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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1)09-00-02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然而,虽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的法治状况仍存在诸多问题。现代社会,在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后,社会管理主体已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化。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要遵守法治的精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归属于负责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管理部门之中。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有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并有所作为。
关键词:法治 社会管理 创新 作为
一、法治的内涵及我国当前的法治状况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与人治相比,法治具有诸多的优越性,如: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等等。
法治的精神内核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保障人权等。法治的最大好处在于能防止特定的个人凌驾法律之上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
当今时代,大部分国家都认同法治的重要,虽然各国在时代背景、在法律的产生等方面并不太相同,但法治仍然是各国的追求。我国也倡导建设“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我国的法治原则有“坚持人民主权、必须实行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人权、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1
但时到今日,我国的法治状况仍不容乐观。江平教授曾经讲过,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路径是“进一步,退两步”。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也以“扭秧歌”来形容中国法治道路的弯转曲回。实际上,我国确实存在着一些非常不和谐的情况。“官场上的买官贿爵,无可扼制风行成势的腐败;社会风尚的日趋日下,个人文明诚信的根本丧失,唯利是图的拜金主义;普通公民权益的丧失危机,维权之路的漫长艰辛与无望;自然生存环境空前的破坏与污染,灾害损失的壮观与凄惨等等……均是中国法治状况的非常演绎与惊世创造。”2这些无不都是与法治的精神相背离的。近些年来,贫富差距拉大,外来人员犯罪增加、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事件、上访、拆迁等引发的伤害事件等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的发生,无不让人震惊。同时也造成了现在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复杂化。这虽然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原因,但与政府社会管理的缺失是分不开的,尤其是政府行政法治的缺失。主要表现有:“法治政府理念尚未完全形成普遍共识、部分已颁布法律被不同程度地异化或虚置、法治政府建设的速度、效益发展不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限、舆情应对能力不足和行政纠纷解决与救济机制缺陷明显等等。”3如有些官员至今仍把法律看成治民的,这样治民的“法治”与“人治”其实没有什么区别的。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在一次讲演中提到某地有一条标语:“非正常越级上访第一次发现警告,第二次行政拘留,第三次劳动教养。”这句标语体现出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待法律和法治的典型态度。
二、社会管理的主体及创新的法治要求
(一)社会管理的主体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狭义上,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而广义上的社会管理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它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
现代社会,在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后,社会管理主体已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化,既包括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也包括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和公民个体的自我管理。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和部门分工,可以把社会管理部门原则上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负责社会公平,主要手段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包括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劳动社保等;第二类负责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主要手段是行政和司法,包括公安、司法、安全、社团管理、安全生产等。”4当然,二者的分工不是绝对的,有些部门兼顾两种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从事司法工作,所以,一般应归类到负责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部门之中。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当今中国,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是以政府主导型模式为主,市场管理模式和社会自治管理模式为辅,尤其是社会自治管理模式最为薄弱。而“未来我国社会管理范畴的调整目标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5“新的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就是逐步向以社区组织为主体的、社会自主管理为核心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型。政府的主要职能不是行政干预和管制,以政府行为代替社会行动,政府包办,而是运用法律法规、社会政策来规范、引导、支持、服务社会自主管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和问题,科学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权利。”6
正如前面讲到的,当前社会的诸多矛盾,多是源于政府行政法治的缺失,源于一些国家行为与法治精神的相悖造成的。所以,建设法治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就应高举法治精神,通过运用法律法规、社会政策来规范、引导、支持、服务社会自主管理。
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律依据,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法性;因为法律为国家制订,这又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了权威性;同时,法治又可以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操作性和反复适用性。这是由法治的优点决定的。
为此,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就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充分体现民意的原则;三是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的原则。”7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创新,要在坚持以上三个原则的前提下, 注意四个方面的工作:“(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科学发展的需要;(二)社会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三)制定的规则要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四)重视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8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有所作为
(一)要处理好二个关系
1、要处理好与党委之间的关系。做到不威不违,即要尊重党委的决定,又要保持检察机关独立的话语权。要有大局观念。在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各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服务。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贯彻执行党委决定的过程中,要坚持审慎的态度,对有违法律的决定,应以适当的方式作出适当解释,避免因一味的执行地方党委决定而做出有违法律规定的行为。
2、要处理好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在创新管理过程中,要树立检察权威,避免有损检察权威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获取各部门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增加检察工作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不能大包大揽,将原来不属于检察工作职责的内容包揽过来,避免沦为一般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也要考虑合法性,决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检察机关不宜承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乱作为,以免对检察权威造成不利影响。
(二)要增强二个意识
一是要提高职责意识。当前,相当一部分人都把工作当成工作来做,完成了事。没有正确分清职责和工作的关系。初看,貌似职责和工作没有什么区别。其实,职责和工作还是有区别的。如果把工作当成工作,那工作完成的程度可能会大大折扣。而如果把工作当成职责,那工作的完成可能就会比较出色。所以,检察人员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面对各方面工作,应该提高职责意识,把保护人权、矛盾化解、公平正义等作为职责来做。这样便会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
二是要提高创新意识。在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时刻具备强烈的创新意识,可以更好、更多的发现工作的亮点和新创点,更容易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从而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新创工作的开展。所以,在社会管理新创过程中,创新意识尤为重要。
(三)要提高二个能力
一是要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打铁要靠自身硬”。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检察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和法学素养,根据“法治”的精神,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从而在社会管事过程中做到依法管理。这是检察人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
二是要提高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作为执法者,检察人员不是执法的机器,在工作中,要努力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了解群众需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协调能力,这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因为只有具备了综合协调管理的能力,才会将矛盾化解。否则,还有可能会导致矛盾的升级。所以,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非常重要。
(四)要在二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个方面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创新。
当前,在检察司法过程中,在矛盾处理过程中,可能会面对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策的不合法性、制度是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可以从制度层面上进行广泛的调研,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帮助各级政府和权力机关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进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合理的依据,做到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
第二个方面是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一是检察工作进行适当的外伸前移后延。要正确处理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不能严格的囿于“检察环节”之中按部就搬,而应将工作适当进行外伸、前移或后延。如控申、预防部门可以将服务窗口搬到检察机关之外,可以进行定时不定时的上街下乡入户;批捕、起诉部门可以适当提前介入侦查;执行监督部门可以对刑罚人员进行跟踪监督;民行、侦查部门等可以对外跟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是查找检察工作规律性的方面。检察工作过程中,虽然每一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因为检察工作具有程序性,在工作过程中,我们可以对各个分散的点式工作进行分析归纳,查找具有规律性的方面,将其归纳出来,形成一套好的工作制度或方式方法,作为检察工作的创新点来指导检察工作。如近年来的起诉量刑建议、立案、逮捕、起诉风险评估机制等。都是很好的亮点、特色。我们可以比照这些亮点特色,在检察工作的各方面都予以思考、分析、查找,努力将检察工作做得更好,创出特色,更好的服务社会管理创新。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然而,虽经过多年的发展,我们的法治状况仍存在诸多问题。现代社会,在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后,社会管理主体已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化。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要遵守法治的精神。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归属于负责社会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管理部门之中。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过程中,有其自身的角色定位,并有所作为。
关键词:法治 社会管理 创新 作为
一、法治的内涵及我国当前的法治状况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与人治相比,法治具有诸多的优越性,如: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等等。
法治的精神内核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保障人权等。法治的最大好处在于能防止特定的个人凌驾法律之上而伤害其他大多数人的利益。
当今时代,大部分国家都认同法治的重要,虽然各国在时代背景、在法律的产生等方面并不太相同,但法治仍然是各国的追求。我国也倡导建设“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我国的法治原则有“坚持人民主权、必须实行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人权、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1
但时到今日,我国的法治状况仍不容乐观。江平教授曾经讲过,中国法治建设的独特路径是“进一步,退两步”。著名律师张思之先生也以“扭秧歌”来形容中国法治道路的弯转曲回。实际上,我国确实存在着一些非常不和谐的情况。“官场上的买官贿爵,无可扼制风行成势的腐败;社会风尚的日趋日下,个人文明诚信的根本丧失,唯利是图的拜金主义;普通公民权益的丧失危机,维权之路的漫长艰辛与无望;自然生存环境空前的破坏与污染,灾害损失的壮观与凄惨等等……均是中国法治状况的非常演绎与惊世创造。”2这些无不都是与法治的精神相背离的。近些年来,贫富差距拉大,外来人员犯罪增加、三聚氰胺事件、塑化剂事件、上访、拆迁等引发的伤害事件等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的发生,无不让人震惊。同时也造成了现在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复杂化。这虽然有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原因,但与政府社会管理的缺失是分不开的,尤其是政府行政法治的缺失。主要表现有:“法治政府理念尚未完全形成普遍共识、部分已颁布法律被不同程度地异化或虚置、法治政府建设的速度、效益发展不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限、舆情应对能力不足和行政纠纷解决与救济机制缺陷明显等等。”3如有些官员至今仍把法律看成治民的,这样治民的“法治”与“人治”其实没有什么区别的。清华大学王保树教授在一次讲演中提到某地有一条标语:“非正常越级上访第一次发现警告,第二次行政拘留,第三次劳动教养。”这句标语体现出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待法律和法治的典型态度。
二、社会管理的主体及创新的法治要求
(一)社会管理的主体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及其成员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狭义上,社会管理是政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社会政策和法律规范,对社会组织和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引导,调整各类社会利益关系,促进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自然协调发展的一系列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而广义上的社会管理是多元主体以多样化形式进行的上述活动以及这些活动的过程。它不限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还包括其他主体以及社会自身的管理。
现代社会,在高度行政化的单位制社会管理体制被打破后,社会管理主体已由相对单一趋向多元化,既包括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基层自治组织,也包括社会组织自律管理和公民个体的自我管理。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特点和部门分工,可以把社会管理部门原则上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负责社会公平,主要手段是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包括教育、文化、卫生、民政、体育、劳动社保等;第二类负责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主要手段是行政和司法,包括公安、司法、安全、社团管理、安全生产等。”4当然,二者的分工不是绝对的,有些部门兼顾两种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从事司法工作,所以,一般应归类到负责社会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部门之中。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要求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社会管理创新既是活动,也是活动的过程,是以社会管理存在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会能够形成更为良好的秩序,产生更为理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
当今中国,社会管理模式主要是以政府主导型模式为主,市场管理模式和社会自治管理模式为辅,尤其是社会自治管理模式最为薄弱。而“未来我国社会管理范畴的调整目标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5“新的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就是逐步向以社区组织为主体的、社会自主管理为核心的自治管理模式转型。政府的主要职能不是行政干预和管制,以政府行为代替社会行动,政府包办,而是运用法律法规、社会政策来规范、引导、支持、服务社会自主管理,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协调化解社会各种矛盾、冲突和问题,科学有效应对社会风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公民权利。”6
正如前面讲到的,当前社会的诸多矛盾,多是源于政府行政法治的缺失,源于一些国家行为与法治精神的相悖造成的。所以,建设法治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就应高举法治精神,通过运用法律法规、社会政策来规范、引导、支持、服务社会自主管理。
法治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优越性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法治为社会管理创新提供法律依据,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合法性;因为法律为国家制订,这又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了权威性;同时,法治又可以使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操作性和反复适用性。这是由法治的优点决定的。
为此,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就应遵守以下几个原则:“一是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是充分体现民意的原则;三是充分运用社会资源的原则。”7法治之下的社会管理创新,要在坚持以上三个原则的前提下, 注意四个方面的工作:“(一)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科学发展的需要;(二)社会管理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三)制定的规则要符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四)重视学习和借鉴其他地区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8
三、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要有所作为
(一)要处理好二个关系
1、要处理好与党委之间的关系。做到不威不违,即要尊重党委的决定,又要保持检察机关独立的话语权。要有大局观念。在检察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把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各项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稳定服务。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贯彻执行党委决定的过程中,要坚持审慎的态度,对有违法律的决定,应以适当的方式作出适当解释,避免因一味的执行地方党委决定而做出有违法律规定的行为。
2、要处理好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检察机关在创新管理过程中,要树立检察权威,避免有损检察权威行为的发生。一方面要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获取各部门对检察工作的支持,增加检察工作的执行效果。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不能大包大揽,将原来不属于检察工作职责的内容包揽过来,避免沦为一般的行政管理机关。在工作中,采取的方法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也要考虑合法性,决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检察机关不宜承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律框架乱作为,以免对检察权威造成不利影响。
(二)要增强二个意识
一是要提高职责意识。当前,相当一部分人都把工作当成工作来做,完成了事。没有正确分清职责和工作的关系。初看,貌似职责和工作没有什么区别。其实,职责和工作还是有区别的。如果把工作当成工作,那工作完成的程度可能会大大折扣。而如果把工作当成职责,那工作的完成可能就会比较出色。所以,检察人员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面对各方面工作,应该提高职责意识,把保护人权、矛盾化解、公平正义等作为职责来做。这样便会更好的进行社会管理。
二是要提高创新意识。在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时刻具备强烈的创新意识,可以更好、更多的发现工作的亮点和新创点,更容易找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从而更有利于促进社会管理新创工作的开展。所以,在社会管理新创过程中,创新意识尤为重要。
(三)要提高二个能力
一是要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打铁要靠自身硬”。作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检察人员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和法学素养,根据“法治”的精神,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从而在社会管事过程中做到依法管理。这是检察人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要求。
二是要提高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作为执法者,检察人员不是执法的机器,在工作中,要努力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了解群众需求,提高做群众工作的协调能力,这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前提。因为只有具备了综合协调管理的能力,才会将矛盾化解。否则,还有可能会导致矛盾的升级。所以,提高检察人员的综合协调管理能力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非常重要。
(四)要在二个方面有所创新
第一个方面是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方面的创新。
当前,在检察司法过程中,在矛盾处理过程中,可能会面对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政策的不合法性、制度是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可以从制度层面上进行广泛的调研,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提出科学合理的建议,帮助各级政府和权力机关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进而为社会矛盾的化解提供合理的依据,做到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
第二个方面是具体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
一是检察工作进行适当的外伸前移后延。要正确处理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不能严格的囿于“检察环节”之中按部就搬,而应将工作适当进行外伸、前移或后延。如控申、预防部门可以将服务窗口搬到检察机关之外,可以进行定时不定时的上街下乡入户;批捕、起诉部门可以适当提前介入侦查;执行监督部门可以对刑罚人员进行跟踪监督;民行、侦查部门等可以对外跟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联系工作机制,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是查找检察工作规律性的方面。检察工作过程中,虽然每一个案件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因为检察工作具有程序性,在工作过程中,我们可以对各个分散的点式工作进行分析归纳,查找具有规律性的方面,将其归纳出来,形成一套好的工作制度或方式方法,作为检察工作的创新点来指导检察工作。如近年来的起诉量刑建议、立案、逮捕、起诉风险评估机制等。都是很好的亮点、特色。我们可以比照这些亮点特色,在检察工作的各方面都予以思考、分析、查找,努力将检察工作做得更好,创出特色,更好的服务社会管理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