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2]5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布后,农用硝酸铵被列为民用爆炸物品。《通知》要求对农用硝酸铵进行改性,使之失去爆炸性并且不可还原后方可作为化肥销售、使用。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一直在加紧制定农用硝酸铵的防爆标准。2005年9月29日,国家民爆器材标准化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由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监督管理局提出,南京理工大学等6家单位起草完成的农用硝酸铵抗爆性能行业标准的审查会,在会上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中国氮肥工业协会、国防科工委等1