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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6日上午,从1993年就开始起草,先后经历七次审议的《物权法》,最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获得高票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于备受关注的城市居民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连滚带爬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