社会的规定性权威,而主要来自于乡村社会内在力量形成的内在性权威。乡村社会的整合不再主要是建立在外部的“建构性秩序”基础之上,而是更多的依靠乡村社会内部形成的“自然性秩序”。秩序是由行动主体参与建构的,自从中国乡村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作为一个重要因子又重新进入乡村基层社会的互动结构,正是这一重大变化,乡村基层社会获得了一定实质性改变,村庄内生型公共空间的凸现则带来了乡村“自治性社会关联”发生的极大可能。
农民重新进入基层社会的互动结构,也即农民在乡村日常生活实践中能够依循自身的生存理性选择,从事不同活动类型的人际交往,创造乡村社会秩序赖以存在的各种社会关联。一般来说,村庄社会秩序形成的内生力量大致有三:一是村庄内部的习惯法,如乡村的宗族宗法制度;二是村庄精英的活动及其权威的影响;三是民主自治的实践。现在看来,这三大内生力量在目前乡村秩序形成中的地位和作用显然不同。习惯法固然在传统乡村秩序形成中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但是,在国家政权已深入乡村社会内部的情况下,特别是建国后若干次政治
运动对乡村社会的几番冲击,习惯法早已不像从前 那样在乡村社会拥有很大的合法性,而且大部分已不具有保持村庄秩序所需要的社会影响力。 ① 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批批乡村精英脱颖而出,他们对乡村社会生活确实产生过一定影响作用,特别是在一定时期的村庄经济、政治生活中,乡村精英成为主导力量。但是,随着市场化力量对村庄社会生活影响的不断加深,乡村精英关注的视野越来越向村庄之外拓展,再加上乡村社会传统文化的支撑力在市场化过程中不断减弱,乡村精英往往更容易由“保护型经纪”向“赢利型经纪”转变。 ② 于是,村庄精英的活动及其权威也很难对乡村秩序提供足够的影响力。如此看来,村庄建构性秩序的获得其比较可靠的内生力量似乎只能源于乡村社会的民主自治,即当下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制度安排。当前村民自治制度安排的一个突出特点便是希望通过村民自治来同时解决村务和政务,这就意味着,在村民自治格局下,村民将拥有更大的村庄社会生活实践的公共空间及其活动选择权力,体现出明显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从而为村民能够在村庄日常生活实践中发生密切的人际互动关系,形成强劲的一致行动能力,构筑村庄社会内部不同形式的社会关联提供了必要的社会环境与条件。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社会学系责任编辑:曹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